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分析上述因素,欧委会就可以确定共同体工业在反倾销程序发起前四年间的发展趋势。如果共同体工业出现不良的发展趋向,欧委会往往就会做出“共同体工业受到了损害”的结论。如果共同体工业在某些方面出现良性的发展趋向,欧委会则要综合考虑欧共体市场变化和共同体工业的其他方面,考察这些方面的良性发展是否表明共同体工业状况良好,以及良性发展是否达到了应有的水平。如果共同体工业总体发展不利或者良性发展未能达到应有的水平,欧委会可能会认定“共同体工业受到了损害”。在行政复审中,欧委会损害调查的考察重点则在于撤销措施后、损害是否可能继续存在或再度发生。
如果共同体工业出现以下问题,欧委会通常认定共同体工业受到了损害。①相似产品的价格下降。如果产品价格没有下降或者下降的幅度不大,欧委会要结合相似产品的生产成本和销售数量,考察产品是否未能正常提价或者产品是否销量大降。如果产品未能正常提价或者虽维持了原有价格,但销量却猛降,欧委会就会认为共同体工业受到了损害。②相似产品的市场份额下降。③相似产品的销量下降。在市场需求迅速扩张的情况下,如果共同体工业相似产品的销售数量保持不变或者有所增长,欧委会就要对比相似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的市场份额。如果被调查产品的市场份额上升,而相似产品的市场份额下降,欧委会则通常会认定共同体工业受到了损害。有些时候,虽然共同体工业相似产品的销量和市场份额同时上升,但增长低于市场扩张的幅度,因而没有达到应有的发展速度,对于这种情况,欧委会也会认定共同体工业受到了损害。④相似产品的产量下降。⑤相似产品的库存增加。在销售不利的情况下,共同体工业可能会削减相似产品的产量,降低库存数量。但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库存下降,欧委会也会认为共同体工业发展受挫。⑥相似产品的利润下降。共同体工业在相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方面无法取得充足的利润、甚至发生亏损,就无法按计划回笼资金,进行必要的投资。为此,如果被调查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共同体工业产品或者市场份额上升,欧委会通常会认定共同体工业受到了损害。⑦共同体工业的就业率下降。此外,欧委会还会考虑共同体工业在投资回报、资金流转、薪金、筹资能力和投资增长以及实际倾销幅度等方面是否出现了消极的发展态势,确定倾销对共同体工业发展是否不利。
当然,只要上述部分因素显示出消极的发展趋势,欧委会就可以认定共同体工业受到了损害。即便共同体工业在某些方面表现出积极的发展态势,欧委会也要综合考察欧共体市场和共同体工业的其他方面,以确定共同体工业是否受到损害。
综上所述,如果被调查产品数量巨大、对共同体工业产品造成了削价或压价的效果并由此对共同体工业造成了不利影响,欧委会确定这些消极影响广泛存在于共同体工业当中,就会认定共同体工业遭受了“重大损害”。
2确定“重大损害之威胁”与“严重阻碍共同体工业之建立”
“重大损害之威胁”是指虽然被调查产品尚未对共同体工业造成重大损害,但在可预见的将来极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害。在调查中,欧委会必须依据难以量化的事实,推断出被调查产品倾销是否会造成重大损害之威胁。可能成为推断依据的事实包括:①涉案国输欧产品迅速增加;②出口商有充足的生产能力,或者正在扩大生产规模、即将大幅度提高生产能力。这就导致出口商有能力增加对欧倾销产品的数量;③出口商难以将增加的大量产品输入欧共体之外的其他出口市场,比如其他国家对其产品采取了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这样,出口商只能将大量产品低价输入欧共体市场,进而对共同体工业造成严重的损害;④在欧共体市场上,被调查产品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压低了共同体工业相似产品的价格或者阻止了价格的正常上涨。受产品价格走低的影响,欧共体市场对倾销产品的需求大大增加;⑤被调查产品进入欧共体后,只有少量进入市场流通,其余部分作为库存尚未进入市场。一旦这部分产品进入欧共体市场,共同体工业将受到更大的负面影响。欧委会在考察上述因素之后,一旦确定“出口商将对欧倾销更多的产品”和“如不采取反倾销措施,共同体工业将遭受重大损害”,就可以认定被调查产品倾销对共同体工业造成了“重大损害之威胁”。如果认定倾销造成了“重大损害之威胁”,欧委会通常不能建议理事会最终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而只能从反倾销终裁之日起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在反倾销实践中,欧委会很少认定被调查产品“严重阻碍共同体工业之建立”,以此为依据做出反倾销裁决。因此,在此不做过多的探讨。
3累积评估损害
在某些案件中,涉案国产品倾销对共同体工业造成了不良影响,但尚未达到“重大损害”、“重大损害之威胁”或者“严重阻碍共同体工业之建立”等较为严重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欧委会通常认定作为征税要件的“损害”不成立,不对该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但在特殊的情况下,欧委会要累积评估这类涉案国产品倾销对共同体工业造成的不良影响,考察它们是否共同造成了“重大损害”、“重大损害之威胁”或者“严重阻碍共同体工业之建立”。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欧委会则可能会对这些国家输欧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这就是评估损害的累积方法(Cumulation)。
为何采用累积方法评估损害呢?因为在欧共体看来,即便个别涉案国产品倾销不足以造成重大损害,但也促成了共同体工业遭受的损害。如果这类国家较多,共同体工业就会遭受“重大损害”、“重大损害之威胁”或者“严重阻碍共同体工业之建立”。如果欧委会单独评估这些国家产品倾销造成的不良影响,则只能认定“损害”不成立,不能对它们采取反倾销措施。只有采用累积方法,欧委会才能评估这些国家产品倾销造成的损害是否达到“重大”的程度。这样,欧共体才有可能抵制这些国家产品的倾销,救济共同体工业因此遭受的损害。
只有涉案国产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欧委会才能累积评估它们对共同体工业造成的共同损害。①来自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产品同时接受反倾销调查。这里所说的“反倾销调查”包括反倾销初始调查和复审调查。有些时候,欧委会在对某些国家产品进行反倾销初始调查的同时,还在对其他国家的相同产品进行行政复审。这样,欧委会就可以累积评估这些国家产品倾销对共同体工业造成的损害,考察损害是否已达到征税要求的程度。②这些国家产品的倾销幅度都超过出口价格(CIF共同体口岸价格)的2%。③在新发起的反倾销程序中,涉案国产品倾销造成的损害不是“可忽略的”。其具体情况包括两种:在欧共体市场上,涉案国产品占有的市场份额不低于1%;或者涉案国产品占有的市场份额低于1%,但这类国家产品合计达到了共同体消费量的3%或者更多。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复审中,即便调查针对的某国产品造成的损害是“可忽略的”,欧委会也可以累积评估该国产品和他国产品造成的损害。④累积评估损害是恰当的。也就是说,来自这些涉案国的产品彼此相似,相互竞争,同时与共同体工业生产的相似产品进行市场竞争。
如果同时接受调查的多国产品满足上述条件,欧委会即可以采用累积评估损害的方法。欧委会通过考察这些国家输欧产品的数量与价格和共同体工业的发展趋势,确定它们是否共同对共同体工业造成了“重大损害”、“重大损害之威胁”或者严重阻碍了共同体工业的建立。
如果某涉案国产品不符合上述条件,欧委会则不能累积评估该国产品和其他国家产品倾销造成的损害,而只能单独考察该国产品倾销造成的损害。
4损害幅度
在确定涉案国产品倾销对共同体工业造成了损害之后,欧委会还要确定其具体的损害幅度,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反倾销税的幅度。
如果涉案产品来自市场经济国家,欧委会通常为所有合作出口商分别计算产品的损害幅度。对于相互关联的出口商,欧委会则为它们的输欧产品确定一个共同的损害幅度。其具体步骤包括:①确定依据削价幅度还是压价幅度计算损害幅度;②分别调整共同体工业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和出口商产品的CIF价格,计算二者之差得出削价总额,或者分别调整共同体工业产品的目标价格和出口商产品的CIF价格,计算二者之差得出压价总额,削价总额或者压价总额就是出口商产品倾销对共同体工业造成的损害数量;③将损害数量(即削价总额或压价总额)除以涉案出口商产品的CIF共同体口岸总值,乘以100%,得出损害幅度。
具体公式为:
损害幅度=共同体工业产品调整价格-出口商产品CIF调整价格出口商产品CIF共同体口岸价格×100%
“共同体工业产品调整价格”是指经过调整的共同体工业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或者目标价格。“出口商产品CIF调整价格”是指经过调整的出口商产品CIF共同体口岸价格。二者之间的差额就是损害数量。损害幅度是损害数量占出口商CIF共同体口岸价格的百分比。
如果涉案产品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欧委会则为取得个别待遇的出口商单独确定产品的损害幅度,为其他出口商的输欧产品确定统一的损害幅度。这也构成了“一国一税”方法的重要步骤。具体的计算方法同上。
损害幅度对反倾销税率直接产生影响。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应以倾销幅度和损害幅度二者中较低者为限。也就是说,一旦欧委会为某涉案出口商确定了产品的倾销幅度和损害幅度,则其为该出口商产品所确定的反倾销税率应不高于这两个幅度中较低的那个。
四、因果关系调查
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也是反倾销当局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要件之一。为此,欧委会即便认定了被调查产品倾销成立和共同体工业受到了损害,也还要进行“因果关系调查”,确定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调查通常分为三个阶段:①确定被调查产品倾销是否对共同体工业造成了损害;②确定倾销以外的其他因素是否对共同体工业造成了损害;③分析是倾销还是其他因素对共同体工业造成了重大损害,并最终认定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区分“损害”一词的不同含义。在谈到倾销和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时,“损害”泛指倾销和其他因素对共同体工业造成的不良影响。在分析“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时,“损害”则特指对共同体工业造成足以构成征税要件的重大损害,即反倾销法规定的“重大损害”、“重大损害之威胁”或“严重阻碍共同体工业之建立”。
1倾销是否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