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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老人的标准

人在社会里生活,虽然寿夭各有不同,但无论怎样长寿,生命的年岁总有一定限制,不可能像山川日月一样永恒存在。这样,人按其自然年龄,就可以划分为幼年、少年、青年、中年和老年了。在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中,进入什么样的年龄界限才能算做老年人,获得社会与家庭的承认、尊重和必要的赡养呢?这个问题,实际上在中国古代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认识,对老人的标准,也有不同的规定。

所谓老年人,在中国古代有着两方面的含义,即生理学意义上的老人与社会学意义上的老人。就前者而论,人们是否已经进入老年,是以人体器官的组织结构与生理功能的衰退程度来决定的。随着年龄的增长,当这种衰退达到某一程度时,人就会在外形与内部功能中反映出衰老的征象。但是,由于不同的个人之间衰老的速度存在着差异,所以往往以年龄作为判别是否已经进入老年的外在明显标准。尤其是在中国古代社会,生理学与解剖学不发达的时期,年龄更成为老人的主要标志。

就后者而言,衰老与年轻又是相对的,年龄较大的长辈对于年轻的后辈可以称“老”。由于中国古代社会对于家庭的重视,家族内部的代际关系,即所谓“父子之义,长幼之序”,对于人们的思想行为产生极其深刻的影响,以“孝”为中心的对父母及长辈的尊重、服从与赡养,成为古代敬老养老风俗的重要内容。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中国古代社会中,父母对于子女,长辈对于后辈,尽管其年龄不一定达到历代王朝制定的老人标准,但也可以列入老人的行列,这就是社会学意义上的老人。由于中国古代社会的人口平均寿命较低,历代王朝规定的老人年龄标准一般都偏高,所以社会学标准的老人在中国古代敬老养老风俗中,更有其实际的意义。

早在距今二千四百多年的春秋时代,儒家学者就已经注意到了人的衰老过程与老年的标准问题。著名的儒家经典《礼记·曲礼》篇中这样叙述了人生的自然历程与不同年龄阶段的划分与称呼:

人生十年曰幼,学;二十曰弱,冠;三十曰壮,有室;四十曰强,而仕;五十曰艾,服官政;六十曰耆,指使;七十曰老,而传;八十、九十曰耄,耄虽有罪,不加刑焉。百年曰期颐。

由儒家学者看来,人的一生每十年可以分为一个阶段,如同阶梯一样层层递进。每一个人生阶梯都有相应的社会义务和责任。《礼记》所规定的老人标准是六十岁,到达这个年龄的人称为“耆”,开始踏入老年之境,已经不需事必躬亲,而可以随意指派后辈和年轻人做事。达到七十岁的人,正式称为“老”,负有传授自己的学识与经验给下一代的责任,也享有受人尊敬的地位和被人赡养、照顾的权利。至于八十以上直至百岁的老人,称为“耄”和“期颐”,他们已不再担负社会的义务,应该安享晚年。

不过,先秦的儒家学者对于老年何时到来以及老年人应当怎样安排生活和照料自己,理解为有一个逐步变化的过程。《礼记·王制》篇认为,人的衰老从五十岁左右开始。从五十岁前后起,人的体力与精力都逐渐衰退,行动已感到不太方便,在家里行动开始使用手杖,六十岁的人在本乡行动,七十岁的人在本国活动,都必须借助于手杖的帮助。同时,人到五十岁左右,体力下降,活动量也有所减少,这样,引起生理功能的明显转变,因此他的饮食必须特别注意,日常活动应该与家中的青壮年有所不同;六十岁左右的老人,因其吸收功能变差和身体需要较多的营养,所以要考虑经常给他们吃肉以维持健康;七十岁以上的老人气血两衰,身体虚弱,应该穿丝质的衣服才能保暖过冬;八十岁以上的老人要有人依偎才能暖和;“九十虽得人不暖矣”。同时,在工作与社会交往方面,五十岁以上不再从事需要较重体力的劳动,六十岁不再服兵役,七十岁不再过问宾客的往来和迎送,八十岁以后,就连亲属的丧事礼仪也不再亲自一一履行。可见,在五十岁到七十岁之间,是先秦儒家学者们认为人衰老较快,人的生理机能衰退迅速的阶段,因此,把老年的界限确定在这一年龄段内是有道理的,他们的思想,对于中国古代敬老养老风俗的形成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将老年定在这个年龄段的上限还是下限,不同的时代与不同的王朝又都根据需要作出自己的确定。

汉代学者班固在《汉书·食货志》中追述西周时代的制度说,圣王对自己疆域之内的百姓,“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也就是说,百姓年满二十岁就授予其田地,满六十岁把田地归还国家;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君王规定要赡养他们;十岁以下的儿童,君王则让他们成长。所以在西周时期,大体上是以六十岁作为丧失劳动力的年龄界限,七十岁作为接受赡养的年龄界限。不过这一西周制度不一定确有其事,部分出于儒家学者的想象,还不能作为古代王朝对老人年龄法律意义上的严格限定。

秦的统一,使中国的历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但是秦王朝国祚短促,似乎没有对老人的标准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继之而起的汉王朝也基本如此。但是从大量汉代皇帝颁布的优待老人的诏令来看,一般都是年满八十岁以上的老人才能享受这些待遇。如汉文帝元年(前179)三月颁布的诏令规定,对全国八十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赐米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年满九十岁的老人,还加赐帛二匹,絮三斤。(《汉书·文帝纪》)汉武帝建元元年(前140)大赦天下,八十岁以上老人免除其家二人的算赋,九十岁以上则免除其家庭的徭役。(《汉书·武帝纪》)汉宣帝元康四年(前62)又下诏规定,“年八十以上,诽诬告杀伤人”,不加以刑罚。(《汉书·宣帝纪》)可见汉代实际上以八十岁作为老人的标准。

应当看到,这个惯例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汉武帝元封元年(前110)因为到泰山封禅,下诏宣布对年满七十岁的孤寡老人,每人赐帛二匹。(《汉书·武帝纪》)不过这是汉代极为少见的情况,而且还加上孤寡的限制。汉代一般对老人的恩赐,仍然限定在八十岁以上。

对于老年人标准的确定,无论哪个朝代,什么时期,划分的依据,不外从人类生长衰谢的全过程来着眼,具体地说,应当根据当时人口的平均寿命和老人占社会总人口的比率来确定。结合我国古代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来看,《礼记》中把六十岁定为老年的开端,还是比较适合于古代社会的情况的,而西汉只对八十岁以上的老人给予一些精神上和物质上的优待,就显得没有多少实际意义了。秦汉时期的生产方式和物质条件,使普通老百姓在繁重的劳动、贫乏的生活和落后的卫生医疗条件下,能活到七八十岁,已经实在是十分侥幸,这样的老年人,可谓凤毛麟角,所剩无多。而西汉朝廷对这类在社会总人口中只占极低比率的老人,实行一些精神上和物质上的优待,无非是封建王朝的一种敬老养老姿态而已。

东汉时期,仍然沿袭西汉的做法,把八十岁作为老人享受优待的标准。东汉顺帝阳嘉三年(134),曾颁布诏书,赐予“民年八十以上米人一斛,肉二十斤,酒五斗;九十以上加赐帛,人二匹,絮三斤”。(《后汉书·顺帝纪》)这一次对老人的优待,几乎完全是按照三百年前汉文帝赐予老人的标准进行的。

老人的年龄界限,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发生了变化。晋王朝在实行赋税制度时,在历史上首次对老人的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年龄在十六岁至六十岁之间称为正丁,每年必须向国家交纳绢三匹,绵三斤和租米四斛。六十一岁至六十五岁称为次丁,租赋减半。六十六岁以上的为老人,免除田租和赋税。(《晋书·食货志》)这一个赋税制度中规定的老人年龄界限,比较两汉时期下降了十四岁,并且开始采用按照衰老过程逐步减免赋税的做法,为以后的各个封建王朝制定对老人的优惠政策作出了表率。北方的北魏王朝在建立之初,曾把优待老人的年龄标准定为八十岁,如魏文成帝和平二年(461)下诏规定,八十岁以上老人,可以允许有一个儿子不服徭役。(《魏书·文成帝本纪》)但随着北魏经济的逐渐恢复,从魏孝文帝时起,便屡次给予七十岁以上老人各种优待。太和十八年(494),孝文帝对南巡时所经历的相州、兖州、豫州等州以及北方边境的六镇中年满七十岁的老人赐爵一级,八十岁以上赐爵二级,九十岁以上赐爵三级。(《魏书·孝文帝本纪》)北魏崩溃后继起的北齐王朝,在武成帝河清三年(564)也定令,规定年龄在十八岁至六十五岁之间的男女称为丁,要向国家交纳租调和服徭役,年龄满六十岁可以免役,六十六岁退回政府授予的田地,同时也免除所有的赋税。北周王朝也规定,年满六十岁的老人免除力役,满六十四岁以后再进一步免除赋税。(《隋书·食货志》)这些规定都与西晋类似,把享受优待的老年人的年龄标准由八十岁左右降低到六十四岁或六十六岁。这种情况虽然与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繁,人民生活难以安定,平均寿命较两汉统一时期有所缩短,六十多岁几乎已经是当时预期寿命的上限,把免除赋役的年龄标准再提高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背景有关,但也无疑开创了又一个良好的先例。

隋唐王朝恢复了统一,社会安定,经济繁荣,人口平均寿命又有所提高,并且更进一步降低了老人的年龄界限。隋文帝即位后不久,就在颁布的新令中规定,男女从十八岁到六十岁为丁,必须交纳课役;六十岁以上为老,免除国家课役。隋炀帝又下令免除妇女的赋役,从此妇女无论什么年龄都不再直接负担封建国家的赋役义务,这一规定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是一个很大的变革。虽然由于隋炀帝滥用民力和隋末战乱,这一规定当时未能切实施行,但却为隋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隋书·食货志》)唐王朝承袭隋制,也在赋役令中规定,男子六十岁以上为老,免除赋役。安史之乱后,唐代宗为了安抚在战乱中流离失所的百姓,又在广德元年(763)下诏,把免除赋役的男子年龄,从六十岁降低到五十五岁,达到秦汉以来老人享受优待年龄的最低点。(《新唐书·食货志》)隋唐王朝制定的老人年龄标准,较之魏晋南北朝时期又降低了四至六岁,最多时甚至降低了十岁之多。这是因为当时人口增加,国力强盛,统治阶级不需要以延长交纳赋税年限的做法来获取财富,相反,进一步改善社会福利,成为敬老养老的新趋向。隋唐两代的规定,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各个王朝所基本继承。

不过,在五代十国的分裂战乱时期,优待老人的年龄标准又提高到八十岁左右。如像后唐明宗天成二年(927)下诏,免除有八十岁以上老人的家庭一个人丁的差役,以便奉养。后晋高祖天福二年(937)也颁布过同样的规定。(《册府元龟·帝王部·养老》)在五代时期,社会的动荡和人民生活的痛苦,使八十岁以上的老人非常罕见,因此这些优待老人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纸空文。这种情况的出现,是与当时各个政权之间战争频繁、财政困难、迫切需要增加赋税收入和扩大兵源有关。宋代由于社会重新安定,经济繁荣,老人的年龄标准又恢复到唐代前期的情况,规定男子二十岁为成丁,开始负担国家赋役,六十岁为老,免除其身丁钱和赋役。(《宋史·食货志》)

明清两代基本上承袭了唐宋以来的做法。明代规定,男子十六岁以上为成丁,必须为官府服徭役,满六十岁方能免除徭役。(《明史·食货志》)而清代对于男子成丁与除丁的年龄规定,与明代相同。(《皇朝政典类纂·户役·户口》)可见明清两代也以六十岁作为老年的开始,因而才采取了免除徭役的优待措施。不过,由于明代赋役制度中一条鞭法与清代赋役制度中摊丁入亩法的施行,以人丁为单位征收的役银和人丁税在农民的整个赋役负担中,占有的比例不断降低,因而明清王朝对六十岁以上老人的优待,由赋役转为着重于免除徭役方面,实际上是很有限的。

由中国古代社会中对老人年龄界限规定的演变情况可以看出,除去儒家学者理想中的敬老养老年龄标准外,从汉代到明清的两千多年间,尽管人口的平均寿命并没有很大的增加,但历代王朝规定的老人年龄标准却在逐步降低,以能够实际获得减免赋役等优待的年龄来看,降低了二十岁左右。这种情况在世界各个古老文明中,是独一无二的。它虽然与中国古代社会中经济的发展有一定关系,但更重要的,还应是中国古代敬老养老优良传统对历代封建王朝所产生的影响。一直到现在,我国的男性老人退休年龄仍然确定为六十岁,比西方国家普遍确定的六十五岁的退休界限还低了五岁。可见我国现代的老人年龄标准受到古代传统的影响是很大的。

除了以年龄作为老人的标准外,中国古代社会中,还有另外一种敬老和养老的标准,这就是儒家学者所主张的子女对父母、晚辈对长辈的尊重、服从与赡养。父母对子女,长辈对晚辈,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同样可以称“老”。宋代诗人陆游在《老学庵笔记》中说,他在游历汉中时,见当地风俗,称父亲为老子,甚至许多十七八岁就娶妻生子的人,虽然年纪轻轻,仍然称为老子。陆游认为这种称呼是出于对父辈的尊重,他的所见所闻,正是老人的社会学意义在中国古代民间风俗中的体现。《礼记·内则》篇中引用曾子的话说:“孝子之养老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乐其耳目,安其寝处,以其饮食中心养之。是故父母之所爱亦爱之,父母之所敬亦敬之。”意思是说,孝子的养老,是让父母心里愉快,不违反他们的意志;娱悦父母的耳目,安排好他们的休息,给予他们丰富适宜的饮食。对于父母所爱的同样喜爱,对于父母所尊敬的也同样敬重。可见这种子女对父母的娱悦、服从与赡养,构成中国古代敬老养老风俗的又一个重要方面。对于子女而言,父母无论是否达到了国家法令所规定的老人年龄,对他们都必须尽孝敬、赡养的责任与义务。

同时,对长辈的尊重与服从,也成为敬老的重要内容。《礼记·曲礼》篇中说,在路上遇见长辈,必须迎上前,立正拱手行礼。长辈问话,才能回答;不问话,就必须赶紧退下。跟随长辈登高望远,必须向长辈所面对的方向而视。长辈的赐予,晚辈不允许推辞。宴会的时候,长辈不先举杯,晚辈不允许饮酒。《礼记·玉藻》篇也说,当父亲呼唤时,要把手头的工作马上放下,如果正在进餐,也要把口里的食物吐出来,快步上前问候。类似这样对父母和长辈尊重的礼节,在《礼记》一书中比比皆是。所以,以生理年龄为标准和以代际血缘关系为标准的,两类不同性质的敬老养老礼仪和赡养方式,往往交织在一起,构成中国古代敬老养老风俗的复杂内容。

那么,中国古代儒家学者与历代王朝对老人标准的确定,是否符合现代医学与人类学的研究呢?

现代医学对人类生理方面的衰老,是以人体各器官的解剖与生理功能的变化与衰退为依据的。例如,在四十岁以后,人的骨量开始逐渐减少,出现骨质疏松,易于骨折。而牙齿的齿冠磨损,牙周组织发生萎缩,使牙齿开始脱落。男性的睾丸和女性的卵巢也开始萎缩,激素的分泌量也大大减少,在六十岁以后达到最低点。人的大脑在四十岁以后,脑的重量也逐渐减少,六十五岁以上老人的脑重量较二十岁的青年人减少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一,记忆力开始减退。在同样这个年龄区间,皮肤开始出现皱纹,肌肉开始松弛,头发不可逆转地逐渐脱落和变白。与此同时,内脏器官的功能开始减退,如六十五岁老人的心脏功能与二十五岁青年比较,心血排出量减少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这种人类的生理老化,是随着年龄的增长,不可逆转地、普遍地发生的。所以,现代医学一般把四十五岁至六十岁称为渐衰期,即老年的开始;六十岁至七十九岁称为老年期;八十岁以上称为长寿期。现代医学从生理学与解剖学角度确定的老年标准,与《礼记》中儒家学者对人的衰老阶段的论述大体上相似。而历代封建王朝,尤其是魏晋南北朝以前对老人年龄标准的确定,却大大高于人的实际生理衰老年龄。这种情况的出现,与历代封建王朝为最大限度地使用民力,尽可能获取较多的赋税和徭役的做法是分不开的。如果受到免除赋役等优待的老人年龄标准越低,则能够享有优待的老人数量就越多,所以历代封建王朝总是要设法提高老人的年龄标准,以支配尽可能多的劳动力。

老人年龄标准的确定,还与社会的人口平均寿命变化有关。古语说,“人生七十古来稀”。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粮食产量相当不稳定,再加上医疗卫生条件极差,老人的死亡率相当高,因此人口的平均寿命也很低。根据学者对周口店北京猿人化石的分析,百分之六十九点二的猿人化石年龄在十四岁以下。而又据对中国新石器时代不同地区出土墓葬的研究,在全部经过确定年龄的一百六十六具骨骼中,在五十六岁以上的仅有十一人,占总数的百分之六点六。(黄象洪《原始人类寿命有多长》,《化石》1975年第2期)在中国的夏商时期,人口的平均寿命只有十八岁左右,以后略有上升,在秦和西汉时期人口平均寿命约为二十岁,东汉时约为二十二岁,唐代二十七岁,宋代三十岁,清代约三十三岁。而在一九二八年至一九三三年间约为三十五岁。(刘克发《人口学新论》)可见在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为止的四千多年时间里,中国人口的平均寿命仅有缓慢的增长,人口中的大多数死于青壮年时期。唐代诗人白居易的《闻哭者》诗说:“昨日南邻哭,哭声一何苦!云是妻哭夫,夫年二十五。今朝北里哭,哭声又何切!云是母哭儿,儿年十七八。四邻尚如此,天下多夭折,乃知浮世人,少得垂白发。”这首诗形象具体地描写了唐代人口的寿命短促、青壮年多夭折、白发老人的数量极少的情景。唐代在中国历史上还是经济较为繁荣、社会较为安定的强盛朝代,尚且如此,那么在分裂战乱时期人寿之短促更可想而知了。

从世界范围来看,从远古到农业社会阶段,人口的平均寿命一般也相当短促。根据对墓葬考古的研究证明,欧洲人在公元前四〇〇〇年的青铜器时代,人口平均寿命仅十八岁;公元前二〇〇年的古罗马时代,平均寿命为二十九岁;欧洲中世纪为三十一岁。到文艺复兴时代,平均寿命增长为三十五岁,十八世纪为三十六岁,变化十分缓慢。直到工业革命后,欧洲人口平均寿命增长才开始加速。十九世纪初为四十岁,十九世纪末达到四十五岁,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增加到六十八岁,到七十年代又增加到七十二岁。(夏廉博《老年学与老年病》)可见中国古代社会的人口平均寿命,与欧洲文艺复兴时代以前相近。根据美国学者的研究,从古希腊罗马时代到十七世纪,欧洲人口每一百人中年龄超过五十岁的有四人,超过六十五岁的仅一人。(里查德《老年学》)这一比例也大体上适合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人口年龄结构。清代雍正四年(1726),因雍正皇帝下诏赏赐全国老人,由户部统计全国各省七十岁以上老人共一百四十二万多名。(《东华录》卷九)而当时的全国实际人口据历史学家研究,为一亿三千万左右,因此,老人的数量略多于当时总人口数量的百分之一。当时正是历史上有名的清代“康乾盛世”期间,社会安宁,经济繁荣,所以老人的数量会稍多一些。也就是说,中国古代社会中,六十五岁以上的老人仅占总人口的百分之一左右。以中国历代统一王朝,如汉、唐、宋、元、明和清代前期的人口来看,大体上稳定在五千万人至六千万人,因此即使在这些王朝的全盛时期,六十五岁以上的老人数量大约有五十万至六十万人,这个数字也无疑是相当低的,而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则为数更少。白居易诗说:“人生百岁期,七十有几人?”(《初除户曹,喜而言志》)可见中国历代王朝大多把优待老人的年龄标准定为六十至七十岁,正是因为达到这个年龄的老人数量稀少,优待他们才不至于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增加社会的负担。

由于人口的平均寿命很低,即使活到优待年龄的老人,也早已精力衰颓,形貌摧朽,难以从事生产劳动及为官府服役。唐代诗人白居易二十九岁进士及第,从此进入仕途,生活优裕,享有七十五岁的高寿。但他在壮年时写的诗却说自己“老色头鬓白,病形肢体虚,衣宽有剩带,发少不胜梳,自问今年几,春秋四十初,四十已如此,七十复何如?”(《沐浴》)白居易在四十岁就已满头白发,形容憔悴,老态毕现。另一位唐代诗人杜甫,才四十六七岁,就已“白头乱发垂过耳”,五十四岁客居四川夔州,更是“牙齿半落左耳聋”(《复明》),接近人生的终点。白居易和杜甫不愁衣食、并任官职尚且如此,那么普通平民日日为衣食而劳碌奔波,还要负担沉重的徭役与赋税,衰老更为迅速,六十岁左右早已丧失劳动力,失去了作为被剥削对象的价值。因此,中国历代王朝制定的老人年龄标准,虽然看似与今天的退休年龄相差不多,但这样的优待实际享受到的人是很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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