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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所有权(2)

所有权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自从人类社会进入私有制社会以后,人们对所有权的重要性就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战国时代,著名法家人物商鞅便对所有权的本质和功能有了较清楚的认识,他对所有权作了形象的论述:“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未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从商鞅对所有权的论述可以看出,他是将所有权的功能归结为“定名分,防争斗”。我国古代另一著名思想家荀子在论述“礼”时,也表达了与商鞅相似的观点。在古人看来,人们对财富的欲望是无穷无尽的,如不以“礼”来确定财产的归属,社会生活将难以维持。于是人们将财产的归属归结为所有权这一概念,以明确财产的归属关系,使社会生活得以稳定,同时刺激人们对所有权的合法的追求欲望,使社会财富得以增长,从而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

作为关于财产归属的法律制度,所有权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十分重要。调整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是所有权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功能。财产归属关系,尤其是重要的财产的归属如何,不仅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也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就个人而言,将一定财产据为己有,供生产和生活之用,更是维系其生存与发展的必要前提。正因为所有权的重要作用,人类社会自从有了国家和法律以后,财产的归属关系就始终是法律规定和调整的重要对象,而法律规定和调整财产归属关系的总和,即构成财产所有权制度。在现代社会,财产所有权制度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所有制的巩固和完善

所有制是指在一定的社会中,个人、集体和全社会(由国家代表全社会)对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支配关系,所有制是发生在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客观的经济关系,它构成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核心。所有制是一个经济范畴,它体现物质社会关系,属于社会的经济基础。财产所有权则是在现存的所有制形式的基础上产生的,先有所有制而后有所有权,一定社会的所有权性质是由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所决定的。所有权作为法律范畴,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原理,一个国家的经济基础决定这个国家的上层建筑,在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上,所有权是由所有制决定的。但是所有权并不只是消极被动地反映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制度一旦形成以后,它就能动地反作用于所有制关系,促进其巩固和发展。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总是要通过法律形式把符合自己利益的所有制关系确定下来,赋予所有制关系以权利义务的形式,从而通过所有权制度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所有制关系。在我国现阶段,法律通过保护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巩固与发展。

二、市场经济

现代各国大多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本的经济运行模式,要保障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就必须承认市场经济主体的财产所有权,从而使生产者和交换者享有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在财产受到他人侵害时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惟其如此,各生产者才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地进行生产活动,各个交换者才可以货币为媒介进行商品交换。这种生产和交易周而复始地进行,不仅满足了社会成员的基本的生产和生活需要,而且也使市场经济得以不断地发展。由于生产和交易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之上的,故财产所有权制度理所当然地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要制度。目前,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的财产所有权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三、财产制度

如前文所述,财产所有权制度规定财产的归属,为静的财产关系;而契约制度则是规定财产的流转关系,为动的财产关系。财产所有权制度与契约制度的有机结合,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转的重要条件。近现代各国经济发展史表明,正是由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购买原材料、雇佣劳动者和出卖其生产产品的契约关系相结合,土地所有权与出租土地、收取租金的契约关系相结合,商品所有权与出卖该商品的契约相结合,以及货币所有权与出借货币而收取利息的契约关系结合,才使得各国经济得以迅速发展和不断繁荣。

四、社会人格伦理

不言而喻,社会生活中每个个体的生存,乃至个人人格的自我实现与发展,都必须以对一定数量的财产拥有所有权为前提条件。每个个体只有对一定数量的财产拥有所有权,才能在社会中成为自主而独立的主体,换言之,任何法律人格无不建立于财产所有权之上,无所有权便无所谓的人格。个人物质财富需要所有权制度予以保护,而所有权制度对个人物质财富的保护也会刺激人们对物质财富的追求,并最终使整个社会物质财富的总量得以增长,而个人财富和社会财富的增长,也必将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节所有权的权能

一、所有权权能的意义

所有权的权能,亦即所有权的具体内容,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利用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简而言之,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权利人实现其对物的支配的具体表现形式①。所有权的不同权能表现为所有权的不同作用,是构成所有权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所有权的作用,有积极的与消极的两方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所有权积极方面的权能。而当所有权受到他人侵夺、妨害或干扰时,所有人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则为所有权消极权能。

二、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能。

(一)占有权能

占有权能是所有人对于所有物的实际上的占领、控制。行使物的占有权能是行使物的使用权能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当所有人对于所有物的占有被侵夺时,所有人可基于其占有权能向占有的侵夺者提起返还原物之诉。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占有权能通常由所有人行使。在商品经济尤其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情况下,占有权能与所有人相分离而由非所有人行使的情形很普遍。非所有人的占有,是指由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控制。当占有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由非所有人合法享有占有权能时,非所有人的占有权能同样受法律的保护,所有人不能随意请求返还原物。例如,甲与乙以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甲将其享有所有权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乙居住,乙依合同合法地占有该住房,则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甲不能随意请求乙返还该住房。

①内容和形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一定的内容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获得表现,而一定的形式总是要表达一定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既是所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同时也体现了所有权中的相关内容。

非所有人的占有可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两种情况。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他人的财产,如承租人根据承租合同占有出租人的财产,使用借贷合同的借用人依照合同占有出借人的财产。当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被他人侵夺时,非所有人同样可以向侵夺人主张返还原物。

非所有人未经所有人许可,并且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占有他人的财产,是非法占有,如贪污犯占有赃物等。非法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他的占有是非法的为善意占有;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为恶意占有。值得注意的是,善意占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合法占有,从而可以对抗所有人的物上请求权,例如,第三人善意占有他人的财产,如果具备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原物的所有人便不能依据物的追及效力,要求第三人返还该财产。

(二)使用权能

使用权能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的权能。行使使用权能,对物进行使用,是实现物的使用价值的手段。例如,使用电饭锅做饭,利用电视机收看节目,居住房屋等等。对物的使用是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因此享有物的使用权能,必定同时享有物的占有权能。但是,我们却不能反过来得出享有物之占有权能就一定享有使用权能的结论,例如质权人、留置权人就只能对标的物进行占有而不能进行使用。

使用权能既可以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而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与所有人的约定而使用他人之物,为合法使用,例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使用租赁物,典权人使用出典物等。非所有人使用他人之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是无论是有偿或无偿的,使用人都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或与所有人的约定使用财产。非所有人无法律依据或所有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的财产为非法使用。如擅自使用他人的电器,未经批准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筑房屋等,即为非法使用。

(三)收益权能

收益权能就是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新增经济价值包括孳息和利润。孳息又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而取得的利益,如利息、红利、租金等;天然孳息是指依原物的自然原因而产生的利益,如树木生长的果实,奶牛所产的牛奶等。收益还包括收取物的利润,即把物投入社会生产过程、流通过程收取的利益①。

收益权能是所有权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能。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们往往愿意让渡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乃至处分权中的一部分,却牢固地控制财产的收益权,从而实现其物上的利益甚至使其财产得以不断地增值,这种现象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表现得越来越显著。由于收益权能与使用权能紧密联系,常常表现为运用物质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结果,因此人们往往将收益权能与使用权能相互混淆。有人认为应从广义上理解使用权能,该种权能除含有对物的利用之意之外,还有在物上获取经济利益的含义,因而使用权能可以涵盖收益权能的全部意义。其实,收益权能与使用全能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有时仅是因使用而收益,例如,使用物而获取天然孳息;有时既使用又收益,如典权关系中典权人的权利;还可以只收益而不使用或只使用而不收益,分别如股东对股票的权利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并且,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收益权能与使用权能也可以彼此分离而属于不同的主体。例如股东出资后,其出资财产由公司占有和使用,股东凭其股权而取得其出资财产的收益。

收益权能也不同于用益物权。前者是寓于所有权以及部分他物权中的一项权能,而后者为他物权。但两者又有联系,收益权能也是用益物权的一项权能。

值得注意的是,收益权能虽然是所有权中的一项最重要的权能,但这并不意味着收益权能不能与所有权分离。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所有权人在一定时期内让渡部分收益权能甚至让渡其全部收益权能的情形也是存在的。

(四)处分权能

所谓处分权能,是指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的权能。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两种形式。事实上的处分,是指以引起物的形态变更或消灭的方式对物进行消费,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如在生产中消费原材料,在生活中消费日用消费品。因此,事实上的处分是对财产的实物形态进行的处分,它直接导致物的形态的变更或消灭。一般说来,生活消费,不仅变更或消灭财产的实物形态,而且也消灭其价值;而生产消费只是变更或消灭财产的实物形态,其价值并不消灭,而是通过工人的活劳动转移到新产品上。事实上的处分与使用都是利用物的使用价值的手段,但是两者是明显不同的,使用只是引起物的磨损,并不引起物的形态的变更、消灭,而事实上的处分则必然引起物的形态的变更、消灭。

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置。例如,将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在物上设定他物权等。

①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利润只能由工人的活劳动创造,“物”是利润产生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利润的源泉。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深层次上揭示了利润的本质。不过,在现实的法律关系中,人们常常把利润理解为在生产、流通过程中基于资本———包括实物形态和货币形态———的投入而产出的新增经济价值。

法律上的处分与事实上的处分存在以下几点区别:第一,法律上的处分是法律行为,事实上的处分是事实行为;第二,法律上的处分引起物权的各种变动,如所有权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主体,在某物上设定了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等限制物权的负担等,而事实上的处分则引起物的形态变更或消灭,如面包被吃掉或房屋被拆除等;第三,法律上的处分一般是对物的价值进行利用的行为,处分的目的往往在于获得一定数量的货币价值,而事实上的处分主要是对物的使用价值进行利用的行为,处分的目的主要是满足生产和生活对物质资料的需要。

由于处分权能能够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因此该项权能是所有权中的一项最基本的权能。未经所有权人许可,非所有人不能随意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如质权人、留置权人不能出卖或出借出质物、留置物,承租人不能损毁租赁物。质权人、留置权、承租人的这些行为是对所有人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处分权能的性质决定了该权能通常由所有人行使,当然,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处分权能也可以基于所有人的意思或者基于法律的规定,部分地与所有权相分离,从而由非所有人行使,例如,作为非所有人的国有企业可以依法在一定限度内处分属于国家的财产。让渡部分处分权能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所有权人让渡部分处分权能对于物尽其用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家所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全民所有的财产事实上不可能由全体人民来经营,并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不可能直接由国家来具体经营,因此,所有权人让渡部分处分权能在我国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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