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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合同类法律常识(12)

在什么情况下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的设置无疑是为了进一步保护保证人的利益,但是如果不对其加以一定的限制,也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为了不使先诉抗辩权成为保证人逃避责任的工具,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保证人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的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保证人行使了先诉抗辩权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几种:

第一,保证债务可能得以消灭。因为债权人向债务人先诉追索的结果有可能使债权得以全部的实现。

第二,延缓保证人的债务的承担。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第三,在先诉抗辩权行使期间,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消,否则抵消无效。

第四,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为强制执行,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人请求履行。

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应当把握以下四点:

第一,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第二,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第三,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若主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作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则保证人无从行使该抗辩权。

第四,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时间,其作用在于防御和阻却、暂时停止或延缓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并不能否认或消灭债权人的权利和保证人的责任。

什么叫做最高额保证

所谓最高额保证,就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最高额保证的特点在于:

第一,最高额保证是为将来发生的不确定债权提供担保;

第二,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合同是多个;

第三,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额是在一定期间发生的,并且在约定的最高限额内;

第四,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单方终止保证合同的权利,应该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都享有这一权利,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期间则保证人不享有该权利,不得单方终止保证合同。

最高额保证的效力有什么特别的地方

最高额保证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第一,最高额保证的效力范围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随主债务范围的扩张而扩张,保证人仅在保证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成立仅产生形式上的拘束力,对保证人的实质意义上的效力只有在主债务履行届满而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才发生。

第三,保证人享有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但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期间的除外。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即法学上所谓的表见代理。

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在于: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我国《担保法》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间的区别有哪些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保证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有哪些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主债务的种类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是何种类型的债务,是给付金钱债务、交付货物债务还是付出劳务的债务。主合同的数额是指主合同的标的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和保证人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的方式。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要比一般保证的责任大,因此,保证的方式是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问题,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当对保证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4.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保证人对哪些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范围,明确是对主债务、主债务的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的全部还是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合同是否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视为该合同成立。反之,对方不接受的,该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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