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宋编年资治通鉴》:十二月,重失入死罪法。案:《宋史·本纪》:癸酉日。吴曾《能改斋漫录》卷十三云:熙宁二年敕,今后官失入死罪一,追官勒停;二人,除名;三人,除名编管。胥吏失入一,人千里;二人,恶远州军;三人者,敕配於千里外牢城。自后注:浸轻易犯第不知自何人始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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