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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依法治国与加强道德建设

一、德治和以德治国在当代中国的含义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邪恶、光荣与耻辱、诚实与虚伪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由人们内心信念、社会舆论、习俗惯例和一般社会措施的力量来保证。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规范。道德具有历史性、阶级性、继承性等特点。在阶级社会中,各个阶级都有本阶级的道德体系,同时,全社会乃至全人类,也有共同的道德体系。社会主义道德因素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就已产生了,但那时还未能形成独立的占主导地位的道德体系。只有当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以后,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才能最终形成,成为占主导和支配地位的道德体系。

“德治”指的是道德教化之治,它不是一个单元概念的治国模式。如上所述,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德治”只是“人治”模式下所采用的“器”,是为人治服务的。“礼治”指的是依靠一整套不平等宗法等级制度进行治理,它也不是一个单元概念的治国模式。在中国封建社会里,“礼治”只是人治模式下所采用的“体”。在这种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虽然在封建社会,“人治”同“德治”、“礼治”有阶级本质之通,但不能完全等同起来。所以,我们应当抛弃“人治”,但是不可以排斥“德治”中的某些合理因素以为今用。我们今天倡导的“德治”和以德治国,是对传统儒家德治观的继承、发展和超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发展。

江泽民同志提出的“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对历史上儒家“德治”思想的批判继承和借鉴;同时,也与儒家“德治”思想有本质的区别。儒家所说的“德治”依据的是封建道德,维护的是封建统治。江泽民同志所说的“德治”、“以德治国”,依据的是社会主义道德,治理的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以,我们今天实行的“德治”和“以德治国”不会也不容许走向专制和“人治”。我们所依据的社会主义道德,是无产阶级道德与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有机的结合,它植根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优秀道德传统的深厚土壤,又体现出时代特征,是融传统美德与现代美德于一体的现代道德,是充分体现了时代性和历史继承性相统一的新道德。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为己任的。

我们所说的“以德治国”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是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新型治国理念和治国模式。当然,它也不是一个单元概念的治国模式,而是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一步完善和升华,是在更高层次上对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展示。其实,社会主义既是一种科学的理论体系,先进的社会制度,也是一种崇高的伦理道德价值体系。早期空想社会主义就是人们对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强烈追求所迸射出的绚丽火花。当资产阶级共和国普遍建立之后,启蒙思想家们鼓吹的“理性的国家完全破产了”,“商业日益变成欺诈。革命的箴言‘博爱’化为竞争中的蓄意刁难和忌妒。贿赂代替了暴力压迫,金钱代替刀剑成了社会权力的第一杠杆。……总之,同启蒙学者的华美诺言比起来,由‘理性的胜利’建立起来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竟是一幅令人极度失望的讽刺画”。怀着对未来理想社会的美好憧憬,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之一的傅立叶“无情地揭露资产阶级世界在物质上和道德上的贫困,他不仅拿这种贫困同……诱人的诺言作对比,而且也拿这种贫困同当时的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华丽的词句作对比;他指出,同最响亮的词句相对应的到处都是最可怜的现实,他辛辣地嘲讽这种词句的无可挽救的破产”。对于资产阶级社会,他曾一针见血地控诉道,这种文明制度使野蛮时代每一以简单方式犯下的罪恶都采取了复杂的、暧昧的、两面的、虚伪的存在形式。

虽然空想社会主义者的理论由于受到时代的限制,从一开始就注定要成为空想,并日益陷入纯粹的幻想,但却处处突破幻想的外壳而显露出天才的思想萌芽,“提供了启发工人觉悟的极为宝贵的材料”③,“天才地预示了我们现在已经科学地证明了其正确性的无数真理”④。随着科学社会主义的诞生,人们第一次以历史的眼光、经济分析的眼光、阶级分析的眼光来辩证地考察道德历史发展的规律,把无产阶级道德从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幻想中拉回到坚厚的现实土壤中,放到统一的社会历史中,放到统一的人类生活中,进行构建、弘扬和发展,第一次赋予空想社会主义道德观以强大的生命力。所以,在伦理道德领域,科学社会主义与空想社会主义有着一脉相承的批判继承的关系。

回顾和展望社会主义运动,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其中蕴涵着一个绝大的、深刻的伦理潮流,其最高价值目标就是无产阶级的解放、全人类的解放,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主义作为科学理性和价值理性的有机统一体,决定了其伦理道德体系必须从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的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实践中产生。所以,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问题上,必须突出人的解放和全面自由发展这一主题。为人民服务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为人的解放和全面自由发展服务。二者在价值目标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因此为人民服务理所当然地成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核心精神和价值原点,成为“德治”和“以德治国”方略实施的出发点和归宿。

实行“德治”和“以德治国”,是从社会主义的本质中引申出来的治国方略。就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结合,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德治国,既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和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的特色和优势。

二、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有着密切的关系,它们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社会主义法在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中具有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法浸透着社会主义道德的精神,并以自己的规范作用培养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情操。例如,我国宪法和婚姻法等法律对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婚姻家庭道德,都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从而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上升为社会主义法律规范。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都受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制约,同时又都反映和作用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它们都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理论基础;它们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它们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为了确认和维护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但是,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它们是有区别的: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主义道德是由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和社会舆论确立的;社会主义法表现的形式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社会主义道德表现为一般社会意志,存在于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舆论之中;社会主义法着重要求的是人们外部行为及其后果,而社会主义道德着重要求的是人们的内心世界的善良和高尚;社会主义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社会主义道德是以人们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保证实现。

总之,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既相互一致,又相互区别。因此,既不能将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也不应将两者混淆。要严格划清违法行为同违反道德行为的界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既要重视社会主义法的作用,也要重视社会主义道德的作用,既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首先,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补充作用。法律不能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因为,法律的调整领域是有限的,它注重的是人们的外部行为的合法性,它不会脱离人们的法律行为而去过问人们行为动机的内心世界。因此,在许多不适应或不完全适于用法律调整的领域,如克服享乐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杜绝不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等现象,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即使在许多法律调整的领域,如果道德建设被削弱了,法律调整的效果也会不尽如人意,甚至会出现“防不胜防”、“罚不胜罚”的局面。所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加强道德建设,不仅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培养“四有”新人的目标,而且可以唤起人们内心的良知、正义感、荣誉感和羞耻心,充分发掘出人们内心世界里“性善”的部分,从而使人们能自觉主动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自觉守法,自觉依法办事,崇尚法治,主动与一切违法犯罪及其他社会丑恶现象作斗争。社会主义道德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他们对善恶是非的基本态度,社会主义法必须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在要求。只有如此,社会主义法才能在根本上具有合法性和正义性;也只有如此,社会主义法才能得到广泛自觉的遵守,才能发挥积极作用。

法的实施和实现主要靠两种基本方式:一般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严格执法。从表面上看,守法是一种外在的行为,但实际上却是人的内心思想和外在行为的统一。许多外在行为很可能要受内在的思想、感情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中道德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外在行为。一般来说,在社会中对占主导地位的道德规范的要求和法律规范的要求往往是一致的,一个道德意识很强的人违法的可能性比道德意识淡薄的人要小得多。对于执法人员,道德的作用更为重要。在我国不少地方和部门,执法人员滥用权力的现象十分突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意识淡薄。如前所述,社会主义法的调整范围较小,而社会主义道德的调整范围则宽广得多,不仅包括人们的外在行为,也包括人们的内心世界。所以,社会主义道德在不少领域都会起到弥补法律空白的作用。

其次,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体现和保障作用。许多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容和要求需要在通过特定程序上升为社会主义法律之后,才能获得更大范围的普及,才会具有更强的约束力。例如,禁止盗窃的道德规范虽然古已有之,但是如果不以法禁盗,只靠道德的力量显然是不行的。所以,必须通过法律惩治严重的不道德行为,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引导公民道德生活的健康发展。总而言之,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两者共同发挥作用,就一定能够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

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是党和国家在治国方略上的新发展。

1.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紧密结合是由法律和道德在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规范社会主体行为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在一定意义和范围内,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基础和内在精神,而法律则是道德的表现形式和实现工具。法与道德的关系是同构的,有十分密切的内在联系。就总体而论,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可分为三个层次:在价值层面上,法律以道德为基础;在规范层面上,法律与道德严格区分,相互补充;在秩序层面上,法律为主导,道德为支撑。

第一,在价值层面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主要体现为,法律必须服从和体现一定社会的伦理道德精神,这是制定、修改、完善甚至废除法律的根本依据,也是法律在秩序层面上发挥社会调控的功能与作用的前提和基础。从严格意义上讲,“法治”不仅要强调“依法治国”,要将法置于治理国家的至上地位,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权力,而且要求治国之法是公平之法,是正义之法,是良法,即法的“合乎道德性”。否认了法的“合乎道德性”,就会影响法律效力的发挥,甚至会使法因丧失伦理道德的价值基础而沦为专制和暴政的工具。

第二,在规范层面上,法律与道德既严格区分又相互补充。在规范调整范围上,道德显然优于法律。一般认为,伦理道德既包括价值观念又包括行为规则,既规范行为又约束意识;而法律规范仅仅作用于人的行为,是行为规范,调整的是有意识支配的行为,而不是无行为载体的意识。而且,在行为领域和意识领域,道德规范的影响和调整都不存在边际限度,可以延及社会主体的行为和意识的所有领域;而法律的调整范围不仅限于行为领域,而且存在边际限度,调整的是人的基本行为,亦即伦理道德最低层次所规范的行为。上述规范调整范围的差异说明:法律治表,道德治里;法律治标,道德治本。另外,法律是外在的、他律的、有限的规范;道德是内在的、自律的、无限的规范,二者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形成社会规范的有机整体。

第三,在秩序层面上,法律为主导,道德为支撑。从宏观上来看,道德规范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约束,可以促成人治或法治的治国模式的实现,但其自身不能作为单独的或者主导的国家治理方式而起作用。从这层意义上看,我们强调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在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下,探索“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所以,一方面,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的是经济社会主体及其利益追求的多元化、复合型,而道德规范的不确定性、弹性和自律性导致其难以单独适应治理国家的要求。法律则以其确定性、普遍性、他律性、强制性,成为治理国家的依据。另一方面,法律秩序的建立和实施又绝对离不开伦理精神和道德秩序的支撑和基础性作用。因为法律是外在的、有限的,具有滞后性、非自觉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法律并不能直接造就人们自觉服从规则的品格,而仅靠法律迫使人们服从规则的高昂成本也是任何社会所不能承担的。道德是内在的、自律的、全面的,具有预示性、主动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道德能够培育人们自觉履行义务的理念和服从规则的品质,这是法律得以遵守和执行的基础性支撑条件。从存在意义上说,道德是法律实现的内在伦理基础,是使法的公正属性得以维护和法的民主属性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只有当法律反映并且服从一定社会条件所认同的道德价值取向时,法律才具备了存在并且产生实际效力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如果法律的价值取向和占统治地位的道德的价值取向吻合,法律将会获得道德的支持,产生实际的效力;如果法律的价值认同和占统治地位的道德的价值认同背离,法律将失去产生实际效力的基础;仅仅成为一堆无实际意义的文本,即西方所谓的“书本上的法”。因此,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与道德在价值层面、规范层面和秩序层面,形成多维、复合、立体的对立统一结构,由此构成法律与道德在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中不同的运作方式和作用机理,并整合而成为法治社会中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的社会调控体系。

2.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紧密结合是由社会主义的内在本质和要求所决定的

在16世纪至18世纪的欧洲,无论是民族主权国家的建立和发展,还是通过批判天主教僧侣的精神秩序来获得新教的独立,或是通过批判封建经济制度来倡导重商主义,资产阶级出于建立资本主义秩序的需要,都把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学说作为自己的理论武器,为鼓吹和维护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核心的新世俗精神及秩序鸣锣开道。可以说,新自然法学派对人类的普遍理性和永恒正义的追求,在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大革命中创造了巨大的历史功绩。但是当资产阶级普遍确立了统治地位之后,由于资本主义制度本身具有的非理性、非正义,使自然法学派的道德说教和道德批判变得很空泛又刺耳。“资本”就像赢红了眼的赌徒,除了“快快发财之外”,什么也听不进去。所以,以永恒正义为追求的新自然法学派在近代西方的衰落是必然的。代之而起的是历史主义、功利主义、实证主义、实在主义等法学流派。它们强调法的本质是主权者的命令或国家的统治,认为理性、正义等道德因素不可能是法的本质规定性,否定法与道德之间的必然关联性。虽然这些法学流派确实为资产阶级追求实证法学的进步提供了理论指导和保障,从而推动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但是它们在完成这一历史使命过程中却走过了头。如以凯尔森为代表的纯粹法学派在批判自然法时,因为局限于对法作纯粹经验的研究,结果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从理性主义走向经验主义,甚至干脆取消了对法律制度作正义与否的评判。后来其他法学家已经注意到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例如,新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提出了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即以有关人类及其自然环境和目的的基本事实为基础的、普遍认可的行为原则,从而企图在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之间进行调和,但他也仅仅是调和而已。

资本主义本身所固有的不可调和的矛盾,注定了资本主义社会难以确立起国家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无法完全实现法律与人类普遍理性和先进道德的有机统一。在社会主义社会,因为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建立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不再是阶级对立关系。这样,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公域与私域、权力与权利、个性与共性获得了可能协调统一的现实机制,国家和人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将得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也有了更广阔的发展前景。中国共产党人真正代表并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才可以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高度统一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统一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使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紧密结合,有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群众基础。

3.“法治”和“德治”分属不同的文明范畴,在治理国家的方略上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统一关系

江泽民同志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就是说,法治和德治作为不同的治国方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各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存在孰轻孰重、谁先谁后的问题。因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过程,是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全面建设的要求。我们应当在物质文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把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主要是大力发展先进的社会主义文化,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解决的是一个民族的文化素质、价值理念、精神风貌等问题。“加强政治文明建设,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和精髓。

总之,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是对邓小平“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思想的继续运用,是党在治国方略上的新发展。这一结合既可以继承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又能够顺应世界文明的发展潮流,深刻体现了当代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极大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以国家主人的姿态,为改变贫穷落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享有充分人权的崇高理想,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探索和矢志不渝的斗争,使中国的人权状况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新变化。“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进2003年宪法修正案,对我国的人权事业和人权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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