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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5)

基督教(新教)于公元十九世纪初传入中国。鸦片战争后,西方国家传教士凭借不平等条约取得在中国的传教特权。至1949年,中国基督教有教徒70万人,教派约有70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基督教人士发起三自(自治、自养、自传)爱国运动,清除教会内的帝国主义影响。为加强教会内部的团结,各教派在互相尊重,求同存异,照顾特点的原则下实行了联合礼拜。现在,中国基督教徒约650万人,有教牧传道人员18000余人,教堂8000余座,简易活动场所(聚会点)20000余处。全国性宗教组织有两个: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成立于1954年;中国基督教协会,成立于1980年。办有会刊《天风》。开办神学院13所。

25.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怎样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据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3)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4)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

(5)有按宗教信仰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除了宪法的规定之外,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还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内容。

国务院还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侵犯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将承担法律责任。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与有关国际文书和公约在这方面的主要内容是基本一致的。《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以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关于宗教或信仰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公民有宗教或信仰的选择自由,不得以宗教或信仰原因为由对任何人加以歧视,有宗教礼拜和信仰集会及设立和保持一些场所之自由,有编写、发行宗教或信仰刊物的自由,有按宗教或信仰戒律过宗教节日及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促进和保护民族、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的人的权利等,这些内容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并得到实行。

26.什么样的宗教活动受国家保护?

宗教活动是有信仰、有组织、有秩序的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是指宗教群众在宗教职业人员的组织下,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按照宗教教义所进行的活动,包括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职责,信教群众在宗教活动场所或在自己家里按照本教的教义、教规和礼仪习惯进行的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终傅、追思活动及过宗教节日等。正常的宗教活动,还包括教徒出于宗教感情,给寺观教堂的正当捐赠。捐赠的含义各教不同。在佛教、道教叫“布施”,伊斯兰教叫“包贴”,天主教叫“献仪”,基督教叫“奉献”。但是,捐赠一般应坚持自愿少量的原则,不允许任何摊派勒捐。另外,吸收新教徒也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正常宗教活动。必须是按照各宗教的传统习惯,经过一定的宗教组织准许,,在有一定宗教职称的宗教人员主持下,经过一定的宗教仪式进行。但是,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是不允许的。

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国家保护。但是,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1982年宪法增加这一规定,主要是因为社会上有一些人利用宗教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损害公民健康,损害正常的教育制度,甚至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了一些邪教组织,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邪教组织的为首分子或歪曲宗教教义,制造邪说,蒙骗群众,抗拒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煽动推翻政府;或利用迷信,装神弄鬼,致人死伤;或聚众淫乱,诈骗钱财,严重危害人民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广大人民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对此深恶痛绝。中国司法机关对这类严重危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惩处,正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和法律尊严,为了更好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中国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犯罪,与宗教信仰无关,中国没有人因为信仰宗教被惩处。当今世界,任何法治国家都不会容忍这类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7.宗教信仰自由怎样受到司法行政保障和监督

在司法保障方面,中国对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为有明确的惩处规定。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人民检察院也在《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决定》中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他人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如干涉他人正常的宗教活动或者强迫教徒退教,强迫公民信教或信某一教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行为,以及非法封闭或捣毁合法宗教场所及其他宗教设施的行为等,应予立案。近年来,中国司法部门依法审理了若干起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严重伤害教徒宗教感情的案件,对责任者予以惩处。

在行政保障方面,中国各级政府设立了宗教事务部门,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具体落实和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不干涉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与世界上一些国家一样,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需依法向政府履行登记手续。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应具备基本的条件: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有管理规章;有合法的经济收入。对不完全具备设立条件或在管理上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政府部门予以暂缓登记或临时登记。对那些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如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城市规划法规,私自建立宗教设施的;假冒宗教教职人员擅自设立的;打着宗教的招牌,进行“驱魔赶鬼”等迷信活动的处所等,政府部门则不准予登记。宗教活动场所一经依法登记,便获取合法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遇有侵犯其权益的行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有权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申诉,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行政和法律保护。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

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有重要作用的政治协商会议,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中,有近1.7万名宗教界人士担任代表、委员。他们代表宗教界在人大、政协会议上参与国家大事和社会重要问题的讨论,并就政府涉及宗教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或议案、提案。

28.宪法为什么要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国的宗教事业由中国各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来办,中国的宗教事务和宗教团体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中国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中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事业。

中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是中国人民在反抗殖民主义、帝国主义侵略和奴役的斗争中,由中国宗教信徒自主作出的历史性选择。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这个过程中,西方的基督教和天主教被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利用,充当了侵略中国的工具,一些西方传教士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如参与贩卖鸦片和策划1840年英国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参与1900年八国联军的侵华战争,参与策划、起草对华不平等条约,享有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治外法权”,以“教案”为借口强化西方列强在中国的统治,阻挠和反对中国的反法西斯斗争和人民革命,敌视新中国,策划破坏活动等。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增进了国际文化交流和民间友好往来。同时,外国敌对势力也加紧利用宗教对中国进行渗透活动,试图重新控制中国宗教,以达到其政治目的。他们利用来华旅游,搞经济、文化、科技、教育交流合作的机会,直接插手中国宗教事务,培植地下势力,分裂爱国宗教组织,破坏民族团结,在一些地方造成了不安定。中国宗教都是中国宗教徒自办的宗教事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实行自治、自养、自传,不允许外国势力支配中国宗教的状况重新在中国出现。我国的宗教事业不与外国宗教发生组织上的隶属、经济上的依赖和其他形式的依附关系,不允许外国的传教士到中国传教,也不允许外国的宗教势力或者其他政治势力,对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进行干预和支配。1982年宪法增加这一规定,主要目的是防止一些外国的宗教团体插手中国的宗教活动,干涉国内的宗教事务。

坚持独立自主的方针,并不排斥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与各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进行友好往来。外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只要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尊重中国宗教独立自主的原则,均可与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进行友好交往。来华外国人如要求参观访问中国开放的寺、观、教堂,到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过宗教生活,按宗教习惯对寺、观、教堂给予不附带条件的布施、乜帖、奉献、献仪等,中国各爱国宗教组织和广大教徒都抱着欢迎的态度,并为之提供方便。但外国宗教徒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要服从中国宗教组织和教职人员的安排,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定。不得散发宗教书刊和宣传品,进行传教布道、发展教徒、建立宗教组织和宗教机构。中国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等方面的对外交流和合作,涉及到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所属机构签订的合作交流项目,不得附带宗教方面的任何条件。

国务院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可以应省级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讲经、讲道,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可以携带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进入中国国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29.我国政府如何支持独立自主自办宗教事业?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结束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从而为中国天主教和基督教实现独立自主自办提供了历史条件。1950年7月,吴耀宗等40位各教派负责人,发表《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的途径》的“三自宣言”,表明了中国基督徒拥护新中国,摆脱帝国主义势力控制,实现中国教会自治、自养、自传。1950年9月,1527位基督教负责人签名拥护“三自宣言”。尔后的三四年间,在这个文件上签名的基督徒达40多万人,占当时全国基督徒的三分之二。自此,中国基督教走上了“三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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