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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一、乡村养老制度

“社会保障”译自英文socialsecurity,又译为“社会安全”,它是现代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以对因年老、疾病、贫困、失业、灾害等而陷入生活困难的一部分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制度。没有这样的一种制度,对社会成员种种生活困难状况任其发展,就会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并进而危及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关于社会保障问题,不仅现代社会有,早在中国古代社会,就已经出现。社会保障分为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几个阶段。中国古代的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的初始阶段,属于社会救助性质,唐代乡村的社会保障自然也是社会救助性质的。唐代以法律或诏令的形式明确规定对因灾害而出现的贫困者进行救助,对高年进行服侍,对鳏寡孤独进行救助。不仅国家进行救助,而且民间也出现救助与自救行为。

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是唐代实施社会救助的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民本思想起源于殷周之际,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在汉唐时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民本思想是中国古代包括儒家在内各家的重要思想,也是封建统治者普遍采用的治国之术。统治者出于长治久安的考虑,都要重视民生,以民为本。只有百姓有了安定富足的生活,才有社会的和谐发展。唐代前期的统治者,对此有更深刻的认识,因而,社会救助的措施相对完善。

唐代养老、敬老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因为在农业宗法社会里,老人既是一家之长,是宗法制度中应受尊崇的对象,同时,由于农业社会里,老人拥有丰富的社会经验,是知识的传授者,一家之中高寿老人的存在实际上是一家的财富和荣崇的象征。儒家思想主张孝敬亲长,尊重老人,对老年人不仅要赡养,从物质生活上满足老年人的需要,还要在精神生活上给予关心。唐代的“孝”主要是指对尊亲的孝。《旧唐书》记载了大量孝亲之事。为了使人们尊老、敬老,唐代用一些法律条文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唐律》:“凡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家长在家庭中具有很高的权力,包括财产支配权。封建社会中的“孝道”在人们的思想里根深蒂固。在家庭经济还是基本经济单位的历史时期,对维护老年人权益,要求子女尽赡养老人的义务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国道家追求长生不老,李唐王朝又特别尊崇老子,故道家思想对唐人的思想影响较大,自皇帝到平民百姓普遍祈求长寿。唐代的端午节、重阳节都含有道家求长生之意。唐人风俗五月五日赏续寿衣服,《唐会要》卷29“节日条”中唐高宗谈到五月五日的由来时说:“我见一记有云,五色丝可以续命,刀子可以避兵,此言未知真虚,然亦俗行其事。今之所赐,住者使续命,行者使避兵也。”又《初学记》卷4中也说:“(五月五日)造百索系臂,一名长命索缕,一名续命缕,一名避兵缯,一名五色缕,一名朱索,又有条达等组织杂物,以相赠遗。”不仅端午节含有道家求长生之意,九月九日重阳节也含有此意。九月九日赏茱萸树、菊花酒。《太平御览》卷32引《卢公家范》曰:“凡重阳日,上五色糕、菊花枝、茱萸树,饮菊花酒、佩茱萸囊,令人长寿也。”唐玄宗开元二十四年(736),敕曰:“宜令所司特置寿星坛,常以千秋节日修其祀典。”寿星坛祭的是老人星及角亢七星,自是以后,成为例程。

唐代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乡村养老社会保障体系,以家庭养老与互助养老相结合,并提倡给予老年人精神上的关怀,法律对老年人的权益进行保障。唐代养老制度是古代社会中老年人权益的最好体现,达到了一个相当的高度,对今天的养老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唐代养老制度虽是家庭养老与互助养老相结合,但社会投入了较大的成本,比如对老年人免征科役,免征侍丁的劳役,实际上是把国家财政直接转化为养老投入,以家庭为依托,对老年人进行救助,附以道德舆论监督与法律约束。在封建社会里,赋役是国家的命脉,为保证国家的赋役征收,封建国家对逃避赋役的课户,施以法律制裁,里正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唐律疏议》卷28《捕亡律》:“有课役全户亡者……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之徒三年……里正及监临主司姑纵户口亡者……各与同罪。”唐代对赋役的征收相当严格,但为使老年人得到妥善安置,唐政府不惜豁免一部分赋役,以使老年人得到救助,可见对老年保障的重视。唐代养老保障制度达到了相当的高度。

1.老人无课役

根据唐代户籍上的划分,六十岁以上者皆为老,政府免除了老人的赋役。唐制:18岁到20岁为中男,21岁到59岁为丁男,60岁以上为老男。唐代前期均田令规定,中男和丁男每人授田100亩(唐亩),丁男须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两石,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服徭役20天,不服役,可按照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20天的数额以代役。而60岁以上的老男授田40亩(20亩为永业田,其余为口分田),且没有课役的征收,也没有兵役的征发任务。唐中宗时,曾把入老年龄提前到58岁。代宗时,又提前到50岁。唐代宗广德元年(763),赦令“民户三丁免一丁庸,租税依旧每亩二升。男子二十成丁,五十人老”。《旧唐书》卷11《代宗纪》中也有同样的记载。这是唐政府在特殊时期,采取的特殊政策。唐代户籍上规定的老男的年龄与《唐律疏议》上规定的老人年龄段有所不同,这在下面还要谈到。

2.老人实行版授,量赐粟帛

宋代洪迈《容斋随笔》卷第九《老人推恩》条曰:“唐世赦宥,推恩于老人绝优。开元二十三年,耕籍田。侍老百岁以上,版授上州刺史;九十以上,中州刺史;八十以上,上州司马。二十七年,赦。百岁以上,下州刺史,妇人郡君;九十以上,上州司马,妇人县君;八十以上,县令,妇人乡君。天宝七载,京城七十以上本县令,六十以上县丞,天下侍老除官与开元等。国朝之制,百岁者始得初品官封,比唐不侔矣。”

唐代老人依不同年龄段也享有不同的待遇。一般来说,60岁(或者50岁、58岁、56岁)以后,男子就进入了老龄阶段,这时可以给予40亩田地,但无课役。80岁以上(特殊时期为70岁以上)属于高寿老人,国家给予特殊的待遇。

唐代高寿老人享有特别的荣崇,给予版授和章服之荣。唐中宗景龙二年(708)二月,“天下妇人八十以上版授乡、县、郡等君。”开元二十四年(736)七月一日,“初置寿星坛,祭老人星及角、亢等七星。”《唐大诏令集》卷69《广德二年南郊赦》:“天下侍老九十以上版授刺史,七十以上版授上佐县令。”《旧唐书》卷12《德宗纪》载,兴元元年(784)六月癸丑,诏:“耆老与版授”,秋七月丙子诏:“耆寿侍老八十以上,各与版授刺史,赐紫,其余版授上佐,赐绯。”唐代对内外官的章服及百姓的服饰有明确的规定,以别贵贱等第。《唐会要》卷31《舆服上》“章服品第”记载:贞观四年规定“三品已上服紫,四品、五品已上服绯,六品、七品以绿,八品、九品以青。妇人从夫之色,仍通服黄”。咸亨五年五月敕:“如闻在外官人、百姓,有不依令式,遂于袍衫之内,著朱紫青绿等色短衫袄子,或于闾野公然露服,贵贱莫辨,有斁彝伦。自今以后,衣服下上,各依品秩,上得同下,下不得僭上。仍令有司严加禁断。”开元十九年(731)敕:“流外及庶人,不得着绸绫罗縠、五色线鞾履。”紫、緋、绿、青、碧是统治阶级服饰的颜色,各种绫罗绸缎也为统治者所拥有,百姓所服用的只能是麻布,颜色也只能是黄、白、黑等。而唐政府允许高龄老人服紫、绯,可见唐代对老人的优宠。

“唐代版授高年的对象分男、女。版授男性的职官主要是州县主要官员,包括刺史、司马、长史、县令、县丞等。女性有郡君、县君、乡君等外名妇官。在版授官职的同时,还可赐粟、帛、绵、米、酒等物,以及享受赐绯、赐紫等待遇。其中,在版授男性的官职中,州级官员所占的比例较大,这种现象值得注意。”

封建国家不仅对高寿老人给予章服之荣,同时政府依制赐给这些老人一定数量的粟帛。《旧唐书·太宗纪》:贞观五年(631)“十二月壬寅,幸温汤。癸卯,猎于骊山。丙午,赐新丰高年帛有差。”贞观十二年(638),“冬十月己卯,狩于始平,赐高年粟帛有差。”贞观二十二年(648),二月“乙亥,幸玉华宫,乙卯,赐所经高年笃疾粟帛有差。”《全唐文》第25卷载天宝元年郊祀,敕“天下侍老,百岁已上赐绵帛五段,粟三硕。八十已上绵帛三段,粟二硕,各即分付。”《唐大诏令集》卷4《改元天宝赦》:“天下侍老,八十以上者宜委州县官每加存问,仍量赐粟帛。”《唐大诏令集》卷九《天宝八载册尊号赦》:“天下侍老,并量赐酒面……率土之内赐酺三日。”《全唐文》第40卷载,天宝十载,“天下侍老,百岁已上赐绵帛,粟五硕。八十已上,绵帛三段,粟三石。丈夫七十五已上,妇人七十已上,绵帛二段,粟二石。”

3.老人给有侍丁

与当时的生产力、生产关系相适应,家庭是养老的基本单位。代际间财富转移也是在家庭内进行的,即父辈养子辈,子辈反过来再尽义务,抚养上一代。为使老年人在家庭中得到赡养,封建国家规定家有80岁以上高龄老人或重病之人,允许常年留有侍丁,并给有孝假。《唐律疏议》卷3称:“老,谓八十以上。疾,谓笃疾。并依令合侍。”“侍丁,依令免役,唯输调及租。”《旧唐书》卷43《职官志二》:“凡庶人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九十,给二人,百岁,三人。”唐政府不仅给有侍丁,也给有孝假。关于侍丁、孝假的复除规定,唐前期由于征役较急,故无免役的规定。但至迟到天宝时期,侍丁、孝假的免役规定也执行了。《唐大诏令集》卷四《改元天宝赦》诏令:“侍丁者,令其养老,孝假者,矜其在丧……而官吏不依令式,多杂役使,自今后不得更然。”《唐会要》卷83:“侍丁、孝假,免差科。”《新唐书》卷41《食货志一》载,天宝五载:“男子七十五以上,妇人七十以上,中男一人为侍;八十以上,以令式从事。”唐天宝八载(749),对给侍丁的年限又有所放宽,女七十,男七十五皆可给侍丁。《唐大诏令集》卷九《天宝八载册尊号赦》:“高年给侍,本属存养,因时定式,务广仁恩,其天下百姓丈夫七十五已上,夫人七十已上,宜各给中男一人充侍,仍任自简择。至八十已上,依例程处分。”

唐代给侍制度普及到平民百姓,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具体反映。

文书中侯子隆为宁戎乡中男,依番上烽。某侍老的侍丁怀乡到八十,怀乡回去侍父,此侍老要侯子隆充侍。唐代侍丁不仅侍奉亲人,也可侍奉别人。给侍需要以下手续:

(1)团貌。团貌是对应给侍人的规定,是给侍的第一步。它的作用在于验老及疾,确定是否符合给侍的标准。

(2)请侍。请侍是给侍的依据。经貌定符合给侍标准后,侍老需上请侍辞牒。请辞呈于县司,若请外侍,需将自简择充侍之人写明。

(3)里正款。里正款为里正对侍者徭役情况的汇报。县司根据里正辞牒要询问里正,里正需上款介绍充侍者的身份及从事的徭役等情况。

(4)县司下符。县司下符为侍丁免徭役的法律证明。此为给侍的最后确定。此符经过判官(尉)的批准,又经过勾官录事的检查,下到乡里,为给侍者免徭役的依据。这样,给侍的过程才全部完成。

唐政府制订的侍丁制度,地方上有时也未很好执行,所以,政府屡次申明此制。《唐会要》卷82《休假》载,天宝四载(745)六月四日敕:“顷以乡闾侍丁,优给孝假,官吏等仍科杂役。天宝初,已遣优矜。如闻比来乃差征镇,岂有舍其轻而不恤其重,放其役而更苦其身。眷言及此,良用恤然。自今后,将侍丁孝假,不须差行。”在唐代的大部分时间里,侍丁可以免役。

4.对孝子顺孙给予表彰及物质优待

唐代提倡以孝治天下,把孝定为基本国策。孝,小可以侍父母,大可以奉国君。故政府对孝子顺孙给予表彰,“凡丁户皆有优复蠲免之制,若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州县审省奏闻,而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有精诚致应者,则加优赏焉。”唐代对有孝义行为的家庭给予表彰,表彰的方式:

一是旌表门闾,以示褒扬。旌表“厅事步栏”,前面列有“屏树乌头”。厅事步栏即在厅事前设置遮蔽视线的门栏。屏树乌头即在正门处,高树阀阅,两柱之间的柱头上安置一对墨染的瓦筒,这就称为乌头。在乌头和双阙之间,种植着排列成行的槐树和柳树,亦有在门外左右建筑高台。高台南面植树。这种内设步栏、外建高大外门的特殊标志使人们看到后立刻会对孝悌义门之家产生出一种仰慕的心情。此外还有在门前列“行马”或“立戟”的,这只是对在朝的文武高官而言,不涉及平民百姓。敦煌出《唐开元户部格》残卷录武后证圣元年(695)敕称:“孝义之家,事须旌表。苟有虚滥,不可裒称。其孝必须生前纯至,色养过人;殁后孝思,哀毁逾礼。神明通感,贤愚共伤;其义必须累代同居……诹县亲家案验,知状迹殊尤,使覆同者,准令申奏。得其旌表者,孝门复终孝子之身,义门复终旌表时同籍之人。”

二是将孝悌事迹呈报朝廷,存于史馆,如《旧唐书》卷185上《良吏·薛季昶传》:“有汴州孝女李氏,年八岁,父卒,柩殡在堂十余载,每日苦临无限。及年长,母欲嫁之,遂截发自誓,请在家终养。及丧母,嚎毁殆至灭性,家无丈夫,自营棺椁,州里钦其至孝,送葬者千余人。葬毕,庐于墓侧,蓬头跣足,负土成坟,手植松柏数百株。季昶列上其状,有制特表门闾,赐以粟帛。”宋人王象之《舆地纪胜·虢州·人物》谈到孝子梁文贞的事迹,“梁文贞,虢州人。少从军守边,逮还,亲已亡。自伤不得养,即穿圹为门,晨夕汎扫庐墓,喑默三十年,家人有问,书文以对,有甘露降茔木,白兔驯扰,县令刻石记之。”

三是地方州县岁时进行慰问。《唐大诏令集》卷4《改元天宝赦》:“天下侍老,八十以上者宜委州县官每加存问,仍量赐粟帛。”

四是若其人有学问还可以授以官爵。此有其他地区之史料可资佐证。《旧唐书》卷188《孝友·元让传》记载:“元让,雍州武功人也。弱冠明经擢第。以母疾,遂不求仕,躬亲药膳,承侍致养,不出闾里者数十余年。及母终,庐于墓侧,蓬发不栉沐,菜食饮水而已。咸亨中,孝敬监国,下令表其门闾。永淳元年,巡察使奏让孝悌殊异,擢拜太子右内率府长史。后以岁满还乡里。乡人有争讼,不诣州县,皆就让决焉。”虽说的是雍州地区,但在政策执行上中州地区当亦如此。

物质上的优待通常是赏赐米、粟、帛等物,并免去其家的赋税力役等。《新唐书》卷51《食货一》记载:“自王公以下,皆有永业田。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缌麻以上亲,内命妇一品以上亲、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职事勋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县男父子,国子、太学、四门学生、俊士,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籍者,皆免课役。凡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若老及男废疾、笃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九品以上官,不课。”唐代在特定的情况下,也给予一定的奖赏。如贞观十三年(639)唐太宗朝献陵,“免民一年租税。有十八已上,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鳏寡孤独、有笃疾者,赐物各有差。”唐高宗龙朔元年(661),“八月丙戌,令诸州举孝行尤著及累叶义居可以励风俗者”。“九月甲辰,以河南县大女张,年百三岁,亲幸其第。”

5.心理关怀

唐代不仅给老人一定形式的照顾,而且还强调要给予老人心理上的关怀。唐代对老年人的心理关怀包括生日祝寿、发挥老年人的社会作用与色养等三个方面。

唐玄宗是唐朝在位时间最长的一个皇帝,他在位时期,提倡生日庆诞,并定为节日。在玄宗皇帝的带领下,民间祝寿也成为惯例。封演在《封氏闻见记》卷4《降诞》中说:“近世风俗,人子在膝下,每生日有酒食之会。”《太平广记》卷36《李清》记载了子孙、姻亲、宗族为老人祝寿的情形:

李清,北海人也,代传染业。清少学道,多延齐鲁之术士道流,必诚敬接奉之。终无所遇,而勤求之意弥切。家富于财,素为州里之豪甿。子孙及内外姻族,近百数家,皆能游手射利于益都。每清生日,则争先馈遗,凡积百余万。清性仁俭,来则不拒,纳亦不散,如此相因,填累藏舍。年六十九。生日前一旬,忽召姻族,大陈酒食。已而谓曰:“吾赖尔辈勤力无过,各能生活,以是吾获优赡。然吾布衣蔬食,逾三十年矣。宁复有意于华奢哉?尔辈以吾老长行,每馈吾生日衣装玩具,侈亦至矣。然吾自以久所得,缄之一室,曾未阅视,徒损尔之给用,资吾之粪土,竞何为哉?幸天未录吾魂气,行将又及吾之生辰,吾固知尔辈又营续寿之礼,吾所以先期而会,盖止尔之常态耳!”子孙皆曰:“续寿自远有之,非此将何以展卑下孝敬之心?愿无止绝,俾姻故之不安也。”……清曰:“各能遗吾洪线麻縻百尺,总而计之,是吾获数千百丈矣。以此为绍续吾寿,岂不延长哉?”皆曰:“谨奉教……”

中唐以后,子女已广泛为父母生辰祝寿。此俗一直延续至唐末并更进一步延续到明清时代。

中国古代注重发挥老年人的社会作用。后汉明帝时,行养老于辟雍之礼。《后汉书》卷14《礼仪志四》载:“明帝永平二年三月,上始帅群臣躬养三老、五更于辟雍。行大射之礼。郡、县、道行乡饮酒于学校,皆祀圣师周公、孔子,牲以犬。于是七郊礼乐三雍之义备矣。养三老、五更之义,先吉日,司徒上太傅若讲师故三公人名,用其德行年耆高者一人为老,次一人为更也。皆服都纻大袍单衣,皂缘领袖中衣,冠进贤,扶王杖。五更亦如之,不杖。皆斋于太学讲堂。其日,乘舆先到辟雍礼殿,御坐东厢,遣使者安车迎三老、五更。天子迎于门屏,交礼,道自阼阶,三老升自宾阶。至阶,天子揖如礼。三老升,东面,三公设几,九卿正履,天子亲袒割牲,执酱而馈,执爵而醅,祝鲠在前,祝饐在后。五更南面,公进供礼,亦如之。明日皆诣阙谢恩,以见礼遇大尊显故也。”

唐代养老也注重发挥老年人的社会作用,《唐会要》卷37《五礼篇目》记载:“武德初,朝廷草创,未遑制作,郊祀享宴,悉用隋代旧制。至贞观初,诏中书令房玄龄、秘书监魏征等礼官学士,备考旧礼,著《吉礼》六十一篇,《宾礼》四篇,《军礼》二十篇,《嘉礼》四十二篇,《凶礼》六篇,《国恤礼》五篇,总一百三十八篇,分为一百卷。初,玄龄与礼官建议……又皇太子入学及太常行山陵、天子大射、合朔、陈五兵于太社、农隙讲武、纳皇后行六礼、四孟月读时令、天子上陵、朝庙、养老于辟雍之礼,皆周、隋所缺,凡增二十九条,余并依古礼。七年正月二十四日献之。诏行用焉。”由此可知,唐代沿袭古制行养老于辟雍之礼。此制适用于官僚阶层,但在民间,老人也对乡村教化起着引导与监督作用。

唐代对老年人也提倡色养。孝敬父母最难做到的是色养。所谓色养,主要是指恭敬柔色,顺承父母的意愿,甚至有些非分的要求,也应该坦然接受。孔子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有能养;不敬,何以别乎?”甚至将能否以恭敬的态度对待父母,作为人与兽的重要区别。房玄龄不仅对生身父亲能尽孝道,而且“事继母,能以色养,恭谨过人。其母病,请医人至门,必迎拜垂泣”。

6.唐代法律保障老人的权益

唐代养老实行家庭养老与互助养老相结合,而且社会给予老人的待遇也非常优厚。唐代法律对老年人在家庭及社会中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唐制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能分居,别籍异财。若违律要受到“徒三年”的处分。法律的精神是强调合家而限制分家的。若祖父母、父母令子孙分家,别籍异财,律虽有减轻,但亦违律有罪。故唐代家庭的特点是重合家聚居,若尊长在,子孙多数是合籍共居,三代同堂。若在家长允许下合籍异财,至少也要有一个儿子及其小家庭和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这样能使老年人晚年得到子女照料。

唐代提倡孝道,若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或供奉有缺者,假使老人上告,其子孙要被判处两年徒刑。《唐律疏议》卷24《斗讼》“子孙违犯教令”条:

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二年。谓可从而违,堪供而缺者。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疏议》曰: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于事合宜,即须奉以周旋,子孙不得违犯;“及供养有缺者”,《礼》云“七十,二膳;八十,常珍”之类,家道堪供,而故有缺者:各徒二年。故注云“谓可从而违,堪供而缺者”。若教令违法,行即有愆;家实贫窭,无由取给:如此之类,不合有罪。皆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隋唐以来父母已不能随意处死儿子,若儿子有违教令及犯不孝行为,父母可以向官府控告,再由官府受理处分。《朝野佥载》记李杰为河南尹,有寡妇告子不孝。其子云:“得罪于母,死所甘分。”李杰察情状,并非不孝儿,便对寡妇说:“汝寡居惟有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无悔乎?”寡妇答道:“足无赖,不顺母,宁复悔乎?”杰曰:“审如此,可卖棺木来。”可见父母告子不孝亦无须有多大的证据。大略言之,隋唐时期只是将处死子女的权力归于司法机构,但是家长在家庭中仍有相当权威性。宋代司马光《书仪》卷四《居家杂仪》说:“凡诸卑幼事无大小,必咨禀于家长”,又说:“号令出于一人,家始可得而始矣。”讲的虽是宋代,然唐代家庭中礼法习俗亦是如此。

在赡养老人的过程中,不能对其殴打辱骂。《唐律疏议》卷第22《斗讼》“殴詈祖父母父母条”曰:“子孙于祖父母、父母,情有不顺而辄詈者,合绞;殴者,斩。”如果祖父母、父母为人所伤,子孙为祖父母、父母报仇,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唐律疏议》卷23《斗讼》“祖父母为人殴击子孙即殴击之”条曰:

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至死者,依常律。谓子孙元非随从者。《疏议》曰: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理合救之。当即殴击,虽有损伤,非折伤者,无罪。“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谓折一齿合杖八十之类。“至死者”,谓殴前人致死,合绞;以刃杀者,合斩。……其有祖父母、父母之尊长,殴击祖父母、父母,依律殴之无罪者,止可解救,不得殴之,辄即殴者,自依斗殴常法。若夫之祖父母、父母,共妻之祖父母、父母相殴,子孙之妇亦不合即殴夫之祖父母、父母,如当殴者,即依常律。

对出于孝道,替父母报仇的,唐代在法律基础上也依礼给于判决。《旧唐书》卷193《列女传·濮州孝女贾氏》:

孝女贾氏,濮州鄄城人也。年始十五,其父为宗人玄基所害。其弟强仁年幼,贾氏抚育之,誓以不嫁。及强仁成童,思共报复,乃候玄基杀之,取其心肝,以祭父墓。遣强仁自列于县司,断以极刑。贾氏诣阙自陈己为,请代强仁死。高宗哀之,特下制贾氏及强仁免罪,移其家于洛阳。

在同籍异财的大家庭中,家长制是家庭关系中的核心。家长是一家之主,握有经济上的支配权。一切收入开支皆由家长决定其使用,其他人员不得无故动用,在管理上家长有督责权,如主持子女婚姻及财产分割;命令或惩戒子弟;在祭祀期间,统帅家人祭祀祖先等等。

唐代法律为申“爱幼养老”之意,在考虑刑事年龄时比前代周到、宽松得多。《唐律疏议》卷第4《名例》“老小及疾有犯”条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这一规定是为了体现《周礼》“矜老小及疾”的精神,但罪及反逆,判加役流者不用此律。《唐律疏议》卷第4《名例》曰:“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周礼》有“三赦”之法,即赦幼弱、赦老耄、赦憨愚。上述情形,合于三赦之条。然所犯之罪不可赦,虽有旧文,有司亦不可自断,只能奏听敕裁。《唐律疏议》卷第4《名例》曰:“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盗及伤人,虽为老弱幼小,其动机亦在贪财、忿恨,既侵损于人,故不许全免,而令其收赎。如在官,则须从官当、除、免之法。盗及伤人之外,则舍之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这一规定,仍在遵循古礼“悼(七岁)与耄(九十)有死罪不加刑”的原则,以申“爱幼养老”之义。然缘坐配没者,不用此律。此外,“即有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在赃应备(偿),受赃者备(偿)之。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上述特殊规定,是为了防止教唆老小人犯罪,而尤其能够体现轻刑省罚的精神。

《唐律》规定,罪犯也有侍亲的权利。犯非“十恶”之罪的人,也有侍亲的问题。“死罪上请,唯听敕裁,流罪侍亲,准律合住”。这些法律保证了犯法者的侍亲权利。

7.巡访高年

唐代皇帝为倡导风化,常在巡幸的过程中,访问高年。贞观六年(632)三月,唐太宗巡幸九成宫,发使存问高年鳏寡。十八年(644)十一月,太宗巡幸洛阳宫,遣使至郑、汝、怀、泽四州询问高年,赏赐钱物绢帛,以示关怀;太宗还召集洛阳有名望的老年人190余名至仪銮殿,设宴招待,与其同乐。十九年(645年),太宗亲至河阳(今河南孟县南)年170余岁的吕姓寿星家中,赏予绢帛慰问;后又至汲县(今河南汲县)翟、张二位百岁妇人家中看望,至隐居平棘(今河北赵县)服食金膏140余岁的张道鸿寿星庐舍中,赐予衣服等物品。贞观中太宗亲幸年百余岁的医学家甄权家中看望,赐以几杖。唐高宗龙朔元年(661)九月甲辰,“以河南县大女张,年百三岁,亲幸其第”。唐代帝王巡幸各地,访问高年,对强化全社会尊老敬贤意识,提高唐朝全民教化水准具有突出的作用,其产生的积极意义也是十分深远的。地方官员也不时地对高寿老人进行慰问。《唐大诏令集》卷4《改元天宝赦》:“天下侍老,八十以上者宜委州县官每加存问,仍量赐粟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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