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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赋役(4)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五十一石二斗三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二十七石九斗一升二合。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四十二石七斗六升。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二百九十六石七升八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一石三斗八升四合。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四百四十八石八斗。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二石八斗八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一千零五石六升二合零。

康熙四十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八百零五石八斗一升六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百四十七石七斗二升。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五石零八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三十二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五年起科粟九十九石六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九石六斗四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一十八石六斗零八合。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七十八石九斗六升。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一百四十石四斗。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年起科粟四十七石三斗二升八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二年起科粟四十六石三斗二升。

康熙五十二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二十三石六斗七升零。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四年起科粟八十五石九斗七升。

康熙五十四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五年起科粟三十石。

康熙五十五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六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六石二斗八升八合。

康熙五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二合。

康熙五十七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八年起科粟一十石零九斗二升。

康熙五十八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九年起科粟六十八石一斗六升。

雍正二年报垦田园,于本年起科粟五百六十七石八斗五升一合零。

雍正五年报垦园,于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八升五合零。

雍正六年报垦园,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六百二十三石一斗七升三合零。又报垦园,于雍正九年起科粟五千三百九十四石三斗二升七合零。

雍正七年起科田,征粟一十三石五斗四升零。又雍正七年起科田园,粟五千零八十九石七斗六升零五合零。

雍正八年报垦园,应于十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五石七斗二升六合零。

雍正九年报垦园,应于十年起科粟一十七石五斗零九合零。

乾隆六年升科园,应征粟九石六斗一升零。

乾隆九年升科园,应征粟二百零九石四斗九升三合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垦起科粟三万二千零八十八石七斗五升二合零。连前旧额,通共粟五万五千五百五十七石零五升七合零。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崩陷田园粟四百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

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旧额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零,新垦园粟五百二十九石八斗八升九合零;又拨归台邑额粟一十六石八斗。

雍正九年,拨归台邑额粟五千二百四十二石三斗三升四合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园粟七百九十四石零八升二合。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粟四百九十二石四斗三升四合零。

以上拨归并豁免,共粟七千八百三十七石七斗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四万七千七百一十九石三斗五升七合零。

彰化县

旧额园,征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零(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新垦园,征粟五百七十七石八斗八升九合零(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以上拨归新、旧垦园实征粟九百一十四石二斗五升五合零。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于七年起科粟一万七千七百五十石零四斗九升三合零。

雍正七年新垦田园,于七年起科粟四千三百九十九石四斗四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新垦田园,于九年起科粟一百石零八升七合零。

雍正九年新垦田,于乾隆元年起科粟一十五石七斗八升八合零。

雍正十年新垦田,于乾隆二年起科粟五石九斗七升八合零。

雍正十一年新垦田,于乾隆三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七石二斗六升四合零。

雍正十二年新垦田,于乾隆四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八石七斗三升五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园,征粟八十七石三斗七升五合零;又升科田,征粟六百六十一石五斗五升三合零。

乾隆六年升科园,征粟三百七十石一斗六升三合零。

乾隆八年升科园,征粟二百八十六石八斗四升五合零。

乾隆九年升科园,征粟六百一十一石七斗三升七合零。又报垦下则田园,征粟四百三十六石一斗一升零。

以上自雍正六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垦田园起科粟二万五千二百六十一石五斗七升二合零。连前截归新垦田园通计,共征粟二万六千一百七十五石八斗二升七合零。

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新、旧垦田园粟八百七十五石八斗三升零。

乾隆二年,豁免水冲沙压新、旧垦田园粟二千四百一十七石五斗六升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二万二千八百八十二石四斗三升七合零。又,水沙连社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零。

淡水厅

旧额园,征粟三十三石八斗四升六合零(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新垦园,征粟八百四十一石九斗八升三合(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以上拨归新、旧垦田园,共额征粟八百七十五石八斗三升零。

雍正九年新垦田园,于九年起科粟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零。

雍正十三年新垦田,于十三年起科粟九十六石七斗一升五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园,征粟五十六石三斗四合零;又升科田,征粟五百零三石四斗五升零。

乾隆九年升科园,征粟一千五百七十九石四斗五升二合零。

以上自雍正九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垦田园起科粟二千二百六十一石七斗一升八合零。通淡水合计旧额、新垦,共征本色粟三千一百三十七石五斗四升八合零。

澎湖厅

旧额地种,征银六十六两八钱八分八厘零(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

雍正六年新报垦地种,征银一十一两五钱八分六厘零。

雍正七年新垦地种,征银四两七钱六分七厘。

乾隆二年新垦地种,征银一十五两一钱一分一厘零。

乾隆九年新垦地种,征银六两零四分八厘。

乾隆九年新垦地种,征银五十五两二钱一分零。

通澎湖合计旧额、新垦,共征银一百五十九两六钱一分。

附考

台湾田赋,与中土异者三:中土止有田,而台湾兼有园(有陂塘贮水者为田、旱种者为园);中土俱纳米,而台湾止纳谷;中土有改折,而台湾止纳本色。盖自红夷至台,就中土遗民令之耕田输租;以受种十亩之地名为一甲,分别上、中、下则征粟。其陂塘堤圳修筑之费、耕牛、农具、耔种,皆红夷资给。故名曰「王田」;亦犹中土之人受田耕种而纳租于田主之义,非民自世其业而按亩输税也。及郑氏攻取其地,向之王田皆为「官田」;耕田之人,皆为官佃。输租之法,一如其旧;即「伪册」所谓官佃田园也。郑氏宗党及文武伪官与士庶之有力者招佃耕垦,自收其租而纳课于官,名曰「私田」;即「伪册」所谓文武官田也。其法,亦分上、中、下则。所用官斗,较中土仓斛每斗仅八升。且土性浮须,三年后则力薄收少,人多弃其旧业,另耕他地。故三年一丈量,蠲其所弃而增其新垦,以为定法。其余镇营之兵,就所驻之地自耕自给,名曰「营盘」。及归命后,官私田园悉为民业,酌减旧额按则匀征。既以伪产归之于民而复减其额,以便输将,诚圣朝宽大之恩也(「诸罗杂识」)。

内地之田论亩,二百四十弓为一亩,六尺为一弓。台郡之田论甲,每甲东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计一甲,约内地十一亩三分一厘零。内地上则田一亩,各县输法不一,约征折色自五、六分至一钱一、二分而止。一甲为地十一亩三分零,不过征至一两三钱零。今上则征八石八斗,即谷最贱每石三钱,已至二两六钱四分零;况又有贵于此者。而民不以为病,地力有余,上者无忧不足、中者绝长补短,犹可借漏卮以支应。若履亩勘丈,便难仍旧贯矣(「赤嵌笔谈」)。

雍正九年,定自七年开垦及自首升科者,改照同安则例,化一甲为十一亩三分零(田甲戈数另载田园),计亩征银,仍代纳以粟。上田每亩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以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米六合九抄五撮(一米纳二粟),合计每甲输粟二石七斗四升有奇;中田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米三合八抄七撮,合计每甲输粟二石八升有奇;下田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合计每甲输粟一石七斗五升有奇;上园照中田,中园照下田;下园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合计每甲输粟一石七斗一升有奇,照下田少差。新则较轻旧则不啻数倍,统计岁征正供额粟一十六万九千二百六十六石九斗九升零(例系十月开征)。每粟一石征耗粟一斗,折纳银五分。其正供额粟,支给全台十五营兵米四万四千八百五十一石八斗,折粟八万九千七百三十石六斗。又例运福、兴、泉、漳四府平粜额粟并兵眷金、厦兵米一十六万六千五百石,又例运督标兵米折粟一万五千五百七十石。计台郡征收粟数不敷起运,每年将运粜四府粟价发台分给四县籴补足额。其耗粟所折之银与人丁、饷税、官庄各耗羡暨并封戥头,皆解充各衙门养廉及津贴船工公费。以上六项银粟,惟综核现在之数,并统计两厅四县之额。至或多或寡,各属之因地制宜有定规焉(「台湾志略」)。

拨运督标兵米:台湾县年拨运粟五千一百九十石、凤山县年拨运粟五千一百九十石、诸罗县年拨运粟五千一百九十石:以上共运督标兵米粟一万五千五百七十石。每石原给脚费银一钱二分八厘,今核减一分二厘。

拨运金、厦兵米:台湾县年运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二升、凤山县年运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二升、诸罗县年运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二升:以上共运金、厦兵米粟二万三千九百五十二石九斗六升。每石给海船脚费银八分。其凤、诸、彰三邑南北各港运粟至郡城,每石给小船户脚费三分;于大船脚费八分内扣给小船一分三厘三毫,又于存县采买盈余内给一分六厘六毫零。

拨运班兵眷米:台湾县年运谷四千九百零九石八升、凤山县年运谷六千一百五十三石一斗一升、诸罗县年运谷七千七百八十三石九斗一升、彰化县年运谷三千四百一十三石九斗:以上共运班兵眷米谷二万二千二百六十石。脚费与运金、厦兵米同。

拨运福、兴、泉、漳四府平粜米:台湾县原运粟二万四千三百八十六石六斗七升零,今改运一万四千一百零六石二升零;凤山县原运粟三万二千一百三十四石二斗一升零,今改运一万八千七百零六石五斗一升零;诸罗县原运粟四万一千五百二十八石五斗五升零,今改运二万四千二百四十二石零五升零;彰化县原运粟二万二千二百三十七石六斗,今改运一万三千二百三十二石四斗四升零:以上四县原运四府平粜粟一十二万二百八十七石零,嗣于乾隆六年奏准改运七万二百八十七石零。每石原发价银四钱,乾隆九年奏准每石加增银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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