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1451000000008

第8章 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设立与经营(3)

二审判决生效后,李大利不服,申请检察机关抗诉。检察机关认为二审法院认定李大利与来华之间系合伙关系并据此判决驳回李大利的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足,请求再审。

本案在再审过程中,合议庭均认为认定来华与李大利等三人合伙经营的证据不足,李大利与来华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其要求来华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维持二审判决。最后,经合议庭讨论维持了二审判决。

【法理评说】

该案处理的关键是对来华给李大利出具的集资收条的性质如何认定。来华以烟酒部负责人的身份签订了承包合同后,向职工李大利收取4000元集资款,并给李大利出具了收据属实,其主张与李大利等三人系合伙关系,但双方既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存在口头合伙协议,二审认定来华与李大利等三人集体抽本合伙经营的证据不够确凿充分,检察机关关于“二审认定来华与李大利合伙关系证据不足”的理由成立,应予采纳;本案中李大利提供的最直接、最主要的书面证据是来华给其出具的集资收条,该收条上载明所交款的性质为“集资”而非“借款”。李大利接收该收条,表明其对收条内容的认可,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收条是来华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实施的民事行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对该集资收条,应予确认;李大利在一审中处于原告地位,在再审中处于申请抗诉人地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应当对自己主张的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没有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实系因返还集资款而非返还借款引起的,李大利要求来华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其应当依据来华收取集资的事实另行主张权利。虽然本案中的集资方式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只有合同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时候才导致无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因此,不能认定集资协议无效。对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的集资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予以解决。

需要说明的是,该案是再审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如该案是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是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并根据变更后的请求依法裁判。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

本通知第1条规定:“企业内部集资系指企业向内部职工筹集资金的行为。企业内部集资一般应采取发行企业内部债券的方式。”

本通知第3条规定:“企业进行内部集资,必须制订集资章程或办法,经企业的开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报人民银行审批。”

本通知第4条规定:“企业内部集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企业正常生产所需流动资金总额。”

本通知第5条规定:“企业内部集资所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交存开户的金融机构,不得坐支。”

本通知第6条规定:“企业承包风险抵押金集资只能在实行承包制的企业内进行,其额度应纳入企业内部集资规模内,期限可与承包期一致。承包风险抵押金集资应采取发行抵押金券的方式,所筹资金应专户存储,一般不得挪用。如确属需要,只能用于企业流动资金的临时周转。”

本通知第7条规定:“企业内部债券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但不得公开上市转让。企业应在内部指定专门机构,办理内部转让事宜。”

个人独资企业负债务 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案情回放】

农民郭极于2002年2月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办企业名称为花都水泥厂的个人独资企业,由郭极任厂长。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同年3月批准了郭极的申请。之后该厂一直进行正常的生产。2003年4月花都水泥厂与本村农民王大伦签订《运输合同》约定:2003年5月至6月期间由王大伦雇请驾驶员给原花都水泥厂运矿石。《合同》签订后王大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后经双方结算,由花都水泥厂出纳刘乐给原告王大伦出具欠条,欠条载明花都水泥厂欠王大伦运费9492元。后由于郭极经营不善,欠下罗华原债务450余万元,罗华原于2003年7月将该企业告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归还欠款和利息。法院于2004年1月10日判决被告败诉,之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同年2月20日罗华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裁定将郭极的花都水泥厂财产全部作价410万元卖给罗华原。罗华原买得企业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投资人作了变更登记,但对企业名称未作变更。同年7月,王大伦向县法院起诉要求罗华原所拥有的花都水泥厂支付拖欠运费及利息。该案起诉到法院以后法院对本案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花都水泥厂是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应由企业投资人郭极对企业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的规定,花都水泥厂应当进行清算而未清算,原企业的债务不能和原企业脱钩,应由原投资人郭极及变更后的现花都水泥厂共同偿付。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本案的花都水泥厂已经发生了转让,受让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了企业投资人和企业负责人,没有变更企业名称。但是,现在罗华原的花都水泥厂和郭极的花都水泥厂在实体法上已经不是相同的民事主体,况且罗华原并没有和郭极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所以,让现在罗华原的花都水泥厂为郭极承担债务是不恰当的。其次,郭极是原花都水泥厂的投资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原企业投资人应该对原花都水泥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说】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有别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绝对独立的企业财产,不具有独立的实体法律人格,不能对外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不是完整法律意义之企业,其性质与《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并无本质的区别。

为了防止在商事活动中企业之间自由贸易时,由于企业道德信用危机带来的风险,法律不可能设置由无绝对独立财产担保的个人独资企业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业信用不是企业信用,而是投资人的个人信用。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是承担补充责任,即是先由个人独资企业用企业资产承担责任,不足再由企业投资人承担第二顺序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涉及个人独资企业为被告的案件,在诉讼主体的确定上可谓五花八门:有的案件原告起诉了企业,法院主动追加投资人为被告;有的案件原告起诉了投资人,法院又主动追加企业为被告;有的案件原告既起诉了企业,又起诉了投资人,法院却以企业有独立法律人格,判定原告对投资人的起诉不正确。以上问题的出现说明对待这类案件的理解还不够一致。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企业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的法定清算和自愿清算情形不包括企业被转让和被继承,即是说企业被转让或被继承后是不需要进行清算的。那么被转让或被继承后企业债务如何承担?按照法人企业承担债务的基本原理,企业债务是跟随企业财产的,企业财产不灭失,企业法律人格不消亡,企业始终要为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企业发生转让时,原企业产生的债务直接由原企业投资人承担责任;现企业产生的债务由现企业和现企业的投资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适用本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本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 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研究(1895-1928)

    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研究(1895-1928)

    西法东渐、列强环伺的中国近代时期,刑事诉讼制度在艰辛和曲折中获得了较大的突破与发展。在对中国传统刑事诉讼制度回溯与反思的基础上,作者总结了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四个发展阶段及其特征,并对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背景、路径及理念进行了探析。在此期间,无罪推定、程序法定等新型法律原则开始输入并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得到一定发展。同时,检察及律师制度亦开始引进,中国近代化审判制度的雏形开始显现,北洋时期大理院创制的判决和司法解释例,不仅成为实现外来法律资源本土化的最便捷途径,亦成为各级司法机关非常重要的裁判根据。与此同时,执行制度也开始趋向文明并与传统的行刑制度相区别。
热门推荐
  • 莽荒八部

    莽荒八部

    这是一个精彩绝伦的世界,有仙神、有妖魔、有修罗、有精灵、有凡人……还有荒士!他们演绎着恩怨情仇,爱恨厮杀……一个在深山中捕猎,名为黄义的少年,想要走出大山,看看外面的世界,去修习他想要的长生之术。带着梦想,他走上了荒修之路……
  • 铭文大陆

    铭文大陆

    这虽然挂着玄幻小说的由头,但是采用的是武侠的侠骨柔情笔法,有悲伤、有逗比……。将会为读者展示出叶彬、肖炼、花千盈、冷凝霜、妙菱……一段爱恨情仇,一段兄弟情深。同时在这里还会有铁血铮铮的军人、反面人物阴森疯狂的无心,以及各种人物,画面将会逐渐鲜活的展显出来。“在这个世界很多事情,我们只看到开头,却猜测不到结尾”。“为了你,我此生无悔”。“或许你不知道,自从遇到你那刻起,我便不在……”“糖葫芦、盐水烤鸭、叫花子鸡……”希望大家能够喜欢这本小说,能够多多支持,有不好的地方,希望大家能够指出。
  • 花是雨季

    花是雨季

    花,喜欢在阳光下烂漫盛开;“花”,从来就没有在心里面绽放过。雨,屈尊在阳光后滴滴泪下;“雨”,从来就没有在笑颜中欢快过。
  • 神悼

    神悼

    “你,不会后悔么?”飘渺的星空,辰星破碎。“我,曾慈悲过,只是,为何连你...也逆我!”......一声叹息,穿了那刹那时空,无休无息...
  • 黏上高冷校草:驯服男神很简单

    黏上高冷校草:驯服男神很简单

    无数次嫌她烦无数次嫌她不懂事无数次的无数次转过身去看某天,她不再对你笑不再对你关怀请记住,她曾经爱过很爱很爱爱到无法自拔爱到无数次问自己我是不是惹你生气了?---简小鱼新作。
  • 城市里的蟑螂

    城市里的蟑螂

    噼里啪啦的鞭炮,安静的房间;灰蒙蒙的天空,空气清澈的房间。高高的个子,大大的眼睛,小巧的鼻子,弯弯的嘴唇;纤细的手臂,光滑的肌肤,盖着一床格子花纹的被子。
  • 福妻驾到

    福妻驾到

    现代饭店彪悍老板娘魂穿古代。不分是非的极品婆婆?三年未归生死不明的丈夫?心狠手辣的阴毒亲戚?贪婪而好色的地主老财?吃上顿没下顿的贫困宭境?不怕不怕,神仙相助,一技在手,天下我有!且看现代张悦娘,如何身带福气玩转古代,开面馆、收小弟、左纳财富,右傍美男,共绘幸福生活大好蓝图!!!!快本新书《天媒地聘》已经上架开始销售,只要3.99元即可将整本书抱回家,你还等什么哪,赶紧点击下面的直通车,享受乐乐精心为您准备的美食盛宴吧!)
  • 无限之二次元漫游

    无限之二次元漫游

    简单来说就是一个骚.年的二次元漫游记。初步打算是《IS》——《罪恶王冠》——《刀剑》接下来等我写到再说。新人新书,写的不好请见谅,开心就好。
  • 奇症汇

    奇症汇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凰爝

    凰爝

    没有人知道他是如何醒来的……太久,他已经垂涎了魔兰太久了……而魔兰,愚昧而自私的生活在自己那无谓的斗争中,对于一切即将发生的事物皆不在意。很快,他们就会感受到自己的盲目将会带来恶果了……万幸的,我还可以看到希望——渺茫,但却是这无尽长夜中最后的荧光了……神凰混血的孩子……愿你有这般的力量……魔兰,与你同在……——来自魔兰三贤之一,星辉圣法师的预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