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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13、己亥,(案:据毕沅《通鉴》补日。) 上遣刘有方谕司马光,以光累有辞避,已行,襃许为银台司,不行,下诏令有方谕旨依旧供职。是日,光入对於崇政殿,因再拜谢,上曰:“此命尚未罢也,朕特加卿,卿何为抗命不受?”光曰:“臣自知无力於朝廷,故不敢受。抗命之罪小,尸禄之罪大故也。”上曰:“卿受之而振职,则不为尸禄矣。”光曰:“今朝廷所行,皆与臣言相反,臣安得免为尸禄之人?”上曰:“相反者何事?”光曰:“臣言条例司不当置,又言不宜多遣使者外挠监司,又言放青苗钱害民,岂非相反?”上曰:“今士大夫汹汹,皆为此言。卿为侍从臣,闻之不得不言於朕耳。”光曰:“不然。蔊者初议,臣在经筵,与吕惠卿争议论,以为果行之,必致天下汹汹。当时士大夫往往未知,百姓则固未知非,迫於浮议而言也。”上曰:“言者皆云法非不善,但所遣非其人耳。”光曰:“以臣观之,法亦不善,所遣亦非其人也。”上曰:“卿见元敕否?”光曰:“不见。”上曰:“元敕不令抑勒,宿州强以陈小麦配民,卫州留滞不散,朝廷已令取勘违敕强民者,朝廷固不容也。”光曰:“敕虽不令抑勒,而所遣使者皆讽令抑配。如开封府界十七县,惟陈留姜潜张敕榜县门及四门,听民自来请则给之,卒无一人来请。以此观之,十六县恐皆不免於抑勒也。”上曰:“卿告敕尚在禁中,朕欲再降出,卿当受之,勿复辞也。”光曰:“陛下果能行臣之言,臣不敢不受;不能行臣之言,臣以死守之,必不敢受。且诏令数下,而臣数拒违,於臣之罪益重,於陛下威令亦为不行,上下俱有所损,愿陛下勿降出也。”上曰:“卿何必如此专徇虚名?”光对曰:“凡群臣得为两府,何异自地升天!臣与其徇虚名,孰若享实利,顾不敢无功而受禄耳?”上曰:“卿所言,皆非卿之职也。”光对曰:“臣惟恐受敕告,则不能言职外之事。今者不受,为贪陈国家之急务耳,非为身也。”上敦谕再三,光再三固辞,上曰:“当更思之。”(《纪事本末》卷六十八。)

14、壬子,上御集英殿,赐进士第。(案:《十朝纲要》:三月己卯,御集英殿,始策进士,罢诗、赋、论三题。) 叶祖洽言:“祖宗多因循苟且,陛下革而新之。”(案:二句据《纪事本末》卷六十八增入。置第一。) 轼奏欲别定等第,上不许。初,轼为国子监考试官,时二年八月也。安石既得政,每赞上以独断,上专信任之。轼发策云:“晋武平吴,以独断而克;符坚伐晋,以独断而亡。齐桓专任管仲而霸,燕哙专任子之而灭。事同功异,何也?”安石见之不悦。上数欲用轼,安石必沮毁之。轼又尝上疏曰:“陛下自去岁以来,所行新政,皆不与治世同道。”又作拟《进士对御试策》,上以轼所对策示王安石,安石曰:“轼材亦高,但所学不正,今又以不得逞之故,其言遂跌荡至此,请黜之。”曾公亮曰:“轼但异论耳,无可罪者。”他日,安石又白上曰:“陛下何以不黜轼,岂为其才可惜乎?譬如调恶马,须减刍秣加閧扑,使其贴服,乃可用。如轼者,不困之使自悔,而绌其不逞之心,安肯为陛下用?且如轼辈者,其才为世用甚少,为世患甚大,陛下不可不察也。”(《纪事本末》卷六十二。案:《续宋编年资治通鉴云:上试叶祖洽等二百八十九人,擢祖洽为第一,廷试策自此始。《编年备要》云:赐叶祖洽》以下及诸科八百馀人及第、出身有差。旧制,进士一日而兼试诗、赋、论,谓之三题;特奏人只试论一道。至是罢三题,始用策。翌日,试特奏名进士亦试策也。自王安石得政,每赞上以独断,上专信任之。於是考官苏轼发策云:“晋武帝平吴,以独断而克;符坚伐晋,以独断而亡。齐桓专任管仲而伯,燕哙专任子之而灭。事同而功异,何也?”王安石见之不悦。祖洽策言:“祖宗多因循苟简之政,陛下即位,革而新之。”初考为三等,覆考为五等。上令宰相陈升之面读,以祖洽为第一。轼乃言:“陛下试士,将求朴直之人,而阿谀顺旨者率据上第,臣窃悲之。”是以不胜愤懑,拟《进士对御试策》以进。上以轼所对示安石,曰:“轼才亦高,但所学不正,陛下何不黜轼,岂以其才可惜乎?譬如调恶马,须减刍秣加鞭閧,使其帖服,乃可用。陛下不可不察也。”薛应旂《通鉴》云:初,同知贡举吕公弼在贡院中,密奏言:“天子临轩策士而用诗、赋,非举贤求治之道,乞出自宸衷,以咨访治道。”至是上御集英殿试进士,遂专用策,赐叶祖洽以下三百人及第、出身。祖洽,邵武人,所对策专投合用事者。考官宋敏求、苏轼欲黜之,吕惠卿擢为第一。毕沅《通鉴》云:考官吕惠卿列阿时者高等,讦直者居下;刘攽覆考,悉反之。李大临、苏轼编排上官均第一,叶祖洽第二,陆佃第五。帝令陈升之面读均等策,擢祖洽第一。)

15、丙辰,右正言、直集贤院、同修起居注孙觉降知广德军。(案:《宋史本传》、陈桱、薛应旂、毕沅《通鉴》俱云:帝初即位,觉为右正言,以言事忤帝意,罢去。王安石早与觉善,将援以为助,自知通州召还,累改审刑院。时吕惠卿用事,帝问於觉,对:“惠卿辨而有才,以为利之。”故帝曰:“朕亦疑之。”青苗法行,议者谓“《周官》泉府,民之贷者至输息二十有五,国事之财用取焉。”觉条奏其妄,安石览之,怒,始有逐觉意。又案:孙觉罢在元年八月。《太平治迹统类》,通判越州,不载知通州时月。觉召还,亦不得其日月。) 初,曾公亮、陈升之、赵抃等皆以为开封府界散常平钱实有抑配,上遣觉出案其事。觉喜奉行,遂诏觉同开封府界提点、提举官体量有无抑配以闻。既而张戩言不当遣觉。觉亦奏疏辞行。(案:《宋史》本传、徐氏《通鉴后编》:觉奏且言:“如陈留一县,前后榜令请钱,卒无人至者,故不散一钱,以此见民实不愿与官中相交。所有体量,望赐寝罢。”) 上批:“觉上殿称敢不虔奉诏命,即日治行,今乃反覆如此,付中书问。”已而王安石犹独对言,直可责降,不须劾问。初欲落修起居注,令归馆供职,安石谓不如与一州或军。上曰:“留觉在此,必更鼓动流俗。”遂有广德之命,而体量官亦罢遣。(《纪事本末》卷六十三。)

16、诏审刑、大理、刑部详议详断详覆官,初入以三年为一任,再任以三十月为一任,仍逐任理本资序,其支赐都数比较逐官断罪有无失错稽违及较正刑名,分三等第给之。京朝官、选人历官二年以上无赃罪,虽有馀犯而情非重害者,许两制、刑法寺主判官、诸路监司同罪举试刑名;如无人举试,但历任有举主二人,或监司以上止有一人,皆听乞试。试日许斋所习文字就试。每日试一场,每场试案一道,每道刑名约十件以上,十五件以下,并取旧断案内挑拣罪犯,攒合为案,至五场止。仍更问《刑统》大义五道,其所断案,具补陈合用条贯,如刑名拟虑,即於所断案内声说;所试人断案内刑名有失,令试官逐场具录,晓示错误;亦许试人再经试官投状理诉,改正其断罪,通数及八分以上,须重罪,刑名不失,方为合格。其考试关防,并如试诸科法。初,议谋杀刑名,上怪人多不晓者。王安石曰:“刑名事诚少,人习中书本,不当与有司日论刑名,但今有司既未得人而断人罪,不可不尽理。”上曰:“须与选择数人,晓刑名人可也。”他日,曾公亮在告,上谕陈升之曰:“法官事不见,将上学校事亦不见商量,中书诸事都未有端绪。曾公亮又已疾病,相公方壮,且勉力为朝廷立事,古人爱日与草木同,尽诚可惜。”於是定议,降诏试刑法官盖始此。(《纪事本末》卷七十五。案:《编年备要》云:九月,命判大理崔台符等试刑法。法官盖始此。陈桱《通鉴》云:立试刑法及详刑官,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案,所以待诸科进士之不能业进士者。毕沅《通鉴》云:帝因安石议谋杀刑名,疑学者不能通意,遂立刑法科,许有官无赃罪者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案,取其通晓者,补刑法官。又案:陈说似义与此有异,毕说为合。)

17、李南公兼京西提举常平事。(《长编》卷二百十四:熙宁三年八月辛巳,嘉、蜀二州不报提举常平仓司文字。原注:三月二十五日,李南公兼常平。案:今原文已佚,就原注辑此。《宋史》本传:熙宁中,提举京西常平。《长编》原注无“京西”二字,据《宋史》补。)

18、己未,上谕安石曰:“闻有三不足之说否?”王安石曰:“不闻。”上曰:“陈荐言:‘外人云今朝廷为天变不足惧,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昨学士院进试馆职策,专指此三事,此是何理?朝廷亦何尝有此,已别作策问矣。”安石曰:“陛下躬亲庶政,无流连之乐,荒亡之行,每事惟恐伤民,此亦是惧天变。陛下询纳人言,事无小大,惟言之从,岂是不恤?人言固有不足恤者,苟当於义理,则人言何足恤!故《传》称礼义不愆,何恤於人言!郑庄公以人之多言,亦足畏矣。故小不忍致大乱,乃《诗》所刺。则以人言为不足恤未过也。至於祖宗之法不足守,则固当如此。且仁宗在位四十年,凡数次修敕,若法一定,子孙当世世守之,则祖宗何故屡自变改?今议者以为祖宗之法皆可守,然祖宗用人皆不以次。今陛下试如此,则彼异论者必更纷纷。”(《纪事本末》卷五十九。)

国子监直讲王汝翼辞条例司详文字。(《纪事本末》卷六十六。案:为详检文字在二年九月辛未。)

19、是月,上谓安石、韩绛曰:“淤田不协力者,卿知其故乎?”安石曰:“不知。”上曰:“都水所沮坏者,以侵其职事尔。”安石曰:“若都水无意沮事,则固不当侵其职也。必欲任属,当以杨汲为都水监,然汲未经试用,陛下能使台谏无议论否。”上曰:“用新法,权理资序有何不可?汲岂不愈於王荀龙?”安石曰:“若用汲使为之属,亦不能独济,盖每事禀於沈立、张巩,汲何能辨集别为一司,则畏其沮坏。”(《长编》卷二百十四:熙宁三年,杨汲兼都水。原注:三年三月,上谓安石云云,据以辑入。)

20、诏令提点铸钱、制置解盐等臣僚各具财用利害奏闻。(《纪事本末》卷七十六。)

21、诏并龙猛八指挥为六。旧三百五十八人为额,自康定、庆历以来,诸军间有并废。至熙宁初,大整军额,有就而合者,如龙卫三十九指挥并为二十;有以全部付隶者,宣威并入威猛、广捷而宣威废罢,契丹直拨入神骑而契丹直废罢;有并营而增额,如宣武二十指挥四百人额并为十二指挥五百人为额;有就而易名者,如骁猛四指挥,以第四一指挥改充骁雄存三指挥。自是部伍整肃,无有名存而实阙者。(《纪事本末》卷六十六。案:马氏端临《文献通考》卷一百五十三:先是,军营皆有额。皇祐间,马军满四百、步军满五百人为一营。承平日久,兵制浸弛,额存而兵阙,马一营或止数十骑,兵一营或不满三百。既不成部分而将校猥多,赐予廪给十倍士卒,递迁如额不敢少损。帝患之,乃诏并废诸营。尝谓辅臣曰:“天下财用,朝廷稍加意,则所省不可胜计。乃者销并军营,计减军校十将以下三千馀人,除二节赐予及傔从廪给外,给一岁所省为钱四十五万缗,米四十万硕,绢二十万匹,布三万端,马藁二百万,庶事若此,邦财可胜用哉!”初,帝议并营,大臣皆以为兵骄已久,遽并之必召乱。帝不听,王安石赞帝力行。熙宁至元丰岁,有废并甚众。王巩《甲申杂记》云:祖宗旧制,后殿则军头引见司、皇城司、殿前司祗应,殿前统制诸班、皇城统制亲事官引见统制马直、步直内指挥,人料钱五百文。熙宁中,并马直入云骑,步直入虎翼,引见司兵遂废。)

《续宋编年资治通鉴》:御史悰行程颢言以不行,乞罢,除京西提刑,辞不受。先是,程颢尝与孙莘老於上前言青苗事不便,又尝与介甫言:“管仲犹能言出令当如流水,以顺民心。今参政苦要做不顺心事,何耶?”介甫言:“道此则成贤诚意。”时张天祺於中书大悖介甫,介甫怒,遂以力争於上前,上为之一一听用。从此党分矣。莘老受约束而不肯行,遂坐贬。颢遂待罪,既而除京西提刑。颢复求对见上,上曰:“有甚文字?”颢曰:“今咫尺天颜,尚不能少回天意,文字复何用?”欲去,而上问者再四,颢曰:“陛下不宜轻用兵,朝廷群臣无能任事者。”案:《十朝纲要》:三月,谏官孙觉、御史程颢皆坐论新法不便,觉出知广德军,颢提举京西刑狱。《宋史本纪》作五月乙卯。考《长编》,五月事俱存,不载此文,明非五月,《宋史·本纪》恐误。《编年》、《通鉴》脱书“三月”,今依《纲要》附录於此。又案:《明道文集·辞提刑疏》云:“臣伏蒙圣恩差权京西路提刑。已沥恳诚,不敢祗受,愿从窜谪,日冀允俞。不避烦渎,辄再陈请。臣出自冗散,过蒙陛下拔擢,寘在言责。伏自供职以来,每有论列,唯知以忧国爱君为心,不敢以扬己矜众为事。陛下亮其愚直,每加优容,故当指陈安危,辨析邪正。知人主不当自圣,则未尝为谄谀之言;知人臣义无私交,则不敢为阿党之计。明则陛下,幽则鬼神,臣之微诚,实仰临照。然臣学术寡陋,智识阔疏,徒有捧上之心,曾微回天之力。近以力陈时政之失,异论大臣之非,不能裨补圣明,是臣隳废职业。既已抗章自劾,屏居俟命。岂意刑书未正,而恩典过颁。使臣粗知廉隅,必不敢蒙耻顾就。如其见利忘义,靦面受之,陛下有臣如此,亦将安用?况台谏之任,朝廷纪纲所凭,使不以言之是非,皆得进职而去,臣恐纪纲自此弛废。臣虽无状,敢以死请。伏望陛下开白日之照,厉严霜之刑,投谪荒陬,实所甘分。”《集》中注云:疏上,上谓安石曰:“人情如此纷纷,柰何?”安石曰:“陈襄、程颢专附吕公著,都无助陛下为治之实。今当邪说纷纷之时,乃用襄知制诰,颢提点刑狱,人称其平正。此辈小人,若附公著,得行其志,则天下之利皆归之,既不得志,又不失陛下奖用,何为肯退听而不为善?”乃以为佥书镇宁军节度使判官事。

仁和张大昌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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