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0762600000013

第13章 扰乱公共秩序罪(12)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所谓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外开放,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意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包括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以及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农村集市等其他公共场所。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包括两种情况,其一为纠集多人以各种方法对公共场所秩序进行干扰和捣乱,主要是故意在公共场所聚众起哄闹事;其二为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或交通线上,聚众哄闹、静坐示威、堵塞交通、拦截火车、汽车、电车、轮船,或则聚众封锁交通要道、车站、码头,强占交通指挥设施,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影响顺利通行和通行安全的行为。(2)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即抗拒、阻碍治安民警、交通民警和其他依法执行治安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去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行为。如果聚众哄闹,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经治安管理人员劝阻后,马上散去,并无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就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人数多或者时间长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影响或者行为手段恶劣的等。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可。不过构成本罪主体的仅限于扰乱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一般的参与者,不构成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本罪属于聚众型犯罪,也需要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故意。

2、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如何处罚?

《刑法》第29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是什么?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从客观方面都是聚众扰乱了社会秩序,且均要求"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区别在于:(1)场所不同。本罪发生在车站、码头、公园、运动场、展览会、影剧院等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等人员集结和通行的地方;扰乱社会秩序罪发生的场所为机关、单位、团体等特定单位的门前、院内。(2)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机关、单位团体的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秩序。(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则包括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典型案例】

石某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

由于石某某家位于湖南省道S223改造范围内。2012年7月30日上午,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再次与被告人石某某协商处理房屋拆迁补偿事宜。协调过程中,因意见冲突,被告人石某某被其儿子带出会场。当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回到住处,对其儿子说准备好堵路。并召集邻居熊某某、汪某某等人,商量堵塞国道的对策,熊某某提议将装有柴油的铁皮桶提到公路上,阻止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和民警执行公务,众人均同意。随后,被告人石某某组织熊某某、汪某某等将凉床、摩托车和装有柴油的铁皮桶等物品搬至省道S223中间,被告人石某某与熊某某等将该路段全部阻断,导致车辆无法通行。13时13分许,辰溪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案后,派民警赶到现场,制止被告人石某某等的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石某某见到民警后,提起一桶柴油浇在自己身上,手持打火机扬言自焚以抗拒治安管理人员执法。熊某也提起一桶柴油泼洒到民警身上,并要威胁点火。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做被告人石某某等的工作未果。15时25分许,民警强制将被告人石某某等带离现场,直至16时现场交通才恢复正常。此期间,被告人石某某等人的行为导致省道S223局部路段堵塞,致使车辆无法通行长达3个多小时,被堵车辆800余辆。

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石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依法提起公诉。辰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石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专家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石某某因拆迁补偿问题与政府未能达成一致,为达到向政府施加压力的目的,遂组织、策划、纠集群众在交通要道上堆积物品、设置障碍物,导致交通阻断,破坏了交通秩序,且在国家工作人员、民警前来执法时,采取泼柴油自焚相威胁的手段,抗拒、阻扰民警维护交通秩序,导致部分路段长时间堵塞。首先,从本案行为发生的地点看,石某某组织群众在省道上设置障碍物的行为,属于交通要道,故其行为所破坏的属于交通秩序。其次,从主体要件分析,在此次事件中,参与的群众人数较多,属于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其中石某某积极组织熊某某、汪某某等人实施,石某某发挥了组织者的作用,属于首要分子。最后,从结果上看,石某某通过组织群众堵路,破坏了当地的干道的交通秩序,导致3个多小时无法正常通行,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故根据刑法的规定,其行为显然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十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宣讲要点】

1、 什么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就是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投放虚假物质罪,虽然行为人投放的是虚假的危险物质,但对社会造成的恐慌,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大众对公共秩序的信任感,甚至可能造成社会动乱。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1)行为人有"投放"的行为。所谓投放,就是故意投掷、传递、邮寄、放置、遗留等作为或不作为。投放的方式、时间、地点可以不限,重要的是行为人想通过投放的行为传递一种恐怖信息,达到造成社会恐慌的预期。(2)投放的物质载体,应该是足以让人误认为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类、水产养殖物安全的危险物质。毒害性物质是指含有毒质甚至腐蚀性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敌敌畏、氰化钾、西梅脱、硝酸、硫酸、1059剧毒农药等;放射性物质是指通过原子核裂变时放出的射线发生伤害作用的物质,如镭、铀、钴等放射性化学元素;传染病病原体是能够引起疾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虫的统称,如艾滋病毒、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菌、病毒等。(3)投放的对象。既可以是特定的人或单位,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或单位,关键在于行为人想通过投放行为,造成一种让相关公众恐惧的心理,至于直接投放的对象是否为行为人特地选定则不重要。本罪也需要以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为要件,所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指行为在客观上造成公众严重的心理恐慌,指使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活动和日常生活秩序混乱、中止或无法正常进行,导致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干扰。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放行为可能会造成公众的心理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却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

2、 对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如何处罚?

《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犯本罪的,视情节确定刑罚:(1)一般情况,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 如何区分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者的区别在于:(1)客体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投放的物质性质不同。一个"假",一个"真"。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是"虚假的危险物质",即不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危险属性的物质。投放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必须是"真正的危险物质",即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3)故意的内容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故意内容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故意内容的。

【典型案例】

李某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

被告人李某某(精神发育迟滞,限制责任能力人)听到社会上有艾滋病患者用扎针的方法传播艾滋病的传闻后,心生效仿的念头。2002年2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房山区街道卫生院收集了废弃的注射器、针头和一瓶药粉,并用水稀释药粉后吸入注射器。当晚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房山区良乡镇太平村庙会,挤入人群中,将注射器扎入正在看演出的女观众车某某右臀部,并注入药水。造成车某某和该地群众极度恐慌,致使庙会被迫停止,在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的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秩序。当晚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被当场抓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提起公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专家评析】

本案中,李某某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原因在于其行为满足了该罪的构成要件:首先,从主观上看,李某某在得知社会上有艾滋病"扎针"的传闻后,产生了效仿的想法,并且积极准备,不仅到街道卫生院收集了针头、注射器,还将药水注入注射器,并携带参加庙会。其行为不仅仅有动机,还为实施投放行为做了充分的准备,而且选择了去人数众多的庙会。其次,从客观上分析,李某某在参加庙会时,故意向车某某臀部注射药水,实施了"投放"行为。再次,从犯罪客体上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扎针行为不至于会产生危害公共秩序的后果,但由于当时社会上曾有扎针过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谣言,结合此特定的条件,势必造成当地群众的恐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以致庙会取消,当地的生活、工作、生产秩序受到严重干扰。最后,从主体而言,被告人李某某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但鉴于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故反映在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

第二百九十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十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客体为社会秩序,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1)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编造",即毫无根据的、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胡编乱造;(2)传播明知是虚假的恐怖信息。传播,即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广泛散布虚假的恐怖信息。传播的方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是面对面的传播,也可以是采取电话、电视、电影、录音、录像、互联网、电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现代化的信息传播手段编造、扩散;(3)编造出来的虚假恐怖信息,必须经过传播出去,让公众知道,才能制造恐怖气氛,引起社会上的恐慌心理,进而扰乱社会秩序。且只有编造或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的行为必须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才可构成本罪。虽有编造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的行为,但没有扰乱社会秩序,如编造了但没有传播出去,或只是在特定的亲戚朋友中谈论并未扩散的,或者虽然扰乱了社会秩序,但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不能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没有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威胁,却无中生有、加以捏造,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加以传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是某种恐怖信息是虚假的而误认为真实,或者将某种非恐怖威胁的行动误认为是恐怖行动而加以编辑、传播的,不构成本罪。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公民的责任与权利:中小学法治教育漫谈(创建和谐校园16本)

    公民的责任与权利:中小学法治教育漫谈(创建和谐校园16本)

    对责任的理解通常可以分为两个意义。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等。二是指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教师个人不能任意选择,也不能自行放弃,而且权利和义务具有交叉性,如教师教书育人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学校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属于教育法调整的重要对象。我国是一个法治的国家,公民享有基本的权利,但权利与义务并存,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我们也要尽到自己的一份责任,本书就是从公民的权利与责任出发,让广大青少年更好的了解自己能做什么,要做什么,应该做什么。把我国的法治发展推向更好的发展。
  • 冤错案件的防范与纠正

    冤错案件的防范与纠正

    本书以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真实案例、问题为出发点,有机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与其相关条例、司法解释,采取了“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和“法条指引”的结构编写而成。既可以让读者了解一般的案件审判知识,又可以了解有一定深度的相关法理,内容层次循序渐进,易于理解和掌握。
  • 当代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刑罚适用研究

    当代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刑罚适用研究

    我国立法中明确了对未成人犯罪采取的处理原则,即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书着重研究当代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现状,并进一步寻求适当的刑罚适用方法。
  • 求学问策:教育政策法规解读

    求学问策:教育政策法规解读

    全书围绕大家所关心的问题,分招生政策、收费政策、救助制度、质量保障、安全教育、就业制度、民办教育与出国留学七个部分,以一问一答的形式,用通俗易懂的文字,有重点地加以介绍,以便大家对有关教育政策法规有更好的了解。
热门推荐
  • 女子高校男保镖

    女子高校男保镖

    “女神高中”是平海唯一贵族女子学校,里面拥有着数之不尽的美人。大美人,小美人,是任何男人的梦想天堂!有一天,该高中表面维系的和平被一个误闯这里的男人打破,从此之后,一个男人开始了左拥右抱的幸福生活!“喂,那个男人,把我晾在外面的衣服抱进来。”“混蛋,本小姐让你抱的是衣服,不是我!”“醒掌天下权,醉卧美人膝。这不只是我,也是任何一个男人的野心!我叫唐阎,我喂自己袋盐!”
  • 漫步成仙途

    漫步成仙途

    仙路渺渺,仙途坎坷,有机遇才有可能成功,抓住机遇才能步步成仙。
  • 绯闻总裁:帝少的心尖宠

    绯闻总裁:帝少的心尖宠

    一场阴谋,她被陌生男人吃干抹净,丑闻缠身,未婚夫退婚,后母将她扫地出门。一夜之间,她一无所有,好在有他,她是他的心尖宠,他发誓一辈子只宠她。
  • 灵魂交易所

    灵魂交易所

    一条偏僻的小路上有着一家破旧的屋子,这座屋子没人知道它是用来干什么的,从他的外表去看,也许你会认为这是一座废旧的房子。没到午夜十二点的时候,这间屋子就会散发出柔和的烛光,若是你因为喝醉或者好奇走进这里,那么会有一个戴着鸭舌帽只能看到半个脸的男子亲切的对你说:“欢迎光临灵魂交易所。”PSSSSS:新书,求支持,我知道自己文笔不好,所以尽量用剧情来吸引你们!
  • 如影随形之紫色蒲公英

    如影随形之紫色蒲公英

    一场车祸,夺走了所有的幸福,她开始封闭自己,活在自己给自己设定的空间里。直到他的出现,他像一把火,慢慢的把她融化,走进她的生活。可是生活好像对她并不是那么的友善,一次又一次的给她制造困境,是什么让他们一次次分离?又是什么让他们坚持下去的信心?
  • 爱恨如歌

    爱恨如歌

    雾草,谁这么缺心眼,偷了下水道盖?一个不小心,就掉进下水道,这不是重点,重点是穿越了!穿越不是重点!重点是天然萌的我,竟变成了男人!
  • 超凡小学生

    超凡小学生

    一名“野生”小学生在无限世界里追跑打闹,超凡入圣的故事。。。恩~大概就是这样吧
  • 悔:初心

    悔:初心

    上一世,雨淅不满父母把她嫁给一个残废大少,被大少的弟弟萧二少的温情蒙了心,为他夺公司谋利益,最后却换来他的谋害。重生一世,遵循父母意愿嫁给大少,只为还清上一世欠他的一切。玩心机弄他弟,即使关系破裂也要让他弟还他一条命。可是……为什么心里那么痛呢?
  • 小姐倾城

    小姐倾城

    她是二十一世纪天才的催眠师,却是严重的‘掉钱眼’综合征患者,他是一国太子,却是严重的‘女装癖’患者,一个蠢萌傻,一个装病娇,两人在一起发病频率高到爆表!一朝穿越,她遇上了貌若仙人的他,她很喜欢他,因为他有钱。他喜欢她,因为她蠢,一给钱就能学狗叫。【某月某天某时,某女装癖患者对着对面的女人勾勾手指邪笑道“叶果,过来,学狗叫给我听。”某女纹丝未动,仰躺在地板上挺尸。某女装癖患者阴险一笑:“叫一声一百两。”某女瞬间:“汪汪汪……嗷嗷嗷~”而后,男子笑的愈发阴险,修长的手指懒洋洋的指了指自己的床榻道“上去躺着,一千两。”某女乖乖爬上。窗口偷窥的人群见状,嘴角一抽,不约而同道“禽、兽!”蠢笨傻VS女装癖,且看谁胜谁负!
  • 火澜

    火澜

    当一个现代杀手之王穿越到这个世界。是隐匿,还是崛起。一场血雨腥风的传奇被她改写。一条无上的强者之路被她踏破。修斗气,炼元丹,收兽宠,化神器,大闹皇宫,炸毁学院,打死院长,秒杀狗男女,震惊大陆。无止尽的契约能力,上古神兽,千年魔兽,纷纷前来抱大腿,惊傻世人。她说:在我眼里没有好坏之分,只有强弱之分,只要你能打败我,这世间所有都是你的,打不败我,就从这世间永远消失。她狂,她傲,她的目标只有一个,就是凌驾这世间一切之上。三国皇帝,魔界妖王,冥界之主,仙界至尊。到底谁才是陪着她走到最后的那个?他说:上天入地,我会陪着你,你活着,有我,你死,也一定有我。本文一对一,男强女强,强强联手,不喜勿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