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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章

丧服第十一

朋友皆在他邦,袒免,归则已。(谓服无亲者,当为之主,每至袒时则袒,袒则去冠,代之以免。旧说云,以为免,象冠,广一寸。已犹止也。归有主,则止也。主若幼少,则未止。《小记》曰:“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而已。”)

[疏]

注“谓服”至“而已”。

释曰:谓同门曰朋,同志曰友。或其游学,皆在他国而死者,每至可袒之节,则为之袒而免,与宗族五世袒免同。云“归则已”者,谓在他国袒免,为死者无主,归至家,自有主,则止,不为袒免也。郑云“谓服无亲者当为之主”者,以其有亲入五服,今言朋友,故知是义合之轻,无亲者也。既孤在外,明为之作主可知。云“每至袒时则袒”者,凡丧至小敛节,主人素冠环以视,敛讫,投冠括发,将括发,先袒,乃括发,括发据正。主人齐衰已下,皆以免代冠,以冠不居,肉袒之,礼故也。云“旧说云以为免,象冠,广一寸”者,郑注《士丧礼》云“免之制未闻”,旧说以为如冠状,广一寸。引《丧服小记》曰齐衰括发以麻,免而以布,此用麻布为之,状如今之著参头矣。自项中而前,反於项上,绕也,是著免之义也。云“归有主则止也,主若幼少则未止”者,本以在外为无主,与之为主,今至家,主若幼少,不能为主,则朋友犹为之主,未止。引《小记》者,证主幼少不能主丧,朋友为主之义。以虽有子,是三年之人,小不能为主,大功为主者,为之再祭,谓练祥。朋友轻,为之虞而已。以其又无大功已下之亲,此朋友自外来及在家,朋友皆得为主,虞乃去,彼郑注以义推之。又云小功缌麻,为之练祭可也。是亲疏差降之法也。

朋友,麻。(朋友虽无亲,有同道之恩,相为服缌之带。《檀弓》曰:“群居则,出则否。”其服,吊服也。《周礼》曰:凡吊,当事则弁。服弁者,如爵弁而素,加环也。其服有三:锡衰也,缌衰也,疑衰也。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缌衰,为大夫士疑衰。诸侯卿及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当事乃弁,否则皮弁,辟天子也。士以缌衰为丧服,其吊服则疑衰也。旧说以为士吊服布上素下,或曰素委貌冠加朝服。《论语》曰:“缁衣羔裘。”又曰:“羔裘玄冠不以吊。”何朝服之有乎?然则二者皆有似也。此实疑衰也,其弁皮弁之时,则如卿大夫然。又改其裳以素,辟诸侯也。朋友之相为服,即士吊服疑衰素裳。庶人不爵弁,则其吊服素冠委貌。)

[疏]

注“朋友”至“委貌”。

释曰:云“朋友麻”者,上文据在他国,加袒免,今此在国,相为吊服,麻带而已。注云“朋友虽无亲,有同道之恩,相为服缌之带”者,案《礼记礼运》云“人其父生而师教之”,朋友成之。又《学记》云:“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论语》云:“以文会友,以友辅仁。”以此而言,人须朋友而成也。故云朋友虽无亲,有同道之恩,故为之服。知缌之带者,以其缌是五服之轻,为朋友之带约与之等,故云缌之带也。云“《檀弓》曰群居则,出则否”者,彼注群,谓七十二弟子相为朋友。彼亦是朋友相为之法。云居则,谓在家居止则为之,出家行道则否。引之者,证此亦然也。彼又云:“孔子之丧,二三子皆而出。”是为师出行亦也。云“其服,吊服也”者,以其不在五服,五服之外唯有吊服,故即引《周礼》吊服之等也。《周礼》者,《司服职》文。彼云:“凡吊事,弁服。”郑注亦云“弁者,如爵弁而素加环”也。言爵弁者,制如冕,以木为中,广八寸,长尺六寸,前低一寸二分,以三升布,上玄下囗。爵弁之体,广长亦然,亦以三升布,但染作爵头色,赤多黑少之色,置之於版上,今则以素为之。又加环者,一股麻为骨,又以一股麻为绳,缠之如环然,谓之环加於素弁之上。彼注云“大如缌”之,是吊服之。但此文云“朋友麻”,郑引《周礼》王吊诸臣之及三衰证此者,以其王於诸臣,诸侯於诸臣,皆有朋友之义,故《泰誓》武王谓诸侯云我“友邦冢君”,是谓诸侯为友。《洛诰》周公谓武王云“孺子其朋”,是王以诸臣为朋。诸侯於臣亦有朋友之义可知。故引《周礼》弁与三衰证此朋友麻也。若然,弁唯一衰则有三,则一弁冠三衰也。云“其服有三,锡衰也,缌麻也,疑衰也”者,案彼云:“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缌衰,为大夫士疑衰。”郑司农云:“锡,麻之滑易者也。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布,无事其缕。缌亦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疑衰十四升,玄谓无事其缕,哀在内;无事其布,哀在外。疑之言拟也,拟於吉”者也。云“诸侯及卿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当事乃弁,否则皮弁,辟天子也”者,案《礼记服问》云:“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大夫相为亦然。为其妻,往则服之,出则否。”注云:“出,谓以他事不至丧所。”是诸侯及卿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也。天子常弁,诸侯卿大夫当事大敛、小敛及殡时,乃弁,非此时则皮弁,是辟天子也。云“士以缌衰为丧服”者,士卑,无降服,是以缌为丧服。既以缌为丧服,不得复将缌为吊服,故向下取疑衰为吊服也。旧说者以士吊服无文,故旧说云“以为士吊服布上素下”,云或曰“素委貌冠加朝服”者,前有此二种解者,故郑引《论语》破之。云“《论语》曰缁衣羔裘”,言此者,欲解缁衣羔裘与下羔裘玄冠为一物,并是朝服。是以云又曰“羔裘玄冠不以吊”,何朝服之有乎?此破旧以言朝服,不合首加素委貌,又布上素下,近是天子之朝服,又不言首所加,故非之也。云“然则二者皆有似也”者,以其未小敛已前,容有著朝服吊法,则子游、曾子吊是也,但非正吊法之服。又布上素下,近士之吊服素下,故云二者皆有似也。云“此实疑衰也”者,总破二者也。云“弁皮弁之时,则如卿大夫然”者,以其三衰共有弁,当事著皮弁亦同,故知二者如卿大夫然也。云“又改其裳,以素辟诸侯也”者,诸侯及卿大夫否则皮弁,辟天子,此诸侯之士不著疑裳而用素,又辟诸侯也。云“朋友之相为服,即士吊服疑衰素裳”者,是郑正解士之吊服。云“庶人不爵弁”者,则其冠素委貌,不言其服,则白布深衣,以白布深衣,庶人之常服,又尊卑始死,未成服已前服之,故庶人得为吊服也。向来所释,皆据郑君所引而言,案《司服》诸侯如王之服言之,郑则诸侯皆如王,亦有三衰服,问直云君吊用锡衰,未辨缌衰、疑衰所施用。案《文王世子》注云:“君虽不服臣,卿大夫死则皮弁锡衰以居往吊,当事则弁,於士盖疑衰,同姓则缌衰。”若然,案《士丧礼》:“君若有赐焉则视敛。”注云:“赐,恩惠也。敛,大敛。君视大敛,皮弁服,袭裘,主人成服之後往,则锡衰。”此注又与《文王世子》违者,《士丧礼》既言有恩惠,则君与此士有师友之恩,特加与卿大夫同,其诸侯卿大夫则有锡衰,士唯疑衰。其天子卿大夫士既执挚与诸侯之臣同,则吊服亦同也。天子孤与卿同六命,又亦名为卿,诸侯孤虽四命,与卿异,及其聘之介数,与卿降君二等等同,则孤吊服皆与卿同也。天子三公与王子母弟得称诸侯,其吊服亦与畿外诸侯同三衰也。凡吊服直云素弁环,不言带,或有解云有无带。但吊服既著衰,首有,不可著吉时之大带,吉时之大带既有采矣。麻既不加于采,采可得加於凶服乎?明不可也。案此经注服缌之带,则三衰带同有可知。其以三衰所用,皆是朋友,故知凡吊皆有带矣。首言环,则其带未必如环,但亦五分去一为带,纠之矣,其吊服除之。案《杂记》云:“君於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举乐。”是知未吉,则凡吊服亦当依气节而除,并与缌麻同三月除之矣。为士虽比殡不举乐,其服亦当既葬除矣。

君之所为兄弟服,室老降一等。(公士大夫之君。)

[疏]

注“公士”至“之君”。

释曰:天子诸侯绝期,今言为兄弟服,明是公士大夫之君。於旁亲降一等者,室老家相降一等,不言士,士邑宰远臣,不从服。若然,室老似正君近臣,故从君所服也。

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庶子为後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後,如邦人。

[疏]

释曰:妻从夫服其族亲,即上经夫之诸祖父母,见於《缌麻章》。夫之世叔见於《大功章》,夫之昆弟之子不降嫂叔,又无服。今言从夫降一等,记其不见者,当是夫之从母之类乎?云“庶子为後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者,以其与尊者为一体,既不得服所出母,是以母党皆不服之,不言兄弟而显尊亲之名者。雷氏云:“为父後者服其本族。”若言兄弟,恐本族亦无服,故著其尊亲之号,以别於族人也。

宗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亲则月如邦人。(言孤,有不孤者。不孤,则族人不为殇服服之也。不孤,谓父有废疾,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也。孤为殇,长殇、中殇大功衰,下殇小功衰,皆如殇服而三月,谓与宗子绝属者也。亲,谓在五属之内。,数也。月数如邦人者,与宗子有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期,长殇,大功衰九月,中殇,大功衰七月,下殇,小功衰五月。有大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大功衰九月。其长殇、中殇,大功衰五月;下殇,小功衰三月。有小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小功衰五月。其殇与绝属者同。有缌麻之亲者,成人及殇,皆与绝属者同。)

[疏]注“言孤”至“者同”。

释曰:宗子,谓继别为大宗,百世不迁,收族者也。云“孤为殇”者,谓无父未冠而死者也。云“大功衰、小功衰”者,以其成人齐衰,故长殇、中殇皆在大功衰,下殇在小功衰也。云“皆三月”者,以其衰虽降月,本三月法,一时不可更服,故还依本三月也。云“亲则月如邦人”者,上三月者,是绝属者,若在五属之内亲者,月数当依本亲为限,故云如邦人也。注云“言孤有不孤”者,郑以记文云孤,明对不孤者,故《曲礼》注云:“是谓宗子不孤。”彼不孤对此孤也。云“不孤则族人不为殇服服之也”者,以父在,犹如周之道有子无孙,以其父在,为子则不为孙服,同於庶孙,明此本无服,父在亦不为之服殇可知也。云“不孤谓父有废疾”者,案《丧服小记》云:“妇不为舅後者,则姑为之小功。”注云:“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是子不孤。谓父有废疾不立,其子代父主宗事。云“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案《曲礼》云:“七十曰老,而传。”注云:“传家事任子孙。”是谓宗子不孤,是父年七十,子代主宗事者。云“与宗子有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期”者,谓宗子亲昆弟及伯叔昆弟之子,姑姊妹在室之等皆是也。自大功亲以下,尽小功亲以上,成人月数虽依本皆服齐衰者,以其绝属者,犹齐衰三月。明亲者无问大功、小功、缌麻,皆齐衰者也。既皆齐衰,故三月既葬,受服乃始受以大功、小功、齐衰也。至於小功亲已下,殇与绝属者同者,以其成人小功五月,殇即入三月,是以与绝属者同皆大功衰、小功衰三月,故与绝属者同也。云“有缌麻之亲者,成人及殇皆与绝属者同”者,以其绝属者为宗子齐衰三月,缌麻亲亦三月,是以成人及殇死皆与绝属者同也。

改葬,缌。(谓坟墓以他故崩坏,将亡失尸柩也。言改葬者,明棺物毁败,改设之,如葬时也。其奠如大敛,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也。服缌者,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必服缌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缌三月而除之。)

[疏]注“谓坟”至“除之”。

释曰:云“谓坟墓以他故崩坏,将亡失尸柩者也”者,郑解改葬之意。云他故者,谓若遭水潦漂荡之等,坟墓崩坏,将亡失尸柩,故须别处改葬也。云“改葬者,明棺物毁败,改设之,如葬时也”者,直言棺物毁败而改设,不言依服,则所设者,唯此棺如葬时也。云“其奠如大敛”者,案《既夕》记朝庙至庙中更设迁祖奠云“如大敛奠”,即此移柩向新葬之处所设之奠亦如大敛之奠,士用肫三鼎,则大夫已上更加牲牢。大夫用特牲,诸侯用少牢,天子用大牢可知。云“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也”者,即设奠之礼,朝庙是也。又朝庙载柩之时,士用共轴,大夫已上用盾,不用蜃车,饰以帷荒,则此从墓之墓亦与朝庙同可知,故云礼宜同也。云“服缌者,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知者,若更言馀服,无妨更及齐衰已下,今直言缌之轻服,明知唯据极重而言,故以三等也。不言妾为君,以不得体君,差轻故也。不言女子子,妇人外成,在家又非常,故亦不言。诸侯为天子,诸侯在畿外差远,改葬不来,故亦不言也。云“必服缌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者,君亲死已多时,哀杀已久,可以无服,但亲见君父尸柩,暂时之痛,不可不制服以表哀,故皆服缌也。故云“三月而除”者,谓葬时服之,及其除也,亦法天道一时,故亦三月除也。若然,郑言三等,举痛极者而言,父为长子,子为母,亦与此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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