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趣的是,股权分置改革前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分离程度与公司现金股利支付意愿、每股现金股利支付额、现金股利支付率之间回归系数符号都为正,10%的显著性水平下与现金支付意愿、每股现金股利支付额的回归系数显著,表明分离程度越高的公司支付越多的股利,符合股权分置改革前现金股利和其他转移资源的方式相互替代的预测。我们可以计算得到股权分置改革后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分离程度在模型4、模型5、模型6中的系数分别为-0.574、-0.063、-0.157.股权分置改革后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分离程度与公司支付现金股利的意愿负相关,和Faccio et al(2001)发现的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分离程度高的公司需要支付更多现金股利的结论相反,间接表明我国法律对投资者保护较差。控制变量与被解释变量的关系同模型1至模型3没有显著差异。
因此,标准代理成本理论的替代模型、结果模型和股权分置改革后资本利得是现金股利的替代都不足以解释股权分置改革前后公司现金股利支付差异的原因,仅仅股权分置改革前现金股利是终极控制人掠夺手段的假设能够解释这种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