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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完善“中外朝”制度

宣帝治国理念的核心,就是人们耳熟能详的“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的宣言。所谓“霸道”与“王道”,本是一个古老命题。“霸道”原本是指法家的富国强兵之术;而“王道”体现的则是儒家以仁义治国的理念。汉武帝将两者杂糅在一起,成为汉家新的治国方略。宣帝所谓“汉家自制度”,当本于此。也正是在这一治国理念的指导下,宣帝完善中外朝制度,推行“循吏”政治,“尚德缓刑”,平议石渠,凡此种种,无不体现出这一原则。“霸王道杂之”,成为宣帝励精图治、中兴汉室的有利思想武器。

霍光自后元元年(前88)受武帝遗诏辅弼昭帝以来,至地节二年(前68年)去世,运作汉廷朝纲整整二十年,其间废帝立帝,权势熏天,为西汉之时前所未有的权臣,俨然是一位无冕之王。在君权至上的古代社会中,霍光所为显然已经严重侵犯了皇帝的权威。如果说昭帝在位期间,由于受到上官父子、燕王刘旦夺位的威胁,不能不全力支持霍光,以致形成“成王不疑周公,孝昭委任霍光,各因其时以成名”的局面,霍光也博得了一个汉廷“周公”美名的话;那么,昭帝死后,昌邑王在刘贺、宣帝次第即位,已经不存在着其他权臣觊觎朝政的情况下,权臣与君主的矛盾则立即凸显出来。刘贺征立后不顾王吉等人的良苦告诫,企图重用昌邑群臣,旨在褫夺霍光的权力,反映出急于解决这种矛盾的倾向。宣帝则汲取了刘贺轻举妄动、重蹈覆辙的教训,以“垂拱无为”的姿态,拒绝霍光的“归政”表示,暂时缓解与霍光的权力之争,但是君臣矛盾依旧存在,不过是将爆发的时间推迟到霍光死后三年而已。但从问题的另一方面考察,霍光所以能够如此运作汉廷朝纲,除受武帝遗诏辅弼幼主这一因素外,更深层的原因与西汉中期内朝势力的兴起,以及以外朝权力的衰落这一制度性的变化密不可分。

汉承秦制,中央政府实行宰相制度。宰相“掌丞天子,助理万机”,权限极大。特别是西汉中期以前,宰相均由功臣列侯担任,更是强化了相权。到汉武帝时期,由于汉初功臣列侯死亡殆尽,加之武帝为削弱相权,进一步打击列侯势力,元朔五年(前124),公孙弘出任丞相,开创“布衣丞相”之例,标志着汉代相权已呈衰落之势。然而,对相权影响最大的,则是出现于武帝后期的内朝制度。至于内朝毕竟由哪些官员组成,学界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是中外朝的分野还是清楚的,如颜师注引孟康语:“中朝,内朝也。大司马左右前后将军、侍中、常侍、散骑、诸吏为中朝。丞相以下至六百石为外朝也。”但在内朝制度初建之时,内朝官的主要职责是在皇帝左右顾问政事,驳难公卿大臣,并不直接与外朝抗衡,换言之,既没有在制度上凌驾于外朝之上。真正在制度上发生变化的,则是以武帝晚年遗诏以霍光为大司马大将军,领尚书事,辅佐昭帝。正是以此遗诏为标志,内朝才真正形成可与外朝抗衡的权力中枢。

然而紬绎武帝临终安排,虽然指定大将军霍光为首辅政,其本意可能更看重的是霍光“出入禁闼二十余年、小心谨慎”的持重性格,似乎并不希望出现内朝独大的局面,这也同时指定外朝官首领丞相田千秋、御史大夫桑弘羊同时辅政,这亦是在昭帝初期,“每公卿朝会”,霍光屡次向田千秋表示“今光治内,君侯治外,宜有以教督,使光毋负天下”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如上文所述,由于御史大夫桑弘羊因谋反族诛,丞相田千秋险些因“擅召中二千石以下,外内异言”的“罪名”而获罪,经过这次打击,外朝势力进一步衰落。元凤四年(前77),丞相田千秋去世,御史大夫王訢继任丞相,次年病卒,此后,杨敞、蔡义、韦贤递为丞相,徒居相位,碌碌无为,完全唯大将军霍光马首是瞻。至此,中外再无异言,外朝势力之衰,为西汉一朝所未有。这种局势,一直维持到霍光去世,宣帝亲政后才发生根本改变;而改变的契机,则是以魏相代韦贤出任丞相后出现的。

魏相(?-前59),字弱翁,济阴定陶(今山东定陶西北)人,昭帝时曾任河南太守,是时丞相田千秋已死,其子为雒阳武库令,“自见失父,而相治郡严,恐久获罪,乃自免去……相独恨曰:‘大将军闻此令去官,必以为我用丞相死不能遇其子。使当世贵人非我,殆矣!’”果然,大将军霍光因此责过魏相曰:

“幼主新立,以为函谷京师之固,武库精兵所聚,故以丞相弟为关都尉,子为武库令。今河南太守不深惟国家大策,苟见丞相不在而斥逐其子,何浅薄也!”后人有告相贼杀不辜,事下有司。河南卒戍中都官者二三千人,遮大将军,自言愿复留作一年以赎太守罪。河南老弱万余人守关欲入上书,关吏以闻。大将军用武库令事,遂下相廷尉狱。久系逾冬,会赦出。复有诏守茂陵令,迁扬州刺史。考案郡国守相,多所贬退。

从《汉书》本传所载魏相仕宦经历看,任河南太守时因得罪霍光,险遭不测,与霍氏不无怨隙;河南吏民愿为太守赎罪、上书,表明魏相治郡有方,颇得民心;任刺史时多所贬退郡国守相,又显示出其“为人严毅”的一面。加之魏相“明《易经》,有师法”,熟悉汉家制度及前人“便宜章奏”,明于此,也就不难理解宣帝亲政后,以魏相代韦贤为丞相,以期调整内朝独大的政治格局的良苦用心。而这一调整过程则始于霍光死后,时为御史大夫的魏相先后两次上奏封,前者笼统建议损夺霍氏其权,“破散阴谋”,已见前述;后者则是从制度层面入手,建议废除“副封”:

故事,诸上书者皆为二封,署其一曰副,领尚书者先发副封,所言不善,屏去不奏。相因许伯白,去副封以防雍蔽。宣帝善之,诏相给事中。霍氏杀许皇后之谋始得上闻。

正是由于“副封”的存在,领尚书事者才可以“雍蔽”言路,摒弃不合己意的奏章;由此也不难理解,魏相两次奏封为何都通过许皇后父上奏的原因所在,因为经过正常的渠道不可能上达天听。因此废“副封”事,对职掌中朝的霍氏集团打击甚大,霍山曾深为怨望地说:

今陛下好与诸儒生语,人人自使书对事,多言我家者。尝有上书言大将军时主弱臣强,专制擅权,今其子孙用事,昆弟益骄恣,恐危宗庙,灾异数见,尽为是也。其言绝痛,山屏不奏其书。后上书者益黠,尽奏封事,辄下中书令出取之,不关尚书。

于是“霍氏怨相,又惮之,谋矫太后诏,先召斩丞相,然后废天子。事发觉,伏诛”,从中不难看出,“副封”制的废除,确实在宣帝翦除霍氏集团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于魏相奏废“副封”事,后世史家评价颇高,宋人甚至将魏相废“副封”比之为唐太宗“司门式”:

汉魏相白去尚书副封,以防壅蔽,而宣帝得以知祸变之微,为汉明主。唐太宗躬勤政理,明于听受,着司门式云:其无门籍,人有论奏者,皆令监门司马引对,不许关碍。又制:大臣入论事,辄引谏官随入。或对问之,言有亏理道,即从而诤之。此唐文帝致太平之迹也。

虽然废“副封”有“广言路”“以防壅蔽”的蕴意在内,更重要的则如马端临《文献通考》所说,则是在制度上的变化。

汉武帝游宴后庭,始令宦者典事尚书,为之中书谒者,则中书、尚书只是一所。然考《霍光传》,光薨,霍山以奉车都尉领尚书事。故事,诸上书者皆为二封,署其一曰副,领尚书者先发之,所言不善屏去不奏。魏相请去副封,以防壅蔽。而光夫人显及禹、山、云等言,上书者益黠,尽奏封事,辄下中书令出取之,不关尚书。则其时中书、尚书似已分而为二。盖尚书在汉时,乃御前管文书之所……武帝虽令宦者典其事,然其末年,以霍光出入禁闼,谨慎可属大事,辅少主,则以光领之。光薨而山继领其事,盖既以大臣之秉政者领之,则其事始在外庭矣。然则所谓上书者为二封意,正本则彻中书而人主阅之,副封则彻尚书而大将军阅之,自此始判而为二,而有内外之分。此显、禹所以有中书令出取之,不关尚书之说欤。

马氏所言,对于理解废“副封”而引发的宣帝时中外朝的变化很有帮助。尚书原为少府属官,由于执掌机密文书奏章,为皇帝近臣,秩轻权重,故于其上或置领尚书事,或置平尚书事,以重臣领之。因此,尚书虽然名义上属于外朝,但于其权力完全依服于皇帝,实则并无严格的内外朝之分。武帝时曾以中书谒者“典事尚书”,故马氏有“中书、尚书只是一所”语;而武帝晚年以大将军霍光领尚书事,则尚书权归内朝,实则有兼领中外朝之质,故马氏又有“既以大臣之秉政者领之,则其事始在外庭”语。宣帝为削夺霍氏领尚书事之权力,采纳魏相废“副封”之议,复又扶植中书宦官权力,令中书越过尚书直取封事上达天听,这亦是霍氏深为抱怨的“不关尚书”的原因所在。

以废除“副封”为标志,宣帝亲政后除改变了霍氏当政时“臣强主弱”、内朝独大的政治格局,外朝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得以恢复。史称:“上始亲政事……令郡臣得奏封事,以知下情,五日一听事。自丞相以下各奉职奏事,以傅奏其言,考试功能。侍中尚书功劳当迁及有异善,厚加赏,至于子孙,终不改易。枢机周密品式备具。上下相安,莫有苟且之意。”

终宣帝一朝,任丞相者凡韦贤、魏相、丙吉、黄霸、于定国五人。除宣帝初年韦贤以“帝师”为丞相,听命于霍氏外,其余四位丞相,在宣帝的支持下,一改昭帝时期外朝庸碌无为的陈习,政事上多有建树。

魏相为相九年,“数条陈汉兴以来国家便宜行事,及贤臣贾谊、晁错、董仲舒等所言主,奏请施行之”,与御史大夫丙吉“同心辅政,上皆重之”。

丙吉原为“狱法小吏”时护佑宣帝,又劝谏大将军霍光拥立宣帝,因之“为人深厚,不伐善。自曾孙遭遇,吉绝口不道前恩”,因此深得宣帝敬重。“地节三年,立皇太子,吉为太子太傅,数月迁御史大夫”。神爵三年(前59)魏相死后,丙吉继任丞相。

丙吉虽然“本起狱法小吏,后学《诗》、《礼》,皆通大义”,这一点与魏相颇有相似之处。但丙吉“上宽大,好礼让”,施政风格与“为人严毅”的魏相有所不同。《汉书》本传载:

掾史有罪臧,不称职,辄予长休告,终无所案验。客或谓吉曰:“君侯为汉相,奸吏成其私,然无所惩艾。”吉曰:“夫以三公之府,有案吏之名,吾窃陋焉。”后人代吉,因以为故事。公府不案吏,自吉始。

“公府不案吏”,固然令时人难免有“奸吏成其私,遂无所惩艾”之忧,但鉴于是时“俗吏上严酷以为能”的遗风尚劲,再继之宣帝亲政后“练群臣,核名实”,丙吉此举无疑对整饬吏治具有宽严相济之效。

丙吉为相,最著名的故事则是所谓“宰相不亲小事”与“知大体”。《汉书》本传载:

吉又尝出,逢清道群斗者,死伤横道,吉过之不问,掾史独怪之。吉前行,逢人逐牛,牛喘吐舌。吉止驻,使骑吏问:“逐牛行几里矣?”掾史独谓丞相前后失问,或以讥吉,吉曰:“民斗相杀伤,长安令、京兆尹职所当禁备逐捕,岁竟丞相课其殿最,奏行赏罚而已。宰相不亲小事,非所当于道路问也。方春少阳用事,未可大热,恐牛近行用暑故喘,此时气失节,恐有所伤害也。三公典调和阴阳,职当忧,是以问之。掾史乃服,以吉知大体。”

“宰相不亲小事”与“知大体”,是衡量宰相是否称职的一个重要标准。汉初明相陈平曾有“陛下即问决狱,责廷尉,问钱谷,责治粟内史……宰相者,上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下遂万物之宜,外填抚四夷,诸侯内亲,附百姓,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职”的名言。丙吉云云,直是陈平语录的翻版。前者强调的是宰相统驭之才,而后者则是对前者的补充。不过,所谓“大体”在汉代所指相当广泛,仅就吏事而言,一般是谓通晓经术及治理大道为“知大体”;反之或为“不知大体”,或为“无大体”。或如贾谊所言:“夫移风易俗,使天下回心而乡道,类非俗吏之所能为也。俗吏之所务,在于刀笔筐箧,而不知大体。”成帝时薛宣为相,“官属讥其烦碎无大体,不称贤也。时天子好儒雅,宣经术又浅,上亦轻焉。”就是一典型例证。

五凤三年(前55),黄霸继任丙吉为丞相。黄霸“少学律令,喜为吏”,昭帝时曾为河南太守丞。其时官吏“上严酷以为能,而霸独用宽和为名”。宣帝即位,因其持法平,召为廷尉正,后出任颍川太守,“以外宽内明得吏民心,户口岁增,治为天下第一”,征为京兆尹,后为太子太傅、御史大夫。黄霸“为人明察内敏,又习文法”,久历郡县,亲理民事,故史称其“长于治民”,但为丞相,“总纲纪号令,风采不及丙、魏、于定国,功名损于治郡”。

甘露三年(前51),御史大夫于定国继黄霸为丞相。于定国亦是习法出身,“为狱史,郡决曹,补廷尉史,以选与御史中丞从事治反者狱,以材高举侍御史,迁御史中丞”。于定国虽久为治狱之吏,但又承袭以儒术缘饰法令之传统,“定国乃迎师学《春秋》,身执经,北面备弟子礼。为人谦恭,尤重经术士,虽卑贱徒步往过,定国皆与钧礼,恩敬甚备,学士咸称焉。”宣帝即位后,于定国任廷尉长达十七年之久,史称“其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罪疑从轻,加审慎之心。朝廷称之曰:‘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于定国为廷尉,民自以不冤’”。宣帝死后,于定国以“任职旧臣”,继续得到元帝的敬重。

在宣帝亲置的四位丞相中,当以魏相与丙吉最为著名,班固赞曰:“近观汉相,高祖开基,萧、曹为冠;孝宣中兴,丙、魏有声。”黄霸、于定国为相,虽然在总揽大局方面不及魏相、丙吉,但对于推行循吏政治、决疑平法方面则多有贡献。

总体言之,宣帝亲政之后,为了改变形成已久的内朝独大的政治格局,有意扶持丞相为首的外朝势力,以期在确保君权的前提下,使中外朝势力达到某种程度的平衡。尽管班固将魏相、丙吉比之汉初萧何、曹参之明相,但毕竟自昭帝初期起中外朝制度已经形成,宣帝所为并非是企图恢复汉初的丞相制度,更多的是削夺内朝过于膨胀的势力,而不是企图在制度上恢复汉初宰相率领百官、总揽庶事的政治格局,这一点应是十分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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