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sen and Meckling(1976)不是把资本结构看作传统意义上的债权和股东效益等负债项目之间的相对数量的组合,而是关心由此所决定的内部人和外部人分别持有的所有者请求权的组合,资本结构被用于设计减少总的代理成本。
什么是代理成本?按照Modigliani and Miller(1958)的定义:“代理成本包括为设计、监督和约束利益冲突的代理人之间的一组契约所必须付出的成本,加上执行契约时成本超过利益所造成的剩余损失。即它是监督成本、约束成本和剩余损失之和。”
代理成本源于公司内部各利益集团间的冲突,主要分两大类,因为经理人员不能获得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利益,他可能会选择减少工作的努力程度或者追求更多的非现金利益,将公司的资源转化为自己的私人利益。而股东总是希望经理层能努力工作,减少在职消费,以实现所有者权益的最大化,这两类利益集团的目标效应的不一致性会促使股东对管理层加以监督和约束。
在总资本一定的情况下,增加债务的比例时,一方面债务有确定的到期日和支付额,可能会减少经理用于福利目标的“剩余现金额”,另一方面在较高的负债比例下,公司会面临一定的破产压力,而经理会担心一旦企业破产会使其在经理市场上丧失名誉和管理权,所以提高负债比例会促使经理努力工作,减少福利支出,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减少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冲突,减少第一类代理成本,反之较低的负债权益比可能会使第一类代理成本提高。
另外一种冲突是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冲突,因为公司在为项目融资时,股东可能偏好选择那些收益高但是风险大的项目,因为在投资成功时,在支付掉事先确定的债务额后,股东获得大部分的投资收益;反之投资失败时,由于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债权人有可能获得低于票面值的清偿。这种收益和风险的不对称促使债权人对股东的行为要施以一定的监督和约束,由此带来的成本称为第二类代理成本。企业向外发行的债权越多,债权人会对资金的使用和投向施以更多的约束,他们会在合同中附加更苛刻的条款,公司会为债权融资承担更多的第二类代理成本。
企业总代理成本为第一类代理成本和第二类代理成本之和,在负债较低时,第二类代理成本较小,第一类代理成本却较大;随着负债率的逐渐提高,可以减少第一类代理成本,但是第二类代理成本又逐渐变大。所以企业正是在权衡这两类代理成本的过程中寻找企业的最优资本结构,以便使企业代理成本最小。
由此可见,无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再融资,还是上市公司进行债权再融资都会导致代理成本的产生,都将对上市公司的价值产生影响,而且由于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再融资、债权再融资时产生的代理成本最终将由代理人来承担,因此,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在进行再融资决策时,会权衡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再融资、债权再融资时导致的代理成本,选择最优的再融资方式,从而使企业价值达到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