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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诚信的作用(1)

即使吃大亏也要遵守契约

犹太人是契约之民,他们认为契约是人和神的约定。在他们的观念中,契约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契约就是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达成协议后,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而签订的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履行的一种责任书。一般地,契约得到法律承认,并在一定程度上受法律保护。人们在经营过程中,就是根据它来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在各个国家,有不同形式的契约存在;但是,人们对契约的信任程度并不一样。在有些国家中,毁约之事时常发生。而对犹太人来说,毁约行为是绝对不允许发生的。契约一经签订,无论发生什么问题,都是不可毁的。《威尼斯商人》中的夏洛克——一位爱财如命的犹太人,在法庭上,面对破产的安东尼奥的朋友提出的各种绝对有好处的条件,一直坚持着原来的契约,这不仅仅是为了报复基督教徒,而且也是为了遵守契约,维护契约的圣洁不可更改。

现实生活中的犹太人,也同样是严格遵守契约的:在他们看来,契约一日签订,就是生效了,不但自己应该遵守,也严格要求对方遵守,对契约绝不允许发生含糊、模棱两可的情形。

犹太人是守约的。他们之间,只要签订了契约,就不会有任何的后顾之忧。他们信任契约,相信签约的双方都是会严格遵守的。因为他们深信:“我们的存在,是履行和神所签订的存在契约。”他们之所以不毁约,是因为他们认为契约是和神签的约,人的存在本身也是在履行契约。

所以说,犹太人是契约之民,他们所信奉的犹太教,是契约的宗教,在犹太人心中,契约是如此神圣不可侵犯。因而在犹太商人当中,根本不会有“不履行债务”这句话,对于不履行债务者,他们会严格追究责任,毫不客气地要求赔偿损失,对于不遵守契约的犹太人,则会把他驱出犹太人商界。

由于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对契约的重视程度不同,所以犹太人在与外一人做生意时,总是小心翼翼。他们在第一次与他人接触时,一般会显得对其不太信任,因为对方是否守约,还未可知。特别是再次与不守约的人打交道时,他们根本不会相信所签订的契约。所以,在与犹太人交往中,要博得犹太人的信任,第一件事便是遵守契约。无论如何都要做到这一点,否则你便是白费心机,因为犹太人绝不会信任一个对他们的“神”不敬的人。

日本的“肉馅面包大王”,是深受犹太人信赖的。他是如何获得这种来之不易的信赖的呢?他的一句话就是“即使吃大亏也要守约”,在他的经商过程中处处体现了这句话。

犹太人的经商史,可以说是一部有关契约的签订和履行的历史。犹太人经商的奥秘在于“契约”。世界上万物都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但契约的内容是永远不变的。遵守契约、维护契约是保证利益不受侵犯的前提,是赚钱做生意的保障。犹太人就是在“契约”的保障下,赚钱致富的。

总之,契约是神圣的,不可毁弃,因为神的旨意不可更改。这便是犹太人的契约观。所以,商者想赚钱,特别是赚犹太人的钱,首先就应该改变自己以前的契约观。

把契约和订约有机结合

由于有着良好的法律素质,所以犹太商人不但乐于而且非常善于守约,这个“善于”指的是他们有能力有办法在严格遵守法律或契约规定的形式这一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目的,哪怕这一目的在实质上是不符合法律或契约的规定的。这种强调形式上守法守约的精神集中体现在下面一则充满智慧的古代犹太寓言中。

古时候,有个贤明的犹太商人,他把儿子送到很远的耶路撒冷去学习。一天,他突然染上了重病,知道来不及同儿子见上最后一面了,便在弥留之际,立了一份遗嘱,上面写得十分清楚,家中所有财产都转让给一个奴隶;不过要是财产中有哪一件是儿子所想要的话,可以让给儿子。但是,只能是一件。

这位父亲死了之后,奴隶很高兴自己交了好运,连夜赶往耶路撒冷,找到死者的儿子,向他报丧,并把老人立下的遗嘱给儿子看。儿子看了非常惊讶,也非常伤心。

办完丧事后,犹太商人的儿子一直在合计自己应该怎么办。但左思右想理不出个头绪来。于是,他跑去找社团中的拉比,向他说明情况后,就发起了牢骚,认为父亲一点都不爱他。

拉比听了却说:“从遗书来看,你父亲非常贤明,而且真心爱你。”儿子却厌恶地说:“把财产全部送给奴隶,不留一点什么给儿子,连一点关怀的意思也没有,还贤明呢,只让人觉得愚蠢。”

拉比叫他不要发火,好好动动脑子,只要想通了父亲的希望是什么,就可以知道,父亲给他留下了可观的遗产。拉比告诉他,父亲知道如果自己死了,儿子又不在,奴隶可能会带着财产逃走,连丧事也不报告他。因此父亲才把全部财产都送给奴隶,这样,奴隶就会急着去见儿子,还会把财产保管得好好的。

可是,这个当儿子的还是不明白,既然财产全都送给奴隶了,保管得再好,对自己又有什么益处。

拉比见他还是反应不过来,只好给他挑明:“你不知道奴隶的财产全部属于主人吗?你父亲不是给你留下了一样财产吗?你只要选那个奴隶就行了。这不是充满爱心的聪明想法吗?”

听到这里,年轻人才恍然大悟,照着拉比的话做了,后来他还解放了那个奴隶。

很咀显,这个犹太商人实实在在地使了一个小计策,遗嘱所给予奴隶的一切都建立在一个“但是””的基础上,前提一变,一切所有权皆成泡影。这就是这个犹太商人所立遗嘱的关键。

然而,如果进一步把这张契约提高到犹太商人对守法守约的根本心态的高度来看的话,便会发现其中还有大量的文章。

坦白来说,由于这是一份无奈之下所立的遗嘱。犹太商人在立遗嘱时就打定主意要使其无效,换句话说,也就是在立约时就准备毁约。诚如拉比分析的,他当时面临的是“要么让步,要么彻底失去”这样一种无可选择的选择,所以他只能选择让步,通过把全部财产让给奴隶,使奴隶不至于直接带着财产逃走。

然而,这种让步又是他心有不甘的,真的把财产都给了奴隶,同奴隶带了财产逃走,这两考对他的儿子来说,基本上是一回事。但按照犹太人的规矩,无论他还是他的儿子,都不能随便毁约。

为了解决这个难题,聪明的犹太商人想出了这么一个好办法:他在遗嘱中装进了一个“自毁装置”,犹太商人的儿子只要找到这个装置,就可以在履约的形式下取得毁约的效果。果然,在拉比的开导下,犹太商人的儿子真的启动了这个自毁装置,严肃的遗嘱在形式上得到了履行,而在实际上,至少相对那个奴隶来说,遗嘱等于完全废弃了。

所以,这个寓言真正要传达的意思是,如何借履行契约的形式来取得毁约的效果。转换成一般命题的话,就是:如何在守法守约的形式下,取得违反法律或毁弃契约才能取得的效果。

这个命题看上去极不像话,一个素以守法守约著称的民族,怎么可以动此等脑筋,这岂不是很不光明正大的吗?然而,恰恰是这一命题所代表的观念和做法,最最符合现代法制的本质与精神。现代社会经济秩序的合理化本身就是一种形式的合理化,而不是内容的合理化。这种形式化的内在倾向,从根本上说是由货币经济自身的特征造成的。货币在代表一切商品时,从来就只能代表它们抽象的量的属性,而无法代表它们各异的质的规定性。资本家以相同的工资支付不同工人的相同劳动时间,谁说这“相同的劳动时间”对不同的工人就具有“相同的意义”?同样,市场上不同的权利主体因为手中拥有的货币数量相等而获得的形式上的平等地位,并不能从根本上或实质性地消除他们相互之间由于智力、体力、经验等!个性差异所造成的内容上的不平等。甚至对资本积累来说非常合理的“人世禁欲主义”,对个体自身来说,却是无以复加地不合理。

正因为如此,货币经济范围内的合理、合法或正当等观念以及保证这些观念得以实现的法律、规章、程序等等,根本上、内在地都是某种形式化的东西。相应地,对于经济领域中人们的守法守约的要求,也只能是从形式上守法守约的要求。

所以,以守法的形式取得违法的效果,以履约的形式取得毁约的效果,恰恰是最符合形式合理化精神的守法守约行为。这等于说,犹太商人在差不多两千年前立下的一张遗嘱,其中已经包含着资本主义的本质要求。这不能不使人们又一次惊叹犹太商人活动样式同资本主义经济运行方式的跨时代的同构。

不过,具体地看,犹太商人这种形式化的守法守约,同他们近乎元条件地守法守约有着内在联系,并且互为因果。没有近乎无条件地守法守约的传统要求,也就没有必要在违法或毁约的同时顾及形式上的守法守约;反过来,没有高超的形式化守法守约技巧,严格的无条件的守法守约只能束缚犹太商人自己,削弱他们的生存能力。犹太商人正是因为本身受到种种形式上的限制,才不得不向着形式的方向,发挥、发展着他们的立约技巧。靠着这种技巧,那些理应对他们约束得最为厉害的形式,却成了他们用来约束对手的最便利的手段。

口头的允诺就有足够的约束力

中国古代名将季布有“一诺千金”的美誉,而犹太商人的诚信为本,在全世界商界中,也是非常值得称道的,各国商人在同犹太人交易时,都对对方的履约有着很大的信心,而对自己的履约也往往有着最严的要求,哪怕自己在其他场合有背信弃约的习惯。犹太商人的以诚信为本的素质对整个商业世界的意义和影响,可谓“无论怎么评价也不会过分”。

现代经济社会之所以被称为契约社会,主要是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摆脱了传统社会的那种人身依附的性质,而成为一种权利主体之间自愿结成的权利义务对等(理想状态下)的关系。这种说法当然不错,但不够深刻,过于具体了些。事实上,作为现代经济社会的根本特征的货币与资本就是最为纯粹和抽象的“契约关系”。

作为一种“价值符号”,货币本身就是一种约定的东西,一种只有在各方约定的情况下才能流通使用的东西。如果说,以贵金属为形式的货币,意味着自然凭借着贵金属的稀有性防范着人的“约定”(信用)的泛滥的话,那么不可兑现的纸币能否确立,则完全标志着人在“诚信为本”上的严格程度:正因为有那么多政府无法像犹太商人那样严格履约,一次又一次的通货膨胀才会在世界范围内出现。

犹太民族诚信为本已经是一个很古老的传统了。

犹太教同其他宗教的最根本区别,并不在于是一神还是多神、是否严格一神、这一神是否具有形象。重要的在于人与神之间的关系怎么样。与其他宗教不同,犹太教中上帝与以色列人的关系,就是一种“约定”的关系,而不是一种无条件的、绝对的、天然的支配与被支配、主宰与被主宰的关系。

犹太人是因为其族祖亚伯拉罕同上帝签了约,所以才信奉耶和华并世世代代遵守上帝的律法。古代犹太人长久珍藏的两块法版,相传是上帝亲手写下律法后交由摩西保存的,这两块法版其实也就是上帝与犹太人的契约。

这份契约从现代民法学的角度来看,是合乎合同法要求的,已具有合同应该具有的一些最重要的特征。

首先,立约双方都是完整的权利主体:亚伯拉罕99岁的时候,耶和华向他显现,对他说:“我是全能的神,你当在我面前做完全人,我就与你立约,使你的后裔极其繁多。”(《创世记》)显然,上帝自己是把亚伯拉罕看做完全人的,没有因为创造了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就把亚伯拉罕看做一个依附者。

其次,合同书上权利义务对等的规定也十分明确:“你若留意听从耶和华上帝的话,谨守遵行他的一切诫命。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他必使你超乎天下万民之上。你若听从耶和华上帝的话,这以下的福必追随你,临到你……”(《申命记》)

还有,如果不履行合同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你若不听从耶和华上帝的话,不谨守遵行他的一切诫命律例,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这以下的诅咒都必追随你,临到你……”(《申命记》)

最后签名盖章留下信物:上帝把授予摩西的法版当做信物,以色列人的信物则是男子接受割礼。

从此,几千年中,犹太人就世世代代守着这张合约,履行着合约上规定的一切,即使在因为履行这张合约而成为宗教异端并受到迫害时,他们也没有毁约,犹太人对契约的这种根本态度,从两方面影响了商业世界中契约观念、契约形式和履约方式的产生和发展。一是通过《圣经》(旧约全书)将契约的神圣性、履约的强制性和义务性灌输给所有以《圣经》为“圣经”的人,包括商人。二是通过犹太人,包括犹太商人的实际活动方式,尤其通过犹太商人巨大的成功,使许多人接受了契约的观念和形式。这一点在商业世界中尤为明显。

日本有个商人写过一本书叫做《犹太人生意经》,其实其旨在推销自己。在书中,作者一边宣传自己如何因守信而得以取得犹太商人的信任,并被犹太商人称为“银座的犹太人”,一边向没有守约习惯和观念的同胞多次告诫,不要对犹太人失信或毁约。

犹太商人由于普遍以诚信为本,相互问做生意时经常连合同也不需要,口头的允诺已有足够的约束力,因为“神听得见”。犹太商人首先意识到的是守约本身就是一个义务,而不是守某项合约的义务。

我们也可以从侧面看出犹太商人的诚信为本及其积极效果。

现代商业世界对信誉极为讲究,信誉就是市场,是企业生存的基础。所以,以信誉招徕顾客也成为许多企业具同使用的招数。仇在商业世界中第一个奉行最高商业信誉“不满意可以退货”的大型企业,是美国犹太商人朱利叶斯·罗森沃尔德的“希尔斯·罗巴克百货公司。”这项规定是该公司在20世纪初推出的,在当时被一些人评价为“闻所未闻”。确实,这已经大大超出一般合约所能规定的义务范围——甚至把允许对方“毁约”都列为己方的无条件的义务!

极高的商业信誉给犹太商人事业发达所带来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毕竟这种信誉是最有远见的“理性算计”。

履行合同要做到不折不扣

合同就是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而签订的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履行的一种责任书,只要不违法,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犹太人之所以成功,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他们一旦签订了契约就一定执行,即使有再大的困难和风险也要自己承担,而且无怨无悔。他们信任契约,因为他们深信:“我们的存在是履行和神的签约,绝不可毁。”

由于合同的神圣不可侵犯,因此犹太人在谈判中非常讲究谈判艺术,并能综合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千方百计地讨价还价。因为合同不签订是你的权利,但一旦签订就要承担自己的责任。在他们看来:合同是神圣的,神的旨意决不可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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