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6559700000016

第16章 十五、计划生育收费

108.何谓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性质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不足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目的是对违法生育的公民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以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

关于社会抚养费,必须明确两点:

第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属于社会补偿性的行政收费,不是行政罚款。设置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在于运用经济制约手段和措施,达到规范生育行为,抑制人口过快增长,有计划开发、利用社会资源的调节作用,最终减轻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压力。

第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其从经济上必须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民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公民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09.为什么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一种用经济手段制止多生育子女的方法。因为多生育子女实际上就要多占用社会的各种资源,损害了其他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人的利益,所以要承担这部分责任,对社会进行补偿。这既是为了在经济上限制少数超生的人,同时也是为了教育鼓励人们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由此可见,征收社会抚养费是针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情况的。

110.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无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不平衡,该《办法》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在许多方面只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征收标准、缴纳方式与征收程序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111.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生育第一个子女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1)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征收;(2)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一半征收。

生育第一个子女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为:(1)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倍征收;(2)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一倍征收。

112.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1)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2)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年纯收入的三倍征收。

113.哪些部门可以征收社会抚养费?哪些人有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但由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还授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生育政策,因此,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不仅要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原则规定为判定依据,还要以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有关公民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判定依据。

当我国公民的生育行为出现以下六种情形之一时,就要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1)公民再生育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条件,生育子女的数量超过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许可范围;(2)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的前提下的生育行为;(3)公民收养子女的行为不符合收养法或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或依法收养后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4)公民再婚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5)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以及公民涉外、涉台港澳婚姻中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6)公民具有其他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情形。

114.社会抚养费听起来不像超生罚款那样具有惩戒性,是不是意味着“二胎”被解禁?

从根本上讲,收取社会抚养费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有任何的松动。因为超生罚款和征收社会抚养费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根本上讲是没有区别的,它们都是执行计生政策的有力手段。

115.社会抚养费和超生罚款有什么不同?

社会抚养费强调它是一种社会补偿性的行政收费,不是行政罚款。以前对于超生罚款的标准、罚款使用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提高了透明度,对于什么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什么样的行为需要缴纳什么样的费用,应该怎样缴纳及社会抚养费的去向等问题都有了明确的规定。社会抚养费是法制化的产物,它的好处在于通过法律关系明确了政府和个人之间的责任。从过去的超生罚款到现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一种进步,因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有法可依的,而且无论是1倍、3倍还是10倍,都是透明而合理的,不像以前罚多少都是由执行机关说了算。社会抚养费的去向也被明确为直接上缴国库,过去担心自己的超生罚款不知去向的问题也得以解决。

116.社会抚养费该向何地缴纳?

超生孩子缴纳社会抚养费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超生孩子父母应尽的社会义务。我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117.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是否意味着只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就可以多生育孩子?

认为只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就可以多生孩子的想法是错误的。第一,公民生育子女,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做到依法生育;第二,按照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审批手续;第三,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一种经济制约手段,是违法生育的公民对社会增加的公共投入的补偿,是从经济上承担的法律责任,而绝不意味超生的合法化;第四,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除了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有的市还规定,单位、小区(村)出现无计划生育的,不能评为文明单位、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镇。

118.社会抚养费怎样缴纳?

社会抚养费收据是用于证明国家收取某特定当事人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事实的专用收据,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按照规定,当事人直接到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该金融机构向缴款人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代收代缴的,由代收代缴的机关、单位向缴纳人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119.对应当缴纳而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应当如何处理?当事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服该怎么办?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司法工作者的思维技巧

    司法工作者的思维技巧

    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时发表的重要谈话,把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加快了改革开放的步伐,带动了一场波澜壮阔的社会变革。祖国大地繁花似锦,经济建设热气腾腾。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描绘了宏伟的前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平等竞争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市场经济越是发展,越要加强法制建设。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应该成为市场经济的“保护神”。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为市场经济清障排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我们的执法工作适应发展变化的新形势。
  • 中国刑法教程

    中国刑法教程

    本书内容包括:刑法概述、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和犯罪构成、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犯罪形态、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刑罚裁量等27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热门推荐
  • 我们的修仙之旅

    我们的修仙之旅

    三千大道,三千片天。灵力是这个世界的根源。在这个现代世界里,藏着修行者无数。我叫盛伟,本一名普通人,却因玩而入修仙一道。在这个奇幻的世界上,又隐藏着哪些不为人知的秘密呢??本书等级制度:入灵。渡阴阳。炼体。化灵。凝丹。炼丹。炼生死。破天??
  • 王旭高临证医案

    王旭高临证医案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汉末狼骑

    汉末狼骑

    重生汉末,北击鲜卑,南掠匈奴,雄踞河套,虎视天下!江山如画,美人如玉,试问:谁能一统天下?
  • 神的剧本

    神的剧本

    他是一个神!他有一个剧本——神的剧本!他要演戏吗?他的人生是什么?他的结果会如何?是注定?是未知?尽在——神的剧本!此书,献给那些仍是神的人!
  • 出仙入死

    出仙入死

    梁祝化蝶,蝶裔传世。叛逆二王子,干预耽享化蝶的极乐。天高云淡,穿越仙尘,自杀总干预。用尘世的灰暗,去战胜魔界的黑暗。
  • 觉醒者的弑神之路

    觉醒者的弑神之路

    人和神和谐共存吗,一场与她偶然的邂逅,一场千万年的谜团逐渐浮出水面,是神或魔,少年林木终将踏上弑神之路,被封印的记忆,被欺骗的人类将会何去何从......
  • 利威尔列传

    利威尔列传

    本坑已弃,慎入。
  • 非常之道

    非常之道

    现代的社会,普通的人,只是兴趣加爱好,居然真的被他误打误撞的成功了!!喔!!原来...人真的可以成仙啊!!
  • 斗战九神兵

    斗战九神兵

    金鳞岂是池中物,一遇风云化成龙。龙族被灭,弱小的龙子在家臣的护卫下逃离龙岛,踏上神源大陆,寻找传说中的九把神兵……
  • 窃天武神

    窃天武神

    窃钩着诛,窃国着侯,窃天着…………天下资质分为九品,一等为尊,九等为末,一个资质为九等的宗族少年,偶然得到一部可以吞噬他人提升我我天赋的绝世功法,他的未来将会是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