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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法学教育的基础性价值:传授、整合与创新法律知识(2)

首先,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培养铁肩担道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在社会中的责任是决疑纠纷、平衡纷杂的利益冲突、寻求社会正义。所以博登海默形象地把他们比作是维护社会有机体健康的“社会医生”。“社会医生”要精通“医学”——法律知识,此外还要具有广博的知识修养。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整器,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产生了大量的学科交叉性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不能单靠法律知识,还需要具有解决相关问题的相关学科的知识。正如博登海默所说:“研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相当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也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对其周遭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如果他对世界历史和文明的文化贡献不了解,那么他也就很难理解那些可能对法律产生影响的重大国际事件。如果他不精通一般政治理论、不能洞见政府的结构与作用,那么他在领悟和处理宪法和公法等问题时就会遇到障碍。如果他缺乏经济学方面的训练,那么他就无法认识在许多法律领域中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经济问题之间的紧密关系。如果他没有受过哲学方面的基础训练,那么他在解决法理学和法学理论的一般问题时就会感到棘手,而这些问题往往会对司法和其他法律过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社会医生”更要有良知。良知依赖于广博的人文社会知识背景,蕴涵于哲学、文学、艺术、历史以及其他学术门类的知识之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说:“如果我们的律师和法官不仅在先例方面博学,而且还极为精通历史学、伦理学、经济学和政治学,那么紧张关系就会得到缓和、社会进化的实现也会伴随更少的摩擦,这种情况难道不可能吗?”不难看出是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要以培养具有广博的文化知识修养的人才为目标。

其次,法律知识需要从其他相关学科知识中汲取营养。“法学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的独立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以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脱离。”早期的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学科对法学研究的影响以及最近数十年间经济学、阐释学、人类学、文学批评对法律思考的推进都是这方面的例证。历史上,法学曾是哲学包罗万象知识体系中的一个学科。德国古典哲学大师黑格尔曾明确宣布“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尽管19世纪以后,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但始终受着哲学的巨大影响。这突出地表现在:哲学的每一次更新,每一种新的较有影响的哲学流派的出现,都会引起法学方法论的更新或法学价值定向的改革,并推动着新的法学流派的出现或既有法学流派的分化、变态或消灭。政治学与法学曾长期结合在一起,古希腊的思想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就把政治和法律融为一体完成了他们的思想巨著《理想国》、《政治学》;17—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们仍然从政治法律合一的角度著书立说,为资产阶级摇旗呐喊。19世纪以后,法学与政治学虽各自独立为一门学科,但二者之间的相互支撑、相互渗透的关系有目共睹,有人形象地比喻这两个学科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法律与道德关系这一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就是法学与伦理学的连接点。20世纪以来,在经济学、阐释学、社会学的渗透下,以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经济分析法学派,以推崇解构主义、符号学、文化解释学为特征的批判法学派,以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强调社会不同利益整合的社会法学派纷纷出现。特别是当代,在飞速发展的科学技术影响下,统计学、心理学、社会生物学的知识也大步侵入传统的法学领域。霍姆斯早在一百年前就预言:“理性地研究法律,当前的主宰者或许还是‘白纸黑字’的研究者,但未来属于统计学和经济学的研究者。”因此,在法学教育中重视其他相关学科知识,特别是人文学科知识的教学,关系到法科大学是培养只懂得实在法和程序法的法律工匠,还是培养一流法律工作者的根本问题。历史上有很多法学家对法律专业知识与相关学科知识教育的关系都曾作过精辟的论述。

霍姆斯在1886年给哈佛大学本科生演讲中曾说过,法律是思想家的事业。“作为思想家,你们的工作是将某一事物与事物的整体之间的联系方式揭示得更明确些;并且指出你们所了解的事实与宇宙的体系之间合理的联系。如果你们的专业是法律,那么就有一条平坦的道路通向人类学——即关于人的科学、通向政治经济学——即关于立法和伦理的理论,并且由此经过多条道路,通向自己最终的人生观。对于任何学科来说,都是同样的情形。惟一的区别在于求知的道路平坦或崎岖。要精通某一门知识,你们必须精通邻近学科的知识,要想了解某一事物,你们得了解全部的事物。”博登海默认为,法学教育“还应当向学生展示通过充分认识与这一职业相关的知识方能达致的最为宽泛的视界。这些视界能使他们关注到法律在生活和社会一般哲学中的地位,法律的伦理目的以及这些目的的局限性,和一个社会能够期望从具有正义精神的法律制度中所获得的利益的性质与范围。”庞德认为,法律首先是协调社会利益的工具。权衡这些利益的法官则是“社会工程师”,他们只有了解其判决所影响的实际社会条件,才能适当地完成其使命。而且法律教师也应具备这样的知识:现代的法律教师应该是社会学、经济学和政治学方面的学者。他们不仅应知晓法院作出了什么样的判决和依照哪些原则进行判决,而且还应更多地了解这些原则适用中的社会和经济的环境和条件和促成这些原则实际上必须在这种环境中运作的思想感情状态。生活在纯法律的气氛中从而不顾全部尘世间和人的因素的法律修道士,不可能将实际的原则恰当地适用到有血有肉和变动不居的社会。最符合逻辑和经过严密推论所得出的规则,可能因为不适合社会环境而使对它们的实施有违于法律的目的。

正是人们对法律人才理论素养的关注,使得法学教育中的与法学相关学科的知识变得越来越重要。例如,前述日本京都大学法学院的课程计划中政治、经济、金融、会计、统计、保险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课程占有很大比重。澳大利亚四年制的法学本科教育的总学分是400个,其中与法学相关学科多达100学分。我国法学教育中非法学知识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从一般的情况看,非法学学科的学分占总学分的1/3。

(二)规范知识与方法知识

有人将规范知识与方法知识的特征作了这样类比似的形容:人类知识的某些部分像一棵树一样不断生长,每一新的树枝又依次生出新的嫩枝。知识的另一部分则像条河在流淌,流向无常。有些人认为,知识是坚硬的水晶般的结构,有些人认为是柔软的蜂窝状结构。前者被称为规则结构的知识,它具有严格定型的解释顺序,每一项新的研究成果在整个知识描述中有它适当的位置;后者则被称为联合结构知识,它由许多观念群构成,没有明确具体的框架。规范性知识具有规则结构的特征,方法知识具有联合结构的特征。这两类知识的不同特征决定了它们各自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如果我们把方法知识比作一座大厦的结构原理和设计图的话,那么规范知识就是组成大厦的具体材料,而如何根据原理及材料建成大厦,则是能力培养的问题。对此,在后面的论述中将加以讨论。法学教育既要使学生熟知前者又要使其精通后者。

规范知识有着严格的解释顺序,因而显现出硬性的结构特征。它是构建法治大厦的具体材料,没有法律规则,法治社会无从谈起。因此,有目共睹的是规范知识成为民族国家兴起后各国法学教育的重要教育资料。还以日本的京都大学法学院为例,在法学专业科目的92学分中,属于规范知识的科目多达80学分。法学教育以规范知识为资料的必要性体现在:第一,可以为学生提供一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使学生从宏观方面把握现行法律制度的构成、特点以及完善的路径,从而为法治大厦输送再造硬件材料的持续性力量。第二,可以使学生熟知法律设定的行为模式,明确法律的界限,并能准确地解释、适用法律规则,确保法律制度的良性运行。第三,学习规范知识是学习方法知识的前提,它为学生掌握方法知识提供感性的、生动的材料。

方法知识所涉及的是人们获取和处理专业知识所需要方法的理论和学说,因而它是准确认识法律和事实的桥梁和通道。在没有科学的方法就没有科学的认识这种意义上,可以说方法是科学的生命。由于知识的不确定性和易变性,使得人的知识要在整个一生中加以完善,所以教育应该较少地致力于传递和储存知识,而应该更多地寻求获得知识的方法。事实已经证明,“最可能成为有创造力并像领导者一样起作用的并不是那些带着大量详尽信息进入生活的人,而是那些有足够的理论知识、能够作出批判性判断和具有迅速适应新的形势和解决在现代世界中不断发生的问题的各种学科知识的人。”方法知识对于法学教育来说尤为重要。因为,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必须要满足时代变迁的需要。而当代社会,法律规则正以惊人的速度变更、增长。德国一位学者很形象地形容了法规变更的速度。他说,“只要立法者的三句话,整柜整柜的书就可以毁掉。”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法规和判例数量的变化都是如此。以美国为例,美国立法机关(联邦和州)每年新的制定法大约15000个,而每年新公布的判例约为55000个,加上原来继续适用的制定法和判例,超过百万之多。要使学生自如地应对日益暴增的规则知识,就必须掌握吸收和思考规范知识的方法,否则即使学生接受教育时的规范知识无论如何周密,将来都不足以应付知识变化速度的需求。“因此,除使受教育者‘知其然’的法条疏义之外,训练‘知其所以然’的知识方法更应该列为法学教育的重点。”

(三)国内法知识和外国法、国际法知识

法律的底蕴来自与其相适应的社会生活条件和社会结构的特点。不同国家社会生活条件和社会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学教育资料——法学知识具有了国内与国外的国度性的差异。另外,由于国家之间日益频繁的国际交往,有关国际社会共同适用的规则即国际法也越来越多,使得法学教育资料中有了国内法和外国法、国际法之分。

世界各国法学教育大都将国内法知识置于核心地位,其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持法律文化民族性的需要。任何民族的法律文化模式总是植根于本民族的社会条件和结构,沉积于本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之中。总之,法律具有民族性。美国法学家庞德在20世纪40年代,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提出建议:如果法律还可以创造的话,则人们应该使它适合其所支配的人民而不应该勉强使人民去迁就法律。因此,中国法虽根源于大陆制度,但必须具有中国的特性。因为,法国法虽根源于罗马法,却具有法国法的特性;美国法,虽根源于17—18世纪英国法,却具有美国法的特性。中国法也未可例外。法律文化的民族性在全球化的趋势面前不但没有丧失,相反却成为各民族法律发展的根基,并以此作为嫁接、移植外域法律文化、推进法制现代化的依托。法学教育以本国法为主要教育资料,就是从法律传统的载体——法律现实出发,在对法律传统文化“去伪存真”的基础上,根据时代需要寻找现代法律的精神支点,使其成为一个民族在学习、吸收、涵化外来先进民族文化,促进民族文化在新时代自我转化、更新的重要力量。二是保持法律体系统一的需要。统一性是法律体系的本质所在。法学教育通过对本国法的教学与研究,以应然规则体系的预设或对事后规则合理化的形式向立法部门反馈法律体系的应然与实然的信息,为法律完善提供可行性的理论支持;法学教育还通过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方式“熨平法律的皱褶”,弥补法律的缺漏,实现法律体系的实然统一。三是向本国法律职业输送合格的人才的需要。“各种人类共同体的法律类型,都是由具体的法律制度、具体的法律体系和具体的法律学说及心理所连结而成的运动之网。”法律职业者若有效地撑起法律之网,关键是把握独具本国特色的法律网之纽结。在这个意义上庞德说:司法人员以维持民族正义为职责,理应了解该民族的文化及其性格与理想。笔者认为更应该了解本国法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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