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价形成基础必须合理。要使市场在水价形成机制中起基础性作用,使供水价格既要反映水的价值,又要反映水的供求关系,有利于促进水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因此,确定水价必须符合价值规律,即商品水的水价应由其价值来确定,同时考虑水资源的稀缺性、市场供求情况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具体地,就是要明确水利工程供水的商品属性,按照“成本费用补偿、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水价;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财务制度和供水成本费用核算的有关规定,正确核算和确定供水成本费用,实现按全成本核算;要充分考虑投资成本的回收,逐步建立起能吸引投资的机制;要建立正常的水价调整机制,随着供水成本费用的变化适时调整价格。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必须符合西北民族地区实际。水利工程一般兼有防洪、发电、养殖、种植、旅游等多种功能。水利工程各项开支,应区分性质、分类补偿。用于社会公益性的成本费用由各级财政预算支付;用于生产经营性的成本费用通过制定商品价格予以补偿。要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范价格管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因地制宜地逐步提高水价。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口增加、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的供需矛盾日趋尖锐,使得水资源价值不断提高,加之为了增加水供给而进行的大量投资,最终使得供水价格不断提高。为此,必须提高现行水费的征收标准,并将其纳入最终水价中,由最终消费者承担。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除了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多数地区的水价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因地制宜地逐步提高,以最终实现水价形成的科学、合理。具体可分三步进行:第一步,将水价提到供水运行成本的水平,使供水企业能够自我维持,即利用水费的收入可以维持供水运行的支出;第二步,将供水价格提高到运行成本加固定成本,即加上大修理费和固定资产折旧费,使供水企业能够维持简单再生产,并能进行部分设施的更新和改造;第三步,将供水价格提高到使企业供水能够获得相应利润的水平,从而使供水企业能够获得自我发展,使水费收入除了能够补偿正常的成本支出,还能使供水企业获得盈利,从而能够进行扩大再生产,供水实现商品化,并最终走上良性运行轨道,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的目标。
③建立价格听证会制度。听证会制度主要是一种程序性制度,通过完善程序制度来规范定价行为是保持定价公平的重要途径。由于供水行业具有较强的垄断性,由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方式进行管制,加之水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的市场,水作为一种垄断供给的私人消费物品,其价格不可能完全按照市场竞争规则来决定。另外,由于政府行为本身的局限性,政府也不可能为水商品制定出一个合理的价格。目前,水价仅仅是由水管部门根据自己的财务会计报表对供水成本进行核算然后报物价部门审批后确定,由于各级水管部门在水价制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约束,很容易造成层层加价,使最终用水户不得不接受远远高于实际供水成本的水价标准。因此,必须实行民主协商制度,为水价的制定过程设计适当的集体选择原则。
水价制定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复杂问题,水价往往是政府指导性价格或政府指定性价格。《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实际上在水价的制定过程中,不仅要考虑用水户如灌溉农户的承受能力和供水部门的自身生存发展,还要考虑鼓励水分配过程中少环节、低成本、高效益。在水价定过程中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让所有利益相关者都能充分地参与水价的制定。这不仅增强了政府定价的透明度和民主性,同时也使经营者、消费者双方有了相互沟通、增进理解的机会,缓解了定价中的矛盾。
价格听证会制度的主要内容是由消费者、供应者、政府有关管理部门、银行等融资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组成一个价格审议小组,对供水部门提供的价格标准进行审议。价格听证会的主要任务包括审核供水部门价格制定的依据,如会计成本的核算和供水企业合理利润率的确定,此外还负责审议供水部门提出的价格制度改革措施。
(2)构建科学的节水型水价体系。科学、合理的资源的利用效率,是水价体系有利于改善消费者的用水行为,提高水价政策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之一。为此,西北民族地区应该建立一套科学的节水型分类水价制度,针对不同的用水户实行不同的水价,为更有效地利用水资源,提供足够的刺激,具体内容如下:
实行多种计价方法。目前,最常用的水价方法主要行以下几种:超额累进水价。从西北民族地区实际出发,无论是农业用水、工业用水,还是城市生活用水都应实行定额供水与累进加价相结合的水价办法,即根据某一标准(如在城镇按家庭人口,在农村按耕地面积,在工业企业按万元产值等)核定基本用水量,在基本用量内实行基本水价,以保证用水户维持生存和基本发展的用水需要,又不使其负担过重。当实际用水量超过定额后,对超过定额的用水部分应实行惩罚性的累进水价,且不同的用水类型其累进幅度有所不同。建议对农业用水超过额定水量的部分,按原水价标准的2倍收费;对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超过额定水量10、20、30、40、50以内的,超额用水部分分别按原水价的2、4、6、8、10倍收费;对超过50以上的,限量供水或停止供水。这种办法有利于居民基本生活对水的需求,维护低收入阶层的利益,也可以使高收入者通过支付高价以满足其用水的需求,同时有利于增强企业的节水意识,促使企业增加节水的投入。两部制水价。即把水价分为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两部分。其中基本水价是指用水户无论用水与否都要交纳的水费,以保障供水工程所需人工费用和维修养护费用,实现供水生产的连续性。计量水价是指按实际用水水量计算的收费,以促进用水产节约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的办法,可以进一步实施多层次多元化水价,但需要合理安排容量水价与计量水价的比例,本着鼓励节水为重的原则,计量水价应占较大比重。浮动定价。根据不同季节水的丰枯情况和不同年际来水情况,以及产业政策的需要,通过降价或加价调节不同情况下的用水,鼓励或限制产业发展以及惩罚不合理用水等。对地下水实行保护性高价。地下水是储备水资源,应根据优先利用可再生资源的原则,优先使用地表水,对地下水实行保护性高价,以促进对地下水的保护,特别是制止对地下水的超采。总之,通过对用水户消费行为的影响来达到优化水资源配置的作用,以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实行科学的分类水价制度。在确保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前提下,应依据不同用户、不同承受能力和不同地区水资源情况,适时地调整现行水价体系,实行分类水价制度。具体说来,在需水方面,要区分不同的用途,实行不同的定价办法和定价标准。对农业用水价格原则上要保本,生活用水价格要高于农业用水价格,工业用水要高于生活用水价格,特种行业用水应实行更高的价格。在农业用水方面,要区分大田作物、蔬菜、经济作物用水,实行不同的水价;对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发展高效农业的,实行优先供水、优质优价;对水资源奇缺、灌溉用水矛盾大的,要实行限额灌溉,采用累进计价、超量加价的办法,逐步推广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制度;造成夏季用水紧张的,可分季节制定水价或实行浮动水价,依靠价格杠杆调整用水结构,缓解用水矛盾。在工业用水方面,对重工业、轻工业和其他工业用水,也要区分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定价标准。在供水水源方面,要区分地表水(包括水库水、湖泊水和河道径流)、地下水、主水、客水,实行不同的定价标准和定价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