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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礼中(2)

若如难者,更以权制自居,疑于屈伸厌降,欲以职事为断,则父在为母期,父卒三年,此以至亲屈于至尊之义也。出母之丧,以至亲为属,而长子不得有制,体尊之义,升降皆从,不敢独也。《礼》:诸子之职,掌国子之倅。国有事则帅国子而致之太子,唯所用之。《传》曰,“君行则守,有守则从,从曰抚军,守曰监国”,不无事矣。《丧服》母为长子,妻为夫,妾为主,皆三年。内宫之主,可谓无事、揆度汉制,孝文之丧,红禫既毕,孝景即吉于未央,薄后、窦后必不得齐斩于别宫,此可知也。况皇太子配贰至尊,与国为体,固宜远遵古礼,近同时制,屈除以宽诸下,协一代之成典。

君子之于礼,有直而行,曲而杀;有经而等,有顺而去之,存诸内而已。礼云非玉帛之谓,丧云唯衰麻之谓乎?此既臣等所谓经制大义,且即实近言,亦有不安。今皇太子至孝蒸蒸,发于自然,号咷之慕,匍匐殡宫,大行既奠,往而不反,必想像平故,彳旁徨寝殿。若不变从谅闇,则东宫臣仆,义不释服。此为永福官属,当独衰麻从事,出入殿省,亦难以继。今将吏虽蒙同二十五月之宁,至于大臣,亦夺其制。昔翟方进自以身为汉相,居丧三十六日,不敢逾国典,而况于皇太子?臣等以为皇太子宜如前奏,除服谅闇终制。

于是太子遂以厌降之议,从国制除衰麻,谅闇终制。

于时外内卒闻预异议,多怪之。或者乃谓其违礼以合时。时预亦不自解说,退使博士段畅博采典籍,为之证据,令大义著明,足以垂示将来。畅承预旨,遂撰集书传旧文,条诸实事成言,以为定证,以弘指趣。其传记有与今议同者,亦具列之,博举二隅,明其会归,以证斯事。文多不载。武帝杨悼皇后既母养怀帝,后遇难时,怀帝尚幼,及即位,中诏述后恩爱。及后祖载,群官议帝应为追制服,或以庶母慈己,依礼制小功五月,或以谓慈母服如母服齐衰者,众议不同。闾丘冲议云:“杨后母养圣上,盖以曲情。今以恩礼追崇,不配世祖庙。王者无慈养之服,谓宜祖载之日,可三朝素服发哀而已。”于是从之。

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后周忌,有司奏,至尊期年应改服。诏曰:“君亲,名教之重也,权制出于近代耳。”于是素服如旧,固非汉魏之典也。兴宁元年,哀帝章皇太妃薨,帝欲服重。江虨启:“先王制礼,应在緦服。”诏欲降期,虨又启:“厌屈私情,所以上严祖考。”于是制緦麻三月。孝武宁康中,崇德太后褚氏崩。后于帝为从嫂,或疑其服。博士徐藻议,以为:“资父事君而敬同。又,礼,其夫属父道者,其妻皆母道也。则夫属君道,妻亦后道矣。服后宜以资母之义。鲁讥逆祀,以明尊尊。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后之祀,致敬同于所天。岂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废于本亲。谓应服齐衰期。”于是帝制期服。

隆安四年,孝武太皇太后李氏崩,疑所服。尚书左仆射何澄、右仆射王雅、尚书车胤、孔安国、祠部郎徐广议、太皇太后名位允正,体同皇极,理制备尽,情礼弥申。《阳秋》之义,母以子贵,既称夫人,礼服从正。故成风显夫人之号,文公服三年之丧。子于父之所生,体尊义重。且礼,祖不厌孙,固宜遂服无屈,而缘情立制。若嫌明文不存,则疑斯从重,谓应同于为祖母后齐衰期。永安皇后无服,但一举哀,百官亦一期。”诏可。

孝武帝太元十五年,淑媛陈氏卒,皇太子所生也。有司参详母以子贵,赠淑媛为夫人,置家令典丧事。太子前卫率徐邈议:“《丧服传》称与尊者为体,则不服其私亲。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练冠麻衣,既葬而除,非五服之常,则谓之无服。”从之。

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孝武太后制三年之服。

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孙尚薨。有司奏,御服齐衰期。诏下通议。散骑常侍谢衡以为:“诸侯之太子,誓与未誓,尊卑体殊。《丧服》云为嫡子长殇,谓未誓也,已誓则不殇也。”中书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若衡议已誓不殇,则无服之子当斩衰三年;未誓而殇,则虽十九当大功九月。誓与未誓,其为升降也微;斩衰与大功,其为轻重也远。而今注云‘诸侯不降嫡殇重’。嫌于无服,以大功为重嫡之服,则虽誓,无复有三年之理明矣。男能卫社稷,女能奉妇道,以可成之年而有已成之事,故可无殇,非孩龀之谓也。为殇后者尊之如父,犹无所加而止殇服,况以天子之尊,而为无服之殇行成人之制邪!凡诸宜重之殇,皆士大夫不加服,而令至尊独居其重,未之前闻也。”博士蔡克同粹。秘书监挚虞云:“太子初生,举以成人之礼,则殇理除矣。太孙亦体君传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天子无服殇之义,绝期故也。”于是从之。魏氏故事,国有大丧,群臣凶服,以帛为绶囊,以布为剑衣。新礼,以传称“去丧无所不佩”,明在丧则无佩也,更制齐斩之丧不佩剑绶。挚虞以为“《周礼》武贲氏,士大夫之职也,皆以兵守王宫,国有丧故,则衰葛执戈楯守门,葬则从车而哭。又,成王崩,太保命诸大夫以干戈内外警设。明丧故之际,盖重宿卫之防。去丧无所不佩,谓服饰之事,不谓防御之用。宜定新礼布衣剑如旧,其余如新制。”诏丛之。

汉魏故事,将葬,设吉凶卤簿,皆以鼓吹。新礼以礼无吉驾导从之文,臣子不宜释其衰麻以服玄黄,除吉驾卤簿。又,凶事无乐,遏密八音,除凶服之鼓吹。挚虞以为:“葬有祥车旷左,则今之容车也。既葬,日中反虞,逆神而还。《春秋传》,郑大夫公孙虿卒,天子追赐大路,使以行。《士丧礼》,葬有稿车乘车,以载生之服。此皆不唯载柩,兼有吉驾之明文也。既设吉驾,则宜有导从,以象平生之容,明不致死之义。臣子衰麻不得为身而释,以为君父则无不可。《顾命》之篇足以明之。宜定新礼设吉服导从如旧,其凶服鼓吹宜除。”诏从之。

汉魏故事,大丧及大臣之丧,执绋者挽歌。新礼以为挽歌出于汉武帝役人之劳歌,声哀切,遂以为送终之礼。虽音曲摧怆,非经典所制,违礼设衔枚之义。方在号慕,不宜以歌为名。除,不挽歌。挚虞以为:“挽歌因倡和而为摧怆之声,衔枚所以全哀,此亦以感众。虽非经典所载,是历代故事。《诗》称‘君子作歌,

惟以告哀’,以歌为名,亦无所嫌。宜定新礼如旧。”诏从之。

咸宁二年,安平穆王薨,无嗣,以母弟敦上继献王后,移太常问应何服。博士张靖答,宜依鲁僖服闵三年例。尚书符诘靖:“穆王不臣敦,敦不继穆,与闵僖不同。”孙毓、宋昌议,以穆王不之国,敦不仕诸侯,不应三年。以义处之,敦宜服本服,一期而除,主穆王丧祭三年毕,乃吉祭献王。毓云:“《礼》,君之子孙所以臣诸兄者,以临国故也。《礼》又与诸侯为兄弟服斩者,谓邻国之臣于邻国之君,有犹君之义故也。今穆王既不之国,不臣兄弟,敦不仕诸侯,无邻臣之义,异于闵僖,如符旨也。但丧无主,敦既奉诏绍国,受重主丧,典其祭祀。‘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郑氏《注》云,‘谓死者之从父昆弟来为丧主也。”有三年者,谓妻若子幼少也’。‘再祭,谓大小祥也’。穆妃及国臣于礼皆当三年,此为有三年者,敦当为之主大小两祥祭也。且哀乐不相杂,吉凶不相干。凶服在宫,哭泣未绝。敦遽主穆王之丧,而国制未除,则不得以己本亲服除而吉祭献王也。”

咸宁四年,陈留国上,燕公是王之父,王出奉明帝祀,今于王为从父,有司奏应服期,不以亲疏尊卑为降。诏曰:“王奉魏氏,所承者重,不得服其私亲。”穆帝时,东海国言,哀王薨逾年,嗣王乃来继,不复追服,群臣皆已反吉,国妃亦宜同除。诏曰:“朝廷所以从权制者,以王事夺之,非为变礼也。妇人传重义大,若从权制,义将安托!”于是国妃终三年之礼。孙盛以为:“废三年之礼,开偷薄之源,汉魏失之大者也。今若以大夫宜夺以王事。妇人可终本服,是吉凶之仪杂陈于宫寝,彩素之制乖异于内外,无乃情礼俱违,哀乐失所乎!”太元十七年,太常车胤上言:“谨案《丧服礼经》,庶子为母緦麻三月。《传》曰:‘何以緦麻?以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也。’此《经》《传》之明文,圣贤之格言。而自顷开国公侯,至于卿士,庶子为后,各肆私情,服其庶母,同之于嫡。此末俗之弊,溺情伤教,纵而不革,则流遁忘返矣。且夫尊尊亲亲,虽礼之大本,然厌亲于尊,由来尚矣。《礼记》曰,‘为父后,出母无服也者,不祭故也’。又,礼,天子父母之丧,未葬,越绋而祭天地社稷。斯皆崇严至敬,不敢以私废尊也。今身承祖宗之重,而以庶母之私,废烝尝之事。五庙阙祀,由一妾之终,求之情礼,失莫大焉。举世皆然,莫之裁贬。就心不同,而事不敢异。故正礼遂穨,而习非成俗。此《国风》所以思古,《小雅》所以悲叹。当今九服渐宁,王化惟新,诚宜崇明礼训,以一风俗。请台省考修经典,式明王度。”不答。

十八年,胤又上言:“去年上,自顷开国公侯,至于卿士,庶子为后者,服其庶母,同之于嫡,违礼犯制,宜加裁抑。事上经年,未被告报,未审朝议以何为疑。若以所陈或谬,则经有文;若以古今不同,则晋有成典。升平四年,故太宰武陵王所生母丧,表求齐衰三年,诏听依昔乐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兴宁三年,故梁王<王逢>又所生母丧,亦求三年。《庚子诏书》依太宰故事,同服大功。若谨案周礼,则緦麻三月;若奉晋制,则大功九月。古礼今制,并无居庐三年之文,而顷年已来,各申私情,更相拟袭,渐以成俗。纵而不禁,则圣典灭矣。夫尊尊亲亲,立人之本,王化所由,二端而已。故先王设教,务弘其极,尊郊社之敬,制越绋之礼,严宗庙之祀,厌庶子之服,所以经纬人文,化成天下。夫屈家事于王道,厌私恩于祖宗,岂非上行乎下,父行乎子!若尊尊之心有时而替,宜厌之情触事而申,祖宗之敬微,而君臣之礼亏矣。严恪微于祖宗,致敬亏于事上,而欲俗安化隆,不亦难乎!区区所惜,实在于斯。职之所司,不敢不言。请台参详。”尚书奏:“案如辞辄下主者详寻。依礼,庶子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此尊祖敬宗之义。自顷陵迟,斯礼遂废。封国之君废五庙之重,士庶匹夫阙烝尝之礼,习成穨俗,宜被革正。辄内外参详,谓宜听胤所上,可依乐安王大功为正。请为告书如左,班下内外,以定永制,普令依承,事可奉行。”诏可。

《礼》,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大夫士疑衰,首服弁绖。天子诸侯皆为贵臣贵妾服三月。汉为大臣制服无闻焉。汉明帝时,东海恭王薨,帝出幸津门亭发哀。及武帝咸宁二年十一月,诏“诸王公大臣薨,应三朝发哀者,逾月不举乐,其一朝发哀者,三日不举乐也”。

元帝姨广昌乡君丧,未葬,中丞熊远表云:“案《礼》‘君于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举乐’,恻隐之心未忍行吉事故也。被尚书符,冬至后二日小会。臣以为广昌乡君丧殡日,圣恩垂悼。礼,大夫死,废一时之祭。祭犹可废,而况馀事。冬至唯可群下奉贺而已,未便小会。”诏以远表示贺循,又曰:“咸宁二年武皇帝故事云‘王公大臣薨,三朝发哀,逾月不举乐,其一朝发哀,三日不举乐’,此旧事明文。”贺循答曰:“案《礼·杂记》,‘君于卿大夫之丧,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举乐’。古者君臣义重,虽以至尊之义,降而无服,三月之内,犹锡衰以居,不接吉事。故春秋晋大夫智悼子未葬,平公作乐,为屠蒯所讥。如远所答,合于古义。咸宁诏书虽不会经典,然随时立宜,以为定制,诚非群下所得称论。”升平元年,帝姑庐陵公主未葬,符问太常,冬至小会应作乐不。博士胡讷议云:“君于卿大夫,比卒哭不举乐。公主有骨肉之亲,宜阙乐。”太常王彪之云:“案武帝诏,三朝举哀,三旬乃举乐;其一朝举哀者,三日则举乐。泰始十年春,长乐长公主薨,太康七年秋,扶风王骏薨,武帝并举哀三日而已。中兴已后,更参论不改此制。今小会宜作乐。”二议竟不知所取。

《丧服记》,公为所寓,齐衰三月。新礼以今无此事,除此一章。挚虞以为:“《周礼》作于刑厝之时,而著荒政十二。礼备制待物,不以时衰而除盛典,世隆而阙衰教也。曩者王司徒失守播越,自称寄公。是时天下又多此比,皆礼之所及。宜定新礼自如旧经。”诏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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