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学位是相对于学术性学位而言的学位类型,其目的是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并适应特定行业或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获得专业学位的人,主要不是从事学术研究,而是从事具有明显职业背景的工作,如会计工作、税务工作、金融工作、评估工作等。我国自1991年开始实行专业学位教育制度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建设,到2009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已批准设置了会计硕士、金融硕士、资产评估硕士、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等38种专业学位,其中已经开展试点的研究生专业学位类别有19种,具有研究生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培养单位已达476所,累计招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85万人。
8.4.1 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
(1)设置目的: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健全和完善国家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建设高素质、应用型的会计人才队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于2003年年底决定设置会计硕士专业学位。
(2)培养目标: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会计专门人才,其招生对象、课程设置、培养方式以及知识和能力结构等应遵循面向会计职业的原则。
(3)学习方式及年限:全日制学习,学制一般为2年。
(4)初试科目: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二、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会计学。初试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笔试。
(5)课程设置:课程设置要学以致用,教学方法采用课堂讲授、研讨、模拟训练、案例分析、社会调查和实习等多种形式。
(6)学位论文:选题应紧密结合会计实务。论文形式可以是研究报告、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等。论文应体现学生运用会计学科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方法等分析与解决会计实际问题的能力。
(7)学位证书及学位授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修满规定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会计硕士专业学位。
8.4.2 税务硕士(MT)
(1)设置目的:为适应我国现代税务事业发展对税务专门人才的迫切需求,完善税务人才培养体系,创新税务人才培养模式,提高税务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置税务硕士专业学位。
(2)培养目标:面向税务机关、企业、中介机构及司法部门等相关职业,培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系统掌握税收理论与政策、税收制度、税务管理以及相关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充分了解税务稽查、税务筹划以及税务代理等高级税收实务并熟练掌握其分析方法与操作技能,具有解决实际涉税问题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3)培养特点:培养过程须突出税务实践导向,加强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时间不少于半年。
(4)课程设置:要充分反映税务实践领域对专门人才的知识与素质要求,注重分析能力和创造性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教学方法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
(5)导师要求:专任教师须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重视吸收来自税务实践领域的专业人员承担专业课程教学,构建“双师型”的师资结构。
(6)学位论文:须与税务实践紧密结合,体现学生运用税务及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工程税务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类型可以是理论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毕业设计等。学位论文答辩形式可多种多样,答辩成员中须有税务实践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7)学位证书及学位授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修满规定学分、完成税务专业实习并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税务硕士专业学位。
(8)其他:积极推进税务硕士专业学位与税务类职业资格考试的有效衔接。
8.4.3 资产评估硕士(MV)
(1)设置目的: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资产评估专门人才的迫切需求,完善资产评估人才培养体系,创新资产评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资产评估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置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
(2)培养目标:面向资产评估行业,培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系统掌握资产评估基本原理,具备从事资产评估职业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对资产评估实务有充分的了解,具有很强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的资产评估专门人才。
(3)培养特点:培养过程须突出资产评估实践导向,加强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时间不少于半年。
(4)课程设置:要充分反映资产评估实践领域对专门人才的知识与素质要求,注重分析能力和创造性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教学方法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
(5)导师要求:专任教师须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重视吸收来自资产评估实践领域的专业人员承担专业课程教学,构建“双师型”的师资结构。
(6)学位论文:须与资产评估实践紧密结合,体现学生运用资产评估及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资产评估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类型可以是理论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毕业设计等。学位论文答辩形式可多种多样,答辩成员中须有资产评估实践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7)学位证书及学位授予: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修满规定学分、完成资产评估专业实习并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
(8)其他:积极推进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与资产评估类职业资格考试的有效衔接。
8.4.4 金融硕士(MF)
(1)设置目的: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金融专门人才的迫切需求,完善金融人才培养体系,创新金融人才培养模式,提高金融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置金融硕士专业学位。
(2)培养目标:培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充分了解金融理论与实务,系统掌握投融资管理技能、金融交易技术与操作、金融产品设计与定价、财务分析、金融风险管理以及相关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具有很强的解决金融实际问题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金融专门人才。
(3)培养特点:培养过程须突出金融实践导向,加强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时间不少于半年。
(4)课程设置:要充分反映金融实践领域对专门人才的知识与素质要求,注重分析能力和创造性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教学方法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
(5)导师要求:专任教师须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重视吸收来自金融实践领域的专业人员承担专业课程教学,构建“双师型”的师资结构。
(6)学位论文:须与金融实践紧密结合,体现学生运用金融及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工程金融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可以是理论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毕业设计等。学位论文答辩形式可多种多样,答辩成员中须有金融实践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7)学位证书及学位授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修满规定学分、完成金融硕士专业实习并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金融硕士专业学位。
(8)其他:积极推进金融硕士专业学位与金融类职业资格考试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