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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11)

三、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除了可以设立分公司外,还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它是独立于向它投资的母公司而存在独立主体。子公司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资本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对子公司有控制权的公司是母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务都是由母公司实际决定的。二是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子公司的独立性主要表现为:拥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根据子公司的特征,本条明确规定了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即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司转投资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修改情况

本条是在原来第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形成的。原来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对此,有关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见,认为这一规定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一是关于转投资的对象,原来只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而现实生活中除了公司企业法人外,还有大量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不应当将公司转投资的对象只限于公司企业法人。二是关于净资产的确定,原来规定转投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但公司净资产是一个变量,它随着公司的持续经营,随着公司资本、未分配利润等情况经常发生变动,难以掌握,而且不同的会计原则和会计核算方法下的计算结果也存在差别,所以较难确定公司的净资产。三是原来虽然对转投资作了限制性规定,但对违反转投资限制性规定的责任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使得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难以有效制止。因此,这次作了修改,一是放宽转投资对象,不再限定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是放宽了转投资数额的限制,取消了原来关于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三是明确了公司转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二、公司转投资的要求

所谓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成员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转投资,即向其他企业投资。公司转投资,对于分散经营风险,调整产业结构,节约交易成本和稳定经营权有着重要意义,是顺应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需要的一种正常现象。此外,通过转投资以及由此而生的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公司,将有利于建立并巩固企业之间的联合,形成稳固的企业集团,发展规模经济,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能力。

然而,转投资毕竟涉及转投资公司的权利及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本条明确规定,公司转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即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必须以责任有限、互不连带为原则,只能以投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不得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公司不得通过投资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如合伙企业法第2条所指的允许法人参与股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对这类合伙企业投资应属本条除外之列。当然,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只有独立公司、上市公司则不能成为这类合伙企业中的无限责任合伙人。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司转投资和提供担保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修改情况

本条是这次修改新增加的规定。原来第六十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这次修改,取消了董事、经理可以决定以公司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的职权,而是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定权直接赋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严格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和程序,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时,考虑到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涉及公司财产安全和股东利益,也做了相应规范。

二、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要求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担保是指以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定金的方式确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质押。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严格的限制,本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根据这一规定: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过去,公司的董事、经理就可以决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出现了许多问题。按照这次修改后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问题,首先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的担保无效。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投资或者担保不得突破规定的限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还必须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在作出担保决议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的,超过部分的投资或者担保无效。

三、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要求

为了防止少数股东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所谓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根据这一规定:

1.公司可以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2.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没有禁止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但是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没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议,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也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但要有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是法律特别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不得对此作出相反的规定。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要求。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决议表决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同时,在排除上述股东的表决权后,决议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护公司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修改情况

本条是对原来第十五条规定的修改。这次修改,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在第一款中增加了公司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内容。

二、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职工是公司中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劳动者,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首先,要依据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公司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公司与职工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其次,要依据社会保险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使职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如公司要根据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要根据失业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要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六左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要根据工伤保险制度要求,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此外,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事务。再次,要加强劳动保护,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并不断加以改善,要消除和预防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伤亡、职业病和其他伤害劳动者的事故,保障劳动者能以健康的体力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最后,要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三、公司应当采取措施提高职工素质

职工素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乃至公司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公司职工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公司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这样才能适应公司发展对职工素质的要求。从职工利益来说,公司应当为职工提供接受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机会,使职工能掌握所任岗位的基础知识、实用知识和技能技巧,胜任本职工作。将加强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作为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有利于促使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职工素质,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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