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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维护农民工权益调研报告

农民工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是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必然产物。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逐步提高,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市寻求就业是一种必然,也是一种趋势。从农民工的劳动性质、特点、作用和收入用途来看,符合工人阶级的一般特性,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重视研究农民工问题,适时调整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维护农民工权益成为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最近,我们对甘肃省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农民工的基本特点

从目前情况看,甘肃省属于劳务输出型省份,将近40%左右的农民工在东部经济发达省份和新疆务工,在省内就业的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地县中小企业、商业流通企业、建筑企业、矿山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甘肃省农民工主要有四种类型:一类是在本地进入企业从事工业和加工业生产;二类是在本地从事商业流通和其他服务业;三类是进入城市从事非农业生产;四类是外出从事农业或者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产。从整体状况看,甘肃省农民工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农民工数量逐年增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省委、省政府推动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及土地承载能力相对降低,农村劳动力相对过剩,农村进入城市的人数逐年增多,农民工数量呈现逐年增多的态势。2003年和2004年全省农村劳动力分别有1050.9万人和1057.89万人,其中外出就业人员为212.08万和213.16万人。与此同时,女性农民工的数量逐步增多,约占农民工总数的40%以上。一些地方依靠土地维持生活的劳动者特别是青年劳动者呈现下降趋势,外出打工成为农民增加收入和维持生活的重要手段。农民工人数在一定时期内将会保持较高的增长势头。

二是农民工跨省流动比较明显。近年来,甘肃省委、省政府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推动实施“工业强省”战略,有力地促进了工业经济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发展,提高了地县企业和非公企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解决了相当一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但是,由于甘肃省非公经济特别是乡镇企业起步相对较晚、规模相对较小、接纳能力相对有限,农村剩余劳动力仍然比较多,农民工离乡外出的现象比较突出,跨省、跨地区流动特征比较明显,主要表现为“东出西进”。每年春季,有大量农民工进入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寻求职业,同时也有大量农民工在秋季进入新疆充当“摘棉工”,一度造成省内个别地方农民工紧缺甚至发生“民工荒”。比如2005年5-6月间,河西地区曾经一度出现民工短缺问题。

三是农民工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者。从农民工在企业职工中所占的比例、为经济社会发展所做的贡献,以及农民工的发展趋势来看,农民工不仅推动了地方工业、商业流通业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也带动和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在建立和发展劳动力市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04年全省劳务工收入增长对农民纯收入增加的贡献率为32%,2005年上半年全省输出城乡劳动力342.4万人次,创劳务收入50亿元。

四是农民工成为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深化和非公企业的发展,农民工在职工队伍中的比例不断增加。在地方中小企业中农民工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建筑、商业流通、餐饮企业中农民工占职工总数近70%;一些国有骨干企业中,农民工数量不断增多,并逐步成为企业的生产骨干。据统计,2004年甘肃省农民工在第二产业就业占50.4%,在第三产业就业39.7%。

五是农民工文化技术素质偏低。近年来,尽管各级地方政府立足实际,不断加大农民工培训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但从总体上看,农民工的文化技术素质仍然偏低。一方面,农民工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小学及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31.6%,初中文化程度占52.8%,高中文化程度占14%,中专文化程度占1.2%,大专文化程度占0.4%。另一方面,农民工职业技能比较低,接受过职业培训的数量比较少,绝大多数只能从事简单操作和技能素质要求较低的职业,有的甚至只能依靠出卖“苦力”获得报酬。同时,在一些地方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中,不重视农民工培训的问题也比较突出。有的企业甚至认为对农民工进行培训会增加企业负担,是“额外开支”、“白花钱”。

二、农民工的职业状况

由于文化素质、技术素质、就业目的等因素的影响,农民工对于职业选择的要求相对比较低,绝大多数农民工满足于寻找一份超过自身在农村中的收入、能够及时领到劳动报酬的职业。同时,由于社会习惯、户口地域关系等因素的影响,社会提供的可供农民工选择的职业也比较少。因此,尽管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了大量积极有效的措施,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改善农民工的职业状况,维护农民工权益,但是在总体上,农民工仍然以自主就业、自由就业为主,就业周期相对比较短,职业流动性比较强,劳动关系变化比较大,职业稳定性比较差,由此造成农民工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用工不够规范。受就业不稳定、整体素质不高、就业歧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等因素的影响,农民工就业普遍不够规范,零散就业、随意就业、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安全条件差、劳动时间长、没有相应社会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根据调查,除一些规模比较大、效益比较好、管理比较规范的大型企业以外,绝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不规定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农民工的权利和待遇。多数非公企业雇佣农民工以口头协议为主,随时招用随时解聘,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农民工在企业服务期间发生安全事故,也多以“私了”的办法解决,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或者干脆不支付补偿就解除劳动关系。

工资待遇比较低。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农民工工资收入普遍偏低。除少数在煤炭、冶金和矿山开采行业就业的农民工工资收入相对比较高以外,多数地方在建筑、餐饮服务行业就业的农民工月平均工资在400元左右,扣除生活费以后不足200元,一些女工的收入更低。在同一企业同一工种、同一岗位,农民工工资比其他身份职工的工资低许多,有的甚至只有1/3或者更低。农民工要想获得相对高的工资收入,只能加班加点,牺牲休息时间,或者选择危险性比较大的职业。与此同时,尽管各级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下大气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进行认真清理,也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2005年,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计,全省先后查出拖欠农民工工资4.02亿元,年底清欠2.7亿元。

劳动时间比较长。近年来,各级政府劳动部门加大劳动检查和执法力度,对于企业在劳动用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进行检查和清理,企业劳动用工情况明显好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明显改善,职工的劳动时间得到了有效保护。但是,在一些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商业流通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普遍存在超时劳动的问题。一些企业随意安排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加班加点,一些服务性企业中,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在12小时以上,个别服务性企业和家庭式企业甚至长达16小时。

职业危害比较大。从调查情况看,受身份、户籍、居住条件和自身素质等因素的限制,农民工普遍很难进入正规劳动力市场,只能进入收入低、工作环境差、待遇低、福利缺失的“次属劳动力市场”,选择职业、选择工种等直接关系自身权益的余地比较小,绝大多数农民工只能选择用工要求低、工资待遇低、劳动条件差、劳动时间长、城市居民不愿意选择的职业。农民工要想选择高工资,只能选择高危职业,如矿山、化工、建筑等行业。女性农民工一般只能选择工资较低的餐饮企业。一些进入其他企业的农民工也多数被安排从事高危险工种和苦、脏、险、累岗位。建筑、煤炭、矿山和化工企业一线职工多以农民工为主,工作环境差、安全设施不完善、职业危害问题比较突出。从一些城市的调查情况看,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常年住工棚,生活条件差,营养不良。

基本社会保障缺失严重。一方面,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认为参加社会保险会增加企业负担,增加企业用工成本,不愿意花“冤枉钱”,不给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办理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个别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只给部分职工办理短期工伤保险。另一方面,绝大多数农民工受观念、习惯的影响,对参加养老、失业保险认识不足,认为自己是依靠土地生活的农民,办理养老和失业保险没有实际意义,宁愿把参加保险的钱节省下来带回家,也不愿意参加投保。同时,由于目前执行的失业、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是针对城市居民设计的,没有把农民纳入其中,也影响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统筹。由此造成农民工在出现人身安全和意外事故、患职业病时无法得到社会保障救助。从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资料来看,绝大多数非公企业没有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不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三、农民工的利益需求

农民工虽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靠工资收入养活子女和家人,他们的户籍仍然在农村,身份仍然是农民,在户口所在地仍然有相对固定的承包土地,有赖以为生的基本基础。他们之所以选择离开土地进城务工,主要是因为土地相对减少、土地的产出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所以,他们在生产生活方面的要求相对比较单纯,也比较低。

一是关心能否获得工资收入。农民工外出务工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比在土地中劳动更多的收入。获得劳动报酬是他们的第一要求。他们对工资收入的高低和发放非常关心,希望企业能够根据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支付相应的报酬,能够根据约定及时支付工资,最担心劳动付之东流。他们对于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的行为深恶痛绝,希望政府部门能够加强对企业的管理特别是工资发放的管理,使他们能够及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工资问题是农民工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的主要原因。

二是关注自身安全和健康。农民工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多数比较恶劣,对于身体的伤害也比较严重。有的农民工在外出务工期间发生意外,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患上隐蔽型职业病,对于他们个人和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许多农民工对人身安全心有余悸,普遍希望有比较好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希望企业重视安全生产,保证职工的人身安全。希望政府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督促企业加大劳动安全投入,改善生产环境和安全设施,保证他们的生命安全。

三是期望缩短劳动时间。农民工外出务工,既是为了获得比较高的经济收入,维持和改善家庭生活,提高生活质量,也是为了开阔眼界,学习新的观念,培养新的意识,提高自身素质。他们期望利用外出务工的机会,开阔眼界,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对于企业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尤其是延长劳动时间不付报酬极为反感。希望企业给他们安排合理的工作时间,希望享受到应有的休息,有时间观看城市里的环境、风景和其他人文景观,学习新的思想、观念和技术。希望政府加大对企业违反劳动法情况的干预,督促企业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四是希望有必要的文化娱乐。受职业和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的影响,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比较单调,特别是一些长期从事野外生产和远离企业生活基地的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非常单调甚至非常稀少。多数农民工基本没有文化活动的时间、环境和设施,普遍希望企业组织一些形式多样、适合他们特点的业余文化活动,举办一些实用型文化技术培训,在丰富业余文化生活的同时,提高文化素质和业务技能。

五是追求平等的生活和发展环境。农民工为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他们在社会保障、住房、子女教育、文化生活等方面,没有享受平等权利,没有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随着收入的增加和家庭基本生活条件的逐步改善,平等就业、平等获得劳动报酬、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要求逐步增强。他们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关心他们的住房、社会保障、子女就学等切身利益,让他们能够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四、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所做的主要工作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从实际出发,采取了大量切实有效的措施,下大气力解决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权益,保持了社会稳定。各级工会组织根据党委的安排和部署,以加强工会组织特别是非公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组织到工会来为突破口和着力点,努力维护农民工权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发挥工会组织优势,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甘肃省各级工会立足实际,充分利用工会的宣传舆论阵地,针对劳动就业环境和企业职工构成的不同情况,通过深入宣传《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条例》和最低工资标准等一系列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宣传国情、省情和厂情,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支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通过开展评选表彰劳动模范特别是评选表彰优秀农民工,增加农民工在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中的名额,大力宣传和倡导劳模精神,引导农民工为实现小康社会做贡献;通过开展职工职业道德评选表彰活动、“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实施职工职业技能素质提升工程,引导农民工自觉遵守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和职业意识,调动了农民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了农民工的自信心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2.参与劳动执法检查,维护农民工的具体利益。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一方面积极主动深入基层,深入职工群众,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就维护农民工权益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农民工的要求、意见和呼声,参与有关政策措施的制定,从政策制度上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另一方面,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与政府劳动、安全卫生等部门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直接参与对危害农民工权益相关问题的调查处理,在实际工作中维护农民工权益。同时,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组织中工会代表的作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检查和处理农民工权益方面的问题。在具体工作中,一是抓重点,严肃查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各级地方政府和工会组织普遍公开投诉和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对举报的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案件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基本做到了“诉必查,查必果”,及时查处了一些拖欠农民工工资特别是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二是抓督查,督促企业认真规范劳动用工制度。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依法规范企业和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利益关系,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基本稳定。一些地方还结合实际,实行一企一档管理,监督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定期不定期地对企业用工、工资支付、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化解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矛盾隐患。三是抓建制,促进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长效建设。针对农民工权益维护在短期内不可能一蹴而就的现实,各级工会着眼长远,结合建立健全工会维权机制,注重发挥工会组织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两个优势,把维护农民工权益与维护职工权益结合起来,把农民工纳入职工队伍的整体之中,逐步消除农民工与其他职工在权力和利益方面的差距,推动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机制。

3.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按照全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要求,坚持“哪里有职工,那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加大工会组织建设力度,积极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一是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先后制定出台了《甘肃省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总工会关于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实施办法》,在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规范会员管理的同时,强化组织农民工入会,调动了农民工入会的积极性。二是探索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的办法,坚持以基层为主,工作重心下移,按照“先组建、后规范、再发展”的原则,通过建立工会基层联合会、基层工会联合会、行业(系统)工会、市场工会和楼宇工会、项目工会等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把工会组织建立起来,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提高了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三是立足实际,通过组织慰问农民工文艺演出、开展劳务输出、政策宣传、法律咨询和援助、个案维权、舆论维权等,努力为农民工提供服务,扩大工会在农民工中的影响力,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团结和吸引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

4.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努力为农民工办实事。把为农民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作为工作重点,提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各种形式、办法和措施,为农民工办实事。一是有组织地开展农民工劳务输出。省总工会制定了《甘肃省工会系统开展劳务输出工作的意见》,帮助5个市工会与广东省韶关市、山东省青州市建立了劳务输出合作关系,去年后半年输出农民工近万人。市县总工会也立足实际,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把组织农民工入会与开展劳务输出结合起来,积极为农民工外出务工提供服务。二是利用节假日,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体育活动,组织演、展、赛活动百余场,丰富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三是把农民工纳入劳模评选范围,积极选树农民工中的优秀分子,推荐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甘肃省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并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在农民工中倡导和树立学习榜样,带动更多的农民工向先进模范人物学习。四是利用春节、元旦等节假日,组织开展送车票、实地慰问等多种形式的慰问和送温暖活动。春节期间,全省各级工会共筹措102.46万元资金,慰问农民工2659人次。

五、几点建议

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农民工权益,不仅是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高城镇化水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需要,也是维护工人阶级队伍团结统一,维护安定团结大局,巩固和扩大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做好农民工工作,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各级党政和工会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努力做好农民工工作。

一是构建城乡一体化就业体系。农民工问题的实质是就业问题。要以“就业优先”为原则,彻底改变重城镇、轻农村,重市民、轻农民的就业观念,在观念、法律、政策等各个领域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结合企业深化改革和职工身份置换,树立就业面前人人平等、岗位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逐步消除思想意识、观念行为、政策措施等方面存在的忽视和轻视农民工的问题,提高对农民工的认知程度,促进城乡结合、城乡融合,提高城镇化水平。要加大劳动法律宣传和教育,使农民工充分了解和掌握自身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树立依法维权的思想意识,通过正当渠道,合理、合法地的反映自己的要求。要逐步改善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城市和农村的差异,消除人为设限、人为分离等观念、意识和行为,用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维护人人平等的基本社会意识,促进社会平等就业、平等维权。

二是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体系。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提高城镇化水平的内在要求。一方面,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量农村劳动力。另一方面,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农村土地的相对减少,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多,需要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作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先导,农民工在身份、户籍、观念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农村剩余人口的转移首先面临的是社会保障方面的隔离和差异。因此,要以权利面前人人平等、机会面前人人平等、城乡之间人人平等为宗旨,清理和废止对于农村和农民工的限制性政策,提高社会保障一体化水平。要加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力度,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失业、医疗、生育保险制度,解除农村人口特别是农民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后顾之忧,消除农民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差异。

三是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户籍问题。取消城乡户籍限制,实行流动户籍管理制度,有利于农民工的流动,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有利于促进城乡经济的共同繁荣。因此,要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建立统一、规范、便于人口流动的户籍管理制度,使户口管理制度适应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需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人性化管理为重点,实行人籍结合、就业与户籍结合、居住地与户籍结合、户随人走的办法,为农民工就业和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保障。

四是强化农民工培训。农民工的自身素质不仅影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也影响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在以劳务输出为主推动农村剩余人口转移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培训特别是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自身素质。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统筹和管理,发挥政府、群众组织和民间力量等各个方面的优势,提高农民工培训的质量,逐步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从数量型向质量型、体力型向智力型、自谋自发型向组织规模型、苦力型向技能型、务工型向就业型转变。要把输出地培训与输入地培训结合起来、技能培训与综合素质培训结合起来、岗前培训与岗位培训结合起来、短期培训和长期教育结合起来,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民工培训,提高培训的质量和实效。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政府、企业、工会组织、培训机构之间的合作,为农民工参加培训创造条件。要加大信息交流,发挥劳务输出中介机构和中介人的作用,为农民工提供信息和保障。

五是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把农民工组织起来是加强工人阶级队伍建设,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需要。要提高对组织农民工入会的认识,把吸收农民工入会作为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点,认真总结探索各种工会组织建设形式,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以维护农民工权益为重点,开展个案维权、舆论维权、法律援助、工会帮扶,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维权机制,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引导农民工为企业生产和发展做贡献。要把节假日慰问与日常关心结合起来,开展各种形式的送温暖活动,为农民工办实事、解难事。

(刊登于《工运研究》2006年第8期、《五月花》200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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