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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先秦学术概论(12)

隆礼则治制必求明备,故主法后王。所谓后王,盖指三代。书中亦屡言法先王,盖对当时言之则称先王,对五帝言之则称后王也。《非相》篇曰:“欲观圣王之迹,则于其粲然者矣,后王是也。”“五帝之外无传人,非无贤人也,久故也。五帝之中无传政,非无善政也,久故也。禹、汤有传政,而不若周之察也,非无善政也,久故也。传者久则论略,近则论详。(《韩诗外传》“论”作“愈”)略则举大,详则举小。”此其法后王之故也。有谓古今异情,治乱异道者,荀子斥为妄人。驳其说曰:“欲观千岁,则数今日。欲知亿万,则审一二。欲知上世,则审周道。”此似于穷变通久之义,有所未备者。殊与《春秋》通三统之义不合。故知荀子之论,每失之狭隘也。

其狭隘酷烈最甚者,则为非象刑之论。其说见于《正论》篇。其言曰:“世俗之为说者曰:治古无肉刑而有象刑。……是不然。以为治邪?则人固莫敢触罪,非独不用肉刑,亦不用象刑矣。以为轻刑邪?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然则是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且征其未也。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非恶恶也。故象刑殆非生于治古,并起于乱今也。治古不然。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报也,以类相从者也。一物失称,乱之端也。”“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也。《书》曰:刑罚世轻世重。此之谓也。”案《尚书大传》言:“唐虞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屦,下刑墨幪。”此即汉文帝十三年除肉刑之诏,所谓“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者,乃今文《书》说也。古代社会,组织安和,风气诚朴,人莫触罪,自是事实。今之治社会学者,类能言之。赭衣塞路,囹圄不能容,乃社会之病态。刑罚随社会之病态而起,而繁,乃显然之事实,古人亦类能言之,何莫知其所由来之有?荀子所说,全是末世之事,乃转自托于《书》说,以攻《书》说,谬矣。此节《汉书·刑法志》引之。汉世社会,贫富不平,豪桀犯法,狱讼滋多。惩其弊者,乃欲以峻法严刑,裁抑一切。此自救时之论,有激而云。若谓先秦儒家,有此等议论,则似远于情实矣。予疑《荀子》书有汉人依托处,实由此悟入也。

《荀子》书中,论道及心法之语最精。此实亦法家通常之论。盖法家无不与道通也,《管子》书中,正多足与《荀子》媲美者。特以《荀子》号称儒书;而其所引《道经》,又适为作伪《古文尚书》者所取资,故遂为宋儒理学之原耳。然《荀子》此论,实亦精绝。今摘其要者如下:《天论》篇曰:“天职既立,天功既成,形具而神生。好恶喜怒哀乐臧焉,夫是之谓天情。耳目鼻口形能各有接而不相能也,夫是之谓天官。心居中虚,以治五官,夫是之谓天君。财非其类以养其类,夫是之谓天养。顺其类者谓之福,逆其类者谓之祸,夫是之谓天政。”“圣人清其天君,正其天官,备其天养,顺其天政,养其天情,以全其天功。如是,则知其所为,知其所不为矣,则天地官而万物役矣。”此从一心推之至于至极之处,与《中庸》之“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同理。道家亦常有此论。此儒道二家相通处也。《解蔽》篇曰:“故治之要,在于知道。人何以知道?曰:心。心何以知?曰:虚壹而静。”“虚壹而静,谓之大清明。万物莫形而不见,莫见而不伦,莫伦而失位。”“心者,形之君也而神明之主也,出令而无所受令。自禁也,自使也,自夺也,自取也,自行也,自止也。故口可劫而使墨云,形可劫而使诎申,心不可劫而使易意,是之则受,非之则辞。故曰:心容,其择也无禁,必自见。其物也杂博,其情之至也不贰。类不可两也,故知者择一而壹焉。农夫精于田而不可以为田师。贾精于市,而不可以为市师。工精于器而不可以为器师。有人也,不能此三技而可使治三官,曰:精于道者也……故君子壹于道而以赞稽物。”“故《道经》曰:人心之危,道心之微。危微之几,惟明君子而后能知之。故人心譬如架水,正错而勿动,则湛浊在下,而清明在上,则足以见须眉而察理矣。微风过之,湛浊动乎下,清明乱于上,则不可以得大形之正也。”此篇所言治心之法,理确甚精。宋儒之所发挥,举不外此也。然此为《荀子》书中极至之语。至其通常之论,则不贵去欲,但求可节(见《正名》篇),仍礼家之论也。

第八章 法家

法家之学,《汉志》云:“出于理官”,此其理至易见。《汉志》所著录者有《李子》三十二篇,《商君》二十九篇,《申子》六篇,《处子》九篇,《慎子》四十二篇,《韩子》五十五篇,《游棣子》一篇。今惟《韩子》具存。《商君书》有阙佚。《慎子》阙佚尤甚。《管子》书,《汉志》隶道家,然足考见法家言处甚多。大抵原本道德,《管子》最精;按切事情,《韩非》尤胜。《商君书》精义较少。欲考法家之学,当重《管》《韩》两书已。

法家为九流之一,然《史记》以老子与韩非同传,则法家与道家,关系极密也。名、法二字,古每连称,则法家与名家,关系亦极密也。盖古称兼该万事之原理曰道,道之见于一事一物者曰理,事物之为人所知者曰形,人之所以称之之辞曰名。以言论思想言之,名实相符则是,不相符则非。就事实言之,名实相应则治,不相应则乱,就世人之言论思想,察其名实是否相符,是为名家之学。持是术也,用诸政治,以综核名实,则为法家之学。此名、法二家所由相通也(世每称刑名之学。刑实当作形。观《尹文子·大道》篇可知。《尹文子》未必古书,观其词气,似南北朝人所为。然其人实深通名法之学。其书文辞不古,而其说则有所本也),法因名立,名出于形,形原于理(万事万物之成立,必不能与其成立之原理相背),理一于道(众小原则,统于一大原则),故名法之学,仍不能与道相背也。(韩非有《解老》《喻老》二篇,最足见二家之相通)

《韩非子·扬榷》篇,中多四言韵语,盖法家相传诵习之辞。于道德名法一贯之理,发挥最为透切。今试摘释数语如下:《扬榷》篇曰:“道者弘大而无形,德者核理而普至,至于群生,斟酌用之。”此所谓道,为大自然之名。万物之成,各得此大自然之一部分,则所谓德也。物之既成,必有其形。人之所以知物者,恃此形耳。形万殊也,则必各为之名。名因形立,则必与形合,而后其名不囗。故曰“名正物定,名倚物徒”也。名之立虽因形,然及其既立,则又别为一物,虽不知其形者,亦可以知其名。(如未尝睹汽车者,亦可知汽车之名)然知其名而不知其形(即不知其名之实),则终不为真知。(一切因名而误之事视此。人孰不知仁义之为贵,然往往执不仁之事为仁,不义之事为义者,即由其知仁义之名,而未知仁义之实也)故曰“不知其名,复修其形”也。名因形立,而既立之后,又与形为二物,则因其形固可以求其名,因其名亦可以责其形。(如向所未见之物,执其名,亦可赴市求之)故曰:“君操其名,臣效其形。”吾操是名以责人,使效其形;人之效其形者,皆与吾所操之名相合,则名实相符而事治;否则名实不符而事乱矣。故曰“形名参同,上下和调”也。臣之所执者一事,则其所效者一形耳。而君则兼操众事之名,以责群臣之各效其形,是臣犹之万物,而君犹之兼该万物之大自然。兼该万物之大自然,岂得自同于一物?故曰“道不同于万物,德不同于阴阳,衡不同于轻重,绳不同于出入,和不同于燥湿,君不同于群臣”也。然则人君之所操者名,其所守者道也。故曰:“明君贵独道之容。”抑君之所守者道,而欲有所操,以责人使效其形,则非名固末由矣。故曰“用一之道,以名为首”也。万物各有所当效之形,犹之欲成一物者,必有其模范。法之本训,为规矩绳尺之类(见《管子·七法》篇。《礼记·少仪》:“工依于法。”注:“法,谓规矩绳尺之类也。”《周官·掌次》:“掌王次之法。”注:“法,大小丈尺。”),实即模范之义。万物所当效之形,即法也。此道德名法之所以相通也。

法、术二字,混言之,则法可以该术;析言之,则二者各有其义。《韩非子·定法》篇曰:“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者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韩者,晋之别国也。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公孙鞅之治秦也”,“其国富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败也,而张仪以秦殉韩、魏”。“惠王死,武王即位,甘茂以秦殉周;武王死,昭襄王即位,穰侯越韩、魏而东攻齐,五年,而秦不益一尺之地,乃成其陶邑之封;应侯攻韩,八年,成其汝南之封。自是以来,诸用秦者,皆应、穰之类也。故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论法术之别,最为明白。要而言之:则法者,所以治民;术者,所以治治民之人者也。

古代刑法,恒不公布。(观《左氏》载子产作刑书,而叔向诤之;范宣子铸刑鼎,而孔子非之可见,反对刑法公布者,以为如是,则民知其所犯之轻重而不之畏,不如保存其权于上,可用不测之罚以威民也。殊不知刑法不公布,而决于用法者之心,则其刑必轻重不伦;即持法至平,民亦将以为不伦也,况其不能然乎?刑法轻重不伦,则其有罪而幸免者,有无罪而受罚者。有罪而幸免,民将生其侥幸之心,无罪而受罚,民益将铤而走险。法之不为人所重,且弥甚矣)制法亦无一定程序。新法故法,孰为有效不可知。法律命令,盖亦纷然错出。(读《汉书·刑法志》可知。此虽汉时情形,然必自古如此。而汉人沿袭其弊也)故其民无所措手足。此法家之所由生。又治人者与治于人者,其利害恒相反。后世等级较平,治人者退为治于人者,治于人者进为治人者较易。古代则行世官之法,二者之地位,较为一定而不移,故其利害之相反愈甚。春秋、战国之世,所以民穷无告,虽有愿治之主,亦多不能有为,皆此曹为之梗。此则术家言之所由生也。如韩非言,申、商之学,各有所长,非盖能并通之者邪?

法家精义,在于释情而任法。盖人之情,至变者也。喜时赏易滥,怒时罚易酷,论吏治者类能言之。人之性宽严不同,则尤为易见矣。设使任情为治,即令斟酌至当,终不免前后互殊,而事失其平,人伺其隙矣。法家之义,则全绝感情,一准诸法。法之所在,丝毫不容出入。看似不能曲当,实则合全局,通前后而观之,必能大剂于平也。礼家之言礼曰:“衡诚悬,不可欺以轻重;绳墨诚陈,不可欺以曲直;规矩诚设,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礼,不可诬以奸诈。”(《礼记·经解》)此数语,法家之论法,亦恒用之。盖礼法之为用虽殊,其为事之准绳则一耳。

职是故,法家之用法,固不容失之轻,亦断不容畸于重。世每讥法家为武健严酷,此乃法家之流失,非其本意也。至司马谈诋法家“绝亲亲之恩”,《汉志》亦谓其“残害至亲,伤恩薄厚”,则并不免阶级之见矣。

自然力所以为人所畏服者,实以其为必至之符。人则任情为治,不免忽出忽人,黠者遂生尝试之念,愿者亦启侥幸之心,而法遂隳坏于无形矣。设使人治之必然,亦如自然律之无或差忒。则必无敢侥幸尝试者,国安得而不治?《韩非子·内储说上》曰:“董阏於为赵上地守。行石邑山中,见深涧峭如墙,深百仞。因问其旁乡左右曰:人尝有人此者乎?对曰:无有。曰:婴儿盲聋狂悖之人尝有人此者乎?对曰:无有。牛马犬彘尝有人此者乎?对曰:无有。董阏於喟然太息曰:吾能治矣。使吾治之无赦,犹人涧之必死也,则人莫之敢犯也,何为不治?”此赏之所以贵信,罚之所以贵必也。不特此也。人有所求而无术以致之,固亦未尝不可以偶遇。然此乃或然或不然之数,不足恃也。学问之道无他,求为可必而已矣。《韩非子·显学》篇曰:“恃自直之箭,百世无矢;恃自圜之木,千世无轮矣。自直之箭,自圜之木,百世无有一,然而世皆乘车射禽者何也?隐栝之道用也。虽有不恃隐栝自直之箭,自圜之木,良工勿贵也。何则?乘者非一人,射者非一发也。”可谓言之深切著明矣。故法家之重人治,与其信赏必罚,理实相通,皆出于法自然之说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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