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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中国的经济体制转型与经济

自由度的扩大人力资本的形成不仅仅取决于微观主体的教育、健康、迁移的投入,企业、非企业组织的培训,还取决于宏观的经济体制是否利于微观主体开发、运用其投资形成的潜能,使之成为现实的人力资本。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制度转型大大提升了经济自由度,从而在宏观层面上为微观主体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提升人力资本的外部条件。因为经济自由可以提供更多的经济实践的机会,所以扩大和增加经济自由的作用绝不亚于教育等微观投资的作用。下面分别对改革开放以来影响人力资本形成的各项经济自由度的演变过程进行详细分析。

3.3.1农村劳动力迁移和城镇劳动力择业之演变首先考察我国转型过程中劳动力迁移自由的变化。农村劳动力从农村向乡镇、城市转移的自由度很大程度地决定了农民转换职业的自由度。而农民转换职业的自由度又直接决定了农民从固守低值的农业型人力资本到培育较高值的工业、服务业人力资本的可行程度。因为这一部分待转移的农村劳动力的数量非常大,我国农业人力资本的平均水平又非常低,所以这一可行程度的大小势必对我国总体人力资本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对农村劳动力向乡镇、城市转移的自由度进行分析,借此阐明这一自由度的演变对农民从事非农业实践,培育非农业人力资本的具体影响。

1983~1988年是以农村内部转移为主的劳动力转移阶段,这一时期的劳动力迁移主要是农民向乡镇企业的转移。70年代末开始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及农民收入都得到极大提高,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但是由于我国实行户籍管理制度,以商品粮供应为标准,将户口登记为“农业户”和“非农业户”,同时制定多项“农转非”政策和计划控制指标,实行政策与指标双重控制的管理体制,对农村人口进城和从小城市迁入大城市进行严格控制,因此农民很难实现向城市的转移。幸运的是,在这一时期由于市场化改革产生了巨大的市场需求,乡镇企业快速成长起来。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农村剩余劳动力和一部分受工业利益诱导的农民逐渐向乡镇企业转移。

到1992年市场经济改革大规模启动时,劳动力转移具有了新的特点,这一时期吸纳农村劳动力的主要部门不再是乡镇企业,而是市场化改革中兴起的一些城市部门。乡镇企业虽然也在发展,但其雇佣吸收能力已大大减弱。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相对薄弱的城市建筑业、饮食服务业等部门快速成长起来,对农村劳动力产生了极大的需求。同时对劳动力转移的限制也开始出现了缓和,1984年国务院推出了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入小城镇落户的政策,第一次为农村人口有条件地进入城市开了绿灯。1985年7月又颁布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伴随双轨制的实施,国有企业的“合同工”、“临时工”以及部分建筑业用工等开始对农民开放,粮食的市场化和住宅的商品化也为农民外出就业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条件。1992年8月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广东、浙江、山东、山西、河北等十多个省市先后在本地区开始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也就是蓝印户口,其基本原则是当地有效,在当地按常住人口进行管理,这进一步使外出农民获得了部分原本城市户口居民才享有的保障,更加激发了农民进入城市打工的热望,促成了他们向城市流动的实际行动。1994年11月17日劳动部印发《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从法规上正式确认了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就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于是,在这一阶段“外出务工”取代向乡镇企业的就地转移,成为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方式。2001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开始全面推进。这一意见的目标就是通过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有序转移。《意见》明确提出了“切实保障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合法权利。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在这些小城镇农民获得了几乎等同于城镇居民的基本福利与保障。通过这些改革的推行,农民向城镇转移的自由度大为提高,这使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能够进入到非农业部门工作,从事相对技术含量更高、经验知识更多的生产实践,从而使我国的整体人力资本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

其次考察城镇劳动力的择业自由。城镇劳动力的择业自由对整体人力资本水平的提高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城镇劳动力是否具有择业自由度直接决定了城镇劳动力能否从事适合自己禀赋、偏好的工作。而只有在适合自己的禀赋、偏好的工作岗位上,人们才能在更高的水平上调动潜能、开动思维,积极、热忱地投入实践,在实践中反复思索、不断创新。因此,在其他相关制度(如国有企业的经营制度等)不变的情况下,有多少城镇劳动力具有择业自由就决定了有多少城镇劳动力能够形成将自身禀赋、偏好因素发挥到最大的人力资本的量。所以城镇劳动力的择业自由度也对我国总体人力资本水平产生重大影响。

就国有企业而言,1986年以前国有企业实行以固定工为基础、临时工为补充的劳动用工制度,由国家下达招工指标统一招收国有企业职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劳动者一旦被招用,除非因违纪开除,否则便以国家职工的身份终身固定下来,不能自由流动。劳动者没有选择职业的自由,也无须承担创造就业机会的责任,加上一次分配定终身,“铁饭碗”、“大锅饭”带来的消极怠工现象非常普遍。从1986年开始,作为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内容之一,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对国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改革,在原有的国有固定工、临时工外确立了“国营合同工”这种新的用工形式,这在国有经济内部形成了用工制度的双轨制:原有的工人、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退伍军人仍实行固定工制度,由行政部门调剂余缺,新录用人员一律采取合同制,根据市场原则进行配置。这一方面使新增劳动力在一定范围内拥有了选择工作单位的权利,因而具备了最优地运用其才智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使这部分劳动力随时都面临被辞退的可能,因而在其危机感、责任感和竞争意识的支配下尽可能地展示、提高其才智与技能。到1992年,劳动部发出《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1994年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一系列的相关配套法规,明确推出全员劳动合同制,合同制改革由增量部分进入了存量部分,由此实现了国有经济内部用工制度的并轨。人们可以自由选择工作地点、行业、单位、职位,通过签订合同确定与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关系,因此行动范围得到极大扩展,而这就为人们最优化地配置自己禀赋、潜能提供了条件。

城镇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也陆续放开。1989年,国家教委开始在部分高校进行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改革试点,毕业生分配工作出现了“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模式,在“双向选择”中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学校在分配工作中不再起决定性的作用。1992年以后,双向选择的就业方式进一步推广,打破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统包统分”模式,形成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并存的“双轨制”。1992年由国家教委下达分配计划的大约占50%,其余则由毕业生根据市场需求自主择业。2001年以后,毕业生分配基本都实现了双向选择,由国家教委下达的分配计划不到5%,毕业生都可以依据自己的偏好、禀赋来选择职业。

而对于在体制外成长起来的非国有经济而言,其工人的雇佣一直以来都是一种市场行为。伴随非国有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劳动力进入非国有经济部门,1992~2001年,城镇从业人员中非国有部门雇员所占比重从39.03%提高到68.09%,年均增长6.38%,这一部分劳动力完全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所以,到2001年以后,城镇劳动力基本实现了择业自由,城镇劳动力人力资本的形成不再受择业自由度的限制。

3.3.2企业经营自由度的演变过程

企业的经营自由度对人力资本形成起着最重要的影响。企业的各项经营业务是否可以自主决策,企业能否自由地相机开展各种经营业务,直接决定了企业中各经营、管理人员能从事的(与职务相对应的)实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因此影响经营、管理型人力资本的形成。如,对管理人员来说,他们从事的工作是制定或参与制定并且执行经营决策,还是单纯地执行经营决策;他们能够决策或参与决策的业务有多少;参与决策时能够参与到什么程度,就对他们的人力资本的形成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因为他们具体职责的复杂度、多样性就决定了在工作中他们的思维的活跃度:在多大程度上需要时刻对自己从事的工作内容进行观察、思索,对存在问题进行层层突破,寻找达成目标的最好的方法。而这种紧张、谨慎的态度、灵活的思维方式以及寻找解决问题的快捷、有效途径的经验,就是他们形成、积累更多经验知识的基础,当然也是他们人力资本的一部分以及获取更多人力资本的基础。因此,企业的经营自由度对企业人力资本的形成产生最重要的影响,需要对我国企业经营自由度的演变加以分析。

从1956~1978年,我国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相应地对国有企业实行统收统支、统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在这种计划包管企业内外部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企业内并没有经营型人力资本的存在。企业的管理人员不需为企业的生产经营作出相机或战略性决策和创新,只是从上级主管部门接受生产任务,督促工人在规定的时间里按量完成,产品质量、产品销路、科技开发、产品开发等都不用管理或专业技术人员关心,因此企业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的职责简单机械、行动范围狭窄,企业中并没有真正的经营型人力资本。然而,这种既无内部利益刺激、又无外部市场竞争压力的制度环境使企业经营层和普通职工人浮于事,吃“大锅饭”,非经营型的、固定的事务型的职责都不能按目标完成,导致企业效益长期不佳,国家财政收支平衡难以维持,因此从1979年国家开始扩大企业自主权。1979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扩大国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给予国有企业一定的自主权,包括生产经营、产品产销、机构设置、职工录用、资金运用、拒绝摊派等各方面的自主权。

伴随利润留成制度的施行和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下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开始独立开展部分经营实践。他们工作内容不再仅仅是完成规定产量,而是开始涉及重要的经营决策过程。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企业管理人员可以根据燃料、动力、原料、材料的条件,按照生产建设和市场的需要,制订补充计划;而企业按照补充计划生产的产品,商业、外贸、物资部门不收购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自行销售;同时,企业管理层有权按国家劳动计划指标择优录用职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考工标准,经过考试招收职工,有权根据职工的表现进行奖惩;有权根据精简和提高效率的原则,按照实际需要,决定自己的机构设置,任免中层和中层以下的干部。由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行动范围从单一的执行产量计划拓展到了在一定限度内自主制定企业的产量、销售计划,自主招收录用职工,设置机构。国内一些企业经营者通过实践体验和观察,陆续推出了一些经营方向、产品销售、工资制度方面的改革,并在不断尝试和调整中得到良好的经济效果,开始初步形成较少量的经营型人力资本。1984年5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扩大了企业在生产经营计划、产品销售、价格、物资选购、资金使用、资产处置、机构设置、人事劳动管理、工资奖金、联合经营十个方面的经营自主权。在生产经营计划方面,企业管理人员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和国家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安排增产国家建设和市场需要的产品;在产品销售方面,除国家特殊规定不准自销的产品外,以下产品都可以自销:企业分成的产品,国家计划外超产的产品,试制的新产品,购销部门不收购的产品,库存积压的产品;在产品价格方面,对于工业生产资料中完成国家计划后的超产部分,一般在不高于或低于20%幅度内,企业管理层有权自定价格,或由供需双方在规定幅度内协商定价;在物资选购方面,对于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在订货时企业经营管理层有权选择供货单位,业务人员可以和供货单位签订合同,直达供应,直接结算;在人事劳动管理方面,厂级行政副职可以由厂长提名,报主管部门批准,厂内中层行政干部由厂长任免,厂长(经理)有权对职工进行奖励,包括给予晋级奖励和开除处分;在联合经营方面,在不改变企业所有制形式、不改变隶属关系、不改变财政体制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参与或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经营,有权择优选点、组织生产协作或扩散产品。这些自主权的进一步下放使经营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业务范围得到进一步的扩展,培育经营管理型人力资本的基础也得到扩大。

然而单纯的放权让利赋予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一定的生产经营权,却没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这导致他们盲目投资生产,以所承担的政策性负担作为企业经营不善或亏损的借口,因此使经济资源消耗加大,实际人力资本的形成规模却没得到同步增长。为解决单纯的放权让利带来的经济秩序混乱、国家财政收入下降的问题,政府于1983年和1984年实行了两步“利改税”改革,并在1985年,对国有企业实行“拨改贷”改革,将国家财政无偿预算拨款,改为企业向银行贷款。这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效益约束、资金成本约束形成,使其在进行决策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增多,因而经营型人力资本得到提升。1987年承包制的推行,进一步将企业经营权改革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一些企业经理的任命采用了投标竞争、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承包团队推荐等新的形式。事实上,承包企业经理即便仍然是由主管部门任命的,情况也与过去有所不同,即开始把能否完成承包指标作为任命的起码条件,承包企业的中层管理干部也几乎再没有由上级直接任命的情况,绝大多数都由经理自行任命。企业管理人员的选拔机制开始逐渐向市场化发展,这使更多具有更多潜在经营人力资本的人获得经营者的职位,获得从事经营实践的机会,因而更快地形成更高水平的经营型人力资本。

在这一段时期,企业受计划调节的程度继续下降,在被调查的承包企业中,生产受计划调节的平均比例,1985年为56.25%,1986年为52.82%,1987年为50.96%。在减少了计划调节程度以后,主管部门对企业市场购买和销售行为的限制也明显减弱(主要的限制为价格限制)。同时,在赋予经理更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同时,对经理的激励结构增加了货币因素,承包制企业一般都采取了按承包指标完成情况对经理重奖的办法,使企业经理有了更大的动力更优地运用自主经营权。对职工的激励机制也得以加强,实行工资总额与上缴利税挂钩,奖金的多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经营的状况,推行计件工资,这使职工为寻求个人利益而努力工作。经营层自主权的扩大和一般职工在利益刺激下生产效率的提高,使他们通过具体实践积累了更多的知识和经验,使企业的经营型人力资本和一般生产型的人力资本都得到了提高。到1992年,政府又推出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进一步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这一条例赋予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更多的权限与职责。企业管理层可以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者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企业生产的日用工业消费品,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个别产品外,由企业自主定价。企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颁布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所列的少数产品外,由企业自主定价。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由企业自主定价;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得对其采取封锁、限制和其他歧视性措施;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供应的物资,有权要求与生产企业或者其他供货方签订合同。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以外所需的物资,可以自行选择供货单位、供货形式、供货品种和数量,自主签订订货合同,并可以自主进行物资调剂;企业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权以留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国内各地区、各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业,由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的职能和工作范围进一步扩大。

因为1993年、1994年间出现了严重通货膨胀,因此1995年政府对银行系统进行了加强风险管理的改革,解除了地方政府干涉银行业务的权力,同时为整顿金融秩序、治理通货膨胀调高了存贷款利率,这使国有企业的资金约束变紧、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管理人员不得不向非国有企业一样加强资金核算意识,积累、调动所有知识,最优化地利用资源进行经营决策。到1996年第一季度,因为针对通货膨胀的紧缩政策的影响,全国国有工业企业在总体经济平稳发展的同时,出现了净亏损,亏损总额达34.1亿元,虽然第二、三季度情况略有好转,但总体经济仍显疲态。因此为筹集资金,摆脱亏损窘境,政府在1997年开始推行股份制。股份制下国有企业彻底摆脱了与国家的行政隶属关系,国家再不能以行政手段干涉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人员获得了完整的经营权。虽然在一些大中型企业中国家作为控股股东继续左右企业重大决策,但伴随“有进有退”的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的推进,这种影响逐渐减小。国有企业基本获得了完整的经营自主权,经营管理人员的经营型人力资本水平也随之大幅提升,结构上趋于完整。

3.3.3创立和经营企业自由度的演变过程

创业的自由度决定了最高层次的人力资本——创业型人力资本的形成和积累水平。创业型的人力资本相对于其他人力资本更全面、更复杂、更稀有、更具创新性,因此是最高层次的人力资本。这一类型人力资本形成的前提条件就是创业和经营的自由化。只有在拥有这项自由的情况下,人们才能依据市场形势展开创业实践,在这一实践中反复尝试、探索、思索、总结,最终逐渐形成创业人力资本。所以,人们对这项自由的拥有程度对创业人力资本的形成和积累水平产生着重要影响,我们需要对这一自由度的演变过程进行分析。

在城镇,1980年前后,约3000万名各地农村知青陆续回城,再加上源源不断的应届大、中学毕业生等待分配,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根本无法吸纳这么多的新增劳动力。为解决就业问题,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自此国家根本大法第一次承认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个体经济开始发展起来。到1986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到1211万户,从业人员1846万人,注册资本金180亿元。在城乡个体工商户的发展过程中,雇工超过7人的个体工商大户即私营企业也日渐增多。这一阶段中央对雇请较多帮工的私营企业持“看一看”的谨慎态度,实行“三不”原则,即不提倡、不宣传、不抵制,计划在进一步的观察后再作政策安排。到1987年出现科技人员“下海”经营私营科技企业热潮时,中央对私营经济作了明确的表态,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召开,第一次论述了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和党对其应采取的政策:“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在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地区,各种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应当允许有所不同。”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代表大会上首次承认并允许私营经济发展,为私营经济发展正式开了绿灯。进一步地,1988年4月召开的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宪法》第11条增加了如下内容:“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自此中央明确了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的合法地位,使得私营经济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确定。私营企业迅速发展起来,1988年私营企业已经有了90581户,从业人员164万人,注册资本84亿元。

虽然从1988年起私营企业的合法地位得到确认,但实践中私营企业的建立和运营还受到很多因素限制,面临很多难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建立私营企业的资质要求高、手续繁杂、融资难、经营范围受限制问题。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与建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一样,建立私营企业所要出具的注册资金必须达到以下要求: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而在80年代末90年代人们的收入很低,能拥有如此多资金的人少之又少,所以虽然私营企业已经合法化,人们拥有了创立私营企业的自由,大多数人却没有资金条件去真正行使这项自由,无以从事创业实践。1988年以后,伴随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不论是工资收入还是经营、投资收入)都获得了极大的增长,而建立私营企业的注册资金并没有大的提高,1996年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进行了修订,规定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其他类型公司的注册资金要求不变,才使建立私营企业的门槛逐渐降低下来,越来越多的人有能力从事创立、经营私营企业的实践。

然而,要建立私营企业,除了要具备充足的资金之外,还必须取得审批部门或主管机关的核准,才能在当地的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这一过程中,涉及特殊行业的企业还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然而特殊行业并不很特殊,有近200类行业都包括在内,这是因为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外,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都可以对需进行前置审批的行业作出规定。这一程序非常复杂,要经过税务、工商、卫生、公安、劳动、文化、计生、统计、消防等十余家审批单位,往往要耗费几个月。通过了行政审批之后,在登记程序上私营企业也要面临一些障碍。1991年7月20日国家行政管理局颁布《私营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私营企业办理登记手续不仅要符合该程序的有关规定,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而国有企业办理登记手续仅符合后两项即可。直到1993年,政府开始着力建设市场经济体制,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这一情况才得以好转。先是部分发达地区在这一阶段陆续出台了新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不再对企业按所有制性质分别作规定,将企业审批登记制改为直接登记制。接下来,1994年7月1日推出了《公司法》,企业登记正式由审批制为主改为登记制为主,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才能作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登记的前置条件。2003年1月1日《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实施,把公司登记前置审批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非公司制企业。由此,私营企业的设立逐渐脱离了行政控制,人们最终可以在满足必要条件的情况下自由地、较为快捷地设立私营企业。

建立了私营企业之后,私营企业家的培育、发展还要受融资难问题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私营企业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但实际执行的结果是,多数私营企业,特别是小型私营企业贷款难度很大。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管理条例》同时明确提出“私营经济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和经营”,从而抑制了民间金融机构的发育,使私营企业不得不依靠国有银行融资,但是事实上国有银行很少贷款给私营企业,原因有二:第一,在当时国家财政能力下降的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事实上在政府的指导下承担着向国有企业注资的职责,因此国有银行的贷款在地方政府的干预下集中流向国有企业,贷款给私营企业也要求更高的审核标准、更烦琐的手续,更高的利率;第二,私营企业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是新客户,银行缺乏关于民营企业风险程度、资质状况的足够信息,社会上也没有独立的资信评估机构可以利用,而私营企业在发展初期一般规模较小、分布分散、运作不规范,这使国有银行从风险规避的角度也尽量少地向私营企业投放贷款。融资的困难使很多人无法筹集到私营企业的启动和运营资金,从而抑制了私营企业家的产生与成长。

同时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也受到严格限制。1989年国务院明文规定四大类批发商品(国家专营专卖的商品、国家计划管理商品的计划内部分、与人民生产关系密切的必需品、某些特殊性商品,如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中西药品、危险品、劳动保护用品等)、41种零售商品不准私营企业经营。国务院1990年1月颁布的《关于个体和私营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中规定,“国家不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金融业、对外贸易业、轻工业、房地产开发业、铁路运输业、远洋运输业等重要行业。”1989~1991年间,因为通货膨胀、政治风波以及舆论讨伐,私营经济的规模更是出现了大幅度下滑,私营企业又和政治问题联系起来,经营私营企业已经不再是好的职业选择。然而改革这十几年中国家的扩张政策与通货膨胀,紧缩政策与经济萧条之间的必然联系却使中央认识到打破计划经济、建设市场经济的重要性,因此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并进一步指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由此“共同发展”的方针打破了一段时间以来“左”倾思潮针对私营经济的怀疑与指责,给私营企业家提供了稳定的政策预期,使私营经济重新获得了生机。1993年国家将私营企业不准经营的品种改为35个。

1994年初正式开始以银行体系为重点的金融改革,主要内容之一即为发展商业银行,次年开始在合并重组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到目前为止已设立城市商业银行117家,城市商业银行的主要贷款对象即是个体、私营企业,同年以私营经济为服务对象的中国民生银行成立,这一阶段城市信用社的数量也不断增加,到1997年底全国共有城市信用社3500家。民生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目前已成为私营企业的主要贷款来源。针对农村私营企业的金融机构改革也在进行之中,2001年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江苏常熟、张家港、江阴三个市,在农村信用社合并重组的基础上,分别成立农村商业银行。

在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上,1996年国有企业出现的全行业亏损进一步使中央下定决心进行所有制改革、发展私营经济,同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修改意见》中第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私营企业可以经营的行业,还包括营利性的文化、艺术、旅游、体育、食品、医药、养殖等行业。”2000年初政府又强调除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国家垄断的领域外其余领域都应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同年还出台《中小企业产业指导目录》以更加开放、规范和透明的市场准入制度鼓励私营企业发展,至此私营企业获得了较高程度的经营自由。人们可以在较宽广的领域内依据自己的才能建立、经营私营企业,在具体的创业、经营实践中实现潜在人力资本向实际人力资本的转化,或是直接生成实际人力资本。

3.3.4金融自由度的演变过程

仅仅具有择业自由、经营自由和创业自由还不能使人们的经营实践、创业实践顺利而普遍地实现。开展实践需要资金支持,而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金融受到管制,政府财政和银行只支持大中型国有企业在国家计划中的日常经营业务,国家计划之外的新业务筹资都要依赖于政府财政的宽裕程度和企业与政府间关系的紧密程度,小型国有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就更难筹集到创业和经营资金,这使国有企业的经营规模、方向和非国有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经营型人力资本、创业型人力资本的形成和积累缓慢而艰难。金融体制的自由化转型则逐渐放松了这种资金上的限制,使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都可以通过市场化的、多途径的融资方式自主开展各项经营业务,从而使经营型、创业型的人力资本不受限制地积累起来。具体而言,转型中利率决定机制的市场化、金融机构多元化和各类金融市场的完善,通过增加资金供给额、扩大资金供给渠道对培育这两类人力资本的形成起到了最重要的作用,它们的演变过程如下所述。

改革开放前,中国的金融体系基本上是一个高度集中的计划金融体系,中国人民银行自1948年成立之后就一直是全国的信贷中心、结算中心、货币发行中心,实行的是“大一统”的银行制度,银行没有权力选择放贷对象,个人和企业也没有申请贷款的自由。为改变这种机械、僵化的金融制度,1978年国家开始着手进行金融改革,1978~1984年,恢复和设立了专业银行机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相继于1979年恢复成立或独立运营。中国农业银行集中办理农村信贷,发展农村信贷业务;中国银行统一经营和集中管理全国的外汇业务,与此同时成立了国家外汇管理局;1980年,建设银行除办理拨改贷外,还利用自己吸收的存款发放基本建设贷款,并发放城市综合开发和商品房建设贷款,建设银行逐渐由完全办理财政业务,逐步过渡到既办理财政业务又办理金融业务,且金融业务的比重越来越大。国务院进一步分离工商信贷业务,于1984年正式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承办原来由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从1986年起,又陆续恢复和成立了一批商业银行,如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以及一些区域性商业银行,如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已关闭)、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等,借以推动中国银行体系的市场化建设。在此期间,中国的许多中心城市还逐步建立了城市信用社。金融机构的改革在农村也在向纵深推进。从1996年9月开始,全国5万多个农村信用社和2400多个县联社逐步与中国农业银行顺利脱钩,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1995年还成立了中国民生银行,各市的城市信用社也于1996年分别合并组成了城市合作银行,并在1998年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进一步地,1994年先后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后,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逐步划转到政策性银行,经营机制进一步向市场化靠拢。1995年,中国颁布的《商业银行法》又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并且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大国有专业银行逐步完成了改组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过程,专业银行商业化也进入了实质性的实施阶段。银行商业化改革之后,人民银行对贷款机制的控制实现了极大的放松,实行存贷款差额控制的办法,即“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主要内容是:总行对基层银行由存贷款总额指标管理改为存贷款差额指标管理,不再约束基层银行的信贷总额,只控制存贷款差额,各级银行在完成存差计划或不突破贷差计划的前提下,多存可以多贷。到1998年1月1日,中央银行正式取消了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限制,开始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对贷款控制机制的改革使银行贷款发放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政府管制,各企业可以自主申请、使用贷款扩大业务。而非国有商业银行的建立与发展为各类企业的资金融通提供了更广泛的渠道和更充足的资金。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通过向各类银行贷款,将超出自身资金能力的经营计划付诸实践。

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使银行获得了自主放贷的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各类企业都可以顺利地获得充足的贷款扩大业务,在利率管制的条件下,银行吸储的能力较弱,银行可贷的资金数额有限,这使国有企业的扩大发展、转型创新受到资金的约束,企业内的经营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的工作内容、活动空间受到限制。同时,因为利率“一刀切”,非国有企业基本上无法从国有银行获得资金支持,企业经营人员只能从事小规模的、常规的商品生产与销售。在推行利率市场化改革之后,这样的情况发生了转变。改革之初利率管理体制承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利率管制体制,利率水平和利率结构的确定和调整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拟订,由国务院最终决定或批准,各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只享有很小范围和程度上的浮动权。存款利率是法定的,任何专业银行都得严格按统一的法定利率从事存款业务。贷款利率也基本上是法定的,虽可有一定的浮动,但浮动的对象和幅度是有限制的。从1982年元月开始,国家开始放松利率管制,国务院授予人民银行20%的浮动权限,利率水平确定后,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可在20%的范围内,自主地进行利率调整。同样,人民银行也下放某些贷款利率的一定浮动权限给下属专业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这种浮动权并非能自由享用,即使在浮动范围内的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也要经地、市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到1986年,国家体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正式批准以温州市为全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试点城市,开始尝试开放利率。在看到温州市金融体制改革的成效后,1993年12月国家在全国推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我国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中介目标和政策工具,并为利率市场化环境建设作了部署。1996年利率市场化改革正式开始实施。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由10%扩大到20%,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扩大到50%。1999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从法规角度明确规定金融机构拥有一定的利率制定权,允许县以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最高可上浮30%,并将对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最高可上浮30%的规定扩大到所有中型企业。随后,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开始向农村信用社推广。2002年上半年,在农村信用社选择8个试点单位进行利率改革,允许存款利率上浮20%,贷款利率上浮70%(最多不超过100%)。同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系统普遍推行利率改革试点,原8个试点地区的所有农村信用社都进行利率改革,未参加试点的地区每个省选择1~2个县市开展试点,存款利率在人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原则上可上浮30%(最高不超过50%)。2004年1月,国家进一步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1.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下限保持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不变。

存贷款机制的放松和利率体制的市场化使国有银行拥有了制定利率的自由,因此可以通过提高存款利率来增强吸储能力、扩大可贷资金总额,可以根据各类企业的资质及其需求制定利率、发放贷款(对于大型企业或国家重点企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水平较低,而对于中小企业和非国有企业,银行的贷款利率较高)。同时各类企业也具有了自主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权利与自由,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的经营能力、偿付能力进行融资。这一项改革的实施为银行管理人员提供了培养其金融型人力资本的实践机会,也为国有大中型企业中的经营人才提供了将潜在人力资本转化为实际人力资本的资金条件。然而非国有企业方面却并未很快就从这一改革中获得同等程度的收益。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之初,利率浮动的区间不大,而非国有企业普遍实力又较弱,因此还款预期不良,加之地方政府的干预,所以国有银行不愿贷款给非国有企业。而在非国有银行金融机构和证券市场未发展起来之前,非国有企业没有其他的、可以普遍使用的融资渠道,因此这一阶段国有大中型企业快速发展,非国有企业却只是小范围、小规模、缓慢地发展,至20世纪80年代后期城市信用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起来,非国有企业才逐渐拥有了有效、便利的融资渠道。

80年代后期,非银行金融机构快速发展起来。其中,发展较为稳定、资产规模较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是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1979年10月,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CITIC)。此后,从中央银行到各专业银行及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纷纷办起各种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到1988年9月,作为独立法人的信托投资公司达到745家,资产总额700多亿元,2001年全国信托公司达到239家,资产规模达6000多亿。但从1979~2001年期间,由于对信托业务认识不深、经验不足,管理和规范没有及时跟上,加上某些时期经济过热及经济政策调整的影响,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发展过猛、转移银行信贷资金、冲击信贷收支平衡、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章乱纪等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2001年4月政府推出了《信托法》,在新的“一法两规”(《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法》)的基本制度框架下,中国信托业务的定位开始了由“银行化的信托业务”向“专业化受托理财业务”的转换。此后,贷款信托、证券投资信托、股权信托、受益权信托成为信托业务市场几种主要的信托业务类型。证券公司的发展则是从1987年深圳特区证券公司的建立开始。1987~1990年是我国证券公司发展的起步阶段。这一时期,国家和企业开始试行以发行国债、企业债券和股票的方式从社会筹措资金,这种投融资方式的变化,催生了现代中国的证券市场。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形成与发展,一些机构从银行中分化出来专营证券业务,由此诞生了现代中国的证券公司。1990~1996年是证券公司快速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中,沪、深两个交易所正式成立,证券市场规模迅速扩大,证券公司得到快速发展。截至1996年底,中国共有专业证券公司96家,证券兼营机构信托投资公司321家,其下设的证券营业部达2420家。这期间,我国证券公司的资产规模伴随证券市场的发展而逐步壮大。注册资金为10亿元的华夏、国泰、南方三家全国性的证券公司在此期间诞生。1997年至今是证券公司机构调整阶段,在这一时期中,银证分离导致了我国证券公司之间的兼并、重组与分化。证券公司经过一系列兼并、重组后,大券商在市场中占据越来越大的份额,市场份额相对集中。同时,我国证券法规不断完善,证券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突破,颁布实施了《公司法》、《股票发行和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条例》、《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证券法》等250多个证券法律、规章。这使我国证券市场运行的规范化程度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同时,股票制度的市场化改革也逐渐开展起来。在股票发行与审核上,经历了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过程。

这一过程又分别或同时并行着“额度管理”、“指标管理”、“通道制”和“保荐制”四个阶段,其中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属于审批制,通道制和保荐制属于核准制。在“额度管理”阶段(1993~1995年),主要做法是,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及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先确定总额度,然后根据各个省级行政区域和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需要进一步分配总额度,再由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来选择和确定可以发行股票的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在“指标管理”阶段(1996~2000年),实行的是“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做法,由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发行上市的企业家数,然后向省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在上述指标内推荐预选企业,证券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预选企业同意其上报发行股票正式申报材料并审核。可以看出,前两个阶段股票发行实际上采用了计划方式,在这种股票制度下哪些企业可以发行股票完全由行政机构决定,因此企业不能自主利用股票市场筹集资金扩展业务,股票市场在企业的发展、创新,人们的人力资本培育上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在2001年之后,股票制度摒弃了行政决定的管理机制,开始赋予企业更多的较为公平的发行股票的机会。在“通道制”阶段(2001年3月~2004年12月),政府向综合类券商下达可以推荐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只要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就可获得2~9个通道(主承销商的通道数也就是其可以在同一时点推荐申报的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具体通道数主要以2000年该主承销商所承销的项目数为基准,新的综合类券商将有2个通道数)。通道制下股票发行“名额有限”的特点未变,但通道制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的权力给予了主承销商,这使更多的更有实力、有筹资需求的企业获得了发行股票的机会。在“保荐制”阶段(2004年2月至今),企业发行股票终于摆脱了计划控制。由保荐机构和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企业的上市工作。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企业发行上市前,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和专业辅导培训,保荐机构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事项作出承诺。证券发行上市后,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由此,股票发行彻底摆脱了指标的限制和行政力量的左右,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企业利用股票融资具有了更公平、广阔的平台。另一方面,在股票交易市场建设上,1990年底和1991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分别成立,标志着在市场经济萌芽时期存在过而又被计划者所消灭的股票交易组织终于获得了正式制度的认可。随之,STAQ和NET两家电子证券交易系统和二十余个地方性证券交易中心也先后成立,一个包括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在内的较为完整的证券市场交易体系初步建立。从1992年开始,股票市场的筹资额快速增加,在企业筹资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债券市场也在这一体制转型期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但因为我国的债券市场一直以国债和金融债券的发行和交易为主体,企业债券发行量相对较小,因此在企业的经营和创立中发挥的作用也较小,所以不对其作进一步的介绍和分析。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对非国家重点支持的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经营具有重要意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在1995年以前基本是由国家信贷计划决定的,因此非重点支持企业和项目很难获得国家商业银行的贷款,这使一些中小型国有企业的经营、发展和非国有企业的创立、经营受到很大的资金限制。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正弥补了这一融资渠道的缺失。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是信托投资公司)的贷款决策一般都听命于地方政府,贷款项目大部分是得不到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或数量不够的项目。所以,在贷款市场上,非银行金融机构成为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补充。特别是对那些得不到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非国有企业而言,更是如此。伴随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非国有企业获得融通资金的机会逐渐增多,融资的条件、数额限制也放宽,非国有企业的经营规模与创立借由金融的支持得以扩展开来。而我国的资本市场虽然至今也未发展成熟,也日渐成为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对大型企业的扩大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进一步地,金融业逐渐对外放开,在1979~1982年间,以日本东京银行北京代表处设立为开端,陆续有31家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在1982~1985年间,中国开始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在经济特区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试点,允许它们从事各项外汇金融业务。1985年,中国政府颁布了《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确立了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经济特区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标志着中国金融业开放向规范化方向发展。1990年9月,国务院批准上海成为中国除经济特区以外率先引进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沿海开放城市。此后,中国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质量不断提高,地域不断扩展,而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从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中获得了更多的融资机会,不论是在内资金融机构还是外资金融机构中工作的中方管理人员都从竞争或是自身经营实践中不断获得更多的金融型人力资本。

3.3.5对外经济自由度的演变过程

对外经济自由度通过影响人们可以从事的外贸实践的多少、引入外资的多少和人们向外界学习先进知识的机会的多少,而影响人力资本的形成。

改革开放前,中国的对外贸易全部由对外贸易部集中管理和统一领导,由其负责编制外贸计划和有关法规,在其授权下,由十几家专业外贸总公司负责执行国家外贸计划。省市地方外贸厅(局)受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主要负责管理和执行国家的外贸计划及政策,权力完全集中在中央,各地无权安排自己的对外贸易活动,外贸公司就更是没有任何经营自主权,国家可以说是唯一的对外贸易主体,经济个体既没有权力也没有实践机会在对外经济领域培育人力资本。改革开放后,伴随财政改革的推进,国家逐渐将外贸经营权审批下放到省,到1988年5月,国务院将这一审批权下放给了全国所有的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及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时,外贸经营权在微观企业层面也得以扩大,1983年,国家开始赋予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1988年外贸专业总公司和工贸总公司与其地方分支公司脱钩,同年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有权向中央或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自己的产品,并按国家规定取得外汇分成,分成可用于进口必要的技术、设备、材料和派人出国考察、实习等方面的开支;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使用留成外汇和进行外汇调剂;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劳务;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进口自用的设备和物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待遇。这些改革使企业的业务范围大大增加。1991年之后国家停止推行外贸承包制,开始推行外贸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在1992年正式赋予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1993年赋予一批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并在商业、粮食、物资和供销等内贸企业中实行赋予外贸经营权的试点,1996年开始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1997年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推动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据此加快了对生产企业进出口权的审批进度。到1998年底,自营进出口的生产企业已达一万多家,占我国外贸出口总额20%以上。同年,国家开始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实现了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又一次重大突破,标志着对外贸易的国家垄断制的废除。同时对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1999年将登记备案制扩展到6800多家大型工业企业,2001年7月10日颁布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贸经营权制度最终由审批制改为登记核准制。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和个人都将具有从事外贸经营的权力,由此对外贸易经营权全面放开。

同时,实施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出口商品也不断减少,1985年,实施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出口列名商品减少为100种左右,指导性计划管理的出口商品也大体为100种。其余商品可由企业根据国内外市场状况自主经营。经贸部不再编制出口收购和进口调拨计划。据世界银行统计,到1986年,中国出口贸易的60%受指令性计划控制,20%受指导性计划控制;进口贸易的40%受指令性计划控制,30%受外汇分配机制的调控。1987年,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出口商品中的第一类为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的、资源性商品,由国家指定公司经营,实行指令性计划;第二类是少数在国际市场上容量有限、国外有配额限制、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重要出口商品,实行指导性计划,由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公司经营。其他绝大多数商品放开经营。1988年,计划管理的商品范围近一步减少,出口商品中受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商品降为21种,指导性计划管理的商品降至93种。在1991年新一轮外贸体制改革,进一步缩减了计划管理控制的进出口商品范围。据世界银行统计,到1992年,受指令性计划控制的进口商品占进口总额的比重降至18.5%。到1994年,所有的指令性计划全部取消,国家只对外贸企业的进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进口用汇下达指导性计划。

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配额及许可证的分配权也相继扩大,相应地利用外资、与外商合作及外商投资的自由也在逐渐扩大。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的规模增长得非常快,1979~1991年间,我国合计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仅为233.2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占当时我国国内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是微不足道的。从1992年开始,各地区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均达到各地区历年来同比增长最高峰,全国项目数、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同比分别增长272.89%、426.95%和159.92%。并在随后四年外商直接投资连续突破250亿美元、300亿美元、350亿美元和400亿美元大关,到1996年已达到417.26亿美元。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欧美资本大量向投资收益高、更保险的发达国家及亚洲以外的区域转移。虽然受到国内外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仍然维持高水平,继续保持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直接投资国。进入21世纪,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总体上又呈现第二次上升趋势。2001年年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实现了当年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达468.78亿美元的新高。2002年,尽管全球跨国投资规模持续大幅下降,我国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仍高达527.43亿美元,创历史最高水平,居全球第一位。2003年,我国遭受了“非典”疫情的袭击,但是,当年外商对华直接投资仍实现了小幅增长。全年外商投资新设立企业41081家,合同外资金额1150.70亿美元,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为535.05亿美元,分别比2002年增长20.22%、39.03%和1.44%。2004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606.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3.3%,历史性地突破了600亿美元。

随着利用外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外资企业吸收的劳动力数量逐年增加,由1985年的6万人增加到1999年的612万人,年均递增43万人,对同时期全国城镇就业新增数的贡献率达到7.4%。如果将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外资企业有关的配套加工、服务等活动,以及参与利用国外贷款和援助项目的劳务人员计算在内,利用外资解决的就业人数就更多。由此加速了国内劳动力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转移进程,并通过职工培训等人力资本开发投入和“边干边学”,促进了国内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和人力资本积累。

外贸经营权的逐步下放和外贸商品种类的增多,最终使人们可以从事的外贸实践的广度(指经营商品的范围)和深度(指在具体外贸实践中人们可以决策的程度)都增加,在这一基础上形成的人力资本也增加。而外商直接投资规模的扩大,则一方面给人们提供了更多实践的机会,从而促进了潜在人力资本向实际人力资本的转化和实际人力资本的直接生成,另一方面通过引入先进的技术、管理方法和理念,而使人们直接学习到更多的、更新颖、更先进的理论和经验知识,因而也大大提高了人力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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