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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治體六治法下(4)

荅曾君有書

魏禧

疊承教以兵學及治學書。欲使禧得獻其愚見。念足下意。更取二篇點次。而鄙意偶有觸發。遂出異同欲相正。非敢謂不然也。然足下高明好學。當無取雷同之譽。兵為治學之一。於天下事最為難能。不可以輕談。中兵者人情而已。又謂法者皆情變之極致。二言者可謂廣大精微矣。特以文好斷續格。前後欲相為工。遂令其指不暢。禧竊以謂明理而適於用者。古今文章所由作之本。然言之不文。行之不遠。是以有文而天下之理與事。有不可以盡言者。是以有含蓄之指。有難於直言者。是以有參差斷續變化之法。則皆其後起者也。辟之於水。浸灌萬物。通利舟楫。此水之本也。而江河之行。曲折洄洑波瀾漪瀔激瀉。此水之後起。而勢有不得不然者。水不恃此以為貴。兵法萬變。不可窮詰。人情二語。則已得其要領。奈何不使一暢其指乎。天下之法貴於一定。然天下實無一定之法。古之立法者。因天下之不定而生其一定。後之用法者。因古人之一定而生其不定。匪獨兵為然也。至於治學。則天下事無一不在其中。非有聖作明述之智。文武將相之材。鮮有能兼總而條貫之者。禧嘗欲集諸同學志當世之務者。各因所已知。而討古論今以成其說。如平居留心官制。則使討論古今之官。留心禮樂。則使討論古今禮樂。人任一曹。或數曹。既各成書。然後合并貫穿。其利。杜其弊。而尤必使眾法雜陳之中。首尾不相扞格。一代之治。條分縷析。剛柔文質。各異其宜。然必有一代制作之大意。其纖悉畢到處。與其大意必相通屬。一法雖善不能獨行。必與他法為表裏。辟之作室。欂櫨斗桷棟梁。必大小相扶持。一室之規模成。而後一榱一桷。始有所附。故原其始。非一人獨見所能辦。要其終。又非眾人之各見所可成。時不我與。諸同志或阻隔千百里外。或以飢驅不得卒所學。禧用心者。凡十數條。今成說者僅五六。至律歷河渠兵法。則尤不敢厝意。自知終其身學焉而不能者也。禧生平好讀左氏。於其兵事。稍有窺得失。曾著春秋戰論十篇。為天下士所賞識。然嘗自忖度。授禧以百夫之長。使攻萑苻之盜。則此百人者終不能部署。而小盜亦終不得盡。天下事口言之與手習。相去有若逕庭。有若南北萬里之背而馳者。而況於兵乎。今謹以評點二稿呈覽。惟足下更教。

復林若洲言時務書嶺南集

程含章

足下素抱賈生之心。作為時務一書。其論五憂也切而中。其解七駁也詳而辨。崇論宏議。疊出不窮。而僕前書謂其必亂天下。則何也。詩曰。不愆不忘。率由舊章。孟子釋之以為遵先王之法而過者未之有也。大抵開創之君。類皆有英明雄聖神天授之才。又以手夷大難。斯世之險阻艱難。身所備嘗。天下之土俗人情。目所親。前代之善敗得失。耳所熟聞。其時佐命之臣。又多虎變龍驤。識微見遠之士。故其坐論廟堂。垂諸典則。以貽子孫者。類非後賢後王之所能及。昔宋神宗欲變法。司馬君實侍經筵。讀曹參代蕭何傳。神宗曰。漢常守蕭何之法可乎。對曰。甯獨漢也。使三代繼君。皆守禹湯文武之舊。雖至今存可也。由是言之。祖宗之法。惟小有缺墜者。隨時損益之。至于大經大法。不可變也。漢晉以來。唐宋元明。有不變亂舊章而亡國者乎。無有也。我 朝  聖祖  神宗繼繼承承。一切官禮兵刑。監前明而精之。法度紀綱。悉具備。誠能守而弗失。雖萬年未有艾也。即以海防而論。慮匪船之出沒無常也。於是乎置水師以鎮之。臺以守之。兵弁有制。訓練有方。遊巡有時。會哨有地。槳船戰船。星羅碁布。都守之上。轄以參遊副將。統以提鎮。又有兵備各道以分之。又有督撫以節制之。偷惰者黜。勤能者陟。防者謫。失守者誅。又慮愚民之表裏為姦也。於是乎編審保甲。稽查接濟。嚴禁銷贓。地方自道府而下。至于捕巡。皆有詰姦禁暴之責。遞相管束。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百數十年太平之效。咸在于茲。迨乾隆五十四五年。海盜漸起。禍緣安南篡臣阮光平父子豢賊。致寇擾我邊境。洎天墜厥命。盜無主。爭為雄長。招致無賴。肆行掠。乃造米艇大船。配兵出捕。其時太平日久。將吏怯懦。緝捕不力。地方亦不能寔行保甲。守口員弁。因緣為奸。而接濟銷贓諸弊作矣。海賊綿延。至于今日。愈無忌憚。焚村莊臺者。歲且再三告也。  皇上軫念沿海商漁。  嚴旨責問。大憲非無肅清海嶠之心。而將官無一果銳忠勇之人。責以畏葸不前。則曰賊眾我寡也。風色不順也。間有一二差強人意者。亦止搜羅小醜。聊以塞責。若大幫洋盜。不敢過而問也。邇來參革將弁。不為少矣。而泄泄者如故。即添船添兵以畀之。亦屬無濟于事。每歲獲盜。多不過千餘名。而無賴姦民。受賊雇募入海者。尚不止此。所誅者少。所添者多。勞費伊于何底耶。由是觀之。海盜之不平。非法足累人。乃人不奉法。諺曰。揚湯止沸。不如去火抽薪。今日之計。止宜就無能之將作量力之謀。不必遽言戰也。惟專心議守。多造船隻。招募兵勇。分布各港口岸。責令將弁日夜訓練把守。文武同心。力行保甲。嚴禁接濟。如有漏。法在必死。凡船不經挂號搜查者。毋令出入。夜間口外之船。概行禁絕。漁船止許朝出暮歸。不容多帶薪米。商鹽各船。責令水師逐程護送。使賊外無所掠。內無所援。不出半年。賊夥必散。然後掩其不備。殲厥渠魁。則盜息而費亦可省。足下欲謀人國。曾不深思遠慮。而紛紛然欲取國家之成法。一朝變易之。如來書云。宜簡機深望重大臣一員。於閩廣江浙諸省要區。開設幕府。倣漢唐遺規。復辟舉。收人才。或遣使臣採訪。或許以自薦。一省。陸路。許選司道三員。司道聽選副使二員。一主禦寇。嚴防接濟。一於商船出洋時。抽分餘息。雇募鄉兵。護同上下。水路。許選提鎮三員。分合巡緝。各授一軍。約配戰船二十。米艇十號。仍聽各選諮議一員。之數策者。僕竊思之。無一而可。今日督撫之權。不為不重矣。生殺予奪。錢穀兵刑。皆其職掌。足下又欲別開幕府。將廢督撫不用耶。則數省事繁。非幕府之所能理。將仍而不革。不受幕府節制耶。則事權不一。何以圖功。將受幕府節制耶。無論鞭長莫及。緩急難恃。以九千餘里洋面。責諸一人。使懸揣虛擬以圖必勝之策。雖呂望復生。不敢任此。僕竊謂以一省之官。辦一省之賊。海面情形。較易熟習。兵將勤惰。較易周知。呼吸左右。較易捷速。果其得人。安在督撫不可辦賊。何必更設幕府。事多滯礙耶。其不可一也。

國家取士之法。出正途者有科甲。有行伍。出異途者有蔭襲。有  詔試。有投效。有吏員。有捐納。我  皇上親政以來。士人上書陳言者。苟有可採。間  賜錄用。皆所以廣收人才也。有功者賞。有過者罰。銓歸閣部。重大柄也。遷擢以等。惜名器也。升調以年。杜躁進也。保薦必書事實。防冒濫也。其有奇才異能者。例許專摺奏請。或  特旨不次超擢。可謂四門洞關矣。足下又欲復辟舉之法。豈諸路皆不足以得人。而辟舉獨可得人乎。抑賢人君子不肯應  朝廷諸路之求。必待辟舉法行。然後出而仕乎。徒長虛聲。無益實效。其不可二也。若夫使臣采訪。惟據聲名。則殷浩慶彈冠矣。竊恐奔競請託賄賂諸弊。如蝟而起。雖嚴刑峻罰以繩之。不得而禁。其不可三也。課績命官。故賢能者奮勇。而貪劣者不得進。若令其自薦。則人皆毛遂吳起矣。脫令有一能讀父書趙括。出乎其間。足下將疑而不用耶。則無以服其心。而來天下之賢。將舉長平四十萬卒。慨然授之耶。是戲天下于一擲也。夫考試微名也。枷杖流辟大辱也。密封搜檢棘闈至嚴也。而鎗替懷挾之風。猶不能禁。況立談而取尊官。掇厚祿。何事不可為耶。其不可四也。司道者。百吏之綱維。提鎮者。三軍之司命。皆天子之屏翰大臣也。必其人功績著聞。才識卓異。  天子乃簡而授之。非如知府副將以下。督撫可以奏補也。足下竟許幕府自選。以為有合于古者大國三卿二卿命于其君之義。不知古者封建諸侯。各君其國。各子其民。故各得命其臣。今則郡縣一統。無私土。無私民。安得有私臣哉。以閩廣江浙四省。悉隸幕府。已轄天下三分之一。又使得自選其屬。則朝廷輕。藩鎮強。足下能保無樹黨營私尾大不掉者乎。其不可五也。廣東官制。三司之外。輔以六道。無可增。不容減。法至善也。足下欲減司道為三。輔以二副使。何以資彈壓而寄廉訪乎。其不可六也。賊船之來。無定時無定境也。接濟之奸。非明目張膽也。二者之患。合通省文武之力。猶不能辦。足下乃責之一副使乎。其不可七也。往者招募鄉兵。出洋緝捕。意謂勝于營兵也。詎知聞賊聲。荒亂無措。不戰而潰。何則。戰陣非其素習。又且工價幾何。孰肯舍身賊乎。足下欲使一副使。抽分商人餘息。購募鄉兵。護同上下。粵洋三千餘里。一副使豈能盡護耶。果能護。僕猶慮其加賦病民。況烏合鄉兵。必不得力。賊船突至。必遭焚掠。商人以有限之財。供無益之用。雖刀鋸橫陳。不能從命。其不可八也。廣東兼轄水師官將。一提五鎮六協七參八遊。而陸路不在其數。非是不足以資防禦也。足下欲減提鎮為三。分之則海面遼闊。終形單弱。合之則又顧此失彼。其不可九也。粵東戰艦。舊惟繒船資以護守。形製皆不甚大也。至乾隆五十九年。海氛猖獗。小船不能敵大。乃造米艇百號。分派各營。每遇盜警。不敷配駕。尚須添雇商船。非得已也。賊船之來。多者百十號。少亦數十號。足下欲每軍止用戰船二十。米艇十號。將謂寡可敵眾乎。僕嘗半載在洋。與賊連戰數次。頗知其。大抵外海之戰。與內河陸路異。何則。汪洋之中。一望無際。非有山林險阻。可以憑扼塞。非有林木蔽翳。可以伏奔軼。其戰也。惟恃船隻火之多寡大小為強弱。而又有霧有雨不可戰。無風大風逆風逆潮。皆不可戰。必天日晴明。風力適中。師船乃出。船身簸蕩。發多虛。幸而得勝。我順風而逐。賊亦順風而逃。不可驟及。東西南北。惟其所之。不可邀截。若到黑水外洋。或日色將曛。我師不得不回帆矣。故其殄滅較難。要之方戰之時。必以船大大為貴。故以大船攻小船。如以虎驅羊。一可當十。以小船攻大船。如以卵擊石。十不當一。是故配船之法。大船須十之八九。小船須十之一二。小船者備淺水捉賊之用。不任戰也。僕方欲添製加倍大船。每幫二三號。載以四五千觔大。俾賊不戰自潰。足下乃多用小船。少用大船。謂大船不若小船之便。亦未親臨行陣耳。其不可十也。

若夫用人之道。惟於進賢退不肖加之意而已。雖行軍之際。使貪使詐。亦所不廢要必度彼無背叛之心。我可制其死命。然後可用。否則厚賞之可也。予之以柄不可也。足下謂富鄭公欲收兇險之徒。量加任用。以為束縛之計。僕謂此特為小有才智。不安貧賤者言耳。若夫亂臣賊子。豺狼成性。雖日抱而哺之。不可馴也。要在聖主賢臣。防微杜漸。有則斷而誅之。斯亦何能為者。元明季君。荒淫失道。法紀廢弛。故使張士誠方國珍李自成張獻忠之徒。擾亂天常。足下乃謂其不知收用。不知此數人者。收而用之。有異于莽卓敦溫安祿山之為耶。夫治天下之道。惟法與人。足下之於法也欲變易舊章。於人也欲收召亂賊。有一於此。尚足致亂。況兼而有之乎。昔王安石博學多聞。慨然有匡濟天下之心。卒以才偏性傲。以順己者為賢。以逆己者為不肖。遂致流毒縉紳。禍人家國。足下以海門布衣。留心經濟。忠君愛民之意。溢於楮墨。非豪傑之士。烏克有此。特以閒散荒澨。未得備窺 盛朝制度之精。遂泥古先已行之效。此亦經生之常。無足怪者。所願從諫如流。改過不吝。剛而不愎。實而若虛。則德業日進。令聞無窮矣。方今制府誓清海嶠。特於省會設立軍工局。大頒文告。下諸郡縣。收羅人才。諮訪治道。士民中有能出策平匪者。許條列款要。赴地方官呈遞。倘格於有司。許赴省局投遞。果有成效立功。予以出身。是亦辟舉之義也。足下懷之久矣。曷斟酌其辭。出而圖之。若仍執舊說也。僕願且卷而懷之。理愈求精。義愈求熟。俟夫事理通達。心氣和平。再出而談天下事。未為晚也。

以魏叔子答曾君有書及此篇殿諸法之末所以戒妄譚策喜事紛更之弊也苟非其人法不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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