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股票的审查工作流程如何?
按照标准公开、程序透明、行为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定向发行(包括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挂牌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的除外)的审查工作流程如下:
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接收材料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设接收申请材料的服务窗口。申请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窗口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挂牌(或定向发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进行检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符合条件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接收确认单。
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一)反馈
对于审查中需要申请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或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主要问题,审查人员撰写书面反馈意见,由窗口告知、送达申请人及主办券商。
(二)落实反馈意见
申请人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窗口提交反馈回复意见。
(三)出具审查意见
申请材料和回复意见审查完毕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同意或不同意挂牌或定向发行(包括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挂牌公司申请定向发行)的审查意见,窗口将审查意见送达申请人及相关单位。
三、中国证监会接收和受理材料并出具核准文件
(一)接收和受理
中国证监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办公地点(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设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请人通过受理窗口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核准材料。申请核准材料应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中国证监会依法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核准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
抢滩资本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转板指引四、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程序和步骤(二)作出核准决定
中国证监会依法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窗口将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送达申请人及相关单位。申请人领取批文后办理后续登记、挂牌等事宜。
4.2挂牌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时的申请文件是指哪些文件?
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1月4日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该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指引明确监管要求如下:
一、股票公开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时,应当按本指引的要求制作和报送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
(三)公司章程(草案);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相关决议;
(六)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七)法律意见书;
(八)证券公司关于公开转让/定向发行的推荐工作报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公司应当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应当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编制申请文件时,应当尽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公司初次报送申请文件,应当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每次报送书面申请文件的同时,还应当报送1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标准.doc或者.rtf格式文件)。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四、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可以要求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报送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文件;公司应当遵守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
4.3中国证监会的哪一个职能部门负责挂牌公司核准申请?
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负责挂牌公司核准申请。
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的职能为:拟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核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拟订公开发行不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实施细则并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管;负责非法发行证券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认定、查处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等。
4.4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是否需要就公司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发改委的意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规定:“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这就是说,申请挂牌企业的经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未明确提出是否需要就公司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发改委的意见。
我国目前仅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发行上市时就公司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发改委的意见,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便不需要就公司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发改委的意见。
不征求发改委的意见,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挂牌和上市的进度。而事实上,公司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办券商、律师和审核部门均可自行判断,不需要增加这一道行政许可。
因此,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需要就公司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发改委的意见,仅由主办券商和律师进行专业论证,最后由审核部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中国证监会)裁决即可。
4.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有哪些要求?
为规范挂牌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证监会公告[2013]2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其主要内容及要求如下: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挂牌公司”)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本指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参见下一个问题)是对挂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查需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补充文件。如部分文件对申请挂牌公司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书面说明。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在挂牌申请文件中增加有关内容。
申请文件一经接收,非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申请挂牌公司报送申请文件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每次报送书面文件的同时,应报送一份与书面文件一致的电子文件(WORD、EXCEL、PDF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格式)。
申请挂牌公司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申请挂牌公司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申请挂牌公司律师鉴证的文件,申请挂牌公司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修改或补充的,应进行标示。
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公司股票挂牌申请文件”字样,扉页应标明申请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主办券商主管领导、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
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章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申请文件应采用标准A4纸张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未按本指引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不予接收。
本指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
4.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申请文件目录有哪些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附件,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目录》的内容如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要求披露的文件
第一回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推荐报告
1-1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1-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1-3法律意见书
1-4公司章程
1-5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1-6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
第二部分不要求披露的文件
第二回申请挂牌公司相关文件
2-1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的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定向发行(如有)的报告
2-2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及定向发行(如有)的报告
2-3有关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及定向发行(如有)的董事会决议
2-4有关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及定向发行(如有)的股东大会决议
2-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6股东名册及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2-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持股情况
2-8申请挂牌公司设立时和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
2-9申请挂牌公司最近两年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存在差异时,需要提供差异比较表
2-10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明文件(挂牌前提供)
2-11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挂牌前提供)
第三回主办券商相关文件
3-1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3-2尽职调查报告
3-3尽职调查工作文件
3-3-1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目录、相关工作记录和经归纳整理后的尽职调查工作表
3-3-2有关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依据性文件
3-3-3历次验资报告
3-3-4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
3-4内核意见
3-4-1内核机构成员审核工作底稿
3-4-2内核会议记录
3-4-3对内核会议反馈意见的回复
3-4-4内核专员对内核会议落实情况的补充审核意见
3-5主办券商推荐挂牌内部核查表及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公司风险评估表
3-6主办券商自律说明书
3-7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并说明用途)及项目小组成员任职资格说明文件
第四回其他相关文件
4-1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主办券商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4-2相关中介机构对纳入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中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无异议的函
4-3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对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的声明
4-4律师、注册会计师及所在机构的相关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并说明用途)
4-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4.7公开转让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有何要求?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公司(简称“申请挂牌公司”)应按要求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并披露。
为规范公开转让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简称本指引)。
本指引的规定是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自身及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在本指引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决策的相关内容。
本指引部分条款具体要求不适用的,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对于涉及特殊原因申请豁免披露的,应有充分依据,主办券商及律师应出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