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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戶政十七荒政二(1)

救荒貴得人疏康熙十八年

蔣伊

臣惟救荒之法一在獎良吏。吏之於民。休戚利病。刻刻相關者。莫如守令。如其不廉不能。坐視其民之死而不救。一旦盜賊起。民亦疾視其長上而莫肯效命。如其果賢且能。民信之既深。有所勸諭。必能樂助。有所委任。必能盡力。其於民之頑良。必能洞悉。民之肥瘠。必能周知。其於給散之際。必能覈出納之奸。必能杜侵漁之弊。轉徙者可望其招徠。拋荒者可望其開墾。故天下無救荒之奇策。而有救荒之良吏。然擇良吏必不可拘成格。蓋不專其職。則吏無以行其志。不厚其賞。則吏未必盡其心。臣愚以為被災地方。全恃守令。平日果能清廉潔[己](已)。守絕一塵。賑濟之時。又能清查口數。按人給發。實惠均沾。不致剋減。恤災捍患。多方措畫。使數十萬戶口。室雖懸磬。而人慶更生。許該督撫題請。廷臣公同覈實。不拘錢糧盜案。  特準即升。則廉吏益知所勉矣。夫天下之最可憐者。莫如饑民。而天下之最可慮者。亦莫如饑民。蓋濟饑民。正所以弭盜賊也。如實能全活數萬人之命。而地土不致荒蕪。戶口不致耗散。真可謂循吏矣。而猶復以考成之法限之。其何以勸天下哉。一在專責成。賑濟固賴守令。然守令之廉能者不多覯。而貪殘者比比皆是。捐瘠滿溝。啼呼滿路。守令不問也。上有賑貸之恩膏。欲知饑民實數。而守令素不知究也。委之胥吏。則所賑者又非真實無告也。欲  特遣使臣察勘災傷。則徒滋騷擾之弊。且民情不相通。而侵漁如故也。然則所謂賑濟者。不過公文行下。造冊報上。曰賑過若干而已。其生與死。固不得而知也。臣請  敕下該督撫。於監司府廳中薦舉二三廉幹官員。總理荒政。分地任事。如虛報宜禁。扣剋宜禁。閉糴宜禁。攘奪宜禁。宰牛宜禁。皆其職也。令各州縣確勘饑民實數。一面賑濟。不得遲緩。一面報明冊籍。總理官據冊按數。不時親行察訪。如至某里某村。而無其人。是混開也。有其人。而給散不以時。不以實。是冒侵也。即行揭參。以為不能撫字者之戒。如總理官不能承上恤下。反掣良吏之肘。該督撫即行指參。務俾地方各官實心任事。朝夕經營。視為萬命生死所關。凡束手待斃者。皆令全活而後已。庶可仰紓皇上宵旰之懷矣。

敬陳分賑之法疏康熙十八年

蔣伊

邇因江南旱荒。  特允督臣賑濟之請。從此各直省被災地方。咸可推廣。將見饑者得飽。流者得歸。數千萬將填溝壑者。復登席矣。但救荒實政。貴得其人得其法。則民沾實惠。倘奉行不善。與不賑等耳。從來賑濟之法。莫善於分。莫不善於聚。一聚則饑民雲集。不免有攘奪之患。且給散之時。人多而廠少。強者爭先求食。其勢不能無擁擠。而老弱之顛仆者。已十一二矣。聚數十萬人於一處。挨名按冊。非半月一月。不能給發。饑民待餔經旬。不得一食。因而死者又十五六矣。聚露居。疫癘隨作。病不得生於醫藥。死不得葬於不毛者。又十七八矣。臣芻蕘之見。務令縣各為賑。而不可聚之於一郡。鄉各為賑。而不可聚之於一城。人各為賑。而不可委之於一吏。所謂縣各為賑者。蓋不欲使民輕去其鄉也。民當凶荒之歲。流亡載道。或攜老幼。舉族共行。或棄妻孥。孤獨逝。此散而之四方者。能保其不為盜乎。惟諭以本處賑濟。麥熟之前。稍緩催科。則流亡日歸。使民有故居可戀。親屬可依。一便也。捐輸事例。即以本地之米。賑本地之人。該州縣據實數逕申藩司。藩司逕行達部。米則貯之於倉。銀則交之於庫。無往來之勞。無車船之費。人必樂於從事。二便也。饑民聞賑濟之令。每多離鄉越井。扶攜就食。若驅逐出境。使之啼饑道旁。號寒曠野。是不仁也。如一概容。萬一逃人混入其內。事發之日。是官與民皆以賑荒而蹈法網也。惟州縣各自為賑。則有保伍里長。人皆識認。無逃人之害。三便也。所謂鄉各為賑者。蓋鄉之去城也。遠者百里。近者數里。鳴而起。枵腹入城。所仰給者。止一餐之粥。半升之粟。而生業俱廢。八口嗷嗷。不勝病矣。應令州縣官督同紳士耆里。分歷窮鄉。逐戶清查。真正饑民。計其一家男婦幾口。冊上填明某里某村。姓名年貌。每口給一小票。掌上另用一印記。以防其冒往別村。凡城市郊野。多設公所。屆期至廠。驗明小票印記。每名給一紅籤。諭以次日不必齊赴。如一人繳十人之籤。即可領十人之食。近者給以粥。遠者散以粟。年不滿十歲者半之。給散之時。換給一綠籤。每日紅綠二籤。循環繳給。是一家數口。止須一人奔走城市。而九人者皆得安坐於鄉。別尋生理。不至失所。行之既久。使男女異日。而一人受兩日之食。則不致男女混雜。此法之可行者也。所謂人各為賑者。十室之邑。必有忠信。況通都大縣。豈無樂善之紳士。好義之里耆。肯實心任事者乎。若一經吏胥之手。則報名有費。而所報者未必皆實戶。廩給有扣。而所廩者未必皆窮民。其侵漁者多矣。臣在康熙十年。曾賑荒於鄉。分設三廠。全活饑民之數多而費省。其城中官設二廠。全活饑民之數少而費廣。此冒侵與不冒侵之別也。應令各州縣里耆公。舉紳士之賢者。分任其事。且輾轉勸助。亦可佐 天庾之所不逮。已上賑荒諸法。若地方官實實舉行。或有補於荒政之萬一。

賑濟議河南通志

陳芳生

古來賑濟之道有三。曰賑濟也。賑貸也。賑糶也。賑濟者有散而無歛。此惟大荒行之。賑貸之法。行於中荒之年。大約春散秋斂。出入皆以米穀者也。賑糶之法。出倉穀。隨時價糶賣。貯其錢。俟秋成平糴。此出陳易新之道。無問小饑大饑未饑。皆可通行。故以三者較之。莫善於糶。莫不善於貸。何也。貸之者。將來必欲還之者也。輸納之際。雖良民不無後期。考績之日。雖循吏未免追呼。此時雖似為德。將來不免為怨。而況民間貧富異其家。頑異其性。欲借貸者。每係無業之人。勢不得不責之以互保。互保之後。勢必諉卸其任於富者者。未免有偏累之慮。至其侵蝕之難察。影射之難辨。則又勢所必有。且秋成之豐歉未定。則還倉之盈絀無憑。故借貸之舉。行之而善。未必能如朱紫陽之社倉。行之而不善。竟等於王安石之青苗矣。所謂莫不善於貸者此也。若夫賑糶則不然。穀出錢入。既無事於追呼。隨多寡為交易。亦無偏乎貧富。量時值為低昂。無抑勒之弊。鄉僻皆可搬運。無不之惠。市中日日有穀。時價自不騰踴。官糶不止。民間之穀恐後。自不安於閉糴。錢穀相衡。多寡之數易核。既無中飽之患。而又隨其現在之價值。即可轉收外運之米。商賈利於速售。則遠販日來。況當貴而糶。當秋成價錢而糴。則斛斗必有盈餘。雖無取息之名。而有取息之實。益可佐將來之預備。古來經濟名臣。莫不以此為富國足民之道。而宋儒蘇軾賑杭州。亦曰某於浙中救荒無他法。惟日糶常平倉米而已。故謂賑糶之法為甚善者此也。至於賑粥之舉。則惟大荒之年為極貧之戶不能舉火者行之。枵腹而來。果腹而往。其中透冒之弊似少。然而設廠之處少。窮民奔走以就食。必有荒於耕作。前後失據之患。其弊一。遠近聞風。來者日多。恐不可以為繼。其弊二。婦女老幼疾病之人。不能匍匐以奔命。其弊三。人多必有暴露疾疫之虞。其弊四。故其為道能暫而不能久。可散而不可聚。試就祥符一縣之方廣計之。南北百里。其中為方十里者八十。使以十里而設一廠。當為八十廠矣。每廠日米一石。當去米八十石矣。自二月賑。至麥熟止為期。約有百日。當去米八千石矣。此豈易給之數乎。況設廠或未能多。道里或未能均。賑期或未可限。則又豈易舉之事哉。故就今日而言。賑法則借穀粥皆未確見其可行。求其全利無後慮者。莫如出糶倉穀之為便。

救荒議

魯之裕

古云救荒無長策。夫豈果無長策哉。難於得其人焉耳。得其人則未荒而弭之早矣。甫荒而備之周矣。即審荒而賑之也。亦無不沾其實惠者矣。然嘗見今之當局者。必現在之官。與在官之屬始任之。任之而輒不予以禮貌。抑又無所勸懲也。則人將何所畏愛。而府庫之財不竊。日出其精神才力。以於勞怨交叢之地哉。故予竊謂隨時隨地。皆有待用之人。固不待於借才異時異地也。惟是為督撫監司者。能精擇乎府州縣官之有真才實心者。俾之主賑事。則其人必亦能精擇乎分賑之人。無拘拘乎佐貳之員也。雖學職可也。即舉貢監生生員可也。齊民而行誼素昭者亦可也。如既得其人矣。於是乎勉以大義焉。待以殊禮焉。俾其人鼓舞馳驅而不倦。而監司復從而監察之。臧有彰。否有癉。如是而分廠以任其事。於救荒也何難。雖然。未荒之弭也弗早。甫荒之備也弗周。迨不幸而迫於荒。而后有以賑之。則審荒之術不可不亟講也。凡有司之賑荒者。大都以報名之事。責諸里胥。夫里胥之婪者。惟其親知。賄賂之是求。無論已。即有一二畏法之人。亦決不能按鄉而悉其荒口之數。何也。審荒之令一布。則告者紛紛載途。其真偽何從而辨。欲沿門訊之。而千萬飢民。是豈計日而可畢籍者。議者曰。以賑粥為稽查。一術也。夫歲惟無大饑也。歲而大饑。則豈特窮民就食哉。即豪家僮僕。往往報名而關支。遠鄉富民。亦且分丁以走領。如是而食者不皆饑。饑者或反無食矣。賑粥固非術之善者也。議者又曰。以印票書民口數。與按口應給之糧。實貼諸兆民之戶。而委員以核其偽者罪之。一術也。是亦暇則可行。而荒迫無濟之術也。然則荒卒不可審乎哉。曰何不可審也。是有分民之法在。從來民富者有三。曰上曰中曰始。貧者亦有三。曰薄曰常曰赤。始富者。勸分不行於其家。薄貧者。賑濟不施於其宅。惟至於上富。則使自擇其鄉之薄貧者而貸之銀。中富則使自擇其鄉之常貧者而貸之種。此非徒欲貸之銀種而已也。即於此寓審荒之道焉。何也。彼上富者以銀貸薄貧。必逆計其能償者貸。而上富之所不貸。其為常貧可知矣。中富者以種貸常貧。亦必計其能償者貸。而中富之所不貸。其為赤貧可知矣。是不必勞吾耳目。而民舉為吾耳目。亦不必費苦心思。而民心先為吾盡矣。夫然後委分事者。履鄉按戶。而等其差以行吾賑也。則賑者實。而固無有曠時冒給之弊矣。議者曰。等貧民為三。善已。流民將何居。曰民而至於流也。必其生之無他計者也。是則與窮而無告者何異。有賑以濟之而已矣。尚何待於審之而後有以濟之耶。等諸赤貧焉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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