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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章 禮政十一服制上(2)

妻父母之服

儀禮喪服篇。緦麻三月章。有妻之父母。傳曰何以緦。從服也。注曰。從於妻而服之。斯禮也。相沿至今。未之有改也。考爾雅釋親篇。婦稱夫之父曰舅。稱夫之母曰姑。又曰。妻之父為外舅。妻之母為外姑。蓋夫妻牉合。本同一體。故妻謂夫之父母曰舅姑。夫謂妻之父母亦曰舅姑。特稱外以別之耳。夫奉以至隆之名。而服以至輕之服。疑於名實之不稱矣。婦為舅姑。本在喪服齊衰不杖期章。後唐長興中。改為舅斬衰三年。為姑齊衰三年。至明初定孝慈錄。則又改為舅姑並斬衰三年。而至今循之。是婦於夫之父母之服。歷代增加。至於極重。而夫於妻父母之服。猶仍其舊。止服緦麻。揆之情理。或未安乎。儀禮喪服篇。母之昆弟。亦在緦麻三月章。傳亦曰。何以緦。從服也。是妻之父母。與母之昆弟。其分相等。唐律改舅為小功。歷代相沿。遂無異議。夫謂我舅者。我謂之甥。是故母之昆弟。謂我曰甥。妻之父母。謂我亦曰甥。孟子所謂帝館甥於貳室是也。均之甥也。於母之昆弟小功。而於妻之父母緦麻三月。其於人情。若有未饜。且母之昆弟。妻之父母。子夏傳均謂之從服。鄭注於母之昆弟。曰從於母而服之。於妻之父母。曰從於妻而服之。按母於昆弟之服。大功也。子從母服而服之。古為緦麻。降二等也。今為小功。降一等也。妻於父母之服。期也。夫從妻服而服之。降一等則為大功。又降一等則為小功。以小功服之。似於禮亦不為過。乃又降一等而為緦麻三月。其為抑損不太甚乎。然則妻之父母之服。似宜援唐人。改舅為小功之例。升為小功五月。或亦禮之所許歟。

婦為夫之祖父母之服

儀禮喪服篇。大功九月章。有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傳曰。何以大功也。從服也。疏曰。此皆夫之期。故為之大功。斯禮也。歷代遵之。未有改也。然竊謂夫之世父母叔父母。旁尊也。夫服期。妻從之而服大功。於義足矣。若夫之祖父母。非旁尊也。而聖人制禮。乃與夫之世叔父母同科者。何也。曰。在古制已不可得而加也。何也。古者婦為舅姑。齊衰不杖期。夫以夫之父母。而服止於期。則於夫之祖父母。不得不降而為大功矣。自後唐長興中。改婦為舅服斬衰三年。為姑服齊衰三年。而明人又改為同斬衰三年。則於夫之父母之服。歷代增加而至於極重矣。夫之父母之服既改而重。則夫之祖父母之服亦宜與之與重。今於夫之父母三年。而於夫之祖父母止九月。揆之情理。或未安乎。夫禮固緣情而起者也。祖父母之與孫。其愛之也。或甚於父母之於子矣。其愛孫之婦也。亦或甚於舅姑之於婦矣。為婦者。事其夫之父母如其父母。則必事其夫之祖父母如其祖父母。女子子為其祖父母。齊衰不杖期。雖出嫁不降焉。夫於己之祖父母期年。則於夫之祖父母宜亦同之。且生存之日。扶持焉。抑搔焉。奉槃奉水。請面貴請洗。視已嫁之孫女。必有加焉。已嫁之孫女。猶有期年之服。而孫婦之服。九月而除。是視夫之祖父母。無以異於夫之兄弟之子婦。與夫之兄弟之已嫁女也。然在古人制禮之初。舅姑止服期年。則於夫之祖父母。誠不能逾大功而上。今舅姑之服。已加重矣。則於夫祖父母。亦宜加重。若定為期年之服。使孫婦與孫一律。或亦禮之所許歟。

為人後者其妻為舅姑之服

禮記喪服小記篇曰。夫為人後者。其妻為舅姑大功。按此不見於儀禮喪服篇。惟見於此。孔氏正義曰。夫為本生父母期。故其妻降一等服大功。是從夫而服。此禮也。自唐以來。無不同之。至今不改也。竊謂在古人制禮之初。則誠無以加之矣。何也。古者婦為舅姑。齊衰不杖期。婦於舅姑。從夫而服者也。夫於父母三年。而婦於夫之父母期。夫於本生父母期。則婦於夫之本生父母。固不得踰大功而上矣。自後唐長興中。改婦為舅服斬衰三年。為姑服齊衰三年。而明太祖定孝慈錄。又改為同服斬衰三年。則婦於舅姑之服。歷代增加。子婦與子。固無異矣。夫子於父母斬衰三年。婦於夫之父母亦斬衰三年。然則子於本生父母齊衰期年。婦於夫之本生父母亦宜齊衰期年也。今仍舊制為大功。揆之情理。或未安乎。夫禮緣情而制者也。人子雖出為人後。然父母之愛之也。不以其出為人後而減也。即於其子之婦。亦不以其子之出為人後而不愛也。特以禮不貳隆。既為人後。則服制不得不因之而殺。然不得不殺者。則殺之。所謂義也。有可不殺者。則不殺焉。所謂仁也。人子於所後之父母。既為三年之服。則於本生之父母。不得不降為期年之服。所謂不得不殺者也。為人婦者。於其夫所後之父母。既從夫而為三年之服。則於其夫本生之父母。尚可降一等而為期年之服。所謂有可不殺者也。乃又降一等而為大功。則是有可不殺而殺之矣。是視其夫本生之父母。無以異於夫之兄弟之子婦。與夫之兄弟之已嫁女也。竊謂為人後者。其妻於舅姑宜改為期年之服。與其夫同日而除。或亦禮之所許歟。

舅之妻無服

儀禮喪服篇。從母在小功五月章。舅在緦麻三月章。是舅輕於從母也。子夏傳。於從母有以名加之說。至唐律改舅為小功。於是母之昆弟姊妹。一律小功。至今循之。無異說矣。惟舅之妻。與從母之夫。則從古無服。朱子推其說。以為先王制禮。母族止於三。母之父。母之母。母之兄弟。恩止於舅。故從母之夫。舅之妻。皆不為服。然儀禮緦麻三月章。有從母昆弟。有舅之子。若曰恩止於舅。則何以又及其子也。舊唐書禮儀志。開元二十三年。太常卿韋縚奏。請加外祖為大功。舅為小功。並請為舅母服袒免。元宗手敕。以舅母之服。不得全降於舅。宜服緦麻。彼時廷臣之議。皆不謂然。元宗再降手敕。然後定議為舅母服緦麻三月。乃自宋以來。皆莫之用。舅之妻至今無服。無論從母之夫矣。夫禮固緣情而制者也。凡人幼稚之時。必依其母。母或歸甯於其父母。子必從之。舅之妻推其君姑之意。保抱攜持。視猶己子者有之矣。於其死也。漠然同於途人。豈禮也哉。開元之制。未可廢也。或曰。舅與從母。乃母之昆弟姊妹也。母之昆弟姊妹。其恩相等。若因母之昆弟。而推及其妻為之制服。則因母之姊妹。而推及其夫。亦當制服。何唐人之議。止及舅之妻。而不及從母之夫也。曰。從母之夫。視舅之妻蓋較疏也。夫為母黨制服。必從母而推之。故古制為從母小功。而為舅緦麻。所以然者。從母與吾母。皆女子也。其情親也。舅與吾母。則有男女之別。既嫁而反。弗與同器而食。弗與同席而坐。其情稍疏矣。為人子者。推其母之意而為之服。故舅緦麻而從母小功也。然舅雖視從母稍疏。而舅之妻則與吾母甚親矣。從母雖視舅稍親。而從母之夫則與吾母甚疏矣。唐人制舅之妻服。而不制從母之夫服。其以此歟。既為古制所無。而又為唐制所不及。揆之人情。從母之夫不為之服。未為甚歉。則固不必輕議矣。

獨子兼祧之服

一子兩祧。為 國朝乾隆閒特制之條。所謂王道本人情也。所謂禮以義起也。此洵足補前聖所未及。而為後世之所法守矣。道光閒。議定服制。大宗子兼祧小宗。則為所生父母斬衰三年。而為兼祧父母齊衰不杖期。小宗子兼祧大宗。則為所生父母齊衰不杖期。而為兼祧父母斬衰三年。禮重大宗。固宜爾也。然於人情。則似有未饜者。夫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斬衰三年。古今之通禮也。小宗無子。而以大宗子後之。未聞有所降也。徒以大宗亦止一子。以此子兼祧小宗。乃降而為齊衰不杖期。於理則允洽矣。而小宗父母。有嗣子之名。無嗣子之實。仍無有人為持三年服者。小祥之後。几筵猶在。而服制已除。在人情得無未饜乎。然此猶未饜之小者也。其尤未饜者。則小宗子兼祧大宗。而於所生父母改服齊衰不杖期也。夫大宗不幸而無子。小宗固幸而有子也。乃奪以予大宗。而使小宗之父母。有子而無子。則小宗亦無子矣。夫為人後者。於所生父母齊衰不杖期。固古今之通禮也。然其父母猶有他子在。非無人執三年之喪也。今此小宗之父母。則獨子也。無他子也。設使父亡而母在。則小祥之後。其母猶斬焉在衰絰之中。而其子若婦。已衣錦而食稻矣。顧視其後。竟無一人與己同凶服者。有不衋然傷心者哉。此實於人情尤未饜者也。夫不曰為人後。而曰兼祧。兼之云者。齊等之謂也。然則獨子兼祧者。於所生父母所兼祧父母。並宜服斬衰三年。或亦禮之所許歟。

為眾子婦之服

古者為適子斬衰三年。為眾子齊衰不杖期。重適也。夫古今異制。為適子斬衰三年。行之於今。則為已重矣。明會典改為齊衰不杖期。至今循之。古者為適婦大功。為眾子婦小功。唐改適婦為齊衰不杖期。眾子婦為大功。亦至今循之。夫古為適子之服如此之重。而為適婦之服如此其輕。此古制之可疑者。唐改為齊衰不杖期。則從適子斬衰三年。等而下之。得其宜矣。適子適婦。既有區別。則眾子與眾子婦。亦宜有區別。眾子之服齊衰不杖期。則眾子婦之服大功九月。等而下之。亦得其宜矣。乃自明人改適子為齊衰不杖期。則適子與眾子同也。適子與適婦亦同也。於是適子也。適婦也。眾子也。同為一科。而獨此眾子之婦。不得與之齊等。夫降則俱降。明人既降適子為齊衰不杖期。則眾子與適婦宜降為大功。而眾子之婦宜降為小功。然明人既未議及。則相沿至今。不可復降也。夫禮。與其失之薄也。不如其失之厚也。婦為舅姑之服。自古至明遞有增加。至明制舅姑同斬衰三年。則重之至矣。以重服服我。亦宜以重服報之。且子之於父母。無適子眾子之別也。婦之與舅姑。亦無適婦眾子婦之別也。古者世爵世祿。故重適以絕覬覦之心。今則無復是嫌矣。父母於適子眾子之服同。則於適婦眾子婦之服亦宜同。父母於適子之婦與適子同服。則於眾子之婦亦宜與眾子同服。然則舅姑於眾子婦改服齊衰不杖期。或亦禮之所許歟。

顧亭林先生極言唐人增改服制之非。譬之始皇狹小先王宮廷。而作阿房之宮。其論正矣。然又曰。今人三年之喪。有過於古人者三事。則父在為母。與婦為舅姑皆與焉。夫聖人制禮之精意。非後人所能窺測。自唐以來以意增益。誠未必當。然孔子云。喪與其易也甯戚。禮又云。有其舉之。莫敢廢也。至今日而父在為母與婦為舅姑之類。豈能降從古制哉。雖然。聖人制禮。譬則權焉。輕重適相準也。有所益於此。則於此見重者。於彼轉見輕矣。故歷代增改之後。回視舊制。若有未饜乎人情者。非古制之有未盡也。加乎此而未加乎彼。故不得其準也。愚謂後世於古制既有加隆之處。必有當與之俱隆者。草茅伏處。無議禮之職。竊與湖樓諸子私論數事。備禮家采擇云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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