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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乙部 去国界合大地(7)

十六、议员干本国受告诉,有责任。议员一切罪犯,除本国召还外,所在之地不得治罪。 于本国不受告诉,不受责任。议员有犯,本国不得召还治罪,一切由议院公议。 不受法院告诉场外之责任。议员有过误,法官不得治,由议院公议。

十七、议使有罪,由本国罚之。 议员有罪,公议院得治其罪,不须待其本国,然必议员三分有二乃得施行。 同上。

十八、各国议使若有事故或谬误、病疫,由其本国政府再派员补充。 各国议员有事故或病疫,由本国选举人补充。议院选上议员,人民举下议员,或议院闭时由政府派充暂署。 各国议员有事故、病疫,由其本地公民再行公举。

十九、公议会有各国公议员,无行政官。议员皆各国所派,惟各国大臣可列席听议,表本国之意见。 公政府行政官,皆由各国议员公选,每人至少有三国人合举,若大地尚有多国,则须五国并举,其有强大之国,或如德国联邦例,许有议员多人者,或许用一人。各国大臣议员皆得列席,可表本国之意见。 公政府行政官即由上下议员公举。

二十、公议会无官吏。 公政府有官吏,皆听政长之任免黜陟,然于其本国职任权利无损。 公政府官吏皆听政长黜陟,无国,亦无本国权利。

一、公议会有要事,可令各国邮电从速,而无指挥之权。 公政府有要务,各国邮电之权皆听指挥,或听派官监理,其强大国不允者暂缓之。 邮电全归公政府。

二、邮政电报皆交通,有大国及僻地不同者在外。 各国邮政电报一律交通。 无国界,邮政电报归一。

三,邮政、电线各国自设,而自取其费。 公政府设有邮政,电费则公政府自取。 邮政、电费皆归公政府。

四、各国铁道、水路、国防、大道不能尽交通。内河水路舟楫不尽交通。 各国铁道、国防、道路尽能交通。内河舟楫水路可交通。 无国界,一切交通划一。无国界,一切交通划一。

五、无公铁路。各国铁路规则法式不一。无监定铁道运价权。 有公铁路以便交通,所过邦国皆可买地,但不害本国主权。各国铁路法式规则渐归于一。公政府有监定铁道运价权,俾石炭矿料、树木、米、肥料与农工应须之物,令运价公平,全地大利,强国不从者在外。 无各国私路,皆为公铁路。铁路规则法式归于一。同上。有饥馑时,可制定最贱运价。

六、保护本国之贸易与运输。 公政府保护各国之贸易。 无国界,不须保护。

七、各国可任各铸货币,行纸币。 各国货币、纸币渐归于一。 无国,货币由公祷,纸币由公造。

八、度量权衡各不同,而公议会可议之。 度量权衡同者甚多,公政府择善而从,各国渐从之。 度量权衡大同。

九、新书器专卖、特许渐通行。 新书器专卖、特许通行。 同上。

十、版权保护渐通行。 版权保护通行。 同上。

十一、各国卫生禁疫渐议通行而不一律。 各国卫生禁疫归一律。 无国界,禁疫归一律。

十二、各国人过路须稽查。 各国人过路不须稽查。 无国界,无稽查。

十三、银行不尽通行。 银行可尽通行。 银行归于公。

十四、未有公政府,各不纳税于公。 有公政府,以海上为地,以征其税,征其船费,不足则公政府分担之。其有强大国暂不纳者听之。 租税全归公政府。

十五、各国可任收船税。 海船税归公政府。 一切船税归公政府。

十六、内国各税各自收。 公政府议定各国之收税而通行之,或议轻减及不应征税之事。 各地自行征税而分之公政府。

十七、关税通商之事,编一通行之界而行之,其有大国不允者缓之。 关税通商一律。 无国,无税,无商税。

十八、进口出口有税。 进出口有税。 进出口无税。

十九、募公债以镇各国之乱。 募公债以兴公商业养民。 募公债,以公养民,公负之而公运之,有债与无债同,以人人皆公,产业皆公也。

二十、各国会计不干公会事。 会计许公会轮查。 会计由公政府核算。

廿一、岁计由各国自主。 各国岁计皆告公政府。 全地岁计皆归公政府。

廿二、各国人口,公议会不预闻。 各国人口,皆报其确数于公政府。 无国,各地人口核报。

一、公议会以弭兵为主,各国渐入弭兵会。 公政府听断各国之讼而禁其兵争。各国皆听公政府而不敢兵争。 无国,废兵。无国,废兵。

二、公议会弭兵,若有不听者,或合各国攻之。 各国不听公政府弭兵,可调兵攻之,或合各国之兵攻之。 无国,无听不听,无兵,无攻。

三、公议会有弭兵会弹压之。联军过,可假用各国之铁路,价贱而速。 公政府同上。 无国,无兵,无假道,

四、听各国治陆兵。 限禁加陆兵。 尽罢各国陆兵,改为警察。

治海军。 限禁加海军。 尽罢各国海军,改为海上警察。

治战舰。 限禁增战舰。 尽罢各国战舰,改为警察船。

治军械 限禁军械。 尽罢各国军械,改为农工之器。

治毒药。 限禁毒药。 尽禁毒药,焚烧方法不许流传。

五、各国人民皆为其国服兵役。 公政府罢各国人民之服役,但许募兵。 尽罢全地人民服兵役,但人人二十岁后,须服各院看护之役。

各国人民皆服军费。 公政府罢人民服军费而服公养费。 公政府取民税所得之半为公养费。

各国军兵归其本国所统。 各国军兵虽归本国所统,而公政府得监督之,务以日减为主。 无国,罢军兵。

各国军人兵官皆由各国自用。 各国兵官皆听公政府聘用。 无国,无兵,无兵官,惟有警察。

六、各国得有海军海舰,听公议会议之。 海军海舰渐归公政府。 公政府罢海军,但置交通邮商船。

各国商舶得成海军队。 各国商船,归公政府定其法式。 无国。商船皆归公政府编治其法式。

七、各国君主有统其国军兵之权。 公政府渐去君主统兵之权。 无国,无君主,亦无兵,无兵权。

八、城塞、险要、堡寨皆听各国自治。 公政府得渐去各国之城塞、险要、堡寨,其强大之国一时不允者暂缓。 太平无国,尽去一切城塞、险要、堡寨。

九、无公兵。 置公兵。 罢公兵。

无公战舰。 置公战舰。 罢公战舰。

无公军械。 置公军械。 罢公军械。

十、各国军士相战,有杀伤。 各国罢战;即有战,可缚人伤人而不许杀人。 无国,尽弭兵。

十一、人民贮藏兵器,皆有限禁。 人民不藏兵器。 尽销兵器。

十二、有国讼。归公议会断之,不立司法官。 有公政府司法官,以听国讼而不理民讼。凡一私人之讼、一公人之讼,皆归本国,惟两国人民之交讼或一国人民之讼而关于土地者听之。 公政府有司法官,无国,无国讼,只听各界各地人民控诉。

一、海上判事听两国公议,判可移于公议会。 公政府法官听海上之判事,凡海权全归公政府。 大地皆归公政府,无海陆之异。

二、凡国讼,提案到公议院审之。 公政府可派员至各国审讼。 无国,大案由其上控。

三、人民不敢控告其君主、统领于议会。 人民得控诉其君主、统领于公议院。 人民得控其长于公议院。

四、公议会得判各国之事而不能审判各国君主。 公议院得判各国之事,君主有罪,亦得审判之,然非三分有二不得作定。其科罪,或减名誉、削权、即夺职位,随时势议定,君主亦得诉告再决。 上议院得审判全地之事,所有权要重贵之人之事,皆得科罪。

五、裁判事规则不尽同,契约法、刑法、商法、证书法、治罪法、诉讼法,公议会不预闻。 裁判事规则略同,公政府议定契约法、刑法、商法、证书法、治罪法、诉讼法,大略各国从同而斟酌之。 无国界,裁判、法律皆同。无国界,法律随时议定而施行大同。

六、非犯罪不得夺人自由。讼事审理不速,无陪审人,无辩护 虽犯罪亦许自由。讼事要审,而审理必速,被讼人有用证人、辩护人之权。 人不犯罪。无讼,亦无审官、辩护人,只有公论人。

七、有罪罚金可重,大罪施酷刑。 不罚重金,大罪不施酷刑。 无刑罚,但有耻辱,人民无罪无刑。

八、罪人之身可杀,不可两次受辱。 无杀刑,一次亦无苦。 刑措,人皆安乐无苦痛。

九、刑有死罪。 不立死罪,但设永监。 刑罚皆措,但有耻辱。

一、各国人民一律保护杂居营业,而服官、参政有限制,或不能杂居营业。 各国公民权无差异,各国人民彼此可互居营业,服官、参政、保护一体无异。 同为大同人,无疆界,权利即无别异。

二、人民权利为本国及各外国制限。 民有公政府之权利,不许为本国及外国所制限。 无国,权利自由,但受公议法律之制限。

三、迁徙住居自本国,他国不得自由。 迁徙住居各国,可以自由。 无国界,人民听其迁徙住居。

四、各国人民于各国无有特权、特许,各国人犯逃他国者可不交。 各国人民可受各国特权、特许,各国人犯互交。 大地人民所在之地权利同一,无国犯而有公犯。

五、救济本国贫民,亦时及外国。 公政府救助贫民,无分本国外国。 贫民归公政府恤养。

六、治本国之病者,间及外国。 在外国病者,一律治疗。 病者皆归公医院治之。

七、埋葬本国死亡,间及外国。 本国外国死者一律埋葬。 死者归考终院料理丧葬。

人民各有私产,官收之必给价。 非有大故,不得收人民私产。 人民无私产。

八、人民之身体、家宅、文书、财产,无故不受人搜索、押收,虽官府亦必形迹可凭乃能搜押。 化行俗美,然时有搜索、押收之事。 人民风俗全美,无有待搜索、押收之事。

九、人民不尽有保身体自立之权。 人民皆有保身体自立之权,非万不得已,不得侵夺。 人民各得有保身自立之权,自然无罪,不待侵夺。

限禁人民权利。 不限人民权利。 权利皆一切自由。

十、各国人民权利不平等。 各国人民渐平等而种未平等。 无国界,无种界,人民平等。

人民听国取税。 人民担负国税。 人民养于公,无担负。

人民不尽有公权。 人民有罪削公权。 人民无罪,皆有公权。

有事求民供应。 不求民供应。 举国人皆平等,无供应。

十一、公民因人种、奴隶、妇女而异视。 公民不得因人种、形体而异视。 公民不因妇女、形体而异视。

十二、甲国之奴而逃于他国,即不为奴。 各国尽禁奴。 无国,人类平等,无奴。

十三、各国有奴而渐放之。 各国禁奴而不禁人服役。 各国人民平等,无人服役。

十四、国教各听自由,公会不定之。 公商教义,尊天,而兼采诸圣之长以配天,以为新教。 大地诸先哲及诸新义,皆公尊之,不独尊一教而兼取其义。

十五、尊天而更尊各神。 各神皆不尊而称尊天。 天亦不尊,但尊先哲及各人之神。

十六、专为一国者为小人。 为大同者为大人。 人人皆大同至公,是为天民。

十七、各国有帝王、君主位号、权力。 渐削帝王、君主位号,改为总统、议长。 无帝王、总统位号,人民平等,只有议长。

有世爵、贵族、平民、奴隶之别。 无奴隶,而世爵、贯族渐除而未尽。 无世爵、贵族,尽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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