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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税务筹划(6)

【案例】某百货商店销售一台热水器,价格为3000元,并上门为顾客安装,需另加安装费100元。

按税法规定,销售热水器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取得的安装费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热水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因此,该百货商店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商店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企业,该店取得的100元安装费收入应并入热水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应税项目定价的纳税筹划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目,与从事增值税、消费税规定的应税项目,在价格的确定上是有所不同的。前者多是经营双方面议价格,后者多是明码标价。这样,就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较低的价格申报营业税、少缴营业税提供了可能。营业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纳税人的营业额即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果纳税人采取较低的定价,就可降低应纳税额。而且与此同时,还可以向购买方提出提前付款、签订长期合同等优惠条件,从而使纳税人得到总体的、长远的利益。

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的纳税筹划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建筑安装业务日趋繁荣。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如果签订分包合同,将其划归营业税两个不同的税目,建筑业适用的税率是3%,服务业适用的税率是5%。这就为工程承包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契机。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参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减免税的纳税筹划

(1)建筑业的免税政策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缴营业税。

“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

(2)金融业的免税规定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全部返还(先缴后退)。

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全部返还(先缴后退)。

(3)保险业免税政策在这里,我们主要指的是农牧保险免税。农牧保险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4)文化体育业的免税政策文化体育业的免税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缴营业税。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指寺庙、宫观、清真寺等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免缴营业税。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缴营业税。

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相关的技术培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5)为了吸收外资、引进技术、扩展国际经济的交往,我国利用税收倾斜政策,对内资与外资企业实行不同待遇,赋予外商投资企业许多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利用好税法中赋予的税收优惠,就能达到减税、缓税或免税的目的。

四、所得税税务筹划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也是节税的关键。

利用应纳税所得额原则进行税务筹划

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必须体现以下三条原则:

(1)所得纯收益原则。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在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中,准允扣除为取得所得而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以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假设某企业纳税年度内收入总额为1000万人民币,成本、费用和损失为500万,则应交税款为500万×33%=165万。如果该企业经过节税策划将成本、费用、损失,合法地膨胀至800万,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就变为200万,税额为:200万×33%=66万。税额从165降至66万,节税近100万。这里节税的关键是采取合法手段膨胀成本、费用和损失。

(2)权责发生制原则。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以发生制为准则。”这就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以收入、费用发生为基础,采用应收、待摊、预提等方法进行账务处理;凡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凡不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均不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这样就产生了下面三种节税策略:一是将收入的权责发生推迟计入下一个纳税年度,特别是在年末更应这样做,从而使税款推迟一年上缴,若100万款项推迟一年,单就利息而言也节税数万之巨;二是将费用发生提前实现,从而提前冲减应纳税所得额,特别是在下一年度快到来之时,提前发生费用是可能的;三是利用会计核算调整机会节税。如果企业故意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办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务部门有权进行税务调整,而该企业利用税务执行人员手中灵活处置权进行对企业有利的财务处理时,就达到了节税目的。

(3)独立企业原则。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这就是说,纳税人应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实体,单独设置账册,以显示其财务状况,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实际上必将存在大量的利润转移的现象。企业可通过利润划分,通过转让定价、费用分摊等一系列手法,将利润转向税负较轻的地区,将费用转向税负较重的地区。关联企业之间往来,采用“高进低出”获得整体税负较轻的利益。当然离谱的转让定价会受到税务部门的追查,受到追查的转让定价实际是在避税而不是节税。

正确利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节税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具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此公式的节税目标应当是:使收入总额最小化和使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最大化,从而通过“一大一小”的策划,使得应纳税所得额缩小。对此,节税者必须掌握合法与非法的界线。换句话说,节税者必须了解哪些收入是必须包括的,哪些收入是有条件包括的,哪些费用、成本、损失是当然扣除的,哪些成本、费用、损失是有条件扣除的。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生产经营收入;

财产转让收入;

利息收入;

租赁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股息收入;

其他收入。

这里所说的生产经营收入,指纳税人从事各项主要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运输、营运收入,利息收入,工程价款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保费收入,以及其他方面的业务收入。

这里所说的财产转让收入,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利息收入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借款而取得的利息等。

这里所说的租赁收入,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这里所说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节税者应理解为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收入。

这里所说的股息收入,节税者应理解为指纳税人从股份制企业中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这里所说的其他收入,节税者应理解为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附加费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接受的捐款收入等。

此外,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材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原料,如按合同规定给企业所有的,也应作收入处理。

公式中予扣除项目金额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金额。具体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费用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税金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损失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要按上述公式正确计算所得额是节税的基础,而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关键在于正确计算企业的收入、费用,资产的价值和亏损的弥补。主要有如下节税策略:

(1)在收入额的确定上,遵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产品或商品已经发生发出,工程已经交付,服务或劳务已经提供,价款已经收回或者已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为原则,确定收入的实现。但下列特殊情况节税者要加倍留意:第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可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第二,建筑、安装、装配工程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第三,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工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2)对亏损的弥补按照相关规定:纳税人某一年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1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继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举例说明如下:某企业1995年亏损60万元,假定1996、1997、1998、1999、2000年都盈利10万元,1995年的亏损可在1996年、1997、1998、1999、2000各年分别弥补,2001年起,即使1995的亏损还有10万元未予弥补完,但已过了5年弥补期,故不能再弥补。从盈利角度来说,某年的盈利只能弥补从该年起前5年的亏损。2000年的盈利只能弥补1999、1998、1997、1996、1995年的亏损。

做好免税所得的节税筹划

为奖励企业投资,国家对某些企业投资生产的产品制定有奖励免税的规定,企业投资创立新事业或增资扩展,只要产销的产品符合奖励的类目及标准,即可以享受5年或4年免税。奖励免税对企业而言是一项极大的节税优惠,企业如能善加运作,使免税所得最大化,并且避免丧失免税资格,就可以获得最佳的节税效果。

企业申请5年或4年免税,应符合哪些条件?免税所得如何计算?在奖励投资条例及有关的法令中均有详细的规定,下面本书将对此加以深入探讨。

企业申请5年或4年免税,应符合下列6项条件。

须为新创立或增资扩展的事业,新创立的事业可申请适用5年免税的奖励。增资扩展的事业,可申请适用4年免税规定。所称“增资扩展”,指同时具备增加资产及扩展设备两个条件,才得以申请免税奖励。

(1)须为生产事业。所谓生产事业,指依“公司法”组织的股份有限公司或依《外国投资条例》申请投资核准相当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外国公司,且其生产的物品或提供的劳务属于下列15种事业:

制造业;手工艺术业;矿业;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运输业;仓库业;公用事业;公共设备业;国民住宅建筑业;技术服务业;旅馆业;重机械制造业。

在此应特别注意,公司虽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无限公司等几种,但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符合生产事业的条件。

(2)产品须符合奖励类目及标准。为鼓励大规模生产,改善生产方法,提高产品品质,协助国内其他工业的发展,促使地区均衡发展及促进外销等政策目的,对生产事业所生产的产品均有奖励类目及标准,凡符合规定类目及标准者申请适用5年或4年免税。因此,企业投资新产品的生产应先查阅本身所生产的产品是否已列为奖励类目,然后再看看是否已符合规定的标准,申请适宜和免税的奖励,同时供作投资决策的参考。

(3)机器设备全新且新经核准者。生产事业申请免税奖励,其新购置的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原则上应以全新为限,并应于达到国内或装置完工后申请事业主管机关核验发给证明,如果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是在国内购置,其所已使用部分,占全部价值在5%以内者,亦视为全新。不过,如果基于企业需要,经主管机关专案核准自国外输入的机器设备,则不受全新限制。此外,在免税期间内新增加的机器、设备,仍应全新且报经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者,该项机器设备所增加的产量得以享受并同免税的奖励。

(4)于规定期间内申请核准。生产事业申请税奖励,新创立的事业,应于其产品开始销售或开始提供劳务的次日起;增资扩展的事业,应于其新增设备开始作业或开发提供劳务的次日起,一年内备齐有关文件,向财政部申请免税奖励,但剩余期间不足一年者不予奖励,超过一年者,其不足一月的天数亦不予奖励。

(5)托外加工未超过规定比例。适用免税奖励的事业,其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将某一生产阶段委托其他营利事业加工,如其委托加工成本超过该项产品的制造成本30%者,该项产品销售所得应全部不得享受免税待遇;如在30%以下者,该委托加工产品应按其委托加工成本与自行制造的成本比例计算,就自行制造部分所得,享受免税待遇。

适用免税奖励的生产事业于年度结束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有关免税事务的计算,由于涉及下列多项因素,使得免税所得的计算极为复杂。

(1)非免税产品销货收入。非免税产品的销货收入不在享受奖励免税的范围内,其计算免税与非免税产品所得的方法有两种:

(1)独立设账计算;

(2)按销货收入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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