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发生在河南省某大都市一家比较大的餐馆。一天,餐馆接到一位外地客人的订菜电话,问是否能够吃上河豚鱼,只因几年前这里曾经经营过这种鱼,但是餐馆目前已经没有经营了,因为这种鱼有剧毒,法律不允许销售。但奇怪的是,隔了一天,又有客人打电话来询问,并且说他们知道某某餐厅已经在公开销售,只要做得好,把毒素清除,就完全可以食用,为什么有生意都不做。
接电话的业务员把来电情况向总经理作了汇报,总经理拿不定主意,又向老板请示。其实老板也一直在观察着市场,平时也很留意有关河豚鱼的宣传报道。老板心想,这河豚鱼虽然有毒,但是这些毒素都是可以清除的,只要把所有内脏、眼睛、鱼皮清除干净,把血放干净,就可以食用,鱼肉是没有毒的,而且味道十分鲜美,营养丰富。他清楚地记得,有关报纸曾报道说:河豚鱼中的核酸含量为鱼中第一,100克河豚鱼的蛋白质含量为18.7克,是其他鱼类的20倍,可其脂肪含量却仅有0.2克,是鱼中最低的。自己以前也确实经营过,自己亲口尝过,也不见得出现什么问题,现在既然市场有需求,为什么就不满足这种需求,就这样眼睁睁地放弃了利润特别大的生意呢?自古以来就有“冒死吃河豚”的说法,说明这种鱼是很受市场欢迎的。
老板和总经理反复商量过后,马上到客人所说的餐馆去实地访察,证实了客人所说的都是真的,之后,又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的有关条款再次衡量。他们发现,法律只是规定,不能生产经营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河豚鱼虽然有毒,但是经过处理后就变成了没有毒的食品,销售没有毒的河豚鱼应该不算违法吧,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不准销售河豚鱼。他们又找来《水产品卫生法》研究,发现里面虽然明确规定“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应剔出集中妥善处理”,但后面紧接着却又说: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加工食用的应在有条件的地方集中加工,在加工处理前必须先去除内脏、皮、头等含毒部位,洗净血污,经盐腌晒干后安全无毒方可出售,其加工废弃物应妥善销毁。这说明河豚鱼只要处理得好还是可以吃的。而且,远郊地方的餐馆,和自己餐馆处于相近地段的餐馆都在经营,他们都没有出事,说明市场有这种需求,说明在经营上仍然有可操作性,同时,是不是也说明管理部门可能是默许经营了?听说现在南京、大连的一些著名的水产养殖场也开始发展人工养殖河豚鱼,国家每年都有出口,也将开放国内河豚鱼市场,如果我们不经营,说不定就是丧失了大好时机,那就是吃亏。想来想去,他们最终作出了决策:先以少量销售投石问路,以销定进,有多少需求就进多少货,进了就马上制作,不摆进海鲜池,不公开销售,只面向熟客,看看市场的反应,同时密切注意其他同行以及管理部门的动向。
决策定下后,他们马上行动,给打过电话来的客人去电话联系,给铁杆子熟客去电话发布信息,想不到市场的反应出奇地好。总经理和老板都喜出望外,暗暗庆幸自己作出了一个正确的决策,同时也感叹世界上还真有那么多敢于“冒死吃河豚”的勇士,感叹如果没有抓住这一机遇,那真是一大损失。
一个月过去了,平安度过,餐馆进账却增加不少,而且,需求量还在日渐增加,以销定进的经营定位已经跟不上经营状况的发展了,于是他们就在厨房内设了一个水池作储备河豚鱼专用。外人不容易发现。
不过,老板和总经理高兴得太早了,河豚鱼有人爱吃,希望餐馆经营生产,但也有人认为不应该经营,以免贻害社会和大众。于是管理部门就从这些人的检举中了解了有关的情况;于是就有了执法的行动;于是餐馆在河豚鱼身上所赚到的全部利润都够不上罚款;于是餐馆被勒令停业整顿……
评点
随着社会生活节奏加快,随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变化,多样化的需求促进了餐饮市场的发展。从本质上看,可以说是市场上的消费需求推动了餐饮业的发展。但是,市场上有需就一定要供吗?答案绝对是否定的。这绝对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区。道理很简单,“非典”过后,蛇类和某些野生动物不能销售了,但是市场还一样有需求,有些人就是喜欢吃这些东西,多年形成的饮食习惯或者对现代科学的无知驱使他们会不顾一切的大胆尝试。作为餐馆,能供吗?很多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就算有那么多的人对它们垂涎欲滴,餐馆能够向他们提供吗?毒品也很有市场,我们能供吗?很明显,都不能!非但不能,还应该自觉抵制。上述案例的主人公们之所以会错误地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水产品卫生法》,根本的原因就是由于他们走进了这一认识的误区。
如何决定对市场上的需是否给予满足,唯一的依据就是有关的法规。法律明令禁止的,坚决不能供,哪怕利润高得出奇。法律是一把刀,万万碰不得,侥幸过一两次关,不等于永远有那么好的运气!如果把希望寄托在侥幸上,那就像一个赌徒一样,是注定要输光的。
餐馆守法经营的主要障碍是对高额利润的追逐和淡薄的守法意识。当人们禁不住高额利润的诱惑,而对法治的认识又处于无知的状态时,常常就会心存侥幸,不自觉地走进上述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