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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傅相议和(3)

三、兵费。此次战事,中国并非首先开衅之人;战端已开之后,中国亦并未侵占日本土地。论理,似不当责令中国赔偿兵费。惟上年十月间我政府因战争不息,美使愿出调停,有允偿兵费之说,原为息事安民起见。本年正月二十三日,又由日本电致美国驻扎北京公使,声明如所定数目公道,本大臣自当应允载入和约款内。惟据日本声称:此次战事,日本之意在于欲令朝鲜自主。然中国于上年十月二十五日业经声明,愿认朝鲜自主;是纵使勒令中国赔偿兵费,亦只应算至中国声明愿认朝鲜自主之日而止。过此,不应多索。且估定兵费数目,亦应酌量中国财力能否胜任。如中国财力实在短绌,一时勒令立约画押,后来不能如数赔偿,日本必责中国以负约之罪,兵端必因而复起。现查日本所索兵费数目,必非中国现在财力所能偿;现如将内地赋税加增,百姓必至相率为乱。盖国家屈志求和,百姓已引为深耻;如复横征暴敛,贫民岂能相安!如将洋关之税加增,而现在未届修约之期,各国何能应允!且一时纵可修约,必待各国众谋佥同,方能开办;亦属绥不治急。至商借洋债一节,亦必以新关税款为质。查西历本年三月初一日江海关税务司报称:因借洋债以为战饷,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五年新关应认还洋债关平银三百九十三万七千四百二十两、九十六年应认还六百二十八万一千六百二十两、九十七年应认还五百一十四万二千二百三十八两、九十八年应认还三百六十四万四千五百一十六两、九十九年应认还三百五十二万七千五百四十六两;二十年之内,应由新关认还洋债七千八百零一万七千一百零三两。此系西历本年三月初一日新关应行认还洋债之数目,本年三月以后中国所借洋债尚不在此数之内。中国从前借款甚易,利息亦轻;自中、日交兵以后,洋商居奇,中国借债声名大为减色,洋债行息周年竟至七、八厘半——其六厘之债为数不多,且须折扣。据殷实银商云:中、日和局已定后,中国如拟借洋债,不折不扣周年之息非六厘至七厘不可。自西历一千八百九十年至九十三年新关所收正税及子口半税并洋药厘金拉算,每年约得关平银二千二百五十四万八千一百五十两,中间六成应拨归各省督、抚作本省公用。如将此款挪移作赔偿兵费之用,则各省公费必须另筹款项。加赋添税,而百姓不愿;如借洋债以偿日本,周年行息六厘半,连本带息限二十年还清,必须关平银六百九十兆。如此钜款,岂中国所能赔偿!且和局已成之后,中国必须办理善后事宜,在在需款。即如遣散兵勇,皆成游手,抢劫生事,国家自必设法弹压。且百姓不以国家之屈志求和为然,亦必愤而思乱。国家办事,必更棘手;不但新添之税难收,且恐原有之税旋失。故必仿用西法,训练陆兵;造船简器,重整海军:方可自保其利权。夫练兵、造船二事,非有钜款可指,何从措手!如中国一面须赔兵费、一面须练陆军海军,何能有此财力!至中国拟办内地一切兴利便民之事,更无论矣。故非请日本将拟索兵费之数,大加删减不可。且日本所索赔款既名为兵费,似即指此次用兵之费而言。其迄今所费,详细数目未睹官中簿籍,虽非外人所能周知;然较之日本所索之数,恐不及其小半。日本新报,班班可考;似可得其兵费大概之数。如稍有错误,应请贵大臣代为更正。查兵端未开之先,日本大藏省计存现洋三十兆元,中间计用多少作为兵费,外人虽未确知,今姑将全数作为兵费而论。迨兵端既开,日本复借国债洋一百五十兆元作为兵费。西历本年二月二十日,日本首相伊藤伯爵于广岛和议不成之后回至东京,在下议政院宣言曰:『照战后现在情形而论,不知和议何时能成。从前所筹兵费,恐因日后战事不休,必将告罄;是以不得不请诸公预先筹及』等语。据此而言,是第一次国债洋一百五十兆元当时尚未用尽,非至战事不休,一时无从告罄。且日本字新报内称:新筹之款,现在并无用处;须待至西历本年六、七月间,方需此款。首相伊藤乘议院未散之先,令其预筹,并非一时急用也等语。西历本年二月二十三日,东京英字新报云:第一次国债洋一百五十兆元,中有五十兆元股票尚未销售;其八十兆元股票虽经售出,而银洋究未收齐等语。此外,尚有民间报效之款--如大藏省存款、所借国债等项,统共合算,日本与中国用兵所费迄今似必不能过一百五十兆元之数。且日本此次用兵既已得胜,所得中国兵船、军械、军需折价,为数甚钜;自应从拟赔兵费中划出扣除。且限年赔费复行计息,更属过重不公;亦难照办。本款既钜,复以子母相权;中国财力有限,曷克胜此!尚望贵大臣详细思之。

四、通商权利。此款专索通商权利,情节极为繁重,非一时所能遍加考核。以下所陈各节,只照现时所见得及者而言,随后自应商酌增改。惟望贵大臣览此说帖,便知此款中国既有可以照准之处,亦即有必加更改之处,方能照准也。前此通商条约,一经开战,即作罢论。和局既成,自应另立新约。中国之意,亦愿以中国与各国现行之条约章程作为底本;惟开端,应将「两国优待,彼此相同」一句叙入第一条。第二条应答之语,现请暂缓作覆。第三条「据将子口半税减作值百抽二五,并据将一切税钞豁除」等语,查子口半税本系值百抽二五,今将五数除去,是每百两除去五钱。查日本此约,拟向中国索赔兵费钜款,非中国现时财力所能胜任;所有中国饷源,不但不当令其壅塞,且应为之代筹开源之法:是议减税,不如议加税矣。且现在日本方与欧、美各国修约加增税则,岂有令中国将本来甚轻之税再行减轻之理!至洋货一经进口卖与华人之后,尚欲令其免纳一切税钞,此为各国公使久在北京历年要求而不得者;盖所谓「并无公道」故也。最保通商权利者,莫如英国;最善谋利者,莫如英国之商人。英商屡怂恿其公使以免厘为请,迄无成议者;以其短于理也。英国公使额尔金带兵进京,盘踞都城,以战胜攻取自居,气焰甚大;要盟之下,何求不得!而不肯以洋货免厘为请;曰:『洋货既入华人之手,英人何能保其免纳厘金。此理所未解,是以不愿为之代请』。此语见一千八百七十一年「英国修定天津条约蓝皮书」第四百四十三页,英国通商部所以监理英国与各国通商之事者也。英国外部令其查核此事,亦云:『洋货既入华人之手,尚欲令其免纳厘金,英国国家不当为其代请。查通商条约并无此款,内地土货既应遇卡抽厘,洋货何能独免!纵条约显有此语,亦不可遵;何况并无此约』(见以上「蓝皮书」第三百四十七页)。威妥玛驻京充当英国公使甚久,人甚能干,中国商务极为熟悉;常谓『厘金一税,与英国之进款税相仿;外人何可挑剔!国家所入不敷所出,自有随时征税之权;旁人何可厚非!今若令各省督、抚将厘金除去,用费将从何出!如令中国商人领有洋人之护照,便可在中国境内运货纵横无阻,其理更为不公』云云(见以上「蓝皮书」四百四十四页、四百四十七页)。以上数公所陈之说,极为秉公合理。想贵大臣见之,亦必深以为然,自可将此款更改,只令洋货在洋商之手时方行免厘。此系照最优待之国之约章办理,日本亦应足意。第四款所陈之事,无论是否公道,即以办事谨慎而言,亦未见其得计。夫洋商既非地方官所能管辖,而竟深入内地暂行居住;距通商口岸既远,该国领事鞭长莫及,地方官更觉为难。从前英商亦以此事为请,威妥玛告之曰:『此事贪多务得,我万不能准;洋商既不归地方官管辖,即不应请办此事。如洋商聚集内地太多,势将购地作为租界,岂非又添枝节』云云(见以上「蓝皮书」第四百三十五页、四百四十九页)。第六条所指之利益,系指机器进口、改造土货而言;驻北京各国公使久经议过,未邀准行。洋商在中国改造土货,久有例禁。各国以此系中国自主之权,亦即听从中国。如准洋商在华改造土货,势必尽夺小民生计;于华商所设制造厂所,极有妨碍:国家自不能不出力保护。此事关系中国经久章程各国公共之事,不能因一时战争,遽行更改也。至日本国臣民在华改造土货、运入内地免完税课一节,于向例既有歧异,即属窒碍难行。如果中国以此等利益准予日本,各国皆援「一体均沾」之例,则华商之制造厂所立即挤倒矣。第八款末云:「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交换以前,日本国仍不撒回军队」等语;此款既不公道,又属过虑。第六款内本有「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等与清国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视,一律无异」等语;既有此款作保,即不必以不撤军队为词。

以上各节,系本大臣将贵大臣交来和约底稿细加察阅之意见;所限时日无多,伤病又未平复,本大臣今已力疾作复,如此直言无隐,似亦不能再求详密。至关系稍轻之款并未逐细作复者,诚以四大端彼此意见如果相同,其小节细目自可随时相商。

本大臣尚有一言效其忠告,惟贵大臣恕而听之!本大臣回溯服官中外近五十年,现在自顾晚景无多,致君泽民之事,恐终于此次之和局。所以极盼约章一切妥善,毫无流弊;两国政府从此永固邦交,民生从此互相亲睦,以副本大臣无穷之愿望。今和局将次议成,两国民生后来数世之造化命运,皆在两国全权大臣掌握之中。故宜遵循天理,以近今各国大臣深谋远虑之心为师法,而保两国生人之利益福泽,方能克尽全权大臣之职分。日本现在国势已甚强盛,而人才众多,尤为方兴未艾。今日赔费数目或多或少,今日思得兵力所到之地以增幅员或广或狭,皆属无关紧要。至于中、日两国官民日后或永远和好、或永远雠仇,则有关于日本之国计民生者甚大,不可不深思而熟虑之也!本大臣为中国头等全权大臣,自能代中国决计与日本全权办理大臣订一周密完善永远和睦之约章,俾将来嫌隙无从而生、衅端无从而起。如此和局,订约者不但不遭后人之唾骂,亦且与有光荣;庶东方两大国百姓日后永远和睦,彼此相安,福泽绵长,实基于此。望贵大臣熟思而图利之!

照译伊藤等东文覆函(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当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初一日会议之时,提出和约条款。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欲将该条约全案一并开出之意,反覆陈说;是以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即照来意开具条约,全案抑或某款尚须商酌之处,约于四日内为限,请即回覆等因。讵料兹接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所覆之处,不过缕述大清帝国之国内情形,请大日本全权办理大臣更加察酌;不但不能视为回覆我国政府所具条约之意,且须如何商酌亦未说明。至于大清帝国国内之情节如何,当兹议和之时,固不必具论。况因战后索款,自与寻常事件不可同日而论。故大日本全权办理大臣将所开之和约底稿,再请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或全案或按条可否之处,即请明覆!如有商议改易,亦请一一开明条款为望!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初六日,在下关。

照译伊藤等英文覆函(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初一日,大日本帝国大皇帝全权办理大臣陈明:送交和局条款,理宜商定会议之法,俾和约底稿可以按条送交大清帝国大皇帝头等全权大臣,或按条允许、或某条不允。为此按条次第办结之法,惟中国全权大臣再三说明和约底稿必须全册送交,日本全权大臣因顺从其意起见,即遵照办理,将和约底稿全册送交,并与中国全权大臣约明限四日内中国全权大臣声明或全数应允、或某某款不能应允。现在查阅中国全权大臣所交之说帖,见其中为只将中国自家为难之事详细陈叙,并嘱日本全权大臣将和局条款再行细想;日本全权大臣殊为失望!所交说帖,不但并非和约底稿复答之词,且亦未将中国全权大臣所欲之意说明。总之,中国自家为难之事,并不在此次会议时应议之列;用兵以后所索之款,并非寻常议事所可比。不得不将此意再行声明。日本全权大臣惟求将此意申说明白,中国全权大臣勿庸再有延缓,即将已交之和约底稿能否全数应允、或某某款不能应允,实在说明。如欲有更动之处,亦请写在款式也。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初六日,在下关。

第一次拟改日本和约底稿(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大清帝国头等全权大臣复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说帖

三月十五日承示以本大臣前于本月十一日送交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之说帖,未副所期;本大臣殊属抱歉失望!该说帖并非专陈中国自家为难之事,原系考究日本送来和约底稿尤为紧要条款,所有意见皆经载明。兹欲确合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之意,俾其便益,特即另拟约稿一册,与贵大臣送来之约稿条条相对;其新添之十一款,谅贵大臣必以为可行。该册另拟约稿,据现在会议情形而言,已尽全权大臣责成之力量。如中间仍偶有遇贵大臣意见不能尽合之处,如经两国全权大臣晤面会商,想即易于就绪。现在停战日期所剩无多,惟望贵大臣速订会议日期,勿再稍有延宕是祷!

第一款:中、日两国公同认明朝鲜为自主,并公同保其作为局外之国。约明或干预朝鲜内务于其自主有碍、或令修贡献典礼于其特立有碍者,嗣后概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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