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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保险常识——旦夕祸福之间的权益保障(1)

401.哪些情况属于保险欺诈?

社会热点

2009年9月,马某为自己的汽车购买了保险。11月,通过朋友介绍,马某认识了开汽车修理厂的姜某。姜某的修理厂生意很好,修理车间每天都忙个不停。2010年3月,马某在停车时操作不当撞到了后墙,致使车尾部分凹进掉漆。马某将车开到姜某的修理厂修理并告知了保险公司。姜某看了马某的车后告诉马某,可以做些手脚,帮其多报一些保险金。马某默许了姜某的做法。姜某将原来只损失800元的保险事故报告为5000元。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经过核实,认为报损金额与实际不符,决定只按核实的850元进行理赔。保险公司是否要理赔5000元?

指点迷津

保险公司不能理赔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姜某将损失800元报为5000元,是在编造和夸大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必赔偿5000元,只需根据实际核实的损失赔付即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02.能否变更受益人?

社会热点

宋某为其父母购买了人身保险,并指定受益人为自己,父母均同意。2010年,宋某的弟弟回国后和宋某商议,由自己和哥哥共同缴纳保费。宋某和其父母均表示同意,并决定增加宋某的弟弟为受益人。宋某到保险公司要求变更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款项。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同意宋某的要求?

指点迷津

保险公司应该同意宋某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人身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在保险期间可能会出现一些事先无法预料的情况,如果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之后,因为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自己改变主意想变更受益人,也是应当允许的。由于受益权的实现涉及被保险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了防止出现谋害被保险人以取得保险金的道德危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本法规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首先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对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来讲,变更受益人必须通知保险人,而且必须是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保险人,否则变更无效。本案中投保人宋某、被保险人宋某的父母均同意增加其弟为受益人,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同意宋某的要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403.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有什么关系?

社会热点

2010年1月,徐某在甲保险公司购买了一种财产保险,为其新购买的古董投保100万元。2月,甲保险公司将其财产保险业务在乙保险公司进行了再保险。9月,徐某家中被盗,古董丢失。徐某通知了甲保险公司,甲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定属于保险事故。甲保险公司立即向乙保险公司申请再保险赔付,但乙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迟赔偿。1个月后,徐某催促甲保险公司尽快履行付款事宜。甲保险公司通知徐某要等乙公司赔款后再付款。徐某表示不同意。甲公司是否可以等乙公司给予赔偿后再向徐某赔偿?

指点迷津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虽然乙保险公司未向甲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但甲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而拖延向徐某的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404.保险合同条款出现争议时,应当如何处理?

社会热点

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铁路部门承运500吨水蜜桃,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合同中规定,对保险标的有如下情况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被保险货物自有的缺陷;第二,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第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损失;第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但是,在保险合同中,没有规定水蜜桃因腐烂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货物到达目的地时,发现三分之二的水蜜桃已经腐烂。经过技术监督部门对水蜜桃腐烂原因的鉴定,结论是:并非是货物本身的缺陷,而是由于装载不当以及气温异常所致。

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予以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货物损失确实存在,但是,根据保险合同,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履行赔偿?

指点迷津

应当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对于未明确规定为免责条款的条款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上述情况应认定为属于保险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405.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具有哪些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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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是某乡的农民,近几年通过承包蔬菜大棚、开办生态园林等赚了很多钱。但唐某做人很低调,平时吃穿都很朴素。2009年10月,唐某在市里买了一套高档住宅,并购买了财产保险。当年11月,该保险公司在其宣传材料中将唐某作为典型客户之一进行宣传,并在唐某所在乡村大量分发。致使很多人知道唐某赚了大钱,在城里买了房子。唐某对此非常气愤,向律师杨某咨询相关侵权事宜,杨某告之保险公司已经违反了保密义务,建议采取法律手段解决此事。保险公司是否违反了保密义务?

指点迷津

保险公司违反了保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泄露其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保险公司将唐某购买房屋保险作为宣传材料给予公开,违反了保密义务。本条是对保险人和再保险接受人保密义务的规定。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通过询问、现场查勘、审核证明资料等,可以知悉大量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再保险分出人业务和财产的情况,这些情况可能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再保险分出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愿公开的事项等,关系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再保险分出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再保险分出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经营行为,促进保险业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八十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泄露其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406.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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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的嗜好是每天喝几杯白酒。某日,秦某到医院检查身体,经化验显示肝功能异常。住院治疗后,诊断为:病毒性肝炎,酒精性肝损害。经住院治疗共花费2万元医疗费。因为秦某曾经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医疗保险,所以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发现,秦某的入院病历记载着“有饮酒史8年”。保险公司表示,秦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因此要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对医疗费不予赔付。保险公司可以这么做吗?

指点迷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因此在本案中,如果秦某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退还保费,对医疗费不予赔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407.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会引起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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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5日,个体运输户王某为自己载重量5吨的东风牌汽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1年。当年7月20日,王某运货,在高速公路上被一辆强行超车的大卡车撞坏,王某受伤且货物被损。卡车司机驱车逃走。交通部门认定,此起交通事故由卡车司机负全责。几天后交通部门抓获肇事司机,并通知王某。王某与肇事司机当面达成协议,约定对方只需支付王某货物损失7000元及施救费1500元。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请求赔偿。经鉴定车损为15万元,保险公司应按损失额的80%赔付12万元,同时保险公司还应给付王某第三者责任保险金2400元及施救费500元,扣除损余200元,应赔付12.27万元。但保险公司得知王某与货车司机的协议后,决定不按原来计算的12.27万元给予赔偿。王某拒绝,双方遂引起争议。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12.27万元?

指点迷津

保险公司不必按12.27万元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因此,王某与肇事司机的协议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可以减少赔偿金。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以后,被保险人同时享有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权利和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被保险人先向第三者提出索赔,第三者承担了赔偿责任,对已获赔偿部分,被保险人就不能再向保险人提出理赔。如果被保险人是先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则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法应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只对未取得保险赔偿的部分享有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法律赋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为了使有过错的第三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由此可见,代位求偿权的施行,具体体现了财产补偿原则和社会公平原则。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就会失去代位求偿权,有过错的第三者就会逃避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损害。因此,为了制约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行为,本条明确规定了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即被保险人将丧失从保险人那里取得保险赔偿金的权利,其保险财产损失不能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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