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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农民信访(2)

在信访事项提出时,应当遵循以下具体的规定:一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书面投诉请求的,还应当写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二是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三是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四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五是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六是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七是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由于信访事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些问题行政机关不能受理的,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比如信访人对于经济和民事纠纷、劳动争议、行政侵权行为等,要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来解决。特别是信访人对于审判机关已经生效的决定不服的,信访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也可以向他们的法律监督机关——人大常委会提出,行政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将不予受理。另外,法律程序相对于信访而言,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能够更好、更有效地维护信访人的权益。我国的《信访条例》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具体地说,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且在法定时效期间内的,应当申请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如果信访人对诉讼判决不服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继续寻求救济,信访行政机关对此类问题不予受理。信访人如果对一些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信访人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复议为终结程序的,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复议后还可以诉讼的,应该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及时起诉。实际上,对于涉法问题,通过信访途径也是解决不了的。如果仍然依赖信访,有可能因此而致超过法定时效的,反而影响了自身权益的维护。

需要明确的是,信访过程中,对于以下事项信访机构将不予(不再)受理:一是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二是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三是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讼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7.违反信访条例应承担何种责任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信访人也不例外。信访人一方面享有宪法赋予的各项权利,比如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样,信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我国的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的提出、范围及程序都做出了明确说明,违反信访条例的将根据以下情况进行相应的制裁:

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是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三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四是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做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是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二是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三是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是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是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六条(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规定的,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于信访人来说,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即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二十条(即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8.不服从信访处理决定怎么办

对于信访事项,根据情况的不同,相应的国家机关或者部门经调查核实,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是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是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是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对复查意见,信访人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复核意见属于终局决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过程中的违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应登记而不登记;二是应受理而不受理;三是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四是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五是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六是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七是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八是法律规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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