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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3)

审查的内容。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A。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范围。如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受理患者死亡,或者可能是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受理本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申请。B。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行医资格,对非法行医活动引起的争议事件不能按医疗事故争议立案受理。C。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人的认定。第一,对患方申请人的认定。如患者健在的,申请人应当是患者本人;患者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应当是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患者死亡的,申请人应当是其近亲属。不具备申请人资格的人提出的申请不能受理。第二,对医疗机构申请人的认定。如果申请人是医疗机构,应当出具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发的申请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以证实是否为合法医疗机构。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查可以避免纠纷,如在实践中,有的患者愿意同医疗机构进行协商解决,而其配偶又可能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同时其父母又可能向法院起诉。为了保证行政处理的效力和效率,避免受理后因患方意见不同而造成久拖不决,应当在受理前对患方申请人进行审查。D。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时限。依《条例》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申请,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伤害1年内提出。无正当理由超过1年后提出的处理申请不予受理。E。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有无明确的争议相对方。没有明确的争议相对方,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这是因为,没有明确的争议相对方,卫生部门一是无法确定其是否具有行医资格,二是无法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审查受理和赔偿调解,三是无法进入鉴定程序。F。是否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处理申请。

(2)对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审查后的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申请进行审查后,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受理申请。经审查认为处理申请符合条例规定,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疗事故争议,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决定后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将决定受理该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决定和已经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等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另一方当事人。

不受理申请。对经审查处理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告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于属于管辖权原因的,卫生行政部门在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对于申请人资格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告知其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当事人对于不受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对当事人要求再次鉴定的申请的处理。

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如果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出后,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都应当在收到再次鉴定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资料及申请交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这里讲的再次鉴定申请,只能是在行政处理程序中,由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地市级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当事人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受理争议的卫生行政部门才能接受申请并交由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对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委托的医学会组织的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告知其按原途径申请再次鉴定。

90.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该如何处理?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本条规定了关于行政处理与人民法院诉讼的关系。对医疗事故行政处理和人民法院的诉讼裁决,都是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途径,是医疗事故受害方获得救济的方式。行政处理是行政机关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使医疗事故受害方获得相应的救济;民事诉讼是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理、裁决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使医疗事故受害方得到民事救济和权利保护。这二者之间存在一个相互衔接和如何处理两者关系的问题。对此,应这样理解该条规定的精神:

(1)当事人有权选择任何一种解决医疗事故的途径。医疗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选择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程序解决争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限制当事人对这种权利的行使,强迫当事人选择或者不选择某一解决争议的途径。

(2)当事人不能同时选择两种途径解决争议。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能同时选择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解决争议问题,只能选择其一,当事人同时选择两种程序,卫生行政部门则不予受理处理申请,不启动行政程序。但是当事人如果选择了行政程序,并不否定当事人仍有继续选择司法程序的可能。一是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无论处于哪一个阶段,当事人都可以要求终止行政处理程序,撤回要求行政处理的申请而改为请求司法程序解决争议;二是行政程序通过医学会组织鉴定,确认为不是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继续进行赔偿调解,终止行政程序,当事人不服仍然可以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是否给予赔偿;三是通过行政程序作鉴定结论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可以不要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调解或者不接受调解方案,改为提起司法程序解决赔偿问题。

(3)已经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不能进行行政处理。司法程序是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最终途径,是最终的救济手段。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决书,当事人都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司法程序是一种最具强制力的解决途径。司法权可以对行政权实施监督,可以撤销或改变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权利不能监督司法权,不能改变司法行为。司法程序的决定往往是终局决定,选择司法程序,也就意味着对行政程序的放弃,如果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处理时隐瞒了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应立即终止行政处理。

91.患方不服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处理的,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附带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概括起来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案件分别对待。结案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

(1)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争议,在鉴定结论作出后,经审查鉴定活动符合《条例》规定,如果为首次鉴定,当事人可申请再次鉴定,如果已经是再次鉴定的结论,卫生行政部门将鉴定结论送达当事人即可终结行政处理程序。卫生行政部门无须作出行政处理意见,如果当事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答复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一个不属于医疗事故处理的书面答复。这种情况下,因卫生行政部门未作出行政处理意见,故而无法提起行政诉讼。而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根据1989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中的规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属于医疗事故争议,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章 违规、违纪行为及其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1989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中规定:“……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患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时,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或经调解不成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可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法院决定是否受理并审理。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尚未明确规定,但《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既然与民事诉讼差异较大的刑事诉讼可以附带,那么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如此接近,就更应该可以“附带”了。当然,患方完全可以依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单独提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该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患方对行政调解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医疗事故赔偿调解是在征得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坚持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居间作出的,其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取决于自愿接受。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后,可终结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所以行政调解不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行政调解不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我们应该清楚的是,无论在哪一阶段结案,卫生行政部门均不对民事责任问题作出裁决。因此,对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问题要么通过行政调解解决,要么通过自我协商解决,要么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解决,却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92.谁是医疗事故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谁是医疗事故民事诉讼中的被告?

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较之其他争议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有很大的不同。在其他争议中,争议各方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谁先起诉就是原告,对方就是被告。而在医疗事故纠纷中,由双方在医疗关系中的职责和作用不同这一特定现实情况决定,原告只能是患方,被告只能是医方。因为在医疗事故中造成他人不良后果的加害人只能是医方,遭受不良后果的受害方只能是患方。当然,在实践中也可能由于患方拖欠医疗费,医方向法院起诉进行追索而成为原告,但此时医患双方的纠纷仅是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而非医疗事故纠纷。

医疗事故争议中的原告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由患者本人做原告。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在医疗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患者本人做原告,除了患者死亡或者虽未死亡但无法起诉外,如植物人等。二是由患者的近亲属做原告,这出现在患方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注意的是,当患者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时,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他们只是代理人而非原告。

在被告问题上,实践中常常令患方迷惑的是:是以医疗机构为被告,还是以直接责任者??医务人员为被告,或者是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或一个为被告,另一个为第三人。依法律关系原理,诉讼的被告必须是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医疗法律关系中,医务人员只是医疗机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医疗机构才是医疗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所以只能以医疗机构为被告,不能以医务人员为被告,也不能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或者一个为被告,一个为第三人。医疗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是主要行政负责人)应代表医疗单位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可以亲自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医务科工作人员、法律顾问等人为诉讼代理人,共同或单独参加诉讼。

93.如何书写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起诉状?

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起诉状,属于民事案件的起诉状。因此,它的格式要求与一般民事案件的起诉状相同,主要分为五大部分。

(1)首部。在章 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诉讼请求。要求对诉讼请求的内容进行简略、具体、明确的阐述。

(3)事实与理由。要求写明医疗事故争议发生的整个经过,并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由于起诉状需要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法院转交给被告方作答辩用。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防止被告方知晓原告方提出的证人而去找证人“做工作”,甚至威胁、贿买证人,有的原告在起诉状中故意不写具体,而是此后另向法院提供相关情况。虽然这种做法不符合起诉状格式的规定,但为了保护自己,也是一种不得已的方法。

(5)尾部。要求写明起诉状将要递送的法院名称、起诉人姓名、提起诉讼的时间以及附项等内容。

现举一实例如下:

起诉状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籍××省××县,农民,现住××省××县××镇××村。系死者×××之子。联系电话:×××××××

被告××县××镇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镇人民医院赔偿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各类损失费共计20万元。

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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