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案件中,欧委会做出不再征收反倾销税的理由是共同体利益的要求,这里的共同体利益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共同体生产商的利益。欧委会调查发现,在征收反倾销税之后,欧共体内的生产商经营状况仍继续恶化,从中获益的却是挪威的公司,这就使欧委会认定征收反倾销税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救济效果。从另一个角度看,用户工业承诺在取消反倾销税之后继续使用共同体生产商的硅铁,促使欧委会认为取消救济的负面影响是非常有限的。其次,用户工业的利益。如果取消反倾销税,硅铁的价格将降低,这就意味着用户工业将会降低生产成本,并从中获益。最后,进口商的利益。经过调查,欧委会认定,如果取消反倾销税,进口商将从中获益颇多。这就构成了欧委会取消征收反倾销税的原因。
这个案例说明了,我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时,不仅仅要“外合”,同仇敌忾,还要寻找“里应”,寻找那些和我们利益相一致的当事方。这很可能成为破解魔咒的水晶石。
竞争环境
欧委会在依据产品的性质、市场供求关系、就业状况、规模经济的重要性,以及投资、生产商和制造商的地理分布状况和相关工业的发展情况等确定相似产品的国际市场和欧共体市场之后,再通过考察国际市场和欧共体市场的竞争状况,进一步确定共同体生产商之间、共同体生产商与外国出口商之间的竞争现状,最终以此为依据考察反倾销措施可能对竞争环境造成的影响。
这种考察包括“反倾销措施是否足以消除不公平竞争”和“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两个方面。其重点在于后一个方面。在欧委会看来,反倾销措施可以消除倾销造成的市场扭曲,但不会降低涉案国产品的进口数量。如果共同体生产商数量较多且相互间能够进行公平竞争或者第三国产品来源充足,欧委会就会据此认定反倾销措施不会促成欧共体市场出现垄断局面。
国内工业
在采取反倾销措施之后,欧委会通常会通过考察国内工业的生产能力、生产状况、投资、就业以及产品的市场份额、价格和利润等经济指数,来评估反倾销后国内工业的实际状况和发展势头。一般说来,反倾销措施可以消除倾销造成的消极影响,缓解国内工业所承受的竞争压力,有助于国内工业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上游工业
欧委会通常会依据上游工业与国内工业关系的密切程度,来评估反倾销措施可能对上游工业造成的影响。如果二者的关系并不紧密,欧委会则通常会认为上游工业受反倾销措施的影响不大。如果二者的关系较为紧密,欧委会则会在考察反倾销措施对上游工业造成的可能影响之后,确定其是否符合上游工业的利益。例如,在美国、墨西哥和马来西亚磁盘案中,欧共体磁盘部件生产商受磁盘倾销的不利影响,经营状况不佳,欧委会即由此认定反倾销措施符合欧共体磁盘部件工业的利益。
一般说来,欧委会认为反倾销措施给国内工业及其上游工业带来的积极影响会远远大于其消极影响,符合它们的利益。
反倾销的消极影响
欧委会通过考察下游工业、消费者和进口商等其他利益方的状况,评估反倾销措施可能对它们造成的消极影响。
下游工业
反倾销措施对下游工业的消极影响包括“成本提高”和“供应减少”两个方面。对于前者,欧委会通常依据被调查产品在最终产品总成本中所占的比例,计算出下游工业可能支出的额外成本。对于后者,欧委会则依据欧共体市场和国际市场上生产商的数量、生产能力及产品的重要性,确定反倾销措施对产品供应的影响。此外,欧委会还要考察下游工业能否采取应对措施克服“成本提高”和“供应减少”带来的不利影响。其具体包括:①提高价格,将额外成本转嫁给消费者;②降低利润,吸收额外成本;③改变供货渠道,选择其他国家的产品;④解雇工人,减少劳动成本以降低总成本。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欧委会即会认为下游工业在征税后仍能维持自身的竞争能力,不会受到较大的消极影响。
反倾销措施可能有利于下游工业的长远利益,这也体现在产品的“充分供应”上。在被调查产品倾销的冲击下,欧共体产品的生产会急剧下降,甚至终止。在这种情况下,下游工业就要在必需的原材料或零部件方面依赖于进口,陷入供应不稳和成本上升等不利局面,并可能会因此降低国际竞争能力。长此以往,欧共体的整体利益和经济安全必将受到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欧委会即会认为反倾销措施有助于下游生产商取得充分的产品供应,符合下游工业的利益。
在分析下游工业所受影响时,欧委会在认识上通常会倾向于反倾销措施的利大于弊。因此,在下列情况下,欧委会通常会主张采取反倾销措施,确保国内工业能够向下游工业充分供应相关产品:①国际市场上供应商数量有限;②成员国利用相关产品发展国家战略储备系统;③欧共体内仅存一个生产商;④第三国产品不可能总是及时运至欧共体。即便国内工业原本无法满足下游工业的正常需求,欧委会也往往会否认反倾销措施可能导致下游工业“供应不足”。其具体理由包括:①国内工业将会充分利用反倾销的机会提高自身的生产能力,生产出更多的产品,以弥补倾销产品所留下的缺口;②用户工业可以从其他国家生产商那里取得价格公平的产品;③外国生产商在欧共体已经或者拟将投资设厂。只有当下游工业可能难以获取充足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供应时,欧委会才可能会认定反倾销措施不符合下游工业的利益。
消费者
松香案松香是松脂经过提纯和高温加工后而形成的初级化工产品,主要应用于油墨、油漆、造纸等化工行业。我国是世界松香第一大生产国和贸易国,分别占世界总产量的60%和世界总贸易量的50%以上,主要出口地区为欧盟、日本、美国和香港(转口)。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输欧松香占欧共体市场松香消费量的60%,主要用于造纸、生产树脂类产品、印刷油墨、地板胶等。1992年,欧委会应葡萄牙生产商的申诉,对中国松香进行反倾销调查。初裁认定,中国松香的倾销幅度为174%,对共同体工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1994年2月,在绝大多数成员国施加的压力下,欧委会认定对中国松香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工业用户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将会远远大于申诉产业的潜在获益,因此认定反倾销不符合共同体的利益,宣布将不采取反倾销措施,并终止对中国松香的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措施通常会造成相关产品“价格上升”和“供应减少”,影响消费者的利益。欧委会大多以“价格不会提高”或“价格上升幅度小”为由,否认反倾销措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只有在很少的情况下,欧委会才会考虑到“供应减少”这一因素,主张不征收反倾销税或者限制其适用范围。
进口商和销售商
欧委会通常会着眼于产品供应、就业状况和市场运作等因素,考察进口商和销售商的营销能力、定价能力和对共同体工业的依赖程度,最终确定反倾销措施可能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
在下列情况下,欧委会通常会认为可以忽略它们受到的不利影响:①进口商和销售商拥有大量进货渠道,特别是能够取得第三国的产品供应;②进口商和销售商有可能降低利润,吸收反倾销税,从而维持原有的产品价格和市场份额;③进口商和销售商数量很少且不重要。
反倾销利弊比较
在共同体利益调查中,欧委会通常会将反倾销措施可能带来的利益冲突纳入调查的范围,综合考虑共同体工业及其上游工业、下游工业、进口商和销售商以及消费者的利益和意见,以提高最终裁决的公平性。因此,共同体利益调查有助于避免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减少反倾销可能遇到的政治障碍,保证贸易保护措施的救济效果。
在调查进入第三阶段时,欧委会将利益方呈递的有效信息和分析结论送交咨询委员会。在咨询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欧委会平衡考虑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向理事会提出接受承诺、征收最终税或不采取措施终止调查的建议。但在该阶段,欧委会通常会强调保护共同体工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而忽视反倾销措施对其他方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强调反倾销措施会利大于弊,从而做出“共同体利益要求干预”的认定。这有可能影响欧委会对“共同体利益”的客观判定,而削弱这一因素在反倾销调查中的作用。
图6中国鞋深得外商青睐
欧委会乐于得出“共同体利益要求干预”结论倾向,有可能会使共同体内的下游工业和消费者承担保护共同体工业的代价,从而使共同体利益调查从属于倾销和损害调查,难以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2调查的倾向性
客观上,“共同体利益”调查可能避免反倾销措施的滥用,有助于提高最终裁决的公平性。但是,欧委会依据欧共体反倾销条例第21条独占自由裁量权,以倾向性态度进行调查,通常得出“共同体利益要求干预”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