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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合同类法律常识(5)

合同转让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合同的转让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基本前提。

第二,必须由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的转让必须由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该协议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否则,该转让行为属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

第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由于合同转让涉及原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因而法律要求在转让合同时,应当取得原合同债权人的同意或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些要求,合同转让是无效的。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转让合同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否则转让行为也是无效的。

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一、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3.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4.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5.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按照国务院(1998)第247号令第18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这是因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是不合法的,参与者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三、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该批复还规定: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果。

四、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业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依照有关法规,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法院除判决返还本金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当收缴,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五、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六、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七、高利贷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高利贷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有哪些区别

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是有区别的,具体表现在:

一、从发生原因上看,合同无效是指合同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的条件,合同关系不应该成立;而合同解除是指消灭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

二、对于无效合同、特别是故意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合同来讲,应该当然无效,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无效,有关国家机关也应主动干预;而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合同自由原则,即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国家也不必干涉。

三、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宣告合同无效是国家行为;而合同解除则往往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

四、在法律后果上,合同因当事人故意违法而导致无效的,应追缴当事人所获得的非法财产;而合同解除则不存在追缴财产问题。

解除合同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合同的解除具体应遵循如下程序:

第一,解除权的行使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即遵守合同解除的条件。只有在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方才有权向对方通知解除合同,而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第二,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解除权的行使必须及时。因为在一方享有解除权时,该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权,会影响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在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权时,权利人可在行使解除权和要求实际履行之间作出选择。不管作何种选择,都应及时确定,不能久拖不决。如果超过一定期限不行使解除权,应视为已丧失解除权。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区别

合同的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失。与合同解除相比,两者存在如下区别:

1.从发生原因来看,合同撤销原因主要包括两类,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而实际上,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均应属于可撤销合同的范围。一般来说,可撤销原因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但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或协商同意。合同撤销的原因在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而合同解除的原因大都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2.从适用范围上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而合同的撤销不仅可以适用于合同,对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为合同,均可予以撤销。

3.从合同关系的消灭来看,合同的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而合同的解除则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达到目的,不必经过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

4.从发生效力来看,合同的撤销要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若有合同解除虽原则上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对于某些特殊合同,当事人若有特别约定,则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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