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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法治GDP:政府转型的重要支点

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可以根据GDP、绿色GDP、居民人均收入等指标进行。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发展水平,可以根据安全指数、幸福GDP、人文指数等指标来进行。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治发展水平,也应该建立起包括法治指标在内的完整的政绩考核体系,让法治GDP成为推动国家政治进步、制度文明、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

GDP、CPI、节能减排……说起对一级政府和官员的考评,人们马上就会想到这些统一且明确的量化硬指标。但是,用法治标准特别是量化的法治标准来评价政府和官员行为几乎无据可依。

法治是一个国家政治进步、制度文明的标志,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生产力”。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可以根据GDP、绿色GDP、居民人均收入等指标进行。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发展水平,可以根据安全指数、幸福GDP、人文指数等指标来进行。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治发展水平,也应该建立起包括法治指标在内的完整的政绩考核体系,让法治GDP成为推动国家政治进步、制度文明、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

推行法治GDP:重塑政绩观的一次自我革命

众所周知,GDP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非常重要的指标,也是目前我国各级官员政绩考核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唯GDP”政绩观受到越来越多的诟病。近年来,从绿色GDP的提出,到民生GDP的提出,我国官员考核体系在不断完善。

但是,仅仅以经济、环境等指标衡量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是远远不够的,科学发展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特别是社会发展、政治发展以及文化发展等方面。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法治化水平作为影响一个国家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早在1999年3月,我国修订宪法,宣告“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党的十八大特别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基本方式”,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时间表”……中国的法治建设如今已进入一个厉行实践、量化评估的阶段。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下发文件的要求,许多地方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建立本地区的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机制。然而,距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出台已经多年,各地的依法行政考核评价工作却进展缓慢,已经出台的相关指标体系也是五花八门。通过实施的情况看,各地考核体系仍存在一些不足,有的考核评价主体相对单一,主要限于行政机关自身,社会主体参与较少;有的考核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全面性、可操作性欠佳;有的考核评价的行为类型限于行政处罚等积极行政行为,对行政不作为等消极违法行为的考核和监督不足;有的考核评价的权威性不足,考核评价多流于形式。被考核评价机关经常漠视考核评价结果,甚至消极应付考核评价。

不仅如此,目前我国经济的发展与法治的发展是不同步的,有时甚至是相冲突的。大多数情况下,推行法治被视为是阻碍经济,束手束脚的力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违法追求经济发展,以牺牲法治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现象。比如明知污染企业违法,但是,为了追求GDP,仍强行上马污染项目;比如明知是违法行为,为了造“富”一方,维护地方的经济利益,仍放任自流,疏于监管。法治成了很多官员碍手碍脚的“劳什子”。必须看到,以牺牲法治换取的经济发展是短期的、局部的,甚至是后患无穷的。从长远的发展看,强调科学发展观不仅要继续保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发展,更要关注法治发展。因为法治是一个国家政治进步、制度文明的标志,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生产力”。

上述情况表明,推动法治发展,建设法治政府,仅凭一时热情或是局部实践显然是不够的。衡量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法治是影响一个国家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反映在政绩考核的标准之中,也需要有新的思路。在中国这样一个主要依靠行政主导的发展中国家,推行法治与发展经济一样,需要来自政府方面的强大动力。当下,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抓住行政主导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以全新的政绩观为突破口,把法治引入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体系,即用“法治GDP”来评价和推动一个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使推行法治成为各级官员的理性选择,从而激发起各级政府推动法治的热情,使法治的推行由被动转为主动,完成政府转型的自我革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先生一直以来都主张将“法治GDP”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所谓“法治GDP”是借鉴经济GDP的概念,以法治作为政绩考核标准的这类政绩评价体系。推行包含法治指标在内的较为全面的政绩考核标准,目的是通过科学考评指标体系,用以量化和评价某一地区某一时期政府法治水平。各级政府官员不能唯经济指标马首是瞻,而必须顾及包括法治在内的社会发展、文化发展、政治发展等其他指标,推行法治才能够成为各级官员的理性选择。一个政府法治搞得好不好,不仅是看制定了多少规章,还要看法律实施得好不好,司法公不公正,公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强不强,整个社会的法治氛围如何,等等。法治指标与经济指标、社会指标、人文指标和环境指标并重的新型官员政绩考核体系,不仅能够对政府和部门的法治水平和成效做出评价,而且能够直接为各地区各单位开展法治政府工作的阶段性发展目标的确立提供客观依据,预测该地区法治政府的发展态势和未来走向,更有利于法治政府各项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不仅如此,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还能够极大改善各级政府在民众心目中的具体形象。就当前而言,这无疑将逐步化解民众与政府之间所存在的紧张关系,从而建立起真正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如何在现行政绩考核体系的经济指标、社会指标、人文指标和环境指标等基础上再增加一个法治指标(即法治GDP),如何探索建立制定科学的法治GDP考核指标体系,以综合评价一个地区法治政府水平,并作为衡量各级政府、官员政绩的重要指标之一,是各级政府对行政机关实现行政权力运行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和推动力,对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完善评估体系:坚持四大原则更需立法护航

推行法治GDP,首先需要对法治、法治GDP、法治GDP评估体系等基本概念做出界定。

法治的基本解释是依法治理,其含义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

法治GDP由经济GDP引申而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学或法学概念。根据2010年度国家级软科学课题《全国法治县创建工作标准与评价体系研究——四川省泸县法治建设模式》(项目编号:2010GXS5D254)的重要研究成果,法治GDP是指由有权机关或咨询机构制定的一整套科学考评指标体系所量化出的能综合反映和评价一个地区某一时期政府法治水平的法治指数。它是由有权机关或咨询机构对行政机关或部门开展法治政府工作所确立的各级各类目标进行量化形成的综合性法治指数。通过法治GDP的量化不仅能反映出一个地区(行政机关或部门)一定时期内的法治政府总体状况和实际水平,确定其推进法治政府的进度;也能在量化的过程中,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

这一定义包含以下含义:一是指标体系的制定主体是有权机关或咨询机构。有权机关制定的指标体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可以对辖区内的所有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的法治政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咨询机构制定的指标体系,既可以受有权机关委托,也可以视社会需要对一定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的法治政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二是指标体系的考核评价对象,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三是法治GDP最终反映为一个综合性法治指数,是对行政机关或部门开展法治政府工作所确立的各级各类目标进行量化形成的。四是通过对考核评价对象的法治政府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就能够对该考核评价对象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判断。

法治GDP的基本属性与基本功能

法治GDP是反映一个地区某一时期政府法治化水平的法治指数。它具有量化性、考核性、目标性和推动性。

1.量化性。法治GDP是指能综合反映和评价一个地区某一时期政府法治化水平的法治指数,是政府法治建设的指标化。由于指数和指标都是可以量化的,因此,法治GDP可以量化,具有量化性。

2.考核性。引入法治GDP的概念,将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的法制建设同经济建设同等重视,纳入各级政府及行政首长的绩效考核,作为衡量政绩的一个重要方面,从而使法治GDP与经济GDP一样都可以考核,具有考核性。

3.目标性。法治GDP通过法治指数把法治政府总体目标、具体目标实施状况进行量化。量化的前提是必须建有一个各级各类法治政府工作目标可供考核,因此,可以说法治GDP具有目标性,或者说目的性。

4.推动性。法治GDP有一个量化结果,能够对政府和部门法治政府的水平、成效做出正确评价;在量化过程中也能够为各地区各单位开展法治政府工作的阶段性发展目标的确立提供客观依据,反映该地区法治政府的发展态势和未来走向,有利于法治政府各项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法治GDP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长期推动力量,具有推动性。

作为一个具体的法治指数,法治GDP还具有五大基本功能。

1.评价功能。法治GDP能够科学地考核行政机关推进法治政府的成效,对行政机关开展法治政府的情况具有衡量评价和判断鉴定的作用。

2.引领功能。法治GDP能够为法治政府的推进提供现实的内在动力和基本的行为模式,从而指引和领导行政机关全面推进法治政府。

3.考核功能。法治GDP可以作为考核行政机关的重要依据。通过考核评价,真实地反映行政机关的法治政府水平和能力,可以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法治政府水平进行排序,从而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4.示范功能。法治GDP量化具体,能够为法治政府实施情况提供实践参考和检验,并在法治政府进程中发挥启示作用,从而指导法治政府工作的开展。

5.教育功能。法治GDP可以促使公务员转变行政理念,提高法治政府意识。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法治GDP的具体应用——建立法治政府考评体系

推行法治GDP,施行法治政府工作量化考核,建立法治政府考评体系是必不可少,且极为重要的,也是法治政府建设长期推进的动力,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韩俊平等有关专家,在分析法治GDP的基本含义和属性的基础上,对法冶政府考评体系的构建原则、目标设定、基本框架等重要问题作了阐述。

法治政府考评体系的构建原则

法治政府考评体系,是指运用科学的标准,通过量化法治政府的各级各类目标,准确反映一个地区某一时期法治政府水平的一整套科学考评指标。该体系的构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客观性原则。法治政府考核评价制度作为政府推动法治政府工作的重要抓手,必须能够发挥全面、客观衡量法治政府水平的作用。从微观上看,每个指标的设定应当能够以清晰量化的方式体现法治政府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要求和努力目标。从宏观上看,要体现法治政府整体进程的努力方向,以及法治政府各项要求在整体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要公正,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考评,力求真实全面地评价和反映一个区域或部门开展法治政府工作的状况。

2.公开权威性原则。一是考核的过程应当公开化,确保真实情况的提供渠道畅通;二是考核评价的依据应当具体化,这是保证考核评价结果权威性的基础;三是考核的结果奖惩化,建立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保障考核不流于形式。在法治政府考核评价活动中要扩大人民群众和考核评价对象的参与度,增加考核评价工作的透明度。

3.科学合理性原则。科学性要求指标的设置具有确定性、严谨性、简明性和先进性,使考评信息的搜索、处理更加全面准确、适当。一是坚持分类原则。根据考核对象的不同特点,确定分类标准,设计不同的考核评价指标,以保证考核评价结果具有针对性。二是坚持可操作性原则。考核指标应以客观性指标和可操作的量化指标为主。三是坚持动态性原则。法治政府考评指标并非固定不变,它是随着法治政府进程的推进而不断调整、不断充实的动态考核指标。四是坚持规范性原则。考核程序的规范化程度是保证结果公正的关键。合理性要求考核评价工作解决行政合理与失当的问题。这就要求指标体系内容的设置要全面、真实、可靠,充分考虑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客观条件,既能进行同类行政行为的纵向比较又能进行相邻行政行为的横向比较,既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又能经得起社会舆论的评价。

4.规范便捷性原则。考核评价工作应当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做到规范,既要有统一、合理、明确的考核评价标准,又要有严格的考核评价制度,考评标准、内容不能朝令夕改或标准多元化,更不能考评工作人治化。确有修改必要的,也要按照程序,谨慎修订。法治政府考核评价的内容要规范明确,便于分解和统计,具体标准要清晰、明确,避免过于笼统抽象或过于繁杂,方法要全面、系统,便于操作,能较好地运用到考核评价的实际工作中去。

法治政府考评体系的基本构架

1.实现目标。法治政府考评体系设计要通过测评达到三个基本目标:一是要能够真实反映某一地区某一时期法治政府(行政机关)总体状况和实际水平。二是要能够反映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法治政府(行政机关)总体状况和实际水平,从而量化评估对象法治政府水平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三是要能够反映出某一地区一个周期之内法治政府(行政机关)推进目标实现过程中的总体进程和总体水平。

2.具体设定。根据法治政府考评指标构建的基本原则,指标可分为两大类别,即各级政府评估指标和政府部门评估指标,同时分别设定两个部分,即通用指标和专项指标。针对政府各部门的考核指标体系,通用指标分值应当占法治政府考核总分值的60%以上。专项指标可占40%左右。针对各级人民政府的指标体系应特别确立“组织领导”“依法履职”“规范权力运行”“完善行政救济”四大考核内容。同时,指标体系应当设置多元化的评估主体,既明确列出政府内部考核的责任部门,也把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法院的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其他行政机关的专项考核监督整合起来,形成共同考核的合力,多方位地促进行政机关法治政府进程。

法治政府考评体系的其他问题

1.不断拓展评估的内容和主体。内容上要适时考虑法治政府的保障措施、政务信息公开、法制机构建立健全等具体情况。在主体拓展上,要考虑将同级政府的相关评估纳入法治政府评估的衔接范畴,同时注重发挥社会评估机构的积极作用。要做到考核评价主体的多元化,要增强考核评价的权威性、考核评价的针对性、务实性和考核评价结果的应用。

2.认真分析考核评价指标的特征。一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结合。普遍性是指指标能够普遍适用于不同的区域或部门,能够反映法治政府工作的共同规律;特殊性是指对于不同的区域或部门,其指标的构成不尽相同,各具特色。二是软指标与硬指标并存。软指标是不便于量化的指标,故又称为定性指标;硬指标是可以通过技术方法测定出结果的各个指标,由于这类指标主要运用技术测定法得出的,故可以把这类指标称为测定指标、定量指标。三是相对指标与绝对指标配合。相对指标是指两个有联系的现象数值的比率,即用相对数来反映法治政府的状况;绝对指标是反映总体单位总量或标志总量的指标,即用绝对数反映法治政府的状况。四是单项指标与综合指标衔接。单项指标是综合指标的组成部分;综合指标是指把多个单项指标组合起来,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的指标体系。

3.保证指标设立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应当研究设定依法决策的程序设定、依法决策的责任追究及后果、行政救济的程序规则和办案流程的公开化程度、行政救济的后续跟踪制度和效果等指标,尽量减少打分的随意性。考核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全面性、可操作性,考核评价的行为类型既包括行政处罚等积极行政行为,还包括对行政不作为等消极违法行为的考核和监督。

4.不断完善法治政府评估的整体机制。做到日常评议与年终考核紧密结合,不断完善评估的整体机制。要在实践中研究建立一套日常考核评议的机制和配套制度,注意制度的导向性,确立与法治政府考评体系相对应的各类报表制度。

5.科学合理分类设置法治政府考评指标。法治政府考评指标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十分重要,要在实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不同级别、不同性质的行政机关的特点和现实,从主体、内容、方法、程序等多个方面科学设置指标,达到对行政机关法治政府情况科学考评的目的。

6.建立健全法治政府考评的保障机制。法治GDP成为考核、衡量一个官员、一个政府机构工作成绩与水准的指标,由于习惯的思维和制度的惯性,尚未在全国范围内达成共识,需要建立保障机制,使其制度化并长期化。

为法治GDP立法

自党的十五大以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当今我国各界的最基本共识。而建设法治国家要讲方略,更要看成果。而通过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法治量化评估体系,用以客观、准确而显见地评价地区的法治状况,不啻为当下法治实践的一种新的探索,更是为今后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测量标准和制度保障。

需要强调的是,与很多正在进行的试点的制度建设和改革活动一样,法治GDP遵循的只是最高决策层的一种倡议,在立法领域却仍是一片空白,对法治GDP本身也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一旦类似的法治评估活动引起了法律争议,所依据的只是其他方面的相关法律,而这与依法治国的根本理念是相违背的。随着法治GDP逐步得到各界的认可和推广,通过法律形式来对其进行规范,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是非常重要的。

中国的法治评估活动更多的是由政府主导的,其性质更类似于行政行为,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没有具体的程序规制,这种动用公共资源,耗费劳力财力的法治评估活动就会与法治本身相去甚远。在传统的政府工作考评上,基本的考评方式是“上级考核下级”。这种内部考评因为排斥公众的参与,而使得集中的考评权很容易沦为寻租的工具。法治政府考评必须跳出“自己人考评自己人”的程序窠臼,而将考评机制向社会、向公众开放。政府的所有工作都应接受公众的监督,对政府工作的考评自然也该由公共产品的服务对象来做出。如果政府对自己的法治建设工作充满自信,就不应拒斥民众的考评。唯其如此,法治政府考评的结果才能得到最大多数的认同与尊重。

虽然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步履蹒跚,但程序之于行政行为的意义正在被逐渐强化,行政行为应该被更详细的立法所规范是大势所趋。由行政程序的立法来加强对法治评估活动的规范,一方面使得评估活动更公开,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参与;另一方面使政府在评估活动中的影响得到有效限制,从而保证法治评估的权威性,也能够从法律层面杜绝个别政府假借法治GDP研究之名,将法治GDP等同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法治GDP一旦最终走向统一化、普适化,通过立法来规制其指标设定、评估方法、评估主体等内容,会使法治GDP的推广更具统一的参照性,从而体现全国各级行政区划,地域范围的法治状况,以量化的指标确切地标明法治的程度,并使得法治之路走得更好,走得更远。

考核依法行政:地方试水法治GDP各具特色

2013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发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号召。

当下,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自上而下积极推动与自下而上全民参与结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能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我们建设法治中国代价最小、速度最快、成功系数最大的道路,也是唯一正确的道路。推动法治GDP考核,必须更加重视发挥地方和基层的首创精神。地方是国家法治的基本载体,地方是国家法治领域最具活力的场域,建设法治中国重点在地方,难点在基层,动力在人民群众。近年来,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切实转变重经济建设、轻法治建设的思想观念,把法治放在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全局性地位来谋划和推进,开始如考核评价经济发展成绩那样考核评价法治发展成绩。

湖南:法治建设制度框架已经搭成

“法治,是湖南的新名片”。在湖南省长沙市博物馆的“科学发展成就辉煌——党的十七大以来湖南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展览”上,“法治湖南谱写新篇章”展厅里的这句标语格外醒目。

在我国法治领域影响深远的“湖南现象”始于2007年,有着法学背景的时任省委书记周强带领的决策层,一直致力于将法治湖南打造成湖南的名片之一,希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湖南能够得到生动体现。

从《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颁布,填补我国行政立法“空白”,到《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出台,开全国首部规范政府服务法规“先河”;从国内第一部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的省级政府规章《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制定,到目前我国最完善翔实的地方法治建设路线《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公布,湖南省已搭建了法治湖南建设的制度框架。“法治湖南”已成为湖南的一张名片,其“样本意义”在我国法治建设历程中不断凸显。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中,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012年11月2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出台,再次奏响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湖南”总体目标、“率先建成法治政府”的时代强音。

依法行政制度框架越来越明晰

近年来,湖南省紧紧围绕促进各级政府“正确地做事、做正确的事”,切实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初步形成了具有湖南特色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为“法治湖南”建设提供了制度保证。

2008年4月,省政府制定出台了我国首部行政程序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较好地解决了“重实体,轻程序”问题。

2011年5月,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政府服务行为的省级规章《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出台,旨在让公共服务更规范,让管理服务更便捷,让人民群众得实惠。

近年来,湖南省还出台了《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十二五规划》《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以“一规划两规定六办法”为主要内容的依法行政制度框架越来越明晰,被誉为法治政府建设的“湖南样本”。

2011年7月,省委下发的《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更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湖南的重大探索和生动实践,是湖南法治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厘清“权力清单”,压缩“弹性空间”

“九龙治水”、政出多门的乱象,源于没有厘清“权力清单”;“以罚代管”导致权力寻租,是因为没有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2006年,省政府对55个省直部门执法依据进行全面梳理,共清理法律、法规和规章1830部,梳理并公布行政执法职权6003项,首次厘清了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清单”。2011年,各级各部门对执法依据又进行新一轮修订完善,梳理完成办事服务事项1222项,并全部纳入省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服务和网上监察系统,既方便人民群众办事,又方便公众进行有效监督。

2009年7月,湖南省制定出台了《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在全国率先推行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制度和有效期制度。2008年以来,全省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1万件,废止和宣布失效4.6万件,彻底厘清了规范性文件“家底”。

2009年11月,湖南省制定出台了《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了行政裁量权的“综合控制模式”,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全面、系统规范,压缩行政执法中的“弹性空间”,严格规范公平公正执法,有力推进了依法行政。

确保人民群众拥有知情权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湖南省不断创新政务公开机制,着力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运作,确保人民群众拥有知情权。

湖南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第一平台作用,提升政务公开的数量和质量。2011年,省政府门户网站共发布政务信息5万多条。全省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普遍建立了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本地政务信息,做到家喻户晓。

问责保障“法治湖南”推向纵深

全面推行问责制,是保障法治湖南建设的一柄利器。

2010年3月,省委对当年1月5日湘潭县立胜煤矿火灾事故中负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发出问责决定书,免去时任湘潭县委副书记张某职务,并责成时任湘潭县委书记陈某在全县科级以上干部大会上公开道歉。此前,湘潭县委免去了时任县煤监局长郭某等5人职务。

这次严厉问责,在全省引起很大震动。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湖南省采取多项强有力的刚性措施,全面推行问责制,确保“法治湖南”建设不断推向纵深。

2011年3月,湖南省出台《关于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对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可采取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乃至引咎辞职、免职等在内的9种形式问责处理。

此外,省委、省政府出台专门意见,将依法行政考核纳入绩效评估体系。2009年和2011年,省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市州和省直部门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情况开展两次全面督查,对工作完成不够好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对违规决策、执行不力、疏于管理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予以通报批评。

剖析“湖南样本”,我们可以得出诸多重要的启示

建设法治政府,健全行政法制是前提。从湖南的立法实践来看,有三个重要方面的启示值得总结:一是规范行政程序,《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正是确定了公开、参与、便民、高效、依赖、保护等原则,使得政府工作流程得以全面规范。二是规范行政裁量权,行政法的精髓在裁量,合法不合理、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这些行政权力的滥用在根本上腐蚀和摧毁法治的根基。三是强化服务型政务,湖南的法治实践一个重要的贡献还在于将政府服务固定为法律义务,系统回答了政府如何“正确地做事”和“做正确的事”的问题。

建设法治政府,强化权力制约是关键。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规范权力运行,是提高机关行政效能,预防腐败的内在要求。早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颁布之初,时任省长周强指出,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权力来自人民,为人民所有,为人民所用,必然要在阳光下运行,也只能在阳光下运行。因此,凡是重大决策,都要公开透明,并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他的这一要求在全省上下得到了深入贯彻。

建设法治政府,培育法治意识是基础。法治意识是指作为独立主体的社会成员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治的心态、观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回顾法治湖南建设之路,我们不难发现,法治意识的培育一直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周强指出,全面实现“依法治省”,离不开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严格执行,更离不开法治的“全覆盖”。这里的“全覆盖”就是法治意识在全省上下牢固树立。世界银行发布的《国别财富报告》认为,法治的重要性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的发展最为突出,法治程度可决定一个国家57%的无形资本价值,而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则是衡量一国法治程度的最重要的指标。只有法治意识深入人心,才能够真正使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依法而为,视法律为行动准绳。显然,时下湖南的良好法治环境已成为直接创造财富的生产力,成为一个地方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部分。截至2012年底,在湘投资的世界500强企业达到127家。2013年一季度,又有两家世界500强企业来湘投资,行政法制健全是湖南获得投资的一个重要因素。

广东:法治政府建设量化考核的领跑者

2013年4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正式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这份旨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指标体系,共设政府制度建设、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信息公开、社会矛盾治理与化解等8项一级指标,40项二级指标,108项三级指标;8项一级指标的总分值为100分;各项二级指标、三级指标的具体分值,由考评主体按照政府与部门分开、区分部门类别的原则,结合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部署,在制订考评方案时予以明确。

《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规定了数个“百分百”:重大决策要百分之百听证、民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和答复要百分之百,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创新行政处罚、报备率及合法性审查审核率百分之百。

早在2011年,广东省首开先河,在省委十届八次全会上把《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和省委《十二五规划建议》一起提请大会讨论,提醒大家加强对法治广东建设的重视。时任省委书记汪洋特别指出:“法治广东是幸福广东的重要保障,是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支撑,是广东软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提出,到2011年,基本完成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确立的配套制度建设任务,基本建立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体系;到2014年,全省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此次出台的《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有具体要求,又有量化标准,考评对象主要是针对政府本身的行为,包括政府的合法行为以及某些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在出台指标体系的同时,广东还配套了《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提出考评工作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方面参加。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一些性质恶劣、人民深恶痛绝、严重违反政府职能的行为执行当项考核“一票否决制”。

考评办法规定,对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违法行政或者行政不作为,引发恶性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未依法处置重特大突发事故,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在行政诉讼中不答辩、不应诉或者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行为,“当项考核记零分、总分再扣两分”。

对于连续两年考核未合格的地方政府,或者被考评对象拒不落实整改,依据《考评办法》,将依法追究被考评对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川省“依法行政规定+评估指标”完整对接

2013年3月13日,四川省公布了新修订的《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同日,省政府网站公布《四川省人民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的规定》。今后,四川省政府将突出做好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等10个方面的工作。这是自2009年和2011年以来的第三次修订,再次修订的评估指标由原来的18项调整为12项。

行使行政权力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评估指标要求,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确保“行使行政权力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同时,明确提出“三个凡”要求:凡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公开征求意见,结果向社会公布。凡重大、疑难和专业性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凡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法制机构审查把关。凡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决策、措施,一般应当在正式实施30日前依法向社会公布。明确提出了行政决策要健全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等新的内容。

政府信息要依法公开按时办结率100%

评估指标要求,行政审批要高效便民。行政审批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落实。行政审批纳入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和乡镇便民服务中心,项目规范、流程优化、时限明确,按时办结率100%。政府信息要依法公开。除法定事由外,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具体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涉及公众利益或社会公共事务的内容在决策后24小时内公布。

领导干部任前依法行政知识考查或测试

评估指标规定,全面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因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责任追究。要提升法治意识和能力,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专题法制讲座、集中培训等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前进行依法行政知识考查或测试,结果作为任职依据之一。市县行政学院(校)将依法行政纳入教学内容,每年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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