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十二年谕:『向因台湾为海外要区,设立巡察御史,原以表正风俗、稽察弹压、除剔弊端。近据该抚奏:「该御史等于养廉外,又分派台、凤、诸、彰四县轮直,每季约需费三、四百金。其出巡南、北两路供应夫车厨传、赏给各社番黎、操阅犒兵,皆令各县措备。该衙门滥准词讼,差拘滋扰,于额设胥役之外,更有奸民挂名,恃符生事。该巡察既有专制一方之意,而属官极意承应;虽有情弊,亦复上下相蒙」等语。大凡巡察之员,或因一、二事随时特设,尚于地方有益。至限年更换,在该巡察等奉命远行,既已视为传舍;及至彼处,积习相沿,因循滋弊。懦弱者苟幸无过,坐待瓜期;喜事者擅作威福,诸事多所掣肘。夫御史,所以稽察人者也;今乃自作弊,后先相袭,恬不为怪,岂朕差往本意!其乾隆五年以后巡台御史,着交部严察议奏。台湾本有总兵、道、府文武大员足资弹压,一切案件原属本省督、抚察核,可不必别差巡察,以滋烦扰。着大学士、九卿详议具奏。钦此』。遵旨议定:台湾巡察,自康熙年间设立以来,迄今二十余载,兵民均各安堵;未便因海宇安谧,遽弛防范。应仍旧设立,毋庸撤回。台湾向分南、北两路,满、汉巡察每年系一路巡察,随从太多,或致滋扰;嗣后令其于每年农隙之时分路各巡察一次,毋庸多带仆隶,以省烦费。
十七年谕:『台湾文有道府、武有镇营,足资弹压。巡察三年更代,徒拥虚名;事权则不如督、抚,切近又不如守、令。介在其间,在有志向上者,或以多事致败;而循分供职者,多致志气堕颓:于公事殊无裨益。所有巡察台湾御史,着三年一次命往;事竣节回,不必留驻候代。着为例』。
三十年谕:『巡视台湾御史,前已降旨三年简派一次,事竣即回,毋庸留驻候代。今思该处现有道、镇大员驻扎,一应地方事务俱可随时经理;而向来巡察御史在彼并未闻有所建白,原属有名无实。若遽行裁撤,则地方官或以远隔海洋,无人稽察,日久不免废弛,亦不可不防其流弊。嗣后届三年请派之期,该衙门仍照例奏请;或暂停派往、或数次后派员一往巡察,候朕随时酌量办理』。
四十六年谕:『台湾孤县海外,最关紧要。该地方官平日因循玩愒,以至积弊相仍,可谓废弛已极!乃本日据巡视台湾御史塞岱、雷轮奏「巡视台湾应行查办各事宜」内称「城垣稳固,弁兵技艺认真,库帑、仓榖并无短少亏缺」各等语,所奏不实;已于摺内批示。巡台御史三年始行派往巡视一次,所有该处地方一切事务皆应实力查察,随时据实奏闻。现在该处地方官玩误疏纵之案,经杨魁查明参奏者不一而足。该御史等岂无闻见?何竟无一语入告!虽该抚等业经查参办理,而该御史等亦应细加察访,据实具奏;即该抚所奏或有屈抑地方官之处,亦应据实为之申理。今所奏不过敷衍了事,仍属有名无实,又何必以此一奏塞责;则巡台之御史,可不必派往矣。塞岱、雷轮,俱着交部察议』。
四十七年谕:『本日据巡台御史塞岱、雷轮递到奏摺,一系接奉朱批,自陈惶悚并请交部议处摺,于十二月初五日拜发;一系巡查台湾北路情形摺,于十二月十七日拜发。两摺先后不同,俱于同日奏到。其初五日摺内所奏诸罗县盗犯洪笼一案,乃该处紧要事务;何以并未详晰声明?即所称该厅、县先后拿获贼犯二十余名俱经抚臣杨魁行提过海审办及续获贼匪陈明等八名已飞饬各县严究办理之处,殊属非是!台湾地处海外,因三年例派御史巡视一次;遇有紧要事件,自应一面提审办理、一面奏闻。如此案缉获贼匪陈明等八名事关要案,该御史等即应就近审办,再行移交抚臣归案完结;何得仅饬各县审究,可谓了事耶?至十七日所奏之摺,又不过巡视地方情形,敷衍塞责;而于初五日所奏诸罗县盗犯之事,全不提及。似此有名无实,又安用此巡台御史为乎!塞岱、雷轮,仍着交部议处』。
五十二年谕:『福建台湾府,向来三年一次止派巡台御史满、汉各一员前往巡视。该御史职分较小,且由京派往,岂能备悉该处情形,易为地方官欺蔽;不过虚应故事,仍属有名无实。嗣后着照四川查促浸攒拉之例,令该督、抚及水师、陆路两提督每年轮直一人前渡台湾,严行稽查;所有请派巡察台湾御史之例,竟行停止。着为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零二十八。
通政使司
·题本·
·程限
各省督、抚、将军、都统、副都统、提、镇本章到京限期,闽浙总督、福州将军、副都统均限二十七日,澎湖镇限十日。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四十二。
翰林院
·职掌·
·纂修书史
乾隆五十三年,敕纂「平定台湾纪略」。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五十一。
八旗都院
·兵制·
·火器
康熙二十七年,福建进台湾铜炮。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一百二十二。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官制·
·职掌
咸丰十年,设抚局于地安门外之嘉兴寺。
设同文馆。
设办理江、浙、粤、闽、内江各口通商事务大臣,以江苏巡抚兼领,为南洋大臣;办理牛庄、天津、登州三口通商事务大臣,为北洋大臣。
设总务税司一员。
十一年,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亲郡王、贝勒、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各部院尚书、侍郎等管理。
同治元年,奏设清档处,责成两班章京办理;军机处兼行章京,帮同校对。
又设办理通商事务大臣,统辖江、楚、苏、浙、闽、粤六省口岸,驻扎上海。
又将粤海、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通商大臣移扎内江;所有上海及长江一带中外交涉事件,以通商大臣为专管、各督抚为兼管。
又奏准:沿海沿江各监督道员以下均归通商大臣统辖。
五年,简派管理同文馆大臣一员。
七年奏准:南洋通商大臣归两江总督经理。
九年,裁三口通商大臣,改归直隶总督经理。
又奏准:山东省东海关、奉天省牛庄关归北洋大臣统辖。
十五年,简派管理同文馆大臣二员。
·各馆教习
咸丰十年奏准:于八旗子弟中年十三、四以下者,挑选入馆,学习外国语言、文字;知照俄罗斯文馆,妥议章程。
十一年议准:俄罗斯文馆,归并英、法、美三学一体办理。
又议准:英、美同文,不设美文之学。
同治元年奏准:每馆额设学生十名。
又议准:设英文前馆,习英吉利国语言、文字。
二年,设法文前馆,习法兰西国语言、文字。
十年,添设天文、化学、算学、格致、医学各馆,每馆额增学生十名。
又设德文前馆,习德意志国语言、文字。
光绪十年奏准:在江南黄浦地方设立水雷学堂,考取学生十四名、选募水勇一百六十名入堂学习。
十一年奏准:天津地方设武备学堂,挑选陆营弁兵,专课海防战守技艺方略。
十三年奏催:广东省设水陆师学堂,曰博学馆。水师学英国语文,分管轮、驾驶两项;管轮堂学机轮理法、制造运用之法,驾驶堂学天文、海道、驾驶攻战之法。陆师学德国语文,分马、步、枪炮营造三项。天津、大沽、威海卫分设水师学堂,专管驾驶、管理学生功课及武职应行考校事宜。
·出使
光绪元年奏准:南北洋大臣及各省督、抚等各举所知堪备使才者,恭候简用。
又奏准:在京王大臣等如真知有悉熟洋务、洞澈边防兼胜出使之任者,具疏保荐。
是年,出使驻英国一人、副使一人、参赞二人。
又设新加坡总领事一人(原设领事,今改)。
又出使驻美、日、秘三国一人、副使一人、参赞三人。
二年奏准:出使大臣,头等一、二品充,月给俸薪一千四百两;二等二、三品充,月给俸薪一千二百两;三等三、四品充,三品月给俸薪一千两、四品月给俸薪八百两,署任月给俸薪六百两。总领事官,月给俸薪六百两;正领事官,月给俸薪五百两;副领事官,月给俸薪四百两;署领事官,月给俸薪四百两。头等参赞官,月给俸薪五百两;二等参赞官,月给俸薪四百两;三等参赞官,月给俸薪三百两。头等繙译官,月给俸薪四百两;二等弇译官,月给俸薪三百两;三等繙译官,月给俸薪二百两;四等繙译官,月给俸薪一百五十两;领事处繙译官,月给俸薪三百两。随员、医官,月给俸薪二百两。此外一切公件,准其实用实销。出使大臣及参赞等官,由中国起程及由差次回华,应给整装、归装银两,各按照三个月俸薪数支给。
四年奏准:非实任一、二品大员及有应办紧要事件,毋庸加「全权」字样。
是年,出使驻英、法二国一人,无副使。
又出使驻俄国一人。
又设日本国神户、大板正理事一人,长崎正理事一人,横滨、筑地正理事一人。
五年,设金山总领事一人,古巴总领事一人、领事一人,嘉理约领事一人,马丹萨领事一人,檀香山领事一人。
六年,出使驻英、俄、法三国一人。
又停派驻美、日、秘三国副使。
七年,停派驻日本国副使。
九年,设纽约领事一人。
十年,出使驻英、俄二国一人。
十一年,出使驻俄、德、奥、和四国一人,参赞一人。
十二年出使驻俄、德、奥、和四国一人,参赞一人。
十三年,设大坂副理事一人、筑地副理事一人、箱馆理事一人。
·交涉·
·条约
康熙二十八年,与俄罗斯国通商,议定黑龙江约六条。
雍正五年,与俄罗斯国立恰克图界约。
乾隆五十七年,与俄罗斯国议定恰克图市约五条。
道光二十二年,与英吉利国道商,在江宁立约十三条。
二十四年,与米利坚国通商,在广东立约三十四条。
二十七年,与瑞典那威国通商,在广东立约三十三条。
咸丰元年,与俄罗斯国议定在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十七条。
八年,在天津与俄罗斯国立约十二款,英国五十六款暨通商章程十条,米利坚国三十款暨通商章程十款,法兰西国四十二款暨通商章程十款、又章程补遗六款。
又与俄罗斯国立瑷珲城约三款。
十年,在京续立条约:俄罗斯国十五款、英吉利国九款、法兰西国十款。
十一年,与俄罗斯国立黑龙江定界记文。
又与德意志国布路斯国立通商税务公会条约四十二款暨通商章程十款。
又与英吉利国在长江各口暂订章程十二款并各口通共章程五款。
同治元年,与俄罗斯国立陆路通商章程二十一款。
二年,与丹麻尔国立约五十五款暨通商章程九款,又荷兰国十六款。
三年,与日斯巴尼亚国立约五十二款。
又与俄罗斯国立塔城记约十条。
四年,与法兰西国立更定商船完纳船钞章程。
又与比利时国立约四十七款暨通商章程九款。
五年,与英吉利国立长江通商章程七条。
又与意大利亚国立约五十五款暨通商章程九款。
六年,与日斯巴尼亚国立换约文凭一件。
七年,与米利坚国续增条约八条。
八年,与俄罗斯国改订陆路通商章程二十二条,并立陆路章程详细办法十二条,又科布多边界约志三条。
又与奥斯马加国立约四十五条暨通商章程九款。
九年,奥俄罗斯国立乌里雅苏台界约二条、塔城边界牌博约志三条。
十年,与日本国立修好条约十八款暨通商章程三十三款。
十一年,与俄罗斯国补译乌苏里河东界俄文约记。
十三年,与秘鲁国立条约十九条。
光绪二年,与英吉利国在烟台会议条约三款。
三年,与日斯巴尼亚国订定古巴华工章程十六款。
六年,与米利坚国续修条约四款,另附条约四款;又与德意志国布路斯国续修条约十款、善后章程九款,又德意志国换约展限凭单一件。
七年,改订中俄条约二十条、陆路通商章程十七条。
又与巴西国在天津立约十七条。
八年,与俄罗斯国立伊犁界约三条、喀什噶尔界约四条。
九年,与俄罗斯国立塔尔巴哈台界约七条、科布多界约五条,又增改喀城界约四条。
十年,与俄罗斯国增立喀什噶尔界约十条。
十一年,与法兰西国在天津立约十款,在京互换。
又与日本国会议专款三条。
十二年,与法兰西国在京立约十九款,名曰「中越边界通商章程」。
十三年,与法兰西国立界约五条,内有未定商约九条;均在京画约。
又与葡萄牙国立条约五十四款、会议专约三款。
·摧税
咸丰十一年议准:征收子口税,须择紧要处所设立关卡;系专指洋贷进口、土货出口而言,非土货出口复进口可比,自应设卡征收。土货出口,以过卡准照为凭;洋货进口,以入卡准照为断。总期进口、出口货物完一正税,即有一子税。此项子税,既为条约中应行之事,且系内地税,可不扣二成。
同治元年议准:洋商运货,由出口之关给发总单,至所过通商之口如起卸货物,由该船主将总单呈关查验,方准起货。
四年议准:洋税原分十成,以四成解部库,由户部奏销;其余扣还洋款。现在扣款既清,即从二十二结起(按:自同治元年江海关所报之第一结为始,嗣后各关以三个月为一结),除解部库外,仍留存各关以备各项要需。
光绪十二年议准:查各国通商条约内载:凡洋商运洋药进通商口岸,每百斤应纳税银三十两。该商止准在口销售;一经离口,准华商运入内地,沿途如何征收厘税,厅凭中国办理。
十三年议准:自十三年正月起,洋药进口每百斤除纳正税三十两外,须并纳厘金八十两,计共一百十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二百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