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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特点与思想:论程颐的《春秋》学(1)

葛焕礼

程颐(1033-1107),宋明理学的奠基者,在儒学的诸多领域(科目)内都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春秋》学也不例外。他的《春秋》学说经弟子及南宋学者继承、发扬,成为南宋至明末主流《春秋》学的源头。近代以来,学术界多从哲学的角度阐释其思想学说,而他包括《春秋》学在内的经学成就,相对来说研究尚不够深入,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今人对程颐学术思想的全面认知。本文在系统研读程颐《春秋》学著述的基础上,仅就其学说的主要特点和思想作梳理、总结,以期能够对此前的程颐思想研究有所补益。

一、尊王是霸

与北宋其他《春秋》学者一样,程颐的《春秋》解说中也有着显明的“尊王”思想。如他解隐公三年“三月庚戌,天王崩”条云:

崩,上坠之形。四海之内,皆当奔赴,鲁君不往,恶极罪大,不可胜诛,不书而自见也。

于此,《左传》解释平王崩之日期,《公羊传》解释“何以不书葬”和何以书“崩”,《谷梁传》解释书“崩”之义。《公》《谷》虽然从葬期礼制及书法上申明了天王之于诸侯和“民”的尊贵,但程颐另辟蹊径——从诸侯待王之礼制的角度,认为天王崩,“四海之内,皆当奔赴”,其推尊周王、维护周王朝中央集权体制的观念显然可见。

程颐的尊王思想,很多时候正体现在对周王朝中央集权体制的认可和维护上。再如他解隐公四年“冬十有二月,卫人立晋”条时云:

诸侯之立,必受命于天子,当时虽不受命于天子,犹受命于先君。卫人以晋公子也,可以立,故立之,《春秋》所不与也。虽先君子孙,不由天子先君之命,不可立也,故去其公子。《河南程氏经说》卷四《春秋传》,《二程集》,第1093页。

于此,《公羊传》《谷梁传》皆以公子晋非“正”而不宜立为说,程颐却未瞩意于其身份是否合法,认为《春秋》“不与”的原因,在于他未受命于天子先君。所谓“诸侯之立,必受命于天子”,正显示出程颐即使面对春秋王纲解纽的现实,仍执着地以王朝集权体制之运行方式来评判《春秋》所涉世事。鉴于晚唐、五代皇权旁落、藩镇割据、列国分立所留给北宋士人的强烈的历史教训,程颐对中央集权体制的推重,实质上表达着他的现实政治诉求。

程颐的尊王思想,还体现在他对“王”的地位的认识上——提出了“王与天同大”说。如他解隐公“元年春王正月”条时云:

春,天时。正月,王正。书“春王正月”,示人君当上奉天时,下承王正。明此义,则知王与天同大,而人道立矣。《河南程氏经说》卷四《春秋传》,《二程集》,第1086页。

《论语?泰伯》有语云:“大哉尧之为君也,巍巍乎!唯天为大,唯尧则之。”此所谓的“天”,指“广大的苍苍之天”张岱年:《中国古典哲学概念范畴要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20。程颐所云“王与天同大”,似意出于此,“天”字意涵亦当相同。在此,程颐一方面将“王”之大模拟于苍天,另一方面又隐含着“王”与古圣王尧的模拟,以说明“王”地位之崇高。另外,程颐还从与诸侯甚至夷狄的对比上,申明“王”的尊崇地位。如他解说《春秋》书法云:“《春秋》王师于诸侯不书败,诸侯不能敌王也;于夷狄不书战,夷狄不能抗王也。此理也。”《河南程氏粹言》卷一《论书篇》,《二程集》,第1206页。

程颐对《春秋》尊王、维护中央集权体制之意旨的掘发,是有其历史认识基础的。在他现存著述中,有几条内容相近的对孔、孟时代政治历史的认识:

孔子之时,诸侯甚强大,然皆周所封建也。周之典礼虽甚废坏,然未泯绝也。故齐、晋之霸,非挟尊王之义,则不能自立。至孟子时则异矣。天下之大国七,非周所命者四,先王之政绝而泽竭矣。夫王者,天下之义主也。民以为王,则谓之天王天子;民不以为王,则独夫而已矣。二周之君,虽无大恶见绝于天下,然独夫也。故孟子勉齐、梁以王者,与孔子之所以告诸侯不同。君子之救世,时行而已矣。《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二下《伊川先生语七下?附师说后》,《二程集》,第273页。

孔子之时,周室虽微,天下诸侯尚知尊周为义,故《春秋》之法,以尊周为本。至孟子时,七国争雄,而天下不知有周,然而生民涂炭,诸侯是时能行王道则可以王矣,盖王者天下之义主也,故孟子所以劝齐之可以王者此也。《河南程氏外书》卷八《游氏本拾遗》,《二程集》,第399页。

是认为,在孔子的时代,周朝典制尚未泯绝,孔子基于这一历史事实修《春秋》,故“以尊周为本”;孟子时,七国争雄,周典已绝,所以孟子有“勉齐、梁以王”的革命说。从“尊周为本”到勉诸侯为王,时代不同,君子的救世主张亦异。在这里,程颐划分出两个差异显明的时代,但前者转变至后者的界限,后人其实很难清晰地识判。如程颐就提到,有人认为《春秋》“绝笔后,王者可革命”《河南程氏外书》卷九《春秋录拾遗》,《二程集》,第401页。按:程颐在此依据上述历史认识否定了这种说法,认为从尊周到革命,“时变然也。前一日不可,后一日不可”。具体到春秋时代,难道就没有或不该出现一些合理的革命因素或迹象?如果有,孔子在《春秋》中是否有所反映?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实质上聚焦在对《春秋》所书周王和霸主的地位及后者之行动的认识与评判上。

在正常的社会政治秩序下,作为“一方诸侯之长”的“方伯”是周王朝地方上的权力中心。如《礼记·王制》云:“千里之外设方伯。”“方伯”对周王负责,代表王室镇抚一方。程颐对这些“方伯”的地位和职责是认可的,如他认为《春秋》所书诸侯国遭受侵略时,诸侯正确的做法是“引咎自责,或辨谕之以礼,又不得免焉,则固其封疆,上告之天王,下告之方伯,近赴于邻国,必有所直矣”《河南程氏粹言》卷一《论书篇》,《二程集》,第1205页。其中就有“告之方伯”一项。随着周王室权力衰落,王纲解钮,这种受命于周王的“方伯”体制也遭破坏,“方伯”的职位渐被一些势力诸侯取代。如刘敞曾论述这一转变云:

自王命不行,则诸侯上僭之事,由阶而升。然必与势力之不相上下者共为之,所以布于众而成其僭也。齐、卫当时势敌,故齐僖自以为小伯,而黎人责卫以方伯之事。当时王不敢命伯,彼此而欲自为伯,故于此相命以成其私也。及其久也,则力之能为者专之矣,故威公遂自称伯。以至战国诸侯各有称王之意。张洽语,见黎靖德编、王星贤点校《朱子语类》卷八三,北京:中华书局,1986:2156~2157。

是认为势力诸侯由与“不相上下者共为之”时的小伯,渐发展到“专之”而自称伯。这些自称伯者,就是我们通常所谓的霸主。霸主的出现,是对原先“方伯”所属的王权体制的破坏,但程颐在一定程度上又表达了对他们的认可。如他解庄公十六年“冬十有二月,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滑伯、滕子同盟于幽”条云:

齐桓始霸,仗义以盟,而鲁叛盟,故讳不称公。上无明王,下无方伯,诸侯交争,齐桓始霸,天下与之,故书同。《河南程氏经说》卷四《春秋传》,《二程集》,第1109页。

在此,程颐认可了齐桓公的霸主地位及其盟会行动。《论语?宪问》所载孔子语“晋文公谲而不正,齐桓公正而不谲”、“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等,多少都蕴含着对齐桓公霸业的肯定,程颐的认识似源于此。他给出的理由有二:一是当时“上无明王,下无方伯,诸侯交争”的历史处境;二是齐桓公的“仗义”,即前引文中所谓的“挟尊王之义”。可知,程颐对齐桓公霸主地位的认可,乃着眼于他在特殊的政治环境中对王权体制的维护。再如前引程颐就《春秋》而对孔子“晋文公谲而不正,齐桓公正而不谲”说所作解释,其评判齐桓公、晋文公的标准也在于他们是否勤王、尊王。这样,程颐对春秋霸主的认可,其实统一于他对周王朝中央集权体制的认可和推扬。

还需指出的是,程颐推尊周王,本质上是推尊王权体制,非落脚于具体的某位周王。而对于某些周王(如桓王)的“失道”之举,他予以贬责。如解隐公七年“冬,天王使凡伯来聘”条云:

《周礼》:时聘以结诸侯之好。诸侯不修臣职而聘之,非王体也。《河南程氏经说》卷四《春秋传》,《二程集》,第1096页。

解隐公“九年春,天王使南季来聘”条云:

《周礼》:大行人时聘以结诸侯之好。王法之行,时加聘问,以怀抚诸侯,乃常礼也。春秋之时,诸侯不修臣职,朝觐之礼废绝,王法所当治也。不能正典刑,而反聘之,又不见答,失道甚矣。《河南程氏经说》卷四《春秋传》,《二程集》,第1098页。

程颐认为当时“诸侯不修臣职”,周王(此时桓王在位)当以王法治之,然而他不但不治,而且还时加聘问,是为“失道甚矣”。可知,程颐贬责周王的依据,仍然是王权体制。

二、重视分辨华夷

华夷之辨是《春秋》学中的一个传统论题,程颐的《春秋》解说中也有许多这类论说。如他解隐公二年“春,公会戎于潜”条云:

周室既衰,蛮夷猾夏,有散居中国者,方伯大国,明大义而攘斥之,义也;其余列国,慎固封守可也,若与之和好,以免侵暴,非所谓“戎狄是膺”,所以容其乱华也,故《春秋》华夷之辨尤谨。居其地,而亲中国、与盟会者,则与之。公之会戎,非义也。《河南程氏经说》卷四《春秋传》,《二程集》,第1089页。

可知,对于“猾夏”而散居中国的“蛮夷”,程颐认为《春秋》是“攘斥之”的。但他根据国力大小及地位高低,将诸侯国对待这些“蛮夷”的职分又作了区分:“方伯大国”承担攘斥之责,而“其余列国”只须“慎固封守”。其中《春秋》分辨尤谨者,是诸侯国为免除蛮夷侵暴而私自与之“和好”的举动,程颐认为这实质上是容许蛮夷乱华,《春秋》非之。对于“居其地,而亲中国、与盟会”的蛮夷,程颐认为《春秋》是“与之”的。

于此条,《公羊传》无说,《左传》叙说事实,认为隐公会戎是“修恵公之好”,而《谷梁传》仅从国君的条件和素质(“知者虑,义者行,仁者守”)上评判隐公这次出会。何休乃至孙复,皆从“古者诸侯,非朝时不得踰境”这一王权体制上为说。何休解云:“凡书会者,恶其虚内务、恃外好也。古者诸侯,非朝时不得踰境。”见何休注、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卷二,中华书局聚珍仿宋版,第57页;孙复解云:“诸侯非有天子之事,不得出会诸侯,况会戎哉。凡书会者,皆恶之也。”见孙复《春秋尊王发微》卷一,《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程颐却从蛮夷对待华夏的方式和诸侯对待蛮夷的职分等方面,明确申说《春秋》的华夷之辨,显示出他对夷夏关系的重视。其中关于《春秋》贬责诸侯为求苟安而和好夷狄的认识,似乎反映出他对宋廷所持与契丹(辽)、西夏讲和之国策的看法。牟润孙先生认为“北宋治春秋者好论内政,南宋治春秋者好论御侮……可谓发明尊王攘夷之义为宋人春秋学之主流”牟润孙:《两宋春秋学之主流》,见氏着《注史斋丛稿》,北京:中华书局,1987:141。这当是大概之说,因为北宋孙复、孙觉及程颐等人的《春秋》解说中,夷夏关系说及攘夷之义已是一个自觉而重要的论题。

程颐所谓的“蛮夷”,除《春秋》经文明确标作“戎”、“狄”者外,还包括楚、秦及其它一些“失礼”的诸侯。视楚为夷狄,始见于《公羊传》和《谷梁传》。如于庄公十年“秋九月,荆败蔡师于莘,以蔡侯献舞归”条,《公羊传》云:“曷为不言其获?不与夷狄之获中国也。”《谷梁传》云:“荆者,楚也。何为谓之荆?狄之也。”此后一些学者继承此说,程颐亦受其影响。如他解桓公二年春“滕子来朝”条时云:

滕本侯爵,后服属于楚,故降称子,夷狄之也。《河南程氏经说》卷四《春秋传》,《二程集》,第1101页。

是认为滕之所以由侯爵而降称子,是因为它“后服属于楚”,而“《春秋》之法,中国而用夷道则夷之”《河南程氏粹言》卷一《论书篇》,《二程集》,第1201页。故其“夷狄之”之说,正反映出程颐视楚为夷狄的看法,即视楚是一个偏远的还未熟习华夏礼乐文化的夷狄之国。与之类似,吴、越等偏远的诸侯国也常被《春秋》学者视为蛮夷,然因程颐的《春秋传》是部未竟之作,对于这几个在《春秋》后半部分才记载渐多的国家,在其现存《春秋》学著述中未见提及,他对这些诸侯国的看法因此也就无从得知。

以夷狄贬责秦,始见于《公羊传》《谷梁传》对僖公三十三年经文“晋人及姜戎败秦于崤”所作的解说。前者云:“其谓之秦何?夷狄之也。”后者云:“不言战而言败,何也?狄秦也。”所谓“夷狄之”、“狄秦”,可释作视之为夷狄、视秦为狄,隐含的语意是秦本非夷狄。如《谷梁传》就认为,“秦之为狄,自崤之战始也。”此处为何要视秦为夷狄呢?《公羊传》给出的理由是秦伯用诈袭远、违谏弃师;《谷梁传》的理由是“秦越千里之险,入虚国,进不能守,退败其师,徒乱人子女之教,无男女之别”。质言之,是因为秦国在这次军事行动中道义全失,所以被退贬为夷狄。可知,这是《春秋》的一种贬责手段,与视楚为夷狄相比,性质完全不同。程颐对秦的看法,乃承此而来。如他解文公九年冬“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襚”条时云:

书秦人,不云君使,以失礼夷之也,言其尚夷也。

解文公十年“夏,秦伐晋”条时云:

秦不顾义理之是非,惟以报复为事,夷狄之道也,故夷之。此二引文俱见《河南程氏经说》卷四《春秋传》,《二程集》,第1115页。

是亦瞩意于秦“失礼”、“不顾义理之是非”,遂以“夷之”为贬责。

以“失礼”、“从夷”为准而退贬诸侯为夷狄,是程颐《春秋》学华夷之辨中的一个论说重点。再如前引文中的滕,以及杞如程颐解僖公二十三年“冬十有一月,杞子卒”条云:“杞,二王后而伯爵,疑前世黜之也。中间从夷,故子之,后复称伯。”《河南程氏经说》卷四《春秋传》,《二程集》,第1112页。甚至晋如程颐解昭公十二年冬“晋伐鲜虞”条云:“晋假道于鲜虞而遂伐之,见利忘义,夷狄之道也。”《河南程氏经说》卷四《春秋传》,《二程集》,第1122页。按:此说承自《谷梁传》解此条经文语:“其曰晋,狄之也。其狄之何也?不正其与夷狄交伐中国,故狄称之也。”,程颐认为都曾因此而被贬责为夷狄。他总论《春秋》的这一意旨云:

礼一失则为夷狄,再失则为禽兽。圣人初恐人入于禽兽也,故于《春秋》之法极谨严(原注:元本无故字)。中国而用夷狄礼,则便夷狄之。韩愈言“《春秋》谨严”,深得其旨。《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上《二先生语二上·元丰己未吕与叔东见二先生语》,《二程集》,第43页。按:联系程颐的《春秋》论说,此当为其语。

与传统《春秋》学重视褒进夷狄说不同,程颐现存的《春秋》学著述显示出他对退贬“中国”说尤多致意。在此,程颐道出了“中国”因失“礼”而降退的两个等级,即由“中国”至“夷狄”,再至“禽兽”。如果说“中国”与“夷狄”的区别,还包含着国家或族群间的差别,那么“中国”、“夷狄”与“禽兽”的区别,则只能体现在道德文明的差距上。尤其是“圣人初恐人入于禽兽”的认识,显示出程颐对“人”的道德伦理的看重。由此可知,程颐《春秋》学华夷之辨的出发点实不在于华夷秩序,而在于对“礼”所代称的儒家伦理道德的维护和推扬。这便统一于当时包括程颐在内的道学家的为学目的——“通过重建道德精神来矫正社会的功利习俗”姜广辉:《“道学”思潮与经学革新——二程的经学思想与〈伊川易传〉再认识》,见氏主编《经学今诠四编》(《中国哲学》第二十五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4:275。

三、将“理”作为最终的评判依据

传统《春秋》学的论说理论和评判依据,主要是阴阳五行、天人感应论和礼制。至程颐,则将评判的最终依据归到“理”或“天理”。如对于文公五年“春王正月,王使荣叔归含且赗”这条经文,《公羊传》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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