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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2)

虽然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论著中论述了民主共和国体制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构想,但是,当列宁领导的俄国取得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由于新生的苏维埃政权面临的实际国情,他最终灵活地采取了联邦制。列宁这一对国家结构的主张在实践中的转变,对早期的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设想影响颇大。

2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集体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的成功创举,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巩固和发展过程中,党的三代领导集体都作出了重大贡献。

(1)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政策

民族自决权、联邦制和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三种政治形式。中国共产党从早期主张民族自决权和联邦制,到后来坚持统一国家内部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

中国共产党早期受苏联模式的影响较大,在民族纲领问题上主张民族自决权和联邦制。到20世纪30年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纲领有了初步发展,开始把民族自决权解释为分离权、联合权和自治权。长征时期是中国共产党和红军与少数民族大量接触的时期,长征途中曾经在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苏维埃政权或具有自治性质的民主政权。 金炳镐、青觉著:《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集体的民族理论与实践》,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逐渐成形的时期。1938年毛泽东同志提出,我国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国家”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595页。。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678页。1947年毛泽东同志提出“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133页。,并且先后在陕甘宁边区等革命根据地和内蒙古为蒙、回等民族建立了一些自治区域,取得了宝贵的经验。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中共七大报告中提出:“要求改善国内少数民族的待遇,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742页。至此,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已经基本形成。1947年建立了第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区域——内蒙古自治区。

纵观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形成的过程,正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原理应用于中国实际的过程,也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应用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逐渐形成毛泽东民族理论的过程。

(2)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政策

邓小平同志从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高度,指出坚持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重大政治意义。新中国建立初期,邓小平同志从贯彻《共同纲领》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政治高度指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时,一定要把经济搞好,一定要让少数民族得到好处。在新中国建立初期,邓小平同志就强调政治要以经济作基础,把民族地区经济搞好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础。他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 《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7页。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相结合,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个重要特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是让少数民族在政治权利的享受上得到保证,在经济、文化上真正得到发展。我们在抓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各项工作、处理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时,必须牢牢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这个根本、这个基础。这是少数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加强民族团结、巩固边防、巩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物质基础。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邓小平同志在1981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上要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新疆人民永远怀念邓小平》,载《人民日报》1998年2月19日。。1984年颁布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作了详细规定,使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有法可依。

推行民族区域自治,让少数民族当家作主,必须做好培养民族干部的工作。邓小平同志主张对各民族干部要高标准要求,培养一支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为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服务。

邓小平同志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政策,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特别是对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作出了重大贡献。

(3)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政策

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历史时期,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十分重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和建设。一再强调要与时俱进,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结合时局的发展变化,赋予新的内涵。1990年,江泽民同志在新疆考察工作时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政策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第239页。。1997年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中,他首次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同确定为我国的三项基本政治制度。1999年,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再次强调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把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区域自治紧密结合起来,具有强大的政治生命力,我们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并不断加以完善。”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62页。

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在倡导依法治国的同时,始终把推进民族法制建设、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国家法制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当前的关键是要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建立和健全共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干部读本)》,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298页。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和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要求,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我国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三)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初创时期(1949年9月至1954年9月)

这一时期,成立了大批相当于专区、县以及区或乡的民族自治地方,极大地调动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爱国热情。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使民族区域自治走上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由于当时经验和认识上的不足,这个纲要的有些规定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一是乡(村)、区、县、专区和专区以上五级民族自治地方,都统称自治区,从名称上无法分辨是哪一级民族自治地方;二是县以下的民族自治地方,由于人口太少和行政区域太小,实际上无法行使自治权。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曲折发展的时期(1954年9月至1984年5月)

这一时期总的情况是“两头好中间差”。一头好在:1954年9月制定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弥补了《民族区域实施纲要》中的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将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使民族自治地方从名称上就能明确其等级;二是县以下的区或乡(村)不再实行区域自治,从而使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体制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中间差:从1958年至1962年和1966至1976年这两个时间段,在“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下,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受到两次严重的干扰和破坏。第一次干扰是“民族融合风”,使一些民族自治地方被撤销或合并;第二次破坏是“文化大革命”,几乎所有民族自治地方名存实亡。另一头好在: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得到重申,民族区域法制建设开始起步,特别是1982年《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比较完备的规定,使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进入了最好的时期。 参见敖俊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释义》,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健全和完善的时期(1984年5月至2001年2月修订《民族区域自治法》之前)

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部法律从1984年10月1日正式付诸实施。这一时期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法制建设发展和完善的时期。1991年12月8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这一时期,有12个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制定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全国154年个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133个自治条例、280个单行条例和65个变通规定、补充规定。此外,《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也带动了地方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法规的制定,共有19个省制定了有关散居少数民族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四)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

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内外发展了的新形势和民族地区的新变化,对198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又进行了全面深入的修订和补充,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实际,在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充分体现了“发展是硬道理”和“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的思想,其主要特点是:第一,确切申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坚定不移地实行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第二,理顺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内部重大制度之间的关系;第三,充分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代特色;第四,着重强调了发展民族教育事业;第五,加大了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多方扶持力度;第六,注重民族地区经济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是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它是对我国半个多世纪以来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总结、肯定和发展;它指明了在新的历史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点发展方向和目标;为民族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制保障。

2005年5月,为了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伟大目标,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主要内容为上级人民政府在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和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人才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对实施《规定》的监督检查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将自治法的一些原则规定进行具体化和细化,目的是满足民族自治地方各族干部群众对加快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强烈愿望,力求用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贯彻实施自治法中的职责,特别是规范上级人民政府在贯彻自治法中应尽的法律义务,切实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些实际问题,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2005年5月27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全面总结了我国民族工作的成绩和经验,深入分析了当前民族工作面临的形势,明确指出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讲话》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又坚持了理论上的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提出了一系列富有时代性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这是对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基本理论和政策的丰富和发展,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2006年7月,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经验交流会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他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最近召开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又快又好发展,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则再次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

(五)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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