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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绪论(3)

《尔雅·释亲》与班固的《白虎通德论》卷愿《宗族》曾对宗族的定义作出经典性解释。《尔雅·释亲·婚姻》曰:

父之党为宗族。

《尔雅·释亲·宗族》曰:

父为考。母为妣。父之考为王父。父之妣为王母。王父之考为曾祖王父。王父之妣为曾祖王母。曾祖王父之考为高祖王父。曾祖王父之妣为高祖王母。父之世父叔父为从祖祖父。父之世母叔母为从祖祖母。父之晜弟,先生为世父,后生为叔父。男子先生为兄,后生为弟。谓女子先生为姊,后生为妹。父之姊妹为姑。父之从父晜弟为从祖父。父之从祖晜弟为族父。族父之子相谓为族晜弟。族晜弟之子相谓为亲同姓。兄之子,弟之子,相谓为从父晜弟。子之子为孙。孙之子为曾孙。曾孙之子为玄孙。玄孙之子为来孙。来孙之子为晜孙。晜孙之子为仍孙。仍孙之子为云孙。王父之姊妹为王姑。曾祖王父之姊妹为曾祖王姑。高祖王父之姊妹为高祖王姑。父之从父姊妹为从祖姑。父之从祖姊妹为族祖姑。父之从父晜弟之母为从祖王母。父之从祖晜弟之母为族祖王母。父之兄妻为世母,父之弟妻为叔母。父之从父晜弟之妻为从祖母。父之从祖晜弟之妻为族祖母。父之从祖祖父为族曾王父。父之从祖祖母为族曾王母。父之妾为庶母。祖,王父也。晜,兄也。

《白虎通德论》卷愿《宗族》曰:

宗者,何谓也?宗者,尊也。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礼》曰:“宗人将有事,族人皆侍。”古者所以必有宗,何也?所以长和睦也。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其有无,所以纪理族人者也。

族者,何也?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上凑高祖,下至玄孙,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为亲,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

《尔雅·释亲》与班固的《白虎通德论》卷愿《宗族》都认为“宗族”有广义与狭义两个含义。其广义的含义为“父之党”,亦即同一始祖的父系血缘群体。实际上,秦汉魏晋南北朝传世文献中所见“宗族”一词皆属此意。例如:《史记》卷愿苑《李斯列传》载:“于是二世乃使高案丞相狱,治罪,责斯与子由谋反状,皆收捕宗族宾客。”《汉书》卷怨苑下《外戚传》载:“丁、傅既败,孔乡侯晏将家属徙合浦,宗族皆归故郡。”《后汉书》卷圆远《韦彪传》载:“彪清俭好施,禄赐分与宗族,家无余财。”《三国志》卷员员《国渊传》载:“居列卿位,布衣蔬食,禄赐散之旧故宗族,以恭俭自守,卒官。”《晋书》卷缘源《陆机传》载,陆机临危,神色自若,谓牵秀曰:“自吴朝倾覆,吾兄弟宗族蒙国重恩,入侍帷幄,出剖符竹。成都命吾以重任,辞不获已。今日受诛,岂非命也!”《宋书》卷源猿《刘怀慎传》载:怀慎“禄赐班于宗族,家无余财。”《南齐书》卷缘圆《文学传·崔尉祖传》载:其“父梁州之资,家财千万,散与宗族,漆器题为日字,日字之器,流乎远近”。《梁书》卷缘《元帝纪》载:王僧辩劝进表,称其时“英杰接踵,忠勇相顾,湛宗族以酬恩,焚妻子以报主”。《陈书》卷苑《高宗柳皇后传》载:“后性谦谨,未尝以宗族为请,虽衣食亦无所分遗。”《魏书》卷缘愿《杨播附弟津传》载:杨“津以身在禁密,不外交游,至于宗族姻表,罕相祗候”。《北齐书》卷圆缘《张耀传》载:耀“每得禄赐,散之宗族,性节俭率素,车服饮食,取给而已”。《周书》卷源源《泉企传》载:“企收而治之,将加极法,于是杨氏惭惧,宗族诣阁请恩。”

其狭义则为由己身算起上下五世,亦即“上凑高祖,下至玄孙”。我以为《尔雅·释亲》与班固《白虎通德论》特别强调家族内部的上下五世是很有道理的,符合我国古代的社会实际。我国古代的宗族关系内部也确实有着鲜明的亲疏关系。古代宗族称谓系统即止于上下五世。西汉初期贾谊在《新书·六术》释“宗族六亲”曰:

六亲始曰父。父有二子,二子为昆弟。昆弟又有子,子从父而昆弟,故为从父昆弟。从父昆弟又有子,子从祖而昆弟,故为从祖昆弟。从祖昆弟又有子,子从曾祖而昆弟,故为从曾祖昆弟。曾祖昆弟又有子,子为族兄弟。备于六,此之谓六亲。

此“六亲”即包括父、昆弟、从父昆弟、从祖昆弟、从曾祖昆弟、族兄弟,与五世原则正合。贾谊言“宗族”是以“六亲”为亲属界限,不然则“失本末之度”;而且“六亲”必须依血缘关系的亲疏长幼尊卑之序,不得相逾,否则会致使“宗族扰乱”。

班固所说“上凑高祖,下至玄孙”与贾谊所说的“六亲”,其实质内涵与《仪礼》丧服制的五服基本相同。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将秦汉以降的宗族关系以丧服制为本来表示。

丧服制是以丧服轻重和丧期长短来表示生者与死者的亲疏关系。服与期所表示的亲疏关系大概分为五种,故称为“五服”,即斩衰三年、齐衰期、大功九月、小功五月、缌麻三月。“五服”所涵盖的亲疏范围,都直观地体现在下面绘制的本宗九族五服结构图中:

《礼记·丧服小记》曰: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

孔颖达注疏《礼记·丧服小记》时言:

同父则期,同祖则大功,同曾祖则小功,同高祖则缌麻,高祖外无服。

这就是五服结构所遵循的原则,即以亲亲为准则。五服结构是以己为中心,依次外推,近者亲,远者疏。

《礼记·大传》曰:

四世而缌,服制穷也,五世而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

四世是五服的最外圈,五世为亲属之边缘(但已不在五服之列)。六世则关系更为疏远,临丧可不用吊唁,已不属于亲属范围了。

由此可见,在宗族结构中,五服是条非常重要的分界线,是否出服就成为判定是否为亲属的根据。五服内部形成亲疏关系不同的几个同心圆,关系最密切的是父己子直系三代,为第一圈;由此往上、下、旁亲推衍,由祖至孙,合为五代,含堂兄弟,为第二圈;从高祖至玄孙,合为九代,含族兄弟,为第三圈。此圈之外亲尽,不算亲属。

儒礼中的五服制,体现在各种制度中,渗透到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对后世社会的影响至深至巨。如:北魏太和十九年(源怨缘年),孝文帝定姓族制时,便对五服内外进行了区分。诏曰:

代人诸胄,先无姓族,虽功贤之胤,混然未分。故官达者位极公卿,其功衰之亲,仍居猥任。比欲制定姓族,事多未就,且宜甄擢,随时渐铨。凡此姓族之支亲,与其身有缌麻服已内,微有一二世官者,虽不全充美例,亦入姓族。五世已外,则各自计之,不蒙宗人之荫也。虽缌麻而三世官不至姓班,有族官则入族官,无族官则不入姓族之例也。最高统治者的颁赐,对于五服内外也有区别。如《隋书》卷苑怨《外戚传》载:

(萧)琮之宗族,缌麻以上,并随才擢用。

中大通三年(缘猿员年)七月庚寅,梁武帝下诏曰:

推恩六亲,义彰九族,班以侯爵,亦曰惟允。凡是宗戚有服属者,并可赐沐食乡亭侯,各随远近以为差次。其有昵亲,自依旧章。有服属的宗戚,皆有赐爵,且五世内部各依亲疏远近而定差次。由此可见五服制影响之深远。五服在法律中则体现得更为充分。从法律规定看,五服之内与五服之外法律制裁的轻重有很大不同。如:

《魏书》卷员员员《刑罚志》载:延昌三年(缘员源年)三公郎中崔鸿在议论买卖亲属者的罪行时就提到,案律“卖子有一岁刑。卖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期亲及妾与子妇流”。法律对于五服内亲属的人身自由权给予保护,侵犯者将受到法律制裁。而对于五服外亲属买卖,法律的处罚则等同于凡人:“掠人、掠卖人为奴婢者,皆死。”

唐代,五世这条分界线愈为明显。例如殴打,《唐律》卷圆员《斗讼》规定:“诸斗殴人者,笞四十”,而同书卷圆圆《斗讼》又规定:“诸殴缌麻兄姊,杖一百。小功、大功,各递加一等。诸殴兄姊者,徒二年半。”但对殴打袒免以外族人,则视同凡人。又如盗窃,《唐律》卷员怨《贼盗》规定:“诸窃盗,不得财笞五十,一尺杖六十”,而“诸窃缌麻、小功亲财物者,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五服之外,又等同凡人。凡此等等,都说明宗族关系中,五服是一条重要界线。五服以内,依亲疏,有较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五服之外,基本上等同于凡人。

秦汉魏晋南北朝时人未对“家族”概念下过定义,但从上引秦汉魏晋南北朝正史所仅见的源例有关“家族”资料看,大体上都与刑罚(特别是族刑)有关,也就是说都在宗族五服(五世)以内(此点正文中另有详论)。因而,宗族五世以内与“家族”可以换称。如《汉书》卷怨苑上《外戚传·孝武李夫人传》载:“其后李延年弟季坐奸乱后宫,广利降匈奴,家族灭矣”;《汉书》卷远远《刘屈氂传》则载:贰师将军李广利“妻子亦收。贰师闻之,降匈奴,宗族遂灭”。又如《汉书》卷远愿《霍光传》载:上官桀等谋反,“事发觉,光尽诛(上官)桀、(上官)安、(桑)弘羊、(丁)外人宗族”;《汉书》卷员园园下《叙传》应劭注则称:“上官后虽幼尊贵,家族以恶逆诛灭也”。

或即因为宗族五世以内与“家族”可以换称,许多学者将同一始祖的父系血缘群体统称为“家族”,甚或认为:“家族又称宗族有的学者企图将家族和宗族这两个名词加以区别这样区分实在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区分得了。”实际情况是,秦汉魏晋南北朝传世文献显示,“家族”只能与宗族五世以内互相换称,不能与宗族五世以外互相换称。道理很简单,“宗族”与“家族”是内涵相近、外延不同的两个概念。“宗族”是个大概念,既可涵盖五世以内的同一始祖的父系血缘群体,也可以涵盖五世以外的同一始祖的父系血缘群体。“家族”是小概念,它只能涵盖五世以内的同一始祖的父系血缘群体,不能涵盖五世以外的同一始祖的父系血缘群体。

因为宗族五世内外有十分明显的界线,其亲疏关系、亲和力与聚族活动的方式特点也有很大不同,为此,我们在探讨宗族关系、宗族功能时,完全有必要将宗族五世内外分别予以探讨。为了便于分别讨论五世内外的宗族关系、宗族功能,下文将五世以内的宗族群体统称为“家族”,而“宗族”则特指家族范畴以外的那部分宗族群体。

(二)历史文献中所见的与“家族”、“宗族”相关的名称“三族”、“五族”、“九族”

古代历史文献中常有“三族”、“五族”、“九族”的说法。

《汉书》卷员下《高帝纪》记高帝九年(前员怨愿年)十二月,“贯高等谋逆发觉,逮捕高等,并捕赵王敖下狱。诏敢有随王,罪三族”。张晏注:“三族”,“父母兄弟妻子也”。如淳则曰:“父族、母族、妻族也”。师古则谓:“如说是也”。笔者倾向于张晏的意见。《汉书》卷猿圆《张耳陈馀传》载贯高对泄公说:“人情岂不各爱其父母妻子哉?今吾三族皆以论死。岂以王易吾亲哉!”所言正是父母妻子。《汉书》卷员下《高帝纪》载:高帝十二年(前员怨缘年)三月“梁王彭越谋反,夷三族”;《汉书》卷猿源《彭越传》则载:“吕后令其舍人告越复谋反。廷尉奏请,遂夷越宗族。”既言“宗族”,至少也应属同姓的父族范畴。《汉书》卷愿源《翟方进传》载:翟义起兵反莽,“莽尽坏义第宅,污池之。发父方进及先祖冢在汝南者,烧其棺柩,夷灭三族,诛及种嗣,至皆同坑,以棘五毒并葬之”;同书同卷又记“义母练、兄宣、亲属二十四人皆磔暴于长安都市四通之衢”。可见其“三族”范围仍为父母、兄弟、妻子。《魏书》卷苑上《高祖孝文帝纪》记高祖诏曰:“法秀妖诈乱常,妄说符瑞。兰台御史张求等一百余人,招结奴隶,谋为大逆,有司科以族诛,诚合刑宪。且矜愚重命,犹所弗忍。其五族者,降止同祖。三族,止一门。门诛,止身。”其中“三族”所指也是以“同祖”为限,并无异姓。

“三族”一词基本上都是出现在刑章律令中。战国秦律中,即已有三族罪。《史记》卷五《秦本纪》载:秦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墨子·号令篇》载:“有以私怨害城若吏事者,父母、妻子皆断;其以城为外谋者,三族。”同篇又载:“若欲以城为外谋者,父母、妻子、同产皆断。”可见,“三族”即指父母、妻子和同产。汉承秦制,汉律中“三族”的范围也是指父母、妻子、同产。如《汉书》卷源怨《晁错传》载:丞相、廷尉等弹劾晁错,言:“错当要斩,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汉书》卷缘源《李广传》载:武帝时遣李陵出兵匈奴,后传闻李陵已降匈奴,“于是族陵家,母弟妻子皆伏诛”。由此可见,晁错、李陵案连坐的范围也只限于父母妻子同产而已。《汉书》卷圆猿《刑法志》载汉文帝议除三族罪曰:“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议。”时左右丞相周勃、陈平奏言:“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收之之道,所由来久矣。臣之愚计,以为如其故便。”可见,统治者即法律的制定者言“三族”即为父母、妻子、同产。再如:《汉书》卷源缘《江充传》载:“后武帝知充有诈,夷充三族。”《汉书》卷远猿《武五子传》载:“久之,巫蛊事多不信。上知太子惶恐无他意,而车千秋复讼太子冤,上遂擢千秋为丞相,而族灭江充家,焚苏文于横桥上,及泉鸠里加兵刃于太子者,初为北地太守,后族”。由此例亦可推论,所谓“族诛”、“族灭”即指全家(即父母兄弟妻子)皆死,而此即为“三族”范围。“五族”所指史书未作解释。其作为专有名词亦多使用于刑法中。《后汉书》卷远苑《党锢列传》载:东汉末年党锢之祸时,灵帝“诏州郡吏更考党人门生故吏父子兄弟,其在位者,免官禁锢,爰及五属”。同书同卷又载:光和二年“,上禄长和海上言:‘礼,从祖兄弟别居异财,恩义已轻,服属疏末。而今党人锢及五族,既乖典训之文,有谬经常之法。’帝览而悟之,党锢自从祖以下,皆得解释。”则“五族”与“五属”可以换称,其范围包括从祖兄弟。《汉书》卷苑猿《韦贤传》载:丞相匡衡告谢毁庙时曰:“往者大臣以为在昔帝王承祖宗之休典,取象于天地。天序五行,人亲五属,天子奉天,故率其意而尊其制”,师古即注曰“:五属谓同族之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也。”同理,“三族”与“三属”亦可换称。

《后汉书》卷猿《肃宗孝章帝纪》载:元和元年(愿源年)十二月壬子,肃宗诏曰“:往者妖言大狱,所及广远,一人犯罪,禁至三属,莫得垂缨仕宦王朝”,李贤即注“三属”曰“:即三族也”。

《汉书》卷怨园《王温舒传》载:“人有变告温舒受员骑钱,它奸利事,罪至族,自杀。其时两弟及两婚家亦各自坐它罪而族。”光禄勋徐自为曰:“悲夫!夫古有三族,而王温舒罪至同时而五族乎!”师古注指出:“温舒与弟同三族,而两妻家各一,故为五也。”这里的“五族”与刑法意义上的“三族”、“五族”不是同一概念,而只是“三族”加上“两妻家”恰好为五。事实上,王温舒“两婚家”也是因“它罪而族”,并非因王温舒案受牵连。

《魏书》卷怨怨《鲜卑乞伏国仁传附炽磐子暮末传》载:“尚书陇西辛进曾随炽磐游于后园,进弹鸟丸,误伤暮末母面,至是杀进五族二十七人”。尚书辛进“五族”仅二十七人,其规模之小,也可推论“五族”不包括母族或妻族。

又据《通典》卷苑猿载,庾亮问贺循时言:“按礼,宗子之服,传代不迁,所以重其统也。是以祖宗之正不易,则本枝昭穆历百代而不乱,此立宗之大旨也。然则士大夫及诸从事于典礼者,服宗之义,便应相放矣。自卿大夫以下,与其宗党无君臣之悬,则宗统有常嫡,服宗有成例,故不得别著其制也?将由卿大夫位卑,则宗服之制厌宗嫡,无不迁服,纪止五族,故不复别见其义也?”《通典》卷怨圆载,晋朝傅玄言:“先王之制礼也,使疏戚有伦,贵贱有等,上下九代,别为五族。骨肉者,天属也,正服之所经也。稽之五服,体无正统;定其名分,不知所附。”由此或可证,“五服”与“五族”密切相关,五族的亲属范围即包括在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之中。

由此推论,“五族”的范围比“三族”广,包括五服内由高祖至玄孙的上下九代父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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