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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历代王朝对老人的优待

一 赐物

中国古代的大思想家孔子,曾对他心目中的理想社会描述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礼记·礼运》)在孔子所设想的这样的“大同社会”中,敬老养老的思想与行为占据了一个极其重要的位置。虽然大同社会仅仅是儒家学者对遥远的中国古代原始公社制度的理想描述,而“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才是两千多年来中国封建社会的现实。但是,儒家传统的敬老养老思想,对于历代封建王朝的影响仍然是十分深远的。从汉代开始,历代王朝对老人在物质、荣誉、法律等方面都给予了不同的照顾与优惠,并形成了古代的国家救济系统。

在各种节日、典礼或皇帝认为有必要的时候,赐予老人以布帛、粟米、酒肉,表达普天同乐的喜庆并显示对老人的关怀照顾,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是史不绝书的。

汉高祖刘邦是对老人给予物质照顾和赋役优待的提倡者。汉高祖二年(前205),楚汉相争的鼓角初起,刘邦为了巩固后方,对民施以恩德,下令选择民间五十岁以上、有德行、能带领百姓向善的老人为三老,每乡置一人。此外,每县再选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免除他们的徭役,每年十月还赐予他们酒肉,让他们负责教化百姓(《汉书·高帝纪》)。如果说,刘邦的敬老,还主要是为了建立基层行政机构,能得到恩惠的老人范围也很狭窄,那么,汉文帝就应是第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对老人给予优待的君主。文帝刘恒不愧是历史上著名的明君,在他刚即位的那一年三月,就向全国颁布诏书说:“老年人非帛不暖,非肉不饱。现在正是新的一年的开端,朝廷不派使者存问老人,不赐给他们布帛酒肉,将何以帮助天下老人的子孙孝养其亲?我听说,有些地方官吏用陈腐的粟米赐给老人,这不是违背了养老的意义吗?现在规定:全国各县与道的老人,凡是年龄在八十岁以上的,每人每月赐予粟米一石,并赐肉二十斤,酒五斗;九十岁以上老人,另加赐帛每人二匹,絮三斤。所赐的各种物品,由长吏亲自检核,九十岁以上老人的赐物由县丞和县尉亲自送到家中;不满九十岁的由啬夫令史送到家中。并委派二千石监察督促实行。”(《汉书·文帝纪》)这一次对老人的恩惠赐予,无论是范围的广泛还是赐予物品的数量之多,都是前所未有的。这表明中国古代对老人的优待和照顾,在大一统的封建王朝建立后,开始由零星分散进入由国家组织实行的阶段。文帝十二年(前168),又派使者到全国赐予三老每人帛五匹,以奖励他们作为“众民之师”的功绩。汉文帝为老人考虑得十分周到,连派官吏把赐物送到老人家中都作了规定。

由于汉高祖和汉文帝的提倡,汉代对老人的赐物极为重视,十分频繁。仅据《汉书》中的记载,西汉一朝有三十次,东汉也有二十五次。两汉共四百二十余年,平均每七年多就有一次,这在中国古代也是相当突出的。其中对老人赐物较多的,是汉武帝、汉宣帝和汉明帝。汉武帝在元狩元年(前122)夏天,派使者巡行天下,存问衣食匮乏的老耄及鳏寡老人,并赐予九十岁以上老人及鳏寡孤独每人帛二匹,絮三斤;八十岁以上老人每人三石粟米。(《汉书·武帝纪》)以后武帝在东封泰山、亲临瓠子堵塞黄河决口时,都没有忘记在诏书中宣布赐予天下老人粟帛,这显示雄才大略的武帝也深受儒家敬老养老思想的影响。汉宣帝号称中兴之主,在位二十四年,就十二次下诏书赐予老人物品。其中最富有戏剧性的,是宣帝元康年间(前65-前62),京城长安及其近郊的数县出现了数以万计的五彩小鸟,在长乐宫和未央宫的上空飞翔回旋,当时人认为是神雀,又有人说是凤凰,宣帝认为是神异祥瑞之兆,下诏改元为神爵,并且从元康二年开始,连续四年赐予全国老人丝帛,五彩的神鸟给天下老人带来皇家的救济与恩惠。

从东汉开始,由于国力有所下降,像西汉那样大量地赏赐老人的情况开始减少,赐物开始向国家救济水旱灾害和贫穷无靠老人的方向转变。光武帝刘秀在建武六年(30)的诏书中明确指出:“近年水旱蝗虫为灾,谷价腾涨,民间困乏。朕因百姓无以为生,心中关切,现在下令:各地郡国对老人和鳏寡孤独者给予粮食救济,按照律令规定的数量发给他们。”(《后汉书·光武帝纪》)在东汉一代,除了少数情况下赐帛外,绝大多数赐予老人的都是粟米,少的一次赐予三斛,多的则达十斛。(《后汉书·明帝纪至桓帝纪》)赐予集中于粮食一项,正好是当时老人生活水平下降,需要国家不断救济的反映。

魏晋南北朝的长期分裂动荡,对各个王朝的养老与敬老活动虽有影响,但却并未中断传统,对老人的赐物活动仍绵延不绝。这种情况的出现,与当时各个政权之间为争取民心和巩固统治而互相激烈斗争,利用历史上的养老传统,显示自己是中国正统王朝的继承者有密切关系。仅据《册府元龟·帝王部·养老》的记载,这一时代的两晋和北朝对老人赐粟帛就共有十七次,如东晋成帝咸和元年(326)三月,因大赦和改元,赐予天下孤老每人粟米二斛,而未被记载的实际养老活动还远不止此。在这一历史时期,对老人的温饱给予了很大注意的君主,是北魏的鲜卑族皇帝魏孝文帝。他毅然摒弃鲜卑旧俗,吸收汉族先进文化,不仅实行迁都洛阳、禁用鲜卑语、变服改姓等措施,而且也对儒家传统文化中的敬老养老风俗全部吸收。太和十六年(492),孝文帝在都城平城的国家典礼之所明堂,举行敬三老五更之礼,以退休的司徒尉元为三老,鸿胪卿游明根为五更。他在迁都洛阳的南巡过程中,先后对相州、兖州、豫州和郢州的七十岁以上老人赐予粟五石、帛二匹。又对北方边境六镇军民中年满八十岁以上而又没有亲属赡养的孤寡老人,终身给予口粮养老,而七十岁以上老人家贫者则各赐粟米十斛。这次赐老人粟帛的行动,不仅是魏孝文帝争取民心的措施,更是他接受汉文化,把自己作为中国历代正统王朝君主继承人的表现。

北方鲜卑族建立的王朝对养老这样热心,南方的宋齐梁陈诸王朝更为积极。见于史册的,刘宋一代专为恤老而赐予老人粟帛的有二十次,萧齐一代有九次,萧梁一代有五次,陈代有六次,从数量来看,超过两晋和北朝两倍多。(《南朝宋齐梁陈会要·民政》)南朝虽然经济上较为繁荣,但由于内部动乱频仍,改朝换代频繁,对老人的赐物照顾仍然多属救济性质。像宋文帝元嘉二十六年(449)三月因巡幸丹阳而下诏说,孤老、鳏寡、残疾人不能自谋生存者,每人赐谷五斛。(《宋书·文帝本纪》)宋孝武帝大明七年(463),在巡幸南豫州和南兖州时,先三次下诏,赐予所历州郡的老人羊肉和美酒,并赐粟帛。(《宋书·武帝纪》)陈文帝天嘉元年(560)因改元大赦,也赐予全国鳏寡孤独不能自存的老人每人谷五斛。(《陈书·文帝纪》)

继承了汉代对老人的优待做法,唐王朝凭借统一而强盛的国力,频繁地在各种节日与庆典中宣布对全国老人给予各种物质上的照顾。仅据《册府元龟·帝王部》中的记载,就有五十六次之多。尤其在安史之乱前的长期稳定繁荣时期,就有五十一次,平均不到三年就有一次对全国老人的物质赐予。这不能仅仅看做是帝王的一时个人喜好或仅为获取民心,而显示出唐代对老人的社会福利的关心更进了一步。唐高宗李治在永徽六年(655)立武则天为皇后,多年的心愿终于实现,高宗和武后的喜悦可想而知,于是大赦天下,并且同时给予全国八十岁以上的老人,每人粟米二石,帛三段;百岁以上的老人,每人各赐粟米五石,帛十段。天宝十载(751),唐玄宗亲自到南郊祭天,典礼完毕,下诏赏赐群臣,又赐予天下七十岁以上老人每人绵帛五段,粟米二石;八十岁以上老人绵帛三段,粟米三石;百岁以上老人绵帛五段,粟米五石。类似这样的赐予,对于唐代前期的帝王来说是很普通的事。就是在安史之乱后,唐王朝国力大大下降,国家财政经常处于困难状态,但是肃宗、代宗、德宗、顺宗、宪宗、穆宗等皇帝,在登上皇位或祭天时,也仍然把赐予老人粮食和丝帛,作为对全国百姓施恩的一项重要内容。(《册府元龟·帝王部·养老》)

宋王朝的敬老养老方式发生了一些变化,全国性的对老人赐予,由以物质照顾为主逐步改变为给予荣誉为主,如授爵、授官职等。不过,赐物的方式仍然被沿袭下来,只是次数较唐代要少得多,而且主要是作为一种赈济老人的办法。据《宋史》中历代帝纪的记载,整个宋代也只有十次左右。如像淳化四年(993)二月,宋太宗赵光义召见京城开封七十岁以上老人,亲自赐予每人绢帛,满百岁者还加赐涂金腰带。那一天,恰逢开封雨雪交加,天气酷寒,宋太宗又再派中使赐予京城中贫穷的孤苦老人每人一千铜钱和粟米、柴炭,以帮助他们度过严冬。(《宋史·太宗纪》)宋仁宗皇祐元年(1049)河北发生水灾,人民流离失所,无以为生,仁宗下诏赐予灾民中年满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和残疾不能谋生者,每人米一石,酒一斗,以示恩惠。(《宋史·仁宗纪》)南宋时,漳州府有一个九十多岁的老人阿张因生计艰难,请求州官给予钱、绢、酒、米救济。而漳州府当时适逢财政困窘,主办官吏予以拒绝。漳州知府刘克庄得知此事后,把郡吏申斥一通,说:“高年之人,官府支给一些钱绢酒米,是朝廷优待老人的仁政,怎么能以财政困难为由而不给予老人恩泽呢?”他限属吏在一天之内把应给予阿张的钱米送去。(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二)可见对于老人的救济,不但朝廷赐予,地方官吏也可以随时实施。

北方草原上的蒙古游牧民族,本来的风俗是贵壮贱老。但在长期与汉族的接触中,尤其在征服金和南宋的过程中,逐渐开始接受汉族的传统敬老养老思想。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十三年(1276),元朝军队进入南宋都城临安,南宋王朝的太后与皇帝投降元兵,元世祖因此下诏安抚临安居民,其中一条宣布,对“鳏寡孤独不能自存之人,量加赡给”。(《元史·世祖纪》)可见蒙古统治者这时已开始采用汉族传统的养老风俗,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元成宗时,因为立皇太子的庆典,下诏赐予天下老人绢帛,满八十岁的每人一匹,九十岁以上每人二匹。(《元史·成宗纪》)元仁宗在刚登上帝位时,也曾为庆贺而赐予大都八十岁以上老人帛一匹,九十岁以上老人帛二匹。(《元史·仁宗纪》)不过,这种赐予在整个元代仍是屈指可数的,这显示出蒙古贵族究竟还是难以全盘接受汉族传统的敬老养老做法。

进入中国封建社会的末期——明清时代,从汉代到元代那种因节日庆典或抚恤救济,临时赐予老人粟帛等物质的办法,开始发生变化,另一种由国家保障的,带经常性和终身性的养老方式,开始取代临时性的赐予。明太祖朱元璋是这种终身养老制度的提倡者。洪武十九年(1386)和二十年(1387),在社会经济已经从元末明初的战乱中初步恢复,社会秩序趋于安定的情况下,他连续两次颁发诏令,宣布实行孤贫老人终身养老制度。洪武十九年的诏令规定:

今特命有司,存问高年,优恤无告,鳏寡孤独、废疾残疾者,收入孤老,岁给所用,使得天年。所有合行事理条列于后:凡民八十、九十而乡党称善者,有司以时存问;若贫无产业,年八十以上者,月给米五斗,肉五斤,酒米三斗;九十以上者,岁加帛一匹,絮一斤;其有田产能自赡者,止岁给酒肉絮帛;其鳏寡孤独不能自给者,悉蠲其徭役。(《续文献通考》卷四九《学校三》)

在这个诏令中,明太祖规定了国家养老的具体措施,即民间老人八十岁以上,并且贫无产业者,由国家供养终身,每月按期供给米和肉,九十岁以上老人,每年还给予衣帛,并免除他们的徭役。这一养老制度虽然有一些限制性的条件,还没有包括全体老人,而且把供养年龄定为八十岁以上,就明代的具体情况来看标准过高,象征性的意义多于实质性的意义,但它的实行,无疑较之于明代以前对老人的临时性物质救济措施有较大的改善和一定的突破。在这一制度实行的第二年,明太祖由于担心各地州县没有切实遵行,又召见礼部尚书李原名,告诫他说:“从虞夏商周以来,历代莫不尊重老人,养老的礼仪一直延续不绝。这样做,百姓才会趋于孝悌,风俗才能淳厚,天下才会太平兴盛。因此,我才诏命天下实行养老制度。但我担心有关部门没有严格执行,所以要求你以礼部的名义重申这个规定。”(《续文献通考》卷四九《学校三》)朱元璋受到儒家养老思想的强烈影响,加以自己出身贫寒,来自社会底层,知道民间老人的疾苦,才有可能对国家养老的方式进行重大改革。

不过,朱元璋创立的这一养老制度后来并未得到遵循,这从以后的明代皇帝不断重申养老的规定就可以看出。天顺八年(1464),明宪宗即位后下诏说:“凡是年满七十岁的老人,由官府每年供给酒十瓶、肉十斤;八十岁以上加给绵二斤、布二匹;九十岁以上每年还由官府设宴招待一次;百岁以上老人并由官府给予棺具。”(《明会典·礼部》)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对老人增加了酒的供给和设宴款待等内容,但是明太祖时期养老制度最根本的内容,即每月按时供给老人粮肉的终身养老制度,已经被每年一次的象征性赐物所取代,较之明太祖时的做法是一种倒退。在社会生产力水平发展较低,社会对老人终身养老的思想还未成为迫切需要的情况下,尽管明太祖可以凭借皇权和行政手段,强制性地推行国家的终身养老制度,但也仅仅只是实行一时,不可能长久持续下去。明代后期,朝政腐败,就连每年一次对老人的赐物也无法保证。要解决老人的社会终身福利保障问题,还必须是在近代工业革命以后才有可能。

由于这些原因,清王朝不再提出国家对老人的终身养老问题,而是大体上回复到宋代以前的做法,即对某一年龄以上的老人给予临时性的物质或荣誉赏赐,以示皇帝的恩典和关怀。如像康熙皇帝曾下诏宣布,老人年满百岁时,由各地官府颁给“升平人瑞”的匾额,甚至还可以为寿星在通衢大道建立牌坊,使众人得以赞叹和景仰。雍正皇帝又进一步颁发诏旨规定,满百岁的老人由朝廷赐予白银三十两,如果超过一百一十岁,加倍赐予六十两,满一百二十岁加两倍赏赐。不过这些规定实际上对老人们并未带来多大的实惠,因为百岁以上的老人,即使在卫生医疗条件与生活水平大大改善的今天也十分稀少,当时更是凤毛麟角,绝大多数老人是无法享受这些优待的。因此,乾隆皇帝在登位之初,为广泛收买人心,就下诏规定,全国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其家庭中可以免除一个成年男子的赋役,以便侍养。八十岁以上还可以赐予顶戴官服,表示荣耀。乾隆皇帝下达这样的诏令,虽然是为了显示对百姓的宽仁,不过老人获得的实际利益确实超过了康熙和雍正时期,对敬老养老之风的提倡,起到了继承与推动的作用。(《清朝通典》卷五七《嘉礼》)

二 赐官爵

除了对老人赐予粟帛等物质外,历代封建王朝还喜爱用另一种方式表示对老人的尊重与优待,这就是赐予官爵。赐予老人的官职,一般来说,并非实际的职务,而仅仅是荣誉与地位的显示。

以赐官爵的方式表示对百姓的恩惠,始于西汉的吕后。她在刘邦死后执政期间,为了收揽民心,巩固统治,以惠帝名义发布赐爵诏令,对全国百姓一律赐爵一级。(《汉书·惠帝纪》)虽然这次无条件地普遍赐予百姓爵位,并未对老人给予特殊优待,但是却开创了以爵位作为赐予臣民的延揽民心的一种手段。西汉的爵位承袭于秦代,为二十等爵位制,最低为“公士”,最高为“彻侯”。但在第八级“公乘”以下至“公士”称为民爵,虽然除了头衔外,并无实际价值,不过终究是一种荣誉称号,西汉一代,屡次因庆典或祥瑞而赐予民爵,但还都没有对老人给予特别照顾。但是,这种情况到东汉开始发生变化。中元二年(57)二月,汉明帝刚继光武帝刘秀之后登上帝位,在四月就颁布诏书,赐予天下男子爵每人二级,但对三老和孝悌力田每人却赐爵三级。(《后汉书·明帝纪》)这样,又开了对老人用爵位予以恩赏的先河,汉明帝本人六次下诏赐予三老和孝悌力田爵。明帝以后赐予三老爵位的诏令,据《后汉书》记载就有十一次,其中还有几次是专门对三老赐爵的,如汉顺帝永建四年,因为皇帝举行加冠礼,下诏赐予三老爵二级。(《后汉书·顺帝纪》)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各个王朝,也大都继承了东汉的这种赐予老人荣誉爵位的做法。如像梁武帝在位四十六年中,十六次赐予民爵,其中绝大多数都是为三老和孝悌力田赐爵。(《梁书·武帝纪》)宋、齐、陈三朝也同样如此。北朝的做法比南朝更进一步。魏孝文帝在迁都洛阳前,在巡视中原诸州郡时,从太和十七年(493)起,连续五年共十次赐予老人爵位。如太和十八年(494)十一月,赐冀定两州老人九十岁以上者爵三级,八十岁以上爵二级,七十岁以上爵一级。十二月又给予郢、豫二州老人同样的恩惠。(《魏书·高祖纪》)孝文帝把赐爵的范围由三老扩大到所有的老人,使封建王朝对老人给予荣誉优待的做法进一步发展了。

与此同时,从东汉时起,由于爵位的过于普遍和滥赐,使赐爵的重要性与荣誉感在人们的心目中大大降低。因此,从南北朝起,以官职作为赏赐成为封建王朝表示对老人恩宠的另一种方式。这种方法的始作俑者也是魏孝文帝。太和十八年(494),他在南巡相、兖、豫三州时,下令赐予这一地区百岁以上老人“假县令”的官职。第二年,又赐予相州百岁以上老人以“假郡守”的官职。(《魏书·高祖纪》)“假县令”和“假郡守”的官职,并非实际担任此职,而是一种荣誉的恩赐,表示在地位和礼节上,受赐的百岁老人可以和县令或郡守处于同等地位,分庭抗礼。由于魏孝文帝的创造,赐官职开始逐步取代已经滥赐和被人轻视的爵位,成为南北朝以后的主要荣誉赏赐方式。

孝文帝本人和以后的北朝诸帝在这方面还有新的创造。太和二十一年(497),孝文帝巡行关中,下令赐予雍州士人中百岁以上老人“假华郡太守”、九十岁以上“假荒郡太守”、八十岁以上“假华县令”、七十岁以上“假荒县令”的各项具体荣誉官职,庶民老人则按年龄各减一等赐官。(《魏书·高祖纪》)神龟元年(518)正月,魏孝明帝又下诏为老人赐官:“京畿百岁以上老人给大郡板,九十以上给小郡板,八十以上给大县板,七十以上给小县板。诸州百姓,百岁以上给小郡板,九十以上给上县板,八十以上给中县板。”(《魏书·肃宗纪》)所谓给板,是南北朝时授官的手续,凡授官都有板,板上书写授官之词,称为板授。对老人的授官虽非实授,但也沿用正式授官的仪式。

隋唐时期,赐爵的方式已被淘汰,朝廷对老人的荣誉恩宠主要表现为赐官职。隋炀帝在大业七年(611)泛通济渠到涿郡,准备征伐高丽,为收揽人心下诏说:“河北诸郡及山西、山东年龄九十岁以上老人,板授太守;八十岁以上老人板授县令。”(《隋书·炀帝纪》)唐王朝建立后,到唐高宗时也开始授予老人官职。显庆五年(660)的春天,高宗与武则天北幸并州,并州既是唐王朝的发祥之地,又是武后家乡。为了表示不忘家乡父老,下诏对并州八十岁以上的老人板授刺史县令,并赐予毯、袍、绵和粟米。三月,武后在朝堂宴请亲族邻里故旧,唐高宗因为并州是皇后故里,又特别赐予太原城内年满八十岁以上的老年妇女以板授郡君的恩宠。(《旧唐书·高宗本纪》)这样,武则天又把赐官职的荣誉由男子扩大到妇女。武则天以后,因节日或庆典赐予男女老人以刺史县令和郡君县君的做法越来越常见。像唐玄宗天宝七载(748)五月,玄宗到兴庆宫举行隆重典礼,接受群臣加给的尊号,于是大赦天下,并下诏赐予京城父老中七十岁以上者板授县令,其妻板授县君;六十岁以上老人板授县丞。而全国老人中,百岁以上的板授下郡太守,其妻板授郡君;九十岁以上板授上郡司马,其妻板授县君;八十岁以上板授县令,其妻板授乡君。(《册府元龟·帝王部·养老》)玄宗这次大规模地授予全国老人以官职封号,其范围之广又是武则天所不能比拟的。

宋代进一步发展了对老人的赐官制度。宋太祖赵匡胤开宝五年(972)正月,有一个七十五岁的老翁许永,以前曾任河南卢氏县尉的官职,上书给宋太祖说,他的父亲许琼已经有九十九岁的高龄,还有两个哥哥年龄也都超过了八十岁,但是家境不宽裕,生计困窘。许永因此请求皇帝特许,让他再做一任官,以便用俸禄奉养父兄。赵匡胤看到奏书,很是惊奇,下令召见许永的老父许琼,果然是近百岁的皤然老叟,十分高兴,于是打破七十岁致仕不再做官的惯例,特令任命许永为他的家乡鄢陵令,以便就近赡养父兄。(《宋史·太祖纪》)南宋时著名的学者洪迈说,徽宗大观元年(1107)大赦天下时,规定满百岁的老人,男子授官,妇人封君。如果官吏的父母满九十岁的,赐官和赐封与庶民百岁相同。当时漳州军事判官晁仲康的母亲黄氏,已经九十一岁,她的第四个儿子仲询到京城请求给母亲以封授。但当时仲康已经去世,宰相经过考虑,认为诏令中虽未说明可以追溯封授,但灵活处理,黄氏仍可以给予封号,于是上报皇帝批准,封予黄氏寿光县太君。到南宋孝宗时,为太上皇高宗举行祝寿庆典,现任官吏的父母年满七十岁以上就可以得到皇帝恩赏的封号和官职,比北宋的条件更是降低了许多。(洪迈《容斋三笔·老人该恩官封》)直到南宋末年的理宗时,温州有一个布衣之士李元老,喜爱读书,却不愿意参加科举,箪食瓢饮,安贫乐道,已经活到一百零四岁。地方官认为是异人异事,上报朝廷,理宗下诏予以褒扬,虽然李元老不愿做官,却仍然赐予他以“迪功郎”官阶致仕的待遇,让温州官府按时给予俸禄养老(《宋史·理宗纪》)宋理宗心目中的敬老养老,已经与官位的赐予难以分离了。

封建社会末期的明清时代,以官爵赏赐老人的优待礼仪减少了。明代已少有这方面的记载,不过,清代仍然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这种做法。乾隆三十年(1765)的春天,清高宗南巡江南,来到浙江境内,当时任遂昌县训导的一百零七岁老人王世芳俯伏道旁迎接皇帝御驾,世芳年过期颐,却仍神清气朗,乾隆皇帝十分惊异,特为他书写“黉席期颐”四字匾额,并赐予六品官衔的殊荣。五年后,清高宗再次南巡,王世芳仍康健如昔,到行宫觐见皇帝,乾隆更为惊讶,认为是太平盛世的象征,又赐予世芳国子监司业的官衔,以示对老人的荣宠与优待。(《清朝通典·嘉礼七》)不过,在一般情况下,对老人的恩赐更着重于荣誉性质,而少有以官衔施恩。康熙皇帝南巡江南时,驻跸杭州,山阴长寿老人王锡元率领一家三十多人到行宫朝见。王锡元同胞兄弟五人,他和二弟都已年过八十,而最小的弟弟也已七十五岁,兄弟都十分康健。康熙皇帝十分高兴,下令在行宫赐宴,并赐予王锡元兄弟缎锦各一匹,又亲笔书写匾额“一门人瑞”。皇太子闻报,也赐予王家对联:“五枝锦树荣今代,百秩仙寿萃一门。”(王士祯《香祖笔记》)乾隆皇帝一次到热河避暑,经过常山峪,当地的一百零二岁老人赵可立前来迎驾,跪于路侧。乾隆命随从把老人扶起,给予饮食,并赐予御制诗一篇,以示荣宠。另一次他游幸直隶宁津县,一个寿星之家前来迎谒,家长李友益已经一百零三岁,他的三个儿子也都是八十多岁的老人,甚至侄孙也满了八十岁。乾隆十分高兴,下令每人都赏赐给银牌和锦缎,又特别赐予李友益亲书匾额和诗篇。(《清朝通典》卷五七《嘉礼》)这种类型的赐予,已经近似纯粹荣誉性质。可见官职作为对老人的赏赐方式,到明清时期又开始逐渐消失。

由于明清科举制度的高度发展,读四书五经,做八股文以追求功名,成为当时士大夫的狂热愿望。有许多人得以金榜题名,春风得意,但是有更多的人皓首穷经,屡试屡黜,仍然执迷不悟。因此,科举功名也成为赏赐和笼络老年士大夫的新方式。清高宗即位之初,就在乾隆元年(1736)的各省乡试时,开始对年老落弟的会试举人赏以官衔。以后这个办法成为惯例。如乾隆十七年(1752)九月,下诏赏赐给当年参加北京会试落第的老年举人以进士及第方能授予的官衔。其中八十岁以上者赐予翰林院检讨,七十岁以上者赐予国子监学正。乾隆三十一年(1766)四月,又赏赐给参加会试落第的举人,年满八十岁以上者给予六品京官衔,七十岁以上者七品京官衔,六十岁以上或虽未满六十岁而形神俱衰者,赐予八品京官衔。并规定,自此以后,每逢科举考试的年份,参加会试的年老举人都可以获得同样的恩赏。(《清朝通典·嘉礼七》)仅在清仁宗嘉庆十四年(1809),全国参加会试而被黜落的年过七十岁的举人,由皇帝特别恩赐以翰林院编修、检讨官衔的,就有三百七十多名。(《清朝续文献通考·学校六》)从两汉到明清的两千多年间,封建王朝对老人的荣誉赐予,由爵位到官职再到科举功名,随着社会价值观念的改变而发生了多大的变化啊!

三 赐几杖

随着年龄的增加和体力的衰弱,步履巍巍的老人,往往不得不靠人生黄昏时刻的伴友——手杖来助行。传说古埃及尼罗河畔的狮身人面像——怪物斯芬克斯要每一个经过它身旁的旅人猜谜:幼时四只脚,少壮两只脚,老时三只脚的生物究竟是什么?猜不出的人就会成为斯芬克斯的美餐。这千古之谜,实际上概括而形象地描述了人的一生。可见老年人的第三只脚——手杖,与老人的生活如何密不可分。无怪乎中国古代的儒家经典《礼记·曲礼》篇在记载敬老礼仪时,把手杖放在十分显要的位置上:“大夫七十而致事,若不得谢,则必赐之几杖。”也就是说,士大夫满七十岁向国君告老致仕时,如果国君同意他退休,必定要赐予他几和手杖。因为中国古代长期保持席地而坐的风俗,所以,在座侧设几,以供人们放置东西或倚伏休息,几的这种作用对于老人来说更为重要。而手杖则可以作为老人行路时的扶助与支撑。《礼记·曲礼》篇又说:“谋于长者,必操几杖以从之。”意思是说,与长者议事,应当携带几和手杖给长者以示尊敬。手杖与几既然如此重要,赐几杖的仪式经过儒家学者的理想化,成为中国古代的又一重要敬老之礼。

手杖不仅是古代国君赐予退休士大夫的礼物,也是老人年龄与身份的象征。《礼记·王制》篇说:“五十杖于家,六十杖于乡,七十杖于国,八十杖于朝。”意思是说,老人五十岁以后在家中行动可以拄杖,六十岁以后在本乡行动,七十岁以后在本国行动,八十岁以后在朝见君主时,都可以拄杖。这是表示老人身份与年龄等级的标志。那么,古代国君授予老人的几和手杖是什么样子呢?几是桌面狭长,下面两端装足的矮小桌子。从战国和秦汉时期的墓葬出土实物来看,比较高级的几,一般都是用漆彩绘各种花纹,十分精致美观,看来国君赐予退休官吏的应是这类几。民间使用的几,形式大体一致,但制作要粗糙一些。而国君赐予的手杖据说是用玉做成的,长达九尺,顶端雕刻鸠鸟的形象作为装饰,因为古代传说鸠鸟是不噎之鸟,所以赐鸠杖以祝愿老人进食时不会哽噎,保持健康。(《后汉书·礼仪志中》)不过这种玉杖由于十分珍贵,实际使用的还是以木杖为主。

赐几杖这种古代敬老的礼仪,经过儒家学者的提倡,成为历代君主赐予老年致仕官员的荣誉。西汉文帝时,吴王刘濞对朝廷不满,称病不朝,文帝为了安抚他,派使者到吴国赐以几杖,表示对刘濞给予致仕之礼,不到京城朝见也不为罪。(《史记·孝文本纪》)东汉安帝时,左中郎将李充年已八十八岁,而精神矍铄,在敬老仪式中担任三老。汉安帝特别赐给几杖,以示荣耀。(《后汉书·李充传》)后来,这种赐几杖的敬老礼仪从仅仅优待退休官吏发展到赐予所有的老人,这是在东汉的章帝和安帝时开始出现的。章和元年(87)的秋天,汉章帝下诏赐予天下老人几杖和糜粥,以示对老人的关怀。(《后汉书·章帝纪》)元初四年(117)的七月,汉安帝又下诏说:“按《礼记·月令》篇的规定,仲秋之月,正是抚养年老体衰的老者,授予他们几杖,供给他们糜粥饮食的季节。而各地郡县官吏却大多没有认真奉行敬老养老的办法,虽然也供给老人糜粥,但大都掺杂糠秕,严重违反了诏书宣布的敬老养老原则。要求郡县长官今后务必崇尚仁恕之心,赈济孤独老人,以称朕意。”(《后汉书·安帝纪》)汉代虽然皇帝和儒家学者不断提倡养老敬老,推崇赐几杖、供糜粥的礼仪,但地方官吏执行并不认真。敬老养老的理想与现实之间,巨大的差距总是难以消除的。

赐几杖的风俗到汉代以后依然盛行。像北魏孝文帝太和十六年(492)就曾下诏,赐予京都平城的老人以鸠杖。北齐孝昭帝高演即皇帝位后,为了收揽人心,也下诏宣布:“诸郡国老人各授板职,赐黄帽鸠杖。”(《北齐书·孝昭帝纪》)唐太宗李世民一次到洛阳巡视,听说当地有一位一百零三岁的名医甄权,医术和人寿都为洛阳人称道,于是驾幸其家,赐予他朝散大夫的官位,又赐予被褥几杖,以表示对甄权的尊敬。(《册府元龟·帝王部·养志》)

不过,规模最大和最为隆重的赐几杖仪式,是在盛唐的玄宗时。开元二年(714)的九月,玄宗李隆基在长安大明宫含元殿大宴京城父老,并举行隆重的授几杖敬老仪式。玄宗为此颁布诏令说:“从古以来,为政的要道,就是必须尊老敬老。这是因为君主要教化庶民,首先要使他们懂得为人之子的道理。现在秋天降临大地,天下一片丰乐,正是举行敬老盛典的时刻。现在宣布:京城老人,年龄九十岁以上者赐以几杖,八十岁以上者赐以鸠杖。天下诸州县长官,一律在适宜的时候设酒食款待老人,按照京城的标准赐予几杖和鸠杖。老年妇女,则由官府把应赐的几杖送到家中。”(《全唐文》卷二十六)唐玄宗这次赐几杖,遍及全国八十岁以上的老人,是中国古代规模最大的一次。不过,由于风俗的转变,从唐代开始,民间拄杖的风气越来越普遍,以手杖作为区别年龄和地位的标志逐渐失去作用。同时,由于桌椅的广泛使用,改变了人们凭几席地而坐的习惯,几也不再成为人们的必备之物。因此,唐代以后,就少有以赐几杖作为敬老尊老的礼节了。

四 减免赋役

除了给予赐几杖的荣誉之外,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有时还给予老人家庭以各种减免赋役的优待。由于历代封建王朝的赋役普遍繁重,这种优待对于老人的赡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中国古代敬老养老风俗的组成部分。

对于老人家庭赋役的减免,是从汉代开始的。西汉文帝即位后,对于民间养老十分注意,颁布诏令规定,满九十岁的老人,可以蠲免家庭中一个成年儿子的赋役;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可以免除家庭中两个人的算赋。(《汉书·贾山传》)西汉的赋役是相当繁重的,即使是在历史上有名的文景之治时期,据当时的著名政治家晁错说,普通的农夫五口之家中,成年男子至少有两人由于服徭役,一年里有好几个月不能在自己的田地上劳动,此外还要交纳口赋、算赋、户赋等税钱,其中的算赋是民年十五岁以上,不分男女,每人每年交纳一百二十钱。赋税繁多,徭役很重,农民生活贫苦。汉文帝能免除八十岁以上老人家庭部分赋役,确实是很大的优待。汉武帝即位时,又重申文帝优待老人的这些规定,在建元元年(前140)四月颁布的诏书中说:“天下的孝子顺孙都愿意竭尽自己的能力供养老人,但是他们外受官府赋役的逼迫,家中又穷困而缺乏钱米,难以表达对老人的孝敬之心。我非常怜悯他们,现在规定:民间年满九十岁以上的老人,除了官府给予米粟以作糜粥供养外,并且免除其子孙的赋役,使他们的子孙得以率领全家对老人很好地赡养。”(《汉书·武帝纪》)汉文帝和汉武帝对八十岁以上老人家庭赋役的减免,虽然由于年龄标准过高,使能够享受这一优待的老人数量极少,但终究仍是一种敬老养老的重要措施。

免除老人家庭部分成员赋役的做法,并不是历代王朝经常性的措施,往往在朝廷财政困窘之时,又逐渐取消而恢复原状。但经过汉代帝王的提倡,也仍然成为历代王朝的一种重要的敬老养老方式。南北朝时的北魏文成帝拓跋濬,在南巡黄河北岸的中山和邺城等地时,在车驾所到之处,都亲自封给老人爵位,召问民间疾苦,并下令民间年满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可以免除一个儿子的徭役。北魏孝文帝在太和元年(477),又进一步下诏规定,年龄在七十岁以上老人,即可得到免除一子徭役的优待。(《册府元龟·帝王部·养老》)北魏君主虽然是鲜卑族,但是在入主中原以后,能够迅速接受汉族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确实是值得佩服的。

南北朝以后,对老人经济方面的优待转向于颁赐钱帛粟米等救济性的照顾,但对老人家庭减免赋役的做法,史籍中仍时有记载。唐天宝八载(749)闰六月,唐玄宗因为臣下为自己上尊号,典礼完毕后,下诏赐予百姓恩惠,其中重要的内容是宣布天下老年男子七十五岁以上,妇女七十岁以上,都可以免除其家庭中一人的徭役,以侍养老人,免除无人照顾之忧。甚至在唐末五代的分裂战乱时期,各朝君主屡次下诏为老人家庭减免徭役。后唐庄宗、明宗,后晋高祖都曾数次颁布诏令,规定八十岁以上老人给予免除其一个成年儿子徭役的待遇,以使老人得到赡养。(《册府元龟·帝王部·养老》)不过,鉴于五代时期的战乱频繁和社会动荡,经济民生的凋敝,当时能享受优待的八十岁以上高龄的老人是很少的,所以上述对老人照顾的诏令,实际上只具有象征性的意义,是这些王朝统治者争取民心的做法。宋代也同样如此。宋仁宗时,在天圣元年(1023)三月下诏,赐予京城八十岁以上老人茶、帛,并免除其家庭赋役。(《宋史·仁宗纪》)当时宋仁宗还是十三岁的孩子,刚刚继承皇位,由章献皇太后垂帘听政,所以作出一些尊老养老的决定,对于稳定政局、提高太后的地位是有一定作用的。

不过,到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的明清时代,减免老人家庭部分成员赋役的做法已经形成了一个惯例。明王朝刚一建立,明太祖朱元璋就在洪武元年(1368)发布诏令,规定民间老人年满七十岁以上者,可以免除其家庭中一个成年男子的各种杂泛差役,以便对老人奉养。(《明会典·礼部·养老》)在明成祖和明英宗时,又先后下诏再次重申这一规定。可见明王朝已经把这一规定列入法律范围,使宋代以前临时性的或间断性的减免赋役,逐步改变成为政府优待老人的长期做法。清王朝也同样如此。一六四四年夏天,清王朝军队在击败李自成农民军后进入北京城。十月,清顺治皇帝在北京即位。在正式宣布清王朝中央政权成立的登基诏书中规定:全国军民中凡是年满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准许免除其家庭中一个成年男丁的差役。以后,同样在乾隆元年(1736)又下诏重申这一做法。(《清朝通典》卷五七《礼·嘉七》)这样,由汉代开始的优待老人家庭的临时性措施,经历两千多年的变迁,到明清两代向国家正式法令转化了,这标志着敬老养老范围的扩大和中国古代对老人的社会性福利保障措施的进一步加强。

五 刑律的优免

中国古代王朝对老人的优待,还表现在刑律的优免方面。汉宣帝刘询曾经说过:“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今或罗于文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汉书·刑法志》)意思是说,六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头发和牙齿脱落,血气衰竭,不再有凶恶反叛之心。但现在许多老人由于触犯刑律,被关押在监狱,往往九死一生,不能终其天年,我对此非常怜悯。正因为如此,汉宣帝才下令说:从今以后,年满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只要没有诬告和杀人,都不再予以治罪。

其实,中国古代对老人在刑律方面优免的思想,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即已出现。儒家经典《周礼·秋官·司寇》中说,在处理刑狱案件时,有三类人应该得到宽赦:第一类是幼弱,即七岁以下的儿童;第二类是老耄,即八十岁以上的老人;第三类是蠢愚;即智力低下的人。这三类人即使有犯罪行为,由于对社会的危害不大,也出于人道方面的原因,可以减免应服的刑律。同时,《周礼》中也明确规定,凡是七十岁以上的老人与十岁以下的儿童,服刑时不得没入为奴隶。而八十岁以上的老人,虽然有罪,也不再加以刑罚。这是因为七八十岁以上的老人,不仅在当时很低的人口平均寿命下为数极少,形神俱衰,基本上丧失劳动力,而且在社会中受人尊重。如果没入为奴或处以刑罚,不但没有实际意义,而且违背儒家仁爱思想,也不利于社会敬老养老风俗的形成与保持。

汉王朝继承了这一先秦的敬老传统,并把它进一步以诏令和刑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法律。西汉景帝后元三年(前141)发布诏令说:“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汉书·刑法志》)也就是说,年满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和八岁以下的儿童,以及孕妇、盲乐师、侏儒,如因犯罪而应当审讯关押的,都予以宽容,不加以桎梏。这里对老人儿童等给予宽大的待遇。这种思想进一步发展,到汉宣帝元康四年(前62)又进一步下诏宣布:从今以后,八十岁以上的老人除了犯有诬告罪与杀人罪的以外,一律不予以逮捕和判刑。(《汉书·刑法志》)

到唐王朝建立后,总结了从汉魏以来的有关法律,采取了进一步对老人宽免的立法措施,并把它们写成法律条文正式载入《唐律》之中,在中国古代的历史上第一次使之成为国家法律。《唐律》中把老人按年龄分为三个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的刑律优免。第一个等级,是“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也就是说,年满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如犯有流罪以下的罪行,可以用罚款代替服刑。并规定,即使犯有不可宽赦的加役流罪,虽不能赎免,也可以在到达流放地点后,免去应做的苦役。按唐代规定,流罪是仅次于死罪的第二等罪行,必须交纳铜八十斤至一百斤,才能赎免。第二个等级,是“八十以上、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也就是说,年满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如果犯有谋反、谋大逆及杀人的死罪,因为年龄已高,对他们的判刑,审判机构上奏皇帝,由皇帝亲自决断,一般情况下都会予以宽大。第三个等级,是“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这一条款,是继承了《周礼》的主张,不过把年龄标准提高到九十岁以上。(《唐律疏议·名例律》)《唐律疏议》中对老人刑律的优免,是中国古代王朝把民间敬老养老风俗与儒家学者的思想,以及汉代帝王优免老人的诏令,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对唐代以后的历代王朝法律影响很大。宋代的刑法典《宋刑统》中对老人犯罪者的宽免条件与范围,完全是按照《唐律疏议》制定的。

明清时期的法律,同样对老人作出一定的宽大处理。明孝宗弘治十七年(1504),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的联合奏书中,规定年龄在七十岁以上老人,如果犯死罪者,可减免为充军;应判流放以上刑罚者,可以财物赎罪。这一奏书得到皇帝批准,作为法令执行。(《续文献通考·刑三》)清世祖顺治三年(1646),又下诏进一步减轻对老人的处罚,规定:年满七十岁以上老人,应判充军或流放之刑的,以杖笞代替;年龄在八十岁以上的老人若犯有杀人死罪,司法官不得擅自判决,必须上报皇帝亲自决定处罚。如果仅是犯盗窃罪或伤人罪,则可以用钱财赎罪。雍正九年(1731)又规定,流放中的犯人如年龄超过六十岁,可以不再服刑,而进入官府举办的养济院养老,由国家给予口粮。(《清朝文献通考·刑十五》)可见从先秦到清代的漫长时期中,对老人在刑律方面的优待与宽赦,尽管各个王朝的具体做法有所不同,但一直是历代封建王朝制定法律的一个原则。这种情况在世界历史中同样是少见的。它是中国古代敬老养老风俗的又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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