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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

1.公民的含义是什么?

公民是个法律概念。一个人取得了某一国家的国籍,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他就可以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他侨居在国外,他也受所属国家外交机构的保护。

在历史上,最早的具有制度性的民主政治,出现在古希腊的雅典和古罗马的城邦时期。在这个奴隶制时期,在民主政治的雏形的基础上,出现了“公民”的称呼,也叫“市民”。古罗马曾经颁布过“市民法”,也就是公民法,用以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欧洲封建制时期,奴隶制的民主共和形式消失了,公民的概念也就不再使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公民的概念被重新提出,各国宪法普遍地使用了公民的概念。

从性质上来看,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公民的自然属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

“公民”的概念和“人民”的概念是有区别的。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是相对敌人而言。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内容。现阶段,我国的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而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是集合概念。人民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则无以指向任何一个人。公民一般表示个体的概念,是非集合概念,是具体的概念,可以落实到某个人的身上。

2.如何理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很早就产生了关于平等的观念。例如,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律应具有平等的品质;在西欧封建社会,基督教认为一切人都具有原罪上的平等,人人都是上帝的选民。

在我国古代,也曾出现过一些关于法律平等的观念和理论,例如,“法”字本身就包含有“平之如水”的含义;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子提出“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等。但更多的却是处处可见的不平等现象。“刑不上大夫”就是其中最突出的一点,而作为封建社会最高统治者的君主就更是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是由清末民初的进步思想家从西方传入中国的。这一原则在中国第一次被规定在宪法中,是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临时约法》。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政权也一直肯定这一原则。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次将这一原则规定下来:“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954年,法律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上世纪50年代后期,人们给这一原则戴了两顶帽子:一是认为这是资本主义的法制原则,我们不能用;二是认为这一原则没有阶级性,是主张“革命与反革命讲平等”。这一原则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成了批判的对象,因而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取消了这一原则。直到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才重新写入宪法。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实施的一条基本原则,是公民实现其各项权利的基础,也是公民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条件。首先,所有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法律面前平等意味着公民通过法律获得同等的待遇,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不允许因其性别、身份、职业等因素不同而享有特权。其次,所有公民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再次,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予以保护,对所有公民违法和犯罪的行为,都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最后,任何公民个人或者组织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的十八大报告着重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3.什么是人权?

人权,顾名思义,就是人的权利。人权具有两个显著特征:

第一,它的主体必须是全体人类。

正如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所指出的那样:一切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区别,都有资格享有人权。从理论上讲,只要是人,都应该享有人权,人人如此。

第二,它的内容必须体现人的自由和平等。

自由和平等一直是人类孜孜追求的目标。从人权的角度讲,自由就是让人成为自己的主人。平等就是使人享有相同的地位、权利和尊严。在国际人权法和各国宪法中,人权的规定都是指向自由和平等的,都是对人的存在和价值的普遍肯定。

简单地讲,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本性和社会本质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之所以是人权,因为它代表了人类尊严,体现了正义、公平、人道、善等美好的人类精神和价值。离开了人权,人类就无法有尊严地生活。在这个意义上,人权是人类安全和幸福的保障,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象征。

当今的世界,人们对人权有不同的理解,在人权问题上存在着尖锐的争论。用马克思主义分析人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这一复杂的概念:

首先,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反映了人权的道德根据、理想和目标。

它表明人权是先于国家法律的,是人本身具有的权利。不管国家法律是否承认,人权都是存在的。这一道德权利是评判法律、社会制度和现实是否合理的道德标准。

第二,人权是一种法律权利,即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承认的人权。

人权不转化为法定权利,就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和权威,就无法同专制、特权、残暴等非人道的东西相对抗,人权就难以实现。作为法律权利,人权的原则和内容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体现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一系列制度。在这个意义上说,人权是一定的社会制度。它表明:人权是国家和社会制度的价值,一定的社会制度本身就体现了一定社会人权的性质和程度;另一方面,人权要求国家制度的保障,国家负有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

第三,人权是一种现实权利,即人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

人权只有转化为现实权利,才对人有实际的意义。再完美的人权法律,如果不能转化为现实人权,就是没有价值的。所以,人权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的程度。这是人权发展中,最困难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第四,人权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人权必须是普遍的,这是人权的内在要求。每一个人,无论生活在哪里、无论在什么社会制度和历史文化背景下,都应该平等地享有人权。但是,人权是由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并受到社会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制约,因此,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和历史发展的。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制度的不同,各国在实现人权普遍性原则时,采取的政策、措施、方法、道路等必然有所不同。照搬别国人权模式,或把自己的人权模式当成是唯一的模式让世界接受,都是行不通的。

第五,人权是公民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统一。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实现多方面人权的政治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物质基础。这两大类权利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第六,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权利与义务不可分,但在两者的关系中,权利是基本的,权利是义务存在的根据和意义,设定义务是为了保障人权,而不是相反。

第七,人权是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的统一。

个人人权的主体是个人,内容主要是指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集体权利主要是指社会群体、民族和国家等集体应享有的各种权利。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的基础,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保障。

第八,人权是权利与权力的统一。

现代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人权是公共权力的来源和目的。主权在民是人权的内在要求,政府的制度安排必然体现这一民主原则。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和罪恶,侵犯人权。人权要求制约权力,实行法治。

第九,人权在本质上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事务。

自从联合国成立以后,人权具有了国际保护的一面,各国如何对待其公民要受到国际人权法义务的限制;但是,一个国家的人权问题主要是靠主权国家自己采取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来解决。在人权问题上,既要反对以人权的国内性抵制人权的国际保护,对于大规模侵犯人权的严重事件,国际社会都应当进行干涉和制止;又要反对以人权的国际保护为借口否定主权原则,干涉别国内政。

第十,人权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

马克思主义认为,要达到真正普遍的人权,只有通过社会主义制度这一途径。促进人权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的最高价值和追求目标,也是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先进和优越的一个重要尺度。

4.国家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

首先,国家的独立和统一为人民的生命和安全提供了保障。

从1840年到1949年的一百多年里,中国遭受过大小数百次侵略战争,人民生命财产惨遭涂炭,人格尊严备受凌辱。仅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中,就有三千多万中国人被杀害。外国侵略者在中国的土地上享有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治外法权,中国人在自己的土地上遭受西方列强的剥削和压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改变了中华民族被帝国主义列强任意屠杀侮辱的状态,威胁中国人民生命和安全的帝国主义侵略成为历史。

其次,改革落后的生产关系,解放生产力,为人民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新中国成立之初,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国民经济,解决人民温饱,成为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头等大事。通过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剥削制度,人民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和社会财富的享有者,大大解放了社会生产力。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领导全国人民团结奋斗,使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彻底告别了贫穷落后的历史。

第三,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人民最根本的人权。宪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公民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结社和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

第四,促进司法和行政中的人权保障。

根据宪法和法律,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拘留逮捕、搜查取证、起诉审判和监狱管理等制度上,坚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通过公安、检察和法院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切实保护人权。依法行政是我国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准则,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管理权,同时又为其设定法律界限,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我国的行政立法就是沿着这样一条主线而发展的。

第五,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新中国成立以前,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长期存在,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少数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新中国成立之后,民族平等成为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少数民族参与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权利受到特殊的保障。国家还大力支持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扶助。

第六,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提高社会保障能力和水平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保障的压力很大。多年来,国家努力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受灾害和生活困难等情况时给予物质帮助,并通过专门立法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权利。中国人民的预期寿命已经达到了发达国家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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