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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尊老敬老的利与弊

敬老养老是中国古代文化传统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悠久的历史和文明的重要表现之一。不可能想象,一个不尊重老人、不赡养老人的社会,能够成为具有高度文明的、稳定和谐并且能够不断发展的社会。在中国古代的农业社会中,老年人的经验与智慧的传授,在一代又一代人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使古代的文化知识,尤其是往往被统治阶级轻视的农业生产技能和手工业的发明与技术代代相传,不至于湮没无存。所以,敬老养老不仅是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也是古代农业社会文明传播的客观需要。在今天的社会中,老年人经验传授的作用虽然因为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而降低,以及由于信息记录和传播技术的突飞猛进,其重要性已经降低,但仍然是社会无可替代的一笔宝贵精神财富。

另外,敬老养老也是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的需要。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六十五岁以上的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例大致为百分之一二左右,但由于中国在历史上就是一个拥有五六千万人口的国家,老人的绝对数量就古代社会来看还是相当多的,如果得不到应有的赡养,不能安度晚年,必然要形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孔子在对学生们述老时说,他的理想是:“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论语·公冶长第五》)孔子把敬老养老作为他理想中的首要社会目标,是很有见地的。敬老养老的传统,对于今天的中国社会更有着现实的意义。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代医学的发达与卫生条件的改善,以及独生子女政策的推行,我国的人口目前出现了老龄化的趋势。据我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一九五三年,六十五岁以上老人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四点四二,到一九八二年,上升到百分之四点九一。根据人口学家的预测,如果中国人口的生育率保持在每个妇女平均生育两个孩子的水平上,那么到二〇〇〇年,六十五岁以上的老年人口的比重将达到总人口的百分之七点一,二〇三〇年为百分之十二点九一,成为老年人口型的社会,而到二〇四〇年时达到最高值,为百分之十五点七。(陈玉光、张泽厚《中国人口结构研究》)老年人的相对数量和绝对数量都将急剧上升,仅二〇〇〇年我国六十五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数量就将达九千一百万左右,对老年人的照顾、赡养、医疗等将成为社会的沉重负担。因此,如何继承我国传统的敬老养老风俗,使之适应新的社会条件下的需要,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从家庭结构来看,在我国农村中,根据一九八一年的统计,三代以上的家庭占农村家庭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一,也就是说,有老年人的家庭占一半以上。老年人既是家庭中部分家务劳动的承担者,又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被赡养者。如何处理好老人与子女的关系,同样是影响家庭和睦与安定的重要因素。在这方面,中国古代以孝敬父母为主要内容的敬老养老风俗,不仅可以在解决现代社会中家庭人际关系方面继续发挥作用,也可以为未来老龄社会如何解决老年人口的社会福利和心理平衡的问题提供历史的经验。

古代的敬老养老风俗,又是中国传统文化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孔子开始的历代儒家学者的思想与论著中,关于敬老养老的论述占据着十分显著的篇幅。而历代封建王朝对老人发布的各种诏令、法令和法律,以及君主的敬老养老活动,不仅代表了中国古代社会为解决老人问题而做的大量努力,也能为今天提供借鉴。中国民间的敬老养老风俗,又是民族传统风俗的重要部分,是中华民族深层心理结构的显示。尤其是古代社会数千年来对“孝行”的提倡与鼓励,更使得敬老养老风俗逐渐向以“孝”为中心的行为规范演变,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大特点。我们要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就必须对这种古代文化传统进行清理和批判,继承它今天还能适用的优良部分,批判和扬弃它的糟粕,使中华民族数千年来形成的敬老养老风俗,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得以继续存在和发扬光大。

虽然中国古代的敬老养老风俗,总的来说是一种优良的传统文化,但是,其中仍然存在许多应该被抛弃的,甚至是丑恶的部分。它们主要在于把对老年人的尊重与敬爱绝对化,要求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青年人和晚辈都必须对老年人的权威无条件服从,甚至以牺牲青年一代的生命和幸福为代价,去提倡和追求无限制的“孝道”。这不仅远远超越了尊敬和赡养老年人的实际需要,而且造成了社会发展的迟缓甚至倒退。

对我国古代经典《孝经》和《礼记》中所规定的青年人和社会对老年人的敬重的用意是应予基本肯定的,但是,其中不少内容是违背人情、极难做到的,以致产生了不少负面效应。比如,《礼记》里要求子女尊重父母,照顾好他们的生活起居,这些都是应该的,也是能够办到的。但是,不准晚辈在尊长面前表现自己的喜悦,甚至于对于父母做错了事,只是因为他是尊长,就不能指出,父母发怒之时,鞭打子女,打得皮开肉绽也不能有怨言等等,显然都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家长制的神圣权威而规定出来违背人性的、极不合理的消极内容,是极不可取的,表现出极大的负面效应。对此,五四时代的思想家、文学家鲁迅有过极精辟的论述:“我幼小时候实未尝蓄意忤逆,对于父母,倒是极愿意孝顺的。不过年幼无知,只用了私见来解释‘孝顺’的做法,以为无非是‘听话’、‘从命’,以及长大之后,给年老的父母好好地吃饭罢了。自从得了这一本孝子的教科书以后,才知道并不然,而且还要难到几十几百倍。其中自然也有可以勉力仿效的,如‘子路负米’、‘黄香扇枕’之类。‘陆绩怀橘’也并不难,只要有阔人请我吃饭。‘鲁迅先生作宾客而怀橘乎?’我便跪答云:‘吾母性之所爱,欲归以遗母。’阔人大佩服,于是孝子便做稳了,也非常省事。‘哭竹生笋’就可疑,怕我的精诚未必会这样感动天地。但是哭不出笋来,还不过抛脸而已,一到‘卧冰求鲤’,可就有性命之虞了。我乡的天气是温和的,严冬中,水面也只结一层薄冰,即使孩子的重要怎样小,躺上去,也一定哗啦一声,冰破落水,鲤鱼还来不及游过来……其中最使我不解,甚至于发生反感的,是‘老莱娱亲’和‘郭巨埋儿’两件事。我至今还记得,一个躺在父母跟前的老头子,一个抱在母亲手上的小孩子,是怎样地使我发生不同的感想呵。他们一手都拿‘摇咕咚’。这玩意儿确是可爱的,北京称为小鼓,盖即鼗也,朱熹曰,‘鼗,小鼓,两旁有耳;持其柄而摇之,则旁耳还自击’,咕咚咕咚地响起来。然而这东西是不该拿在老莱子手里的,他应该扶一枝拐杖。现在这模样,简直是装佯,侮辱了孩子。我没有再看第二回,一到这一页,便急速地翻过去……至于玩着‘摇咕咚’的郭巨的儿子,却实在值得同情。他被抱在他母亲的臂膊上,高高兴兴地笑着;他的父亲却正在掘窟窿,要将他埋掉了……我最初实在替这孩子捏一把汗,待到掘出黄金一釜,这才觉得轻松。然而我已经不但自己不敢再想做孝子,并且怕我父亲去做孝子。”(《朝花夕拾·二十四孝图》)鲁迅显然是非常尊敬亲老的,他对中国传统文化里孝敬亲老也是极为赞同的,并且自己也对父母很敬爱、孝顺。鲁迅这里不仅批评的是那些违背人情、忸怩造作、“诈跌”装假等行为,讽刺的是那些为当孝子而当孝子的沽名钓誉之辈,而且更是批判那些以牺牲儿童的生命和青年一代的未来和对理想幸福的追求,来完成的所谓“孝道”。这样的孝道实际上是一种残酷的吃人礼教。在中国古代的敬老养老风俗中,形成了丑恶的另一个侧面。下面略举一些事例:

汉代的鲍永,对待后母非常孝敬。有一次他的妻子在后母面前叱骂所喂养的狗,鲍永认为对母不敬,立刻把妻子休掉。(《后汉书·鲍永传》)

汉代的蔡顺,其母在九十岁时去世,蔡顺在母亲的坟墓旁盖庐舍,终身不离,汝南太守鲍众闻其名而辟举为孝廉,蔡顺拒绝征辟,守候于坟墓之旁,直到八十余岁去世。(《后汉书·蔡顺传》)

唐代刘敦儒的父亲在心绪不好时,喜欢用鞭子抽打人见血,方觉欢畅。敦儒经常解衣受鞭,而脸色不变。(赵璘《因话录》)

唐代的张常洧,在父母相继去世后,“匍匐坟土,寝处苫块,弃绝人事,凡三十一年,号泣终身。”(《全唐文》卷七四七《张孝子旌表碑赞》)

宋代的资州人支渐,母亲去世后,“三时号泣,肘行膝行,负土成坟。渐年七十,每号恸哭泣如雨。日食脱粟,不盥手洗足,所衣麻服,碎烂不易,须发蓬乱,久皆断落,见者为之凄怆。”(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四)

清代的妇女李孝贞,以贤惠闻名于乡里,里中世族争欲聘之,孝贞对其父说:“什么样的女子称为贤惠?”父亲回答说:“能够很好侍奉公婆。”孝贞说:“我不能舍弃老父去奉养他人父母而得贤名。”于是立志为供养父亲而终身不嫁。(《清稗类钞·孝友类》)

清代华亭人王瘦山,母亲去世后,不盥洗,不寝息,满身污垢,终日悲伤哭泣。一日,天未明,凭棺痛哭,退而自书说:“不孝子王瘦山生无以为养,死无以为礼,不如死。”于是启后门投河而死。(《清稗类钞·孝友类》)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像上述这样为孝敬父母而休掉结发妻子,牺牲自己的爱情和婚姻,或牺牲自己的理想前途,甚至生命,却仅仅是为了伴守父母的坟墓的记载比比皆是,更不用说更为普遍的为父母之丧而“哀毁逾礼,乃至灭性”的孝子,以及为治父母疾病而“割股剖心”的愚人。他们或许是由于真诚,或许是为了博取赞誉,但无论动机何在,这些所谓的“孝行”,却是中国古代敬老养老风俗中阴暗的一页。它们带来的并不是社会的进步,而是社会的停滞,这些“孝行”不仅在古代就难于为民众所接受,在今天更是应当彻底抛弃的历史糟粕。

此外,在古代儒家学者所主张的尊老敬老风俗中,往往有许多表面上看来不那么残酷,但是却把对老年人的尊重与敬爱绝对化和繁琐化,以至于人们很难做到的规定。如《礼记》中规定晚辈与年长者同行,要年轻的人让路,帮助年老负重的人干活……这些都有道理,也是可以做到的。但当年轻人与老年人同行时,要青年人跟在老年人后面,还要保持一段距离,少年人走路、行车路遇老年人时要徒手回避,这就没有什么道理了,而且也不容易做到。

《礼记》中还要求“君子弛其亲之过,而敬其美”,显然也是将尊敬亲老绝对化,“敬其美”是应该的,亲老有优点、长处,理所应当受到尊敬;可“弛其亲之过”,就是说放过自己亲老的过错而不予指出,这就是所谓的“为尊者讳,为长者讳”之意。这是没有什么必要的,也是毫无道理的,显然是一种负面效应。至于《论语》中所说的一个人要做到孝,就必须“三年无改于父道”,对这种提法也应做一透视。如果父道是正确的,于人类发展、社会进步有好处的,岂但三年无改,就是终生行之,也是应当的;反之,如果父道是错误的,没有什么道理,则无需三年,立即就可以改变,不必为了获得孝敬的称誉而沿袭父道的错误。而郑玄对这段话的解释是“不以己善驳亲之过”,则更属荒唐可笑了。真正的孝敬亲老,真正的爱护亲老,就是应当以自己的正确意见去说服、改变父母的错误,只是态度应该诚恳、语言要得体、方式要委婉一些罢了。

晚辈对于长辈的孝敬尊重是完全必要的,整个社会对于老年人的关怀、爱护与尊敬也是非常重要而必要的,中国古代社会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提出了不少的具体要求,是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但是,作为长辈而言,除了他们应该受到尊重以外,他们也要对晚辈有慈爱之心,这样,尊老敬老与养老才能顺利施行。如果长辈不把子女儿孙当做人看待,而视他们为其私有财产,随意处置,甚至无视他们的合理要求与基本生存权利,则晚辈对长辈的尊重、孝敬就难以维持。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家庭,家长制是受到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权的承认与支持的,家长制的确立,也显示了中国社会对老年人的特别尊重,而家族、地方基层政权、国家,无非是封建社会中家庭的放大而已,家长制受到官方的肯定与称许,正好表明整个封建国家都是家长制在更大范围内的推行而已。正是家长制在整个封建社会里被视为天经地义之事,才会产生许多尊老方面的弊病。《论语·子路》里有关于如何对待父辈的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道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样提倡子孝父爱,显然是不足取的。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中甚至规定,如果子女告发父母的罪行,晚辈告发长辈的罪行,即使是事实,子女和晚辈也要被判刑。《唐律疏仪·斗讼律》规定:“诸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此外,如果子女告发父母,还要被列入“不孝”的十恶大罪,(《唐律疏仪·名例律》)可以处以死刑。也就是说,如果自己的父母或长辈犯了杀人等危害社会的罪行,子女也只能听之任之,甚至共同参与,这才称为孝道。这种“为尊者讳,为长者讳”的尊老敬老,掩盖了尖锐的社会矛盾与社会的黑暗面,是中国古代社会中“人治”而非“法治”存在的基础之一,同样是应该被抛弃的糟粕。

一个社会,假使将尊敬老人强调到不适当的程度,提倡孝道,要求后辈对长辈的绝对服从,那也是不利于社会的发展,与时代前进的步伐也难合拍。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缓慢,长期停滞,生产力提高不大,人民生活困苦,原因是很多的,但与封建社会中的家长制的统治显然有一定的联系。家长制是老人掌权,无论家庭中的权力、宗族里的权力甚至国家的权力都层层控制在家长、族长手中。而家长、族长一般都是年高长者,他们掌握了家权、族权,对年轻人的创造精神和年轻人对传统的怀疑与反驳,一般是持排斥的态度和否定的方式,这对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思想的解放、人们创造精神的调动都有一定的阻碍与限制,这也是应予指出的。

对于我国古代尊老、敬老与养老的官方规定与民间风俗,我们正确的做法是,站在时代的高度,用理性的眼光,持分析批判的态度,对之作出适当的继承和批判性的接受。对那些尊重老年人的人格、知识、智慧与经验的正确做法,毫无疑问地应予继承和发扬,充分尊重老年人的合理要求,照顾好老年人的生活必需,使他们老有所乐,老有所养,老有所终。至于古代社会中将老年长者与社会对立起来的一些做法,则应指出其不合理性,给予摒弃。总之,要把传统文化中尊重老人的积极部分继承下来,弘扬开去,妥善处理好老人与社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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